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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52:19  浏览:96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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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第13号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由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原外经贸部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同时停止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商 务 部 部 长:  薄熙来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2004年修订)



  根据2002年2月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为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中西部地区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发展中西部地区比较优势产业和技术先进的企业,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带动中西部地区经济整体素质的提高,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2000年6月公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进行修订。

  属于本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享受《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鼓励类项目的相关政策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中的有关优惠政策。

  本目录生效前按原目录批准的项目,仍按原目录规定享受有关政策。符合本目录规定的在建项目,可按照本目录的有关政策执行。

  各有关方面依据本目录审批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的项目时,要全面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现行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要注重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和产品结构的改善,注重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止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大生产能力。

  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和国内外市场环境变化的需要,适时对此目录进行调整、修订。

  山西省

  1.牧草饲料作物种植及深加工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4.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

  5.高岭土勘查、开发及综合利用

  6.钡盐生产(中方控股)

  7.大麻、亚麻纺织品生产

  8.液压技术系统及模具生产

  9.旱地、山地中小农业机械及配套机具制造

  10.大型建筑钢结构件技术开发及生产

  11.煤矸石、洗中煤、焦炉煤气余热发电、供热等综合利用

  12.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3.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4.公路旅客运输

  吉林省

  1.长白山生态可食资源的开发、培育养殖和加工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4.镍矿勘探开发

  5.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国家保护的资源除外)

  6.油页岩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

  7.汽车零部件制造

  8.大规格超高功率石墨电极及特种石墨开发生产

  9.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0.冰雪旅游资源开发及滑雪场建设、经营

  11.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2.公路旅客运输

  黑龙江省

  1.亚麻纺织品及制品生产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4.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

  5.石墨产品深加工

  6.中药冻干粉针制剂生产

  7.电工仪表及电网智能管理控制系统设备制造

  8.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9.冰雪旅游资源及森林旅游资源开发

  10.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1.公路旅客运输

  安徽省

  1.粮食、马铃薯、棉花、油料种子开发生产(中方控股)

  2.退耕还林还草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茶叶综合加工(不含我国传统工艺的绿茶和特种茶)

  4.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5.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

  6.电工薄膜生产

  7.塑料复合包装材料生产

  8.新工艺软质湿法造粒碳黑生产

  9.大型散装水泥装备制造

  10.平板玻璃深加工

  11.农用塑料节水器材制造

  12.叉车等工程机械、自动化立库及其仓储物流系统开发与制造

  13.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4.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5.公路旅客运输

  江西省

  1.退耕还林还草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3.稀土深加工及应用产品生产

  4.钨、钼矿深加工

  5.高档日用陶瓷生产

  6.粉石英、硅灰石、海泡石、黑滑石、化工用白云石等非金属矿选冶

  7.有机硅开发与应用

  8.氯化亚砜生产及应用、AC发泡剂生产

  9.赤霉素生产

  10.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1.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2.公路旅客运输

  河南省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3.天然碱矿开采、加工

  4.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

  5.平板玻璃深加工

  6.钨、钼矿深加工

  7.洁霉素

  8.电能综合管理自动化及电工仪表制造

  9.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0.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1.公路旅客运输

  湖北省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3.动植物药材资源的开发生产(列入国家保护的资源除外)

  4.麻纺织及高档服装面料生产

  5.石英玻璃深加工

  6.激光工业加工设备、激光医用设备开发与制造

  7.光电子技术和产品开发

  8.数控机床关键零部件(高速主轴、刀库、动力卡盘)

  9.热灌装PET瓶及瓶坯生产

  10.汽车零部件制造

  11.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2.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3.公路旅客运输

  湖南省

  1.退耕还林还草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3.苎麻纺织品及制品生产

  4.钨、钼矿深加工

  5.铋化合物生产

  6.钡盐生产(中方控股)

  7.激素类药物深度开发

  8.新型橡胶机械成套设备制造

  9.城市供气、供热及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0.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1.公路旅客运输

  重庆市

  1.天然香料的种植和加工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高产优质蚕桑基地建设

  4.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5.苎麻纺织品及制品生产

  6.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

  7.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除外)

  8.新型医疗器械产品开发及生产

  9.汽车零部件制造

  10.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1.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2.公路旅客运输

  四川省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3.稀土深加工及应用产品生产

  4.高产优质蚕桑基地建设及丝绸产品加工

  5 .苎麻纺织品及制品生产

  6.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除外)

  7.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

  8.电工薄膜生产

  9.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0.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1.公路旅客运输

  贵州省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3.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

  4.马铃薯、魔芋等产品深加工

  5.特色食用资源开发

  6.磨料磨具产品生产

  7.钛冶炼

  8.钡盐生产(中方控股)

  9.苎麻产品深加工

  10.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除外)

  11.磷化工产品生产

  12.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3.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4.公路旅客运输

  云南省

  1.优质桑、蚕的种植、养殖及产品的开发生产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4.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

  5.特色食用资源开发

  6.马铃薯产品深加工

  7.天然橡胶、亚麻的加工及开发

  8.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除外)

  9.铜、铅、锌、镍有色金属矿的勘探及开发

  10.磷化工产品生产

  11.轻型车用柴油发动机及零部件制造

  12.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3.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4.公路旅客运输

  西藏自治区

  1.高原生态特色农牧业产业化经营、蔬菜基地、商品粮油基地、禽类养殖基地及草场建设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农畜产品加工

  4.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5.硼砂、硼镁石开采,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6.铬矿的开采与加工(中方控股)

  7.毛纺产品加工制造

  8.盐湖资源的开发利用

  9.藏药新品种、新剂型产品生产

  10.民族特需产品、工艺美术品、包装容器材料及日用玻璃制品生产

  11.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2.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3.公路旅客运输

  陕西省

  1.粮食、马铃薯、棉花、油料种子开发生产(中方控股)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4.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

  5.优质酿酒葡萄基地建设及优质葡萄酒酿制

  6.钼、钛等金属矿产开发及深加工

  7.金属功能材料生产

  8.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除外)

  9.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

  10.现场总线智能仪表制造

  11.数控机床、数控刀具及关键零部件设计与制造

  12.高炉煤气能量回收透平装置设计制造

  13.城市供气、供热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4.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5.公路旅客运输

  甘肃省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3.马铃薯产品深加工

  4.优质酿酒葡萄基地建设及优质葡萄酒酿制

  5.优质啤酒原料种植、加工

  6.稀土深加工及应用产品生产

  7.天然气化工、管道

  8.集成电路封装

  9.港口及船舶用毫米波导航设备

  10.钻机及油田设备制造

  11.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2.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3.公路旅客运输

  青海省

  1.有机天然农畜产品基地建设和产品精深加工

  2.高原动植物资源保护、种养与加工利用(列入国家保护的资源除外)

  3.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4.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5.碳酸锶、金属锶等锶盐生产(限于合资、合作)

  6.盐湖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

  7.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

  8.牛羊绒产品深加工及藏毯生产

  9.中、藏药新品种、新剂型产品生产

  10.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1.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2.公路旅客运输

  宁夏自治区

  1.枸杞种植及其深加工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4.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

  5.碳基材料生产

  6.优质酿酒葡萄基地建设及优质葡萄酒酿制

  7.马铃薯产品深加工

  8.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

  9.聚氯乙烯树脂生产

  10.子午线轮胎生产

  11.片式固体钽电解电容器生产

  12.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3.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4 公路旅客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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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医发[2006]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管理,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改善疾病治疗效果,减轻患者因不合理用药而产生的过度的经济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 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

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方案



使用药品是预防和诊疗疾病的重要手段,在医疗服务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由于各种原因,我国不少医疗机构不同程度存在不合理用药现象,其中抗菌药物不合理应用问题尤为严重。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控制,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改善疾病治疗效果,减轻患者因不合理用药而产生的过度经济负担,根据国务院“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

(一)工作目标。

1.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专业组织进一步健全,合理用药管理职责进一步落实。

2.二级(县级)以上医院有关合理用药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得到建立和完善。

3.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社会人群合理用药意识提高。

4.医疗机构用药合理性提高,医疗器械使用的管理进一步加强。

(二)工作重点。

以抗菌药物合理应用为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重点。

二、主要任务与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专业组织。二级(县级)以上医院建立由医疗、药学、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的药事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设立由相应人员组成的药事管理组。药事管理专业组织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按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二)完善合理用药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加强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完善合理用药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药品新品种筛查制度、药品分级使用管理制度、处方点评制度和抗菌药物用量动态监测制度等。严格新品种进院审查,防止同一品种药物品牌过多过滥。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抗菌药物、激素类药品、高价位药品等对临床药物治疗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影响较大的药品,进行临床使用权限划分,强化各级医师特殊药物使用权限管理。定期对处方进行药物应用合理性的评价,及时发现并采取针对措施纠正药物应用中的问题。对本单位各类抗菌药物的用量进行动态监测,对不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行为及时予以干预。逐步实施应用药品通用名处方制度。

(三)建立完善药物临床应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二级(县级)以上医院制定本院基本药物目录和基本药物处方集,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本单位抗菌药物应用规范,有条件的医院可以制订其他类别药物的临床应用技术规范,指导临床应用。加强对药物临床应用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落到实处。

(四)开展医务人员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包括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和医疗机构组织医务人员进行有关合理用药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合理用药自觉性和技术能力。

(五)开展面向患者和社会的合理用药知识宣传。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通过宣传单、宣传栏等多种方式,在医疗机构门诊、病房等处向患者及家属宣传合理用药知识。二级(县级)以上各类医院要在门诊设立“用药咨询”,向患者提供用药咨询和安全用药知识宣传。卫生行政部门也要组织面向社会的合理用药知识宣传。

(六)开展药物临床应用和医疗器械使用情况检查。在专项工作中,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组织进行药物(包括医院制剂)临床应用情况的检查,包括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的落实情况和药物临床应用合理性情况等,并组织开展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器材的购进、养护、检验等的检查,根据发现的问题积极组织整改。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督导,促进整改方案的落实。

(七)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重点对化学药品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和疫苗、医疗器械等产品不良反应(事件)进行重点监测和再评价,及时上报和处置群体性不良反应事件。

三、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一)管理专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合理用药工作,从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提高认识,加强对专项工作的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落实专项工作方案。在工作中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努力实现专项行动的无缝隙衔接。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将加强合理用药专项工作与当前开展的“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有机结合,全面推进医院工作,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卫生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对专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三)各地要把专项工作要与正在开展的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结合起来,加大对药品使用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肃惩处索要和收受回扣、开单提成等行为。

四、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根据国务院“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总体要求,加强合理用药专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9—10月)。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通过多种有效形式,对本地区、本单位开展合理用药专项工作进行总体动员和安排部署。成立相应的组织,明确职责分工,并建立绩效评价机制,保证专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10月-2007年6月)。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专项行动方案,建立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医疗机构合理用药专项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三)总结阶段(2007年7月)。各地各单位在阶段性工作结束后,对本地区、本单位专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逐级上报卫生部,由卫生部汇总上报国务院。




青岛市利用市民家庭住所从事经营服务的规定(修正)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利用市民家庭住所从事经营服务的规定(修正)
青岛市人民政府


(1993年11月1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 根据1998年8月24日发布的青政发〔1998〕137号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繁荣经济、活跃市场,方便市民生活,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利用市民家庭住所从事经营服务的房产行政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利用市民家庭住所从事经营服务的营业登记及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环保、环卫、市政、公用事业、电业、卫生、税务、物价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对利用市民家庭住所从事经营服务的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利用市民家庭住所从事经营服务的组织协调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利用市民家庭住所从事经营服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从事经营服务改变房屋主要用途、房屋面积的,须到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
装饰装修房屋、变更房屋承租人以及转让房屋,必须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第六条 以承租的房屋从事经营服务,必须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承租人须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确定房屋租金标准。
第七条 从事餐饮、娱乐、旅馆及其他客流量较大的经营服务活动,一般应当利用临街底层房屋,应有独立的门户或通道及卫生间,必须确保不影响相邻居民的正常生活;其中,经营旅馆业的,须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房屋所有权人不得同意,工商等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业的有关手续。
第八条 从事能产生噪声、废水、烟尘、废渣的经营服务活动的,必须按规定采取相应的消除或控制污染的措施,并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
从事餐饮或其他能产生较大油烟气、异味的经营服务活动,应安装排油烟机并分别单独设置排气筒、排烟筒,排气筒、排烟筒的出口高度应超过影响的居民房屋。禁止采用开窗、开门等散溢方式排放油烟、废气。使用风机的,应有防噪声措施。
从事娱乐项目(含歌舞、卡拉OK)的,营业时间应限制在6时至22时内。
第九条 从事经营服务需增加用电负荷、用水量、排放污水量的,应按供电、供水、排水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电业、自来水、市政工程等部门办理手续,设置独立管线、单独装表计量。
第十条 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应在办妥有关手续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核发执照前,审查其有关手续是否完备。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通知城市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对利用市民家庭住所从事经营服务的申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七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二条 已列入城市房屋拆迁改造范围且已抄录核实户口的房屋,因从事经营服务而改变房屋用途、面积及居住人口的,在实施拆迁时,仍以已抄录核实的居住人数、房屋用途、面积及居住人口的,在实施拆迁时,仍以已抄录核实的居住人数、房屋用途、面积安置被拆迁人。
第十三条 利用市民家庭住所从事经营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房屋相邻权、环境污染、排放污水、用水、用电等纠纷,当事人可分别申请房产、环境、市政公用事业、电业等部门仲裁或裁决。
第十四条 利用市民家庭住所从事经营服务的,必须遵纪守法,处理好与周围居民的关系。对未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设置防止扰民设施的或不正常使用设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直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做好对利用市民家庭住所从事经营服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对滥用职权、无故拖延审批、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利用市民家庭住所从事经营服务的其他有关事宜,本规定未规范的,仍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在本市规定发布前,已利用市民家庭住所开办的经营服务项目,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按本规定和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审查、整顿;对不符合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公布具体申办利用市民家庭住所从事经营服务的程序。
第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市房产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8月24日 青政发〔1998〕1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决定对《青岛市利用市民家庭住所从事经营服务的规定》的行政处罚等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条中的“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停业整顿,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直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199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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