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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建立饭店管理公司及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3:20:12  浏览:99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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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建立饭店管理公司及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建立饭店管理公司及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旅游局《关于建立饭店管理公司及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建立饭店管理公司及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
国务院:
近几年来,为了发展旅游事业,各地(主要是重点旅游城市)陆续兴建了一批设备较为先进、档次较高的旅游饭店,并对一部分老饭店进行了改造装修。其中,有些是吸收外资建设的合资饭店,有一批饭店聘请国外饭店管理集团管理。在我国旅游业发展初期,这样做对于解决国内建设
资金不足,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培养干部,提高旅游饭店管理水平,是必要的、正确的。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饭店管理体制过于分散,基本上是谁建谁管,各自为政。截止一九八七年底,全国一千三百家旅游涉外饭店分别归属三百多个部门和单位,不尽快改变这种状况实行专业管理,就很难提高饭店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二是外管饭店越来越多,造成外汇不应有
的流失。据典型调查,一座八百间左右客房的饭店,仅外方管理费和管理者工资、福利、探亲、交通费开支一年约需两千万元外汇人民币,他们通过采购饭店所需物资等形式拿走的外汇,还不在其内。另外,目前除合资饭店大部分已经交由外方管理外,国内投资兴建、改造的饭店也在陆续
聘请国外饭店集团管理。这些饭店80%集中在主要口岸城市和旅游热点城市,合同期限多为十年以上。聘请国外饭店集团管理饭店过多对我们很不利,应该改变这种状况,探索中国式的饭店管理路子,为此,我们建议采取如下两项措施:

一、对外管饭店应严格控制,原则上不再增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部门的旅游内资饭店,原则上不再雇请外国饭店管理集团管理。要积极引导中外合资、合作饭店聘请我国的饭店管理公司来管理。没有与国外饭店管理集团签订管理合同的,一般不要再签约;已经正式签约的,鼓励实行联合管理;对已交国外饭店管理集团
管理的饭店,要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

二、建立我国自己的饭店管理公司,实行专业化、集团化管理。
经过这几年的努力,我们积累了一些管理现代化大型饭店的经验,培养锻炼了一批饭店管理人才,已经能够靠我们自己的力量管理好旅游饭店。因此,要积极建立和发展自己的饭店管理公司,并逐步实行专业化、集团化管理。
饭店管理公司的任务是: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国内投资兴建的饭店提供有偿管理,有偿输送或培训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为提高饭店管理水平、培养人才提供服务。
饭店管理公司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饭店管理公司同饭店本着互惠互利、双方自愿的原则,签订管理合同,不改变所管饭店的隶属关系和所有权。
饭店管理公司以我国现有的一些管理水平较高的饭店为主体,逐步组建。中央一级部门成立饭店管理公司,由国家旅游局审查批准;地方成立饭店管理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审核,报国家旅游局批准。
饭店管理公司的责任,是使所管理的饭店的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在一定时间内达到其主体饭店的同等水平。为了保证饭店管理公司有较好的管理水准,在成立初期,允许从国外聘请少数专家做技术顾问,但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应由国内抽调配备。在收费方面要明显低于国外饭店管理集
团的收费标准。管理费大部分收人民币,少量收外汇。
为了尽快地把我国自己的饭店管理公司组建起来,并增强其与国外饭店管理集团的竞争力,建议国家在政策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原则上应享受外国饭店管理集团在中国管理饭店的同等待遇。
(1)初建三年,银行按信贷原则,在资金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并由国家给予少量培训费。
(2)税收方面,凡是我国饭店管理公司管理的饭店,在进口材料设备、偿还贷款、建筑税等方面,按《国务院关于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86〕101号)及海关总署等部门(87)署中字第37号文执行。根据经营实际情况,经税务机关审
查批准,在所得税方面给予优惠。
(3)在经营管理上,可参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国发〔1986〕103号),给饭店管理公司及其所管理的饭店以更大的自主权。为了使所管饭店逐步达到国际水准,允许饭店管理公司根据(87)署税字第37号文规定的进口范围,按用汇
规定为所管饭店直接进口所必需的物品。
客房出租价的管理,可按《国务院关于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86〕101号)规定的权限执行。
饭店管理公司及其所管理的饭店,在招工、用工、辞退和奖惩等方面有一定的自主权。管理公司及其所管理的饭店均实行总经理负责制,饭店总经理由管理公司任免,管理干部采用聘任制。
(4)饭店管理公司及其所管理饭店的职工待遇,可暂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旅游局关于推广北京建国饭店经营管理方法有关事项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84〕100号文)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执行。



1988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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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规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规定

1998年7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建成区内主要街路的临街单位(含地下商服企业)和个体业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门前三包",是指包门前环境卫生、绿化、市容。

  第四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前三包"的管理工作。
  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门前三包"的管理工作。
  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负责"门前三包"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门前三包"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门前三包"的标准: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门前环境卫生的日常清扫,做到地面整洁,无纸屑、果皮、烟头、痰迹、污物等废弃物和污水等,按照要求设置统一标准的果皮箱。
  (二)包绿化:负责绿地管护,保证树木、花草成活,保持绿化设施完好,无擅自占用绿地。
  (三)包市容:牌匾广告无破损掉字,建筑物立面和电柱、树木、栅栏无乱贴乱画乱挂,人行道上无乱搭乱建、乱设摊点、乱堆物料、乱停乱放等。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自主要街路建筑物墙基起至车行道路边石止。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具体划定"门前三包"责任区。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内的临街单位和个体业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应当承担"门前三包"责任,并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签订"门前三包"责任状。
  责任单位应当根据"门前三包"责任状规定的任务,认真履行责任。
  第八条 责任单位确无人力承担" 门前三包"任务的,可以委托环境卫生服务单位承担"门前三包"任务。
  责任单位委托环境卫生服务单位承担"门前三包"任务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并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备案。
  委托承担"门前三包"应当交纳劳务费,劳务费标准双方协商,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
  第九条 责任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门前三包"工作。负责"门前三包"工作的人员应当佩戴统一的标志。
  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组织"门前三包"工作的人员,学习与"门前三包"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条 负责"门前三包"工作的人员,对"门前三包"责任区内发生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道路管理等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对严重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不得借故推托、拒绝承担"门前三包"责任。
  第十二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门前三包"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借故推托、拒绝承担"门前三包"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责任单位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达不到"门前三包"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责任单位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妨碍"门前三包"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门前三包"工作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门前三包"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1]156号

2001.10.19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现就《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农民工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费,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今后再次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新参加人员办理。

二00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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