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生产和销售具有窃听功能玩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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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生产和销售具有窃听功能玩具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公安部 等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生产和销售具有窃听功能玩具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安部 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一时期,福建、广东、浙江等地的厂家生产、销售诸如“代号007”、“代号008”等具有窃听功能的玩具。这种产品无厂名、厂址和产品合格证,特别是生产厂家在其说明书中印有一些具有教唆性内容的广告语,蓄意夸大产品性能,误导消费者,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十分有害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禁止生产和销售具有窃听功能的玩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市场上销售的具有窃听功能的玩具进行彻底清理。对于已经生产的具有窃听功能的玩具,要立即查封并全部销毁。对继续生产、销售具有窃听功能玩具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二、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执法工作,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坚决依法处理。对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构成犯罪的,坚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三、加强对有关玩具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各级经贸委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玩具生产企业的管理,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生产合格、健康的产品。
2000年4月24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
(2002年3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定)
李 鹏 田纪云 姜春云 邹家华
帕巴拉·格列朗杰 王光英 程思远 布 赫
铁木尔·达瓦买提 吴阶平 彭珮云 何鲁丽
周光召 曹 志 丁石孙 成思危 许嘉璐
蒋正华 何椿霖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规〔200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旅游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十堰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性投入作用,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生态文化旅游产业,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堰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设立的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要与中央、省、市及其他旅游发展建设配套资金捆绑使用,以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的原则、范围
第四条 使用专项资金必须讲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划、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二)突出重点;
(三)以项目建设单位筹措资金为主,专项资金为辅;
(四)坚持"三个优先",即有利于改善旅游环境,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的项目优先;地方政府和企业积极性高,配套资金落实好的项目优先;前期准备工作充分,投入产出效益好,投资回收期短的项目优先。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市级以上旅游景点建设;
(二)黄金旅游线路基础设施建设;
(三)主要景区和旅游线路规划(三区三线);
(四)鼓励开发旅游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内容、时间和审查程序
第六条 项目申报的条件。
(一)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旅游景区建设项目;
(二)3A级以上旅游景区建设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报内容。凡申报使用专项资金,应提供以下项目申报材料:
(一)使用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依法提供以下许可手续、相关批件和证明依据:
1、省或市旅游规划评审委员会的规划评审报告和县市区政府规划实施批复文件;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5、项目设计单位的证明和项目建设投资预算文本;
6、项目开发、投资、经营管理等相关合同。
第八条 项目申报和审批
(一)申报。
1、项目单位向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提交本办法第三章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和材料;
2、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对项目单位所报文本材料进行审核签章后,报送市旅游局和财政局;
3、申报时间:每年6月30日之前
(二)审查。市财政局会同市旅游局按照专项资金使用原则、范围等共同对项目进行审核。对于申报专项资金数额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应组织力量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论证。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下达、拨付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旅游局按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补助额度,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一)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单独建帐,并按照财政预算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管理。
(二)市旅游局负责对申报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和组织论证评估工作,参与项目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三)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项目执行过程中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和审查,参与项目的初审和论证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一)市财政局、市旅游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项目进度及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合同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及有关财务、效益报表。
(二)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停止拨款或提前收回专项资金补助:1、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转移或挪用资金的;2、项目管理混乱,进度缓慢的;3、经济效益较差的;4、项目投资事先留有缺口,自筹资金不落实,不能按期完工的;5、利用专项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凡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将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并取消今后享受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十日后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