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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需经商检机构进行查验的出口纺织品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06:19:12  浏览:86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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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需经商检机构进行查验的出口纺织品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需经商检机构进行查验的出口纺织品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国检检〔1993〕178号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需经商检机构进行查验的出口纺织品目录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商检局。

  附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需经商检机构进行查验的出口纺织品目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

       公布需经商检机构进行查验的出口纺织品目录的通知

   (〔1993〕外经贸管发第198号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国家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根据一九九三年三月四日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和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关于禁止纺织品非法转口的规定>的通知》(〔1993〕外经贸管发第10号)第五条第二款"对需经商检机构进行查

验的出口纺织品目录,对外经济贸易部将予以公布",现公布需经商检机构进行查

验的出口纺织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详见附件。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目录的确定,结合了国家商检局公布的《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并考虑到了经常被用于非法转口而且数量较大的出口纺织品品种。本目录所列出口纺织品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1993年版)的商品编号。我部今后将视实际需要对本目录进行调整并公布。

  二、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对本目录的宣传解释工作,使本地区有关出口企业和生产厂家主动就目录规定的出口商品范围向商检机构报验,并积极配合商检机构的查验工作。对不报验、不配合查验工作的有关企业,我部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

            需经商检机构进行查验的出口纺织品目录

        (1993年4月23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序号     商 品 名 称           编 码      备注

1 针织或钩编的衬衫:

  棉制针织或钩编的男衬衫         61051000

  化学纤维制针织或钩编的男衬衫      61052000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的男衬衫    61059000

  棉制针织或钩编的女衬衫         61061000

  化学纤维制针织或钩编的女衬衫      61062000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的女衬衫    61069000

2 针织或钩编的T-恤衫:

  棉制针织或钩编的T-恤衫、汗衫、背心  61091000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的T-恤衫、

  汗衫、背心               61099000

3 针织或钩编的套头衫、开襟衫、马甲

  及类似品                61101010 在种类表中

  羊绒制针织或钩编的套头衫、开襟衫、

  马甲及类似品              61101010 在种类表中

  羊毛制针织或钩编的套头衫、开襟衫、

  马甲及类似品              61101020 在种类表中

  兔毛制针织或钩编的套头衫、开襟衫、

  马甲及类似品              61101030

  其他动物细毛制针织或钩编的套头衫、开

  襟衫、马甲及类似品           61101090

  棉制针织或钩编的套头衫、开襟衫、马甲及

  类似品                 61102000

  化学纤维制针织或钩编的套头衫、开襟衫、

  马甲及类似品              61103000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的套头衫、开襟

  衫、马甲及类似品             61109000

4 棱织上衣:

  羊毛和动物细毛制男式上衣         62033100 在种类表中

  棉制男式上衣               62033200 在种类表中

  合成纤维制男式上衣            62033300 在种类表中

  丝及绢丝制男式上衣            62033910 在种类表中

  其他纺织材料制男式上衣          62033990 在种类表中

  羊毛和动物细毛制女式上衣         62043100 在种类表中

  棉制女式上衣               62043200 在种类表中

  合成纤维制女式上衣            62043300 在种类表中

  丝及绢丝制女式上衣            62043910 在种类表中

  其他纺织材料制女式上衣          62043990 在种类表中

5 棱织裤子:

  羊毛和动物细毛制男裤           62034100 在种类表中

  棉制男裤                 62034200 在种类表中

  合成纤维制男裤              62034300 在种类表中

  其他纺织材料制男裤            62034900 在种类表中

  羊毛和动物细毛制女裤           62046100 在种类表中

  棉制女裤                 62046200 在种类表中

  合成纤维制女裤              62046300 在种类表中

  其他纺织材料制女裤            62046900 在种类表中

6 棱织连衣裙、裤子及裙裤:

  羊毛和动物细毛制连衣裙          62044100 在种类表中

  棉制连衣裙                62044200 在种类表中

  合成纤维制连衣裙             62044300 在种类表中

  人造纤维制连衣裙             62044400

  其他纺织材料制连衣裙           62044990

  羊和动物细毛制裙子及裙裤         62045100 在种类表中

  棉制裙子及裙裤              62045200 在种类表中

  合成纤维制裙子及裙裤           62045300 在种类表中

  其他纺织材料制裙子及裙裤         62045990

7 棱织衬衫:

  羊毛和动物细毛制男衬衫          62051000 在种类表中

  棉制男衬衫                62052000 在种类表中

  化学纤维制男衬衫             62053000 在种类表中

  其他纺织材料制男衬衫           62059090 在种类表中

  羊毛和动物细毛制女衬衫          62062000 在种类表中

  棉制女衬衫                62063000 在种类表中

  化学纤维制女衬衫             62064000 在种类表中

  其他纺织材料制女衬衫           62069000 在种类表中

8 棱织睡衣:

  棉制男睡衣                62072100

  化学纤维制男睡衣             62072200 在种类表中

  其他纺织材料制男睡衣           62072990

  棉制女睡衣                62081200

  化学纤维制女睡衣             62082200 在种类表中

  其他纺织材料制女睡衣           62082900

9 婴儿服装:

  棱织羊毛和动物细毛制婴儿服装       62091000

  棱织棉制婴儿服装             62092090

  棱织合成纤维制婴儿服装          62093000

  棱织其他纺织材料制婴儿服装        62099000

  针织羊毛和动物细毛制婴儿服装       61111000

  针织棉制婴儿服装             61112000

  针织合成纤维制婴儿服装          61113000

  针织其他纺织材料制婴儿服装        611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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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车辆清洗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车辆清洗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03]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车辆清洗业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六月十日



南宁市车辆清洗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车辆清洗业管理,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优美、整治,根据《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和《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建设车辆清洗站和从事车辆清洗保洁经营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是车辆清洗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



城区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车辆清洗业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环保、公安、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市政管理部门对车辆清洗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车辆进入市区,必须保持车体整洁。凡车身有污迹、有明显浮尘,车底、车轮附有大量泥沙,影响市区环境卫生和市容的,在进入市区前应当将车辆清洗干净。



在市区内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美观。车容不洁的,应当及时清洗干净。



第五条 车辆清洗站的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必须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



(二)交通便利,车辆进、出方便,避开交通拥护地段和车流量较大的道路交叉路口;



(三)车辆清洗站在满足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可结合垃圾中转站、停车场、加油站等设施设置。



第六条 车辆清洗站应当符合《机动车清洗站工程技术规程》(CJJ71-2000)的规定及其他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建设时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和绿地建设车辆清洗站和开展车辆清洗服务。



第八条 车辆清洗站的建(构)筑物及相关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九条 车辆清洗站工程建设竣工后经建设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车辆清洗服务。



车辆清洗站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收费标准应当在站内公示。



第十条 车辆清洗站的洗车污水应经过沉淀、除油等处理,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有关规定后方可排入城市下水管道。



第十一条 严禁从公共绿地、公共厕所和消除栓等公共设施的供水管道盗用水源开展车辆清洗业务。



第十二条 提倡车辆清洗站安装使用循环水设施、节水型清洗设备开展车辆清洗业务。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的,由规划、建设、工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由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按照《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车辆清洗站污水溢出污染道路的,由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按照《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车辆清洗站的建(构)物及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由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按照《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者,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2月14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南宁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南府发[1997]8号)同时废止。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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