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场稽核工作基本程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03:20  浏览:80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场稽核工作基本程序》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场稽核工作基本程序》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为提高我行的稽核工作质量,实现稽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场稽核工作基本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情况,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场稽核工作基本程序
为了提高稽核工作质量,实现稽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农发行字〔1996〕106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程序。
现场稽核工作基本程序包括稽核准备、稽核实施、稽核报告和稽核处理四个阶段。
一、稽核准备阶段
(一)确定稽核项目。稽核部门根据稽核工作计划或行长的要求确定稽核项目。稽核项目包括稽核的对象、目的、范围、内容、要求和稽核期限等。
(二)确定稽核方式。针对稽核项目确定相应的稽核方式。
(三)确定稽核人员。组成稽核工作组,并指定组长。
(四)收集稽核资料。稽核工作组收集与本次稽核有关的资料,主要包括: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和制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被稽核单位的有关资料和情况;以前对被稽核单位的稽核材料。
(五)制定稽核方案。在对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稽核方案(见格式一)。方案包括下列内容:稽核的对象、目的、范围、内容和要求;稽核期限和稽核方式;工作组人员分工;稽核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六)审定稽核方案。稽核方案制定后,送稽核部门领导审阅,并呈主管行长审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变动,应报主管行长批准。
(七)发出稽核通知。稽核方案经批准后,稽核工作组须在实施稽核前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稽核通知书》(见格式二)。根据工作需要,稽核工作组也可自带《稽核通知书》,在实施稽核时交被稽核单位。
二、稽核实施阶段
(八)进入稽核现场。稽核工作组在稽核通知规定的日期之内进驻被稽核单位,出示稽核证,并向被稽核单位说明本次稽核的目的、内容、要求以及需给予配合的事项。
(九)听取汇报。听取被稽核单位对与本次稽核内容有关的情况汇报,做好记录,并索取书面汇报材料。对于某些内容单一的专项稽核,也可直接进行稽核检查。
(十)调阅资料。向被稽核单位调阅有关文件、凭证、帐目和报表等资料,交接资料时应填制“资料交接记录单”(见格式三),以明确责任。
(十一)稽核检查。根据稽核方案确定的稽核内容和工作步骤,检查被稽核单位的有关凭证、帐目、报表和库存实物,认真地进行计算、分析和比较,弄清情况,作好稽核记录。特别是对发现有问题的事项,要查明原因、明确性质、分清责任、提出证据,做好详细记录。
(十二)调查取证。对需要取证的问题,要取得足够的证据,调查取证应有笔录;发函外调的要有复函;实物要有照片;原始书面材料(凭证、文件、资料等)要有复印件。
(十三)核实问题。对稽核检查中发现的所有问题,都要认真核对,综合分析。认定事项必须真实、准确并有足够的依据。
(十四)填写稽核工作底稿。整理已核实的稽核记录,认真填写稽核工作底稿(见格式四)。
三、稽核报告阶段
(十五)起草稽核报告。稽核实施阶段结束后,稽核工作组要依据金融法规和有关制度,对稽核工作底稿所列事项进行定性分类,如实写出稽核报告(封面见格式五),并由稽核组长签字。稽核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稽核组工作情况;对被稽核单位业务工作的总体评价;稽核中发现的
问题;对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十六)征求意见。就稽核报告中所列事实部分,征求被稽核单位的意见。
(十七)提交稽核报告。稽核报告修改完善后,由稽核部门领导审阅,并呈主管行长阅示。
对因客观原因未写进稽核报告中的其他重要稽核内容,稽核组长要及时向稽核部门领导直至主管行长汇报。
四、稽核处理阶段
(十八)发出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稽核部门根据稽核报告作出《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见格式六),经主管行长签发后,送被稽核单位执行,并抄报其上级行及有关部门。蕉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应包括:查证的事实;被稽核单位对事实所持态度;定性处理的依据;处理决定;处
理决定执行的时限及申请复查的时限。
涉及经济处罚的,应随《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发送《稽核处罚通知书》(见格式七)。
(十九)监督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执行。稽核行要对被稽核单位执行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情况实施监督,以保证各项处理决定的正确执行。被稽核单位如对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后的十五日内向稽核行的上一级行提出书面复查申请。超过规定期
限,视同认可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在复查期间,原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二十)受理稽核复查。复查行收到被稽核单位复查申请后,应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进行复查,复查结束后作出《复查处理决定》(见格式八),通知被稽核单位和原稽核行执行。
(二十一)反馈执行情况。被稽核单位要按照《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或《复查处理决定》的要求,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稽核行。稽核行应将被稽核单位执行《复查处理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复查行。
(二十二)建立稽核档案。稽核全过程结束后,稽核部门应建立本次稽核的档案。档案包括:稽核方案;稽核通知书;资料交接记录单;签字盖章的查库记录;稽核工作底稿;证明材料;稽核报告;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被稽核单位的复查申请;复查处理决定以及被稽核单位对处理决
定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
本程序自文到之日起施行,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部负责解释。
附:稽核文件专用纸格式一~八(注:各分行可按本程序规定格式和内容自行印制规范用纸)
格式:一 稽核方案
被稽核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稽核单位办公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稽核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稽核单位隶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稽核目的:
稽核范围、内容和要求:
稽核期限:
稽核方式:
稽核组长__________职务________职称_______
主 查 人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职称_____
稽核工作组成员分工:
计划工作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工作步骤:
稽核部门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主管行长批示:
年 月 日
格式: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通知书
农发行稽字( ) 号
__________:
兹指派下列人员于 月 日,对你单位
进行 稽核。请给予积极配合,做好有关资料的准备工作,并提供必
要的工作条件。
稽核工作组名单:
组 长 职务 职称
主查人 职务 职称
成 员
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行
(公 章)
年 月 日
抄送:
格式:三 资料交接记录单
被稽核单位: 年 月 日
---------------------------------------
| 资 料 | 数 | 调 阅 | 调阅人 | 交 还 | 收回资料人 |
| 名 称 | 量 | 日 期 | 签 名 | 日 期 | 签 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格式:四 稽核工作底稿
被稽核单位:
稽核日期: 编号:
---------------------------
|稽核项目:


|--------------------------
|稽核问题摘要:


|--------------------------
|稽核工作组意见:


---------------------------
稽核组长: 稽核员: 年 月 日
格式:五(封面)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行 稽 核 报 告 书
稽字( )号
被稽核单位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稽核组组长_________________
执 笔_________________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六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
农发行稽字( ) 号
_________:
对上述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本决定发出后十五日内向我行的上一级行提出
复查申请。在复查期间,上述决定照常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行
(公 章)
年 月 日
抄送:
格式:七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处罚通知书
农发行稽字( ) 号
__________:
根据我行 年第 号《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对你单位进行以下处
罚:
-----------------------------------
| 项 目 | 罚 息 | 罚 款 | 没 收 | 共 计 |
|-----|------|------|------|------|
| 人民币 | | | | |
|-----|------|------|------|------|
| 美 元 | | | | |
-----------------------------------
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外币(折美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你单位在 年 月 日以前将上述款项划缴我行下述帐户。
过期未缴,我行有权扣收。
帐户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 户 银 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行
(公 章)
年 月 日
格式:八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复查处理决定
农发行稽字( ) 号
_________:
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行
(公 章)
年 月 日
抄送:



1996年8月1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衢州市市区商品房预(销)售网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衢州市市区商品房预(销)售网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5〕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建设局制定的《衢州市市区商品房预(销)售网上备案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衢州市市区商品房预(销)售网上备案办法(试行)
(市建设局)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第一条 为提高商品房销售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包括柯城、衢江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下同),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条 市建设局主管商品房预(销)售网上备案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由衢州市房地产管理处负责。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应登陆网站,填报预(销)售房源相关信息,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地产企业填报的信息在网上备案系统进行公布。主要包括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或新建商品房房屋权属证书相关信息,包括预(销)售许可证号、开发建设单位名称、楼盘名称、楼盘座落、房屋类别、可预(销)售面积;
(二)商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的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结构、面积等预测绘结果;
(三)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四)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文本、定金合同文本;
(五)商品房的预(销)售均价;
(六)其它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可申请部分房源为自留房源。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预(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对自留房源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可销售。
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预约等任何方式进行预(销)售。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登陆网站填报预(销)售房源相关信息的同时,应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及楼盘相关信息材料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楼盘信息备案,建立楼盘档案。
第七条 商品房预(销)售的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备案系统进行登记,填写售房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后,商品房楼盘表内自动显示该套商品房已预(销)售;预订合同网上备案后,在商品房楼盘表内自动显示该套商品房已经预订。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30日内持预(销)售合同二份和预付款发票复印件送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书面预(销)售合同备案登记。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合同上标注预(销)售登记备案号,一份留存,一份归还。
用作办理按揭贷款和产权交易过户登记的合同封面上注明该登记备案号。凡预(销)售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按揭贷款和产权交易过户登记手续。
第九条 购房人未办理按揭贷款且在申领房屋权属证书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对合同中的选择性条款或双方可以自由约定的条款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持已备案的原预(销)售合同、变更后合同及书面协议等其他有关材料,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订人签订预订合同的也应办理网上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后,在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前,合同主体不得变更。
预订合同网上备案后,在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时合同主体不得变更。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应当持已备案的书面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以及其它有关材料,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市建设局房地产管理部门定期汇总、发布新建商品房交易信息并提供网上公开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 在柯城区、衢江区办理房产登记的商品房须按照本办法办理网上合同备案登记,但书面合同备案仍在所属柯城区、衢江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物资部科技发展基金筹集管理办法

物资部


物资部科技发展基金筹集管理办法

1989年5月6日,物资部

为管好用好部属总公司预算外资金,挖掘资金潜力,匹配部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促进部科技事业的发展,经部务会议研究决定建立科技发展基金。为筹集并管理好这部分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的筹集
物资科技发展基金从一九八九年开始筹集,按部属各总公司当年生产发展基金提取数1%的比例提取。
二、基金的使用
(一)科技发展基金原则上实行有偿占用,保持原值,力争增值。具体办法由部科技教育司制定。
(二)科技发展基金只能用于本部的科技发展事业,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借搞科技为名,借用或占用这项基金。
(三)科技发展基金的投入,要从实际出发,合理安排。坚决杜绝铺张浪费现象的发生,努力提高基金投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科技事业发展。
三、基金的管理
(一)物资科技发展基金实行归口管理。具体做法是,部属各总公司提取的科技发展基金应按季(每季度过后十五天内)上缴部财务基建司,由部财务基建司统一归口管理。
(二)科技发展基金由部科技教育司、财务基建司根据基金提取的数额,结合国家计委匹配的费用,进行统筹安排。使用时须经科技教育司提出计划,商财务基建司,报部领导核准后,由部财务基建司按计划拨款。使用科技发展基金的单位要按年编报收支情况表,分别报送科技教育司和财务基建司。以上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合理使用好这部分基金。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