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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9:53:53  浏览:98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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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门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市高新区管委会,蓬江区、江海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江门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江门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江门市区户外广告的管理,维护市容、环境的整洁美观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政府颁发的《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在市区公共场地或自有场地设置指示牌、灯箱、霓虹灯招牌、电脑喷画、招贴、布幔、电子显示牌(屏)等各类户外广告,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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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江门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城管办)负责对户外广告管理进行综合协调、检查监督,牵头组织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公用事业局、市公路局、市区交警大队和蓬江区、江海区城管办按各自职能对市区设置户外广告进行联合审批管理。市工商局负责内容审核;市规划局负责规格、外观、设置地点的审核;市建委负责质量监督;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对影响城市公共设施的审核;市公路局负责对公路两侧占地设置的审核;市区交警大队负责对交通管理影响的审核;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受有关管理部门委托对各类违法违章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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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经营(包括设计、制作、发布、代理)户外广告的单位,必须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发给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业经营。未经登记或未获批准者,不准承办广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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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凡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承办广告的公司,必须向市城管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计图样、设置地点(效果图)及具有相应的广告发布资格或资质文件,由市城管办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发布户外广告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内容等进行联合审批,同意后凭城管办批复到有关部门办理报建手续方可制作设置。门面招牌按有关规定到市规划、工商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经批准同意设置的户外广告,除市政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外,在有效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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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市区公共场地及单位、住宅楼宇的楼顶和外墙设置的非本单位大型户外广告,经同意设置的,实行公开招标或拍卖(有关招投标或拍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城管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凡持有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者或需要发布广告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户外广告工程和使用户外广告场地的招标、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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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收取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具体标准由市城管办会同市物价局、市工商局根据广告的设置方式与地段及占用建筑物或者空间的情况合理制定后报市政府批准。通过招标、拍卖的广告不收场地占用费,其余按规定标准收费。广告场地占用费最高标准为广告费的30%。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和招标、拍卖收益在按规定扣除补偿和费用后全部上缴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市管理。场地占用费统一到市行政事务服务总汇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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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妨碍电力、邮政、交通安全。公路和城市道路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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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禁止乱拉、乱挂、乱张贴广告,确需悬挂标语、气球和气模广告的,必须报市城管办批准并在指定的地点悬挂。市区户外张贴广告的专栏由市城管办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设置。需要在广告专栏张贴广告的客户,直接到广告专栏经营单位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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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大型户外广告的右下角,应标明登记编号和广告经营单位名称或标记。户外广告在发布期间出现图案、文字、灯光等陈旧、变形、脱色或存在安全问题的,由广告发布单位负责及时维修或拆除;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广告,由发布单位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置不牢固,危及安全,造成人身伤亡或其他经济损失的,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应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1994年颁发的《江门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江府[1994]50号)在市区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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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各煤矿安全监察局:

    近来年,各地、各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在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各类事故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收到明显成效。但是,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仍然比较严峻,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为了强化全民的安全意识,切实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必须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作为全党全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动员各方面的力量抓紧抓好,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舆论氛围。为此,作如下通知:

    一、深入宣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强化对安全生产重大意义的认识

    安全生产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非常重视。江泽民总书记1997年5月9日对安全生产作出的三点重要指示,明确要求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服从安全第一的原则;认真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且坚决贯彻落实;提高政治警惕,严防政治破坏。最近召开的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主要领导同志对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又作了重要指示。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宣传贯彻江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强化“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是当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首要任务。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认清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察工作的重大意义,正确把握和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改革、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稳定的关系。要真正把安全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来抓,建立健全和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频繁发生的势头,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大力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努力把安全生产纳入法制化轨道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方针。为确保这一方针的贯彻执行,国家已经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包括《矿山安全法》、《劳动法》、《消防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相关的配套规章等。要从制度上、机制上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安全生产的法制建设,把安全生产纳入法制化轨道。

    国务院制定的《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颁布后,要认真搞好宣传和落实。要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列入全国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要通过强有力的宣传教育,使广大职工和全体社会成员知法懂法,强化安全生产的法律意识,促使企业依法抓好安全,广大职工依法保护自身安全,政府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安全,执法部门依法监察安全。要重点加强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特别是非国有经济的个体、私营业主进行安全生产法制教育。针对一些人安全法制观念淡漠、忽视安全管理的实际状况,要采取集中培训、考核等形式,强化法律法规的学习。

    三、配合全国专项安全治理整顿,搞好集中、专题的宣传教育活动

    针对近年来全国事故多发地区存在的问题,近期将对国有煤矿“一通三防”(通风、防火、防尘、防瓦斯)、各类小煤矿、民用爆炸物品及烟花爆竹厂(作坊)、道路和水路私营个体运输、人群聚集的娱乐场所及商厦、危险化学品运输进行专项治理整顿。这是消除重大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要密切配合全国专项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广泛宣传专项安全治理整顿的意义、目的以及相关的政策。在今年五月份开展的全国第11个“安全生产周”活动期间,要认真贯彻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以“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为主题,掀起宣传教育高潮,为实施全国专项安全治理整顿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舆论氛围

    中央和地方各新闻单位,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报道内容。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以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同时,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揭露和批评疏于管理、监管不力并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典型。新闻媒体可开

    设宣传安全生产的专题节目,适当安排播发安全生产的公益广告。要通过加大宣传报道力度,惩恶扬善,教育广大群众,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主动与新闻单位加强联系,定期或不定期向新闻单位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重大事故抢险救灾情况和事故责任查处情况,支持和协助新闻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报道工作。

    五、加强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党和政府肩负的重大责任。为了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工作议程,指导、协调各方面的宣传力量,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各地、各行业和各事业单位,都要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机构和宣传队伍的建设,保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必要投入,并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生动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财政局《南通市服务业有奖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财政局《南通市服务业有奖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6〕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地税局、财政局《南通市服务业有奖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日

南通市服务业有奖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市地税局、财政局 2006年5月)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强化以票控税,调动广大消费者依法索取、保管发票的积极性,发动社会公众协税护税,堵塞税收漏洞,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通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服务业有奖发票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有奖发票,是指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具有防伪、刮奖、密码设置功能的新版发票。
第三条 全市服务业有奖发票的印制、布奖、刮奖、抽奖、兑奖由南通市地税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有奖发票的使用范围:
1.服务业。包括旅店业、餐饮业以及洗浴、美容美发、摄影、照相、复印、中介、设计、租赁、代理、旅游等其他服务行业。
2.娱乐业。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练歌房、网吧、音乐茶座、酒吧、台球、保龄球等娱乐服务行业。
3.文化体育业。包括羽毛球、乒乓球以及驾驶培训、文化培训等其他文化体育服务行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有奖发票使用范围可适当扩大和调整。
第五条 有奖发票分为有奖定额发票、有奖税控卷式发票和有奖电脑机打发票三类。
有奖定额发票面额为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8种。
第六条 南通市地税局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有奖发票分类分档电脑随机布奖。
第七条 同一张有奖发票享有“刮开式”奖和电脑抽奖两次中奖机会。
第八条 “刮开式”中奖奖金设定为人民币5元、10元、50元、100元、500元、3000元6档。抽奖中奖奖金设一等奖1名,每名奖金人民币5万元;二等奖5名,每名奖金人民币2万元;三等奖30名,每名奖金人民币5000元。
第九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本办法第4条所列服务业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服务业有奖发票。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纳税人,领购发票数量一般以一个月发票用量为限。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纳税人,领购发票的数量按其纳税定额确定。
纳税人发现有奖发票有少页、混订、断张、刮奖区和密码区覆盖不完整等问题,应及时报告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应予收回处理。
第十条 纳税人发生经营收取营业款项,必须按规定如实开具有奖发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消费者索取有奖发票。
纳税人不得开具刮奖区、密码区已刮开或刮奖区、密码区覆盖不完整的有奖发票,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不得盖在发票号码、密码区和刮奖区上,不得开具负数有奖发票。
有奖发票的刮奖区、密码区一经刮开,纳税人不得作为退票处理,且不得冲减营业收入。
第十一条 消费者在取得有奖发票时,发现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与纳税人名称不相符,发票金额、日期不正确,发票联与兑奖联不齐全,刮奖区和密码区已刮开或覆盖不完整等现象的,有权拒收并向地税机关举报。
第十二条 消费者取得有奖发票后,刮开兑奖联上刮奖区的防伪涂层,显示金额数据的即为“刮开式”中奖金额,消费者可按规定进行兑奖;显示“谢谢您”字样的为未中“刮开式”奖。
第十三条 消费者取得有奖发票后,还可通过电话、南通地税网站、短信等方式进行“电脑抽奖”登记,经系统确认登记有效后,即可参与电脑抽奖。
消费者进行抽奖登记时,应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密码和身份证(或军官证等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一张有奖发票只能登记一次并享有一次抽奖机会。登记时输入错误或违反规定重复输入发票信息的为无效登记。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定期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从当期有效登记的发票号码中随机抽取中奖发票号码,并向社会公告。每期抽奖后,系统应清空当期的抽奖号码资源库。
第十四条“刮开奖”中奖金额在100元(含)以下的,中奖消费者可直接在发票开具方兑奖,发票开具方不得拒绝兑奖。发票开具方凭兑奖联按月到主管地税机关发票管理窗口结算垫付的奖金。
中奖金额在500元(含)以上的,中奖消费者应持未撕开兑奖联的中奖发票到地税部门指定的发票管理窗口兑奖。
“刮开奖”的兑奖有效期限为有奖发票开具之日起60日内(兑奖截止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未兑奖视为自动放弃兑奖。
第十五条 电脑抽奖中奖的消费者,须持与抽奖登记发票号码一致的发票联和身份证(或军官证等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到南通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地点兑奖。
电脑抽奖的兑奖期限为中奖发票号码公布之日起60日内(兑奖截止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未兑奖视为自动放弃兑奖。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票,不予兑奖:
1.在“刮开奖”兑奖前发票联和兑奖联已经撕开的;
2.遗失发票、空白发票、缴销发票、作废发票;
3.经税务机关确认为假发票的;
4.逾期兑奖的;
5.未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开票单位、印章与实际领购发票者不相符的;
6.票面涂改、破损严重,填写内容无法辨认的;
7.电脑抽奖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
8.其他违反发票管理办法, 经地税部门认定不予兑奖的。
第十七条 对消费者个人取得的“刮开式”中奖奖金,由消费者自行向当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消费者取得的“电脑抽奖”中奖奖金,由兑奖单位在支付奖金时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纳税人和消费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鉴别有奖发票的真伪或其他内容:
1.持发票原件到地税部门征税大厅窗口查询确认;
2.拨打(0513)12366语音电话按照语音提示,输入需查询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密码查询确认;
3.登录南通市地税网站www.nt12366.gov.cn,进入有奖发票界面,按提示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和发票密码进行确认;
4.通过编辑指定内容的短信发送到指定的号码,系统会自动回复发票真伪信息。
第十九条 “刮开式”中奖奖金实行分级负担,市区(包括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兑付的奖金由市地税局每月底前拨付给各分局,并由市地税局向市财政局结算;各县(市)地税局兑付的奖金由各县(市)地税局与当地财政局结算。电脑抽奖奖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条 市、县(市)地税部门设立发票违法案件举报受理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投诉和举报;各征管分局、稽查局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查处工作。
公安经侦部门配合地税部门做好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纳税人有拒开发票、开具假发票、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开具收据代替发票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可向地税部门举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查实的举报,应给予奖励。地税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二条 向地税机关举报的方式有:
1.拨打南通市地方税务局12366举报专线;
2.拨打当地地税机关举报中心电话;
3.登录南通市地税网站www.nt12366.gov.cn举报;
4.直接到地方税务机关举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旧版发票同时停止发售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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