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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深入开展农业生产资料打假联合行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34:02  浏览:96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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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深入开展农业生产资料打假联合行动的通知

农业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


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深入开展农业生产资料打假联合行动的通知
农业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农市发(20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垦、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化)厅(局
、委、办)、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
检疫局、供销合作社: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32号)精神,现将深入开展农业生产资料打假联合行动(简称“农资打假联合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深入开展农资打假联合行动,对于维护农资生产、流通秩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证农产品质量和消费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去年10月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国发〔2000〕32号)和全国第一次打假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行动,采取有力措施,查处了一批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端掉了一批制售假劣农资窝点,整治了一批农资产品市场,处理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对保证农资产品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整个农资产品的质量状况和市场秩序看,假冒伪劣问题仍很突出,制假售假行为屡禁不止,执法监督力量薄弱,打击力度小,舆论监督声势弱,地方保护主义在一定范围还比较突出。
对此,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落实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各项部署的高度,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开展农资打假联合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农资打假联合行动作为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不懈地抓好,切实抓出明显成效。
二、集中力量,突出重点
这次农资打假联合行动,重点围绕七类产品和五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
七类农资产品是:假冒伪劣种子(包括种畜禽、水产苗种、热作种苗、牧草种子)、化肥(主要是复混肥)、农药(包括鼠药、卫生杀虫剂等)、兽药、饲料(包括鱼粉)、农机及零配件和渔机渔具。
五种违法违规行为是:未取得或冒用他人产品登记证(或推广许可证)、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审定证书、质量合格证而违法进行农资生产、销售的行为;无产品标识或产品标识不全的行为;生产经营劣质和失效变质农资产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假冒他人商标、产品名称、包装、装潢,伪造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涂改伪造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限的行为;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产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做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对群众投诉多,社会反映强烈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要重点整治。
三、明确分工,联合行动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农资打假联合行动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经农业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供销合作总社和高检、高法、经贸委、监察部等九部门商议,决定联合成立农资打假联合行动部际协调小组(简称“部际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督查全国农资打假联合行动。各省(区、市)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督查本省(区、市)的农资打假联合行动。农业系统涉及多个厅(局、委、办)时,由农业(农林、农牧)厅(局)或农委牵头。
在农资打假联合行动中,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质检和供销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各部门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联合行动,形成合力。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资打假联合行动的方案制定和组织协调工作,其他部门要大力支持和配合。各管理部门之间、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之间要积极配合,加强沟通。各级公安部门要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及时予以查处。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对重要案件,公安、监察(纪检)等部门要提前介入。
在农资打假联合行动中,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大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
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农资打假联合行动所需办案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解决。
四、加强督查,严格执法
深入开展农资打假联合行动,要严格执法。凡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文件,要及时清理,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绝不允许成为地方保护、行业垄断、谋求部门利益和制假售假的“保护伞”。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要做到“五不放过”,即案情没有搞清的不放过;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制假售假责任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包庇、纵容、参与制假售假的国家公职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对在农资打假联合行动中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导致制假售假局面长期得不到扭转的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部际协调小组将组织力量对各省(区、市)的工作进行检查。
五、打防结合,健全机制
农资打假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在集中打击、整治之后,要着手建立经常性的打假防假机制。一是加快完善农资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二是严格农资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杜绝制假、贩假的源头和渠道,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产品,一律不得进入市场和农业生产领域。要落实农资产品质量和打假责任制。三是加强对农资市场的经常性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积极推行农资产品质量信誉卡、质保责任书、经营承诺和“三包服务”等质量保证制度。四是建立健全农资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加大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力度,在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监控农资质量。要进一步完善农资投诉和举报网络。五是要将农资打假列入各有关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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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 位 |业务对口司(局、庭、室)| 联 系 电 话 |
|--------|------------|-----------------|
|农 业 部 |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64193156 64193164|
|--------|------------|-----------------|
|国家工商总局 |消费者权益保护司 |68032233转1608 |
|--------|------------|-----------------|
|国家质检总局 |监督司 |82025771 |
|--------|------------|-----------------|
|供销合作总社 |农业生产资料局 |68418353 |
|--------|------------|-----------------|
|公 安 部 |治安管理局 |65203702 |
|--------|------------|-----------------|
|国家经贸委 |经济运行局 |63192775 |
|--------|------------|-----------------|
|监 察 部 |执法监察室 |62117659 |
|--------|------------|-----------------|
|最高检察院 |侦查监督厅 |65209697 |
|--------|------------|-----------------|
|最 高 法 院 |刑二庭 |65299417 |
-----------------------------------------


2001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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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21条,第一次对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财产的行为作出规范。该项司法解释指出,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共同对行为人应予以少分或不分;法院还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对这一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处理。2001年4月28日起施行的《婚姻法》修正案将这一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此外还增加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当事人提出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定为自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两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47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02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31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作者:俞强 律师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04-3-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持续、审慎、有效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内控制度,提高资产质量,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各级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良资产的监测和考核。

第三条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监测和考核包括对不良贷款、非信贷资产和表外业务风险的全面监测和考核。

第四条 不良贷款严格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执行,非信贷不良资产分类标准另行制定,制定前可参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掌握。



第二章 不良资产的监测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采取有效方式,做到对不良贷款的逐笔、实时监控,以及非信贷资产、表外业务风险变化情况的监测,并对重点机构和客户进行直接监测。

银监会各级监管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对不良资产监测、考核制度。

第六条 重点机构包括:不良贷款率前5名的银行分支机构;不良贷款余额不减反增或不良贷款率不降反升的银行分支机构;非信贷资产预计损失率前5名的银行分支机构;表外业务管理混乱、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银行分支机构。

重点客户包括:不良贷款余额在亿元以上的客户及拥有5家以上关联企业、合计贷款余额在亿元以上的集团客户。



第三章 不良资产的分析

第七条 银监会各级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按月对不良贷款、按季对不良资产进行分析,对银行风险状况和变化趋势作出总体判断和评价,对风险状况严重和变化明显的要重点说明,并形成分析报告。不良资产分析包括不良贷款分析、非信贷资产风险分析和表外业务风险分析三个部分。

第八条 不良贷款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本期贷款余额、不良贷款余额及比例以及与上期和年初比较的变化情况。如在整体趋势、地区分布及行业分布方面出现了重大变动和异常情况,应对其原因进行重点分析。

(二)地区和客户结构情况。各商业银行分别列表说明和分析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比例较高的前10名一级分行,以及贷款余额、不良贷款余额最大的10家客户。各银监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地区和客户数。

(三)不良贷款清收转化情况。可分别按现金清收、贷款核销、以资抵债和其他方式进行分析。

(四)新发放贷款质量情况。对2003年以来发放贷款质量和当年新发放贷款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和分析。

(五)新发生不良贷款的内、外部原因分析及典型案例。外部原因包括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或破产倒闭、企业逃废银行债务、企业违法违规、地方政府行政干预等;内部原因包括违反贷款“三查”制度、违反贷款授权授信规定、银行员工违法等。

(六)对不良贷款的变化趋势进行预测,提出继续抓好不良贷款管理或监管工作的措施和意见。

第九条 非信贷资产风险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本期非信贷资产余额,不良资产、预计损失余额及比例,以及与上期和年初比较的变化情况。如本期非信贷不良资产及预计损失变动较大,应对其原因进行分析,特别是各类待处理资产、待清理资产、应收科目核算的资金变化情况。

(二)地区结构分析。各商业银行分别列表说明和分析非信贷不良资产、预计损失余额及占比较高的前10名一级分行。各银监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地区数。

(三)清收、处置非信贷不良资产分析。

(四)2003年以来新发生非信贷不良资产原因分析,特别是内部风险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典型案例。

(五)非信贷不良资产及预计损失变化趋势的预测,以及继续抓好非信贷资产管理或监管工作的措施和意见。

第十条 表外业务风险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本期各项表外业务余额,垫款(或损失)余额及占比,以及与上期和年初比较的变化情况;对垫款余额上升的表外业务要重点说明。

(二)地区结构分析。各商业银行分别列表说明和分析表外业务发展较快和发生垫款较多的前10名一级分行。各银监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地区数。

(三)表外业务垫款形成原因的分析,特别是内部风险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典型案例。

(四)表外业务垫款变化趋势的预测,以及继续抓好表外业务管理或监管的措施和意见。



第四章 不良资产的考核

第十一条 银监会各级监管机构要按季对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良资产及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不良资产考核分为对贷款质量、非信贷资产质量和表外业务质量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对不良资产的余额和比例的考核,并从横比、纵比两方面反映被考核银行的进步度。

第十三条 贷款质量考核指标包括不良贷款比例、不良贷款比例变化、不良贷款余额变化、不良贷款余额变化率、不良贷款余额变化幅度、不良贷款比例变化幅度和现金清收进步率。

非信贷资产质量考核指标包括非信贷不良资产比例、非信贷不良资产比例变化、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变化、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变化率、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变化幅度和非信贷不良资产比例变化幅度。

表外业务质量考核指标包括表外业务垫款比例、垫款比例变化、垫款余额变化、垫款余额变化率、垫款余额变化幅度和垫款比例变化幅度。

第十四条 银监会各级监管机构根据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考核进步度情况,按季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及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并按季上报不良资产考核报告。

不良资产考核结果将作为商业银行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银监会各级监管机构应每季度或根据风险状况不定期采取约见会谈的形式,听取辖内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变化情况的汇报,并向其通报不良资产考核结果,提出防范化解不良资产的意见。



第五章 数据、资料来源及分析、考核报告的上报时间

第十六条 不良资产分析和考核报告的数据和资料来源于非现场监管统计报表、银监会要求的其他统计报表以及商业银行报送的不良资产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 银监会各级监管机构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并通过现场检查对重点数据进行核实。如有重大调整,应在分析考核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 各商业银行总行每月15日前向银监会报送上月不良贷款分析报告,并分别于季后20日之前、年后30日之前上报不良资产季度、年度分析报告。

各银监局每月15日前向银监会报送上月不良贷款分析报告,并分别于季后20日之前、年后30日之前上报不良资产季度、年度分析和考核报告。如辖内不良资产情况出现重大变动,应及时报告。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分析报告的上报时间由各银监局确定。



第六章 不良资产管理及监管责任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加强不良资产管理,按时向银监会各级监管机构报送不良资产分析报告,重大情况及时上报,并确保不良资产数据真实、准确,原因分析全面、深入,趋势分析合理、科学,措施及时、有效。

第二十条 对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按本办法要求及时报送报告或对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银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金融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银监会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按干部管理权限责令商业银行给予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银监会各级监管机构应按照信贷资产、非信贷资产和表外业务建立专业化监管人员责任制,及时向上级机构报送辖内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分析和考核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不良资产严重、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案件等问题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银监会各级监管机构应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包括暂停审批机构设立、升格、新业务开办等。

第二十三条 对不按要求及时上报不良资产分析和考核报告的监管部门,上级机构将对其通报批评;对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商业银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银监会可根据监管的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调整和修改,以保证监管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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