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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用企业申报材料辅助审批系统及有关培训事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8:45:48  浏览:92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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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用企业申报材料辅助审批系统及有关培训事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用企业申报材料辅助审批系统及有关培训事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各证券经营机构:
为提高证监会发行审批工作效率,我会研制开发了企业发行上市申报材料辅助审批数据库系统,并于今年2月1日起开始全面启用。依据系统要求,今后各证券经营机构在向我会报送企业发行上市申报材料的同时,必须报送按我会统一要求制作的软盘资料一式两份,否则申报材料不予
受理。该软盘资料以磁介质形式通过表格式文件及文本式文件两种方式涵盖企业发行上市申报材料的全部内容。
为使各证券经营机构能够尽快熟练使用我会研制的申报材料录入程序,我会将于1997年1月23日至1月24日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举办第一期申报材料软盘录入培训班。培训班将详细讲解该程序的安装使用方法及技巧,并安排上机实习。请各机构接到本通知后, 选派
一名具体负责申报材料录入的人中参加培训班。
与会人员须准备培训费用及软件购买费用3,000元整,其他费用(含食宿)自理。请于1997年1月22日以北京友谊宾馆报到,届时我会将在友谊宾馆统一安排住宿。联系人温宇峰,电话(010)67653093,67617402,自动传真(010)6761728
5。请在收到本通知后填写后附报名表,并最迟于1月21日下午4:00前传真到我会。




199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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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05]1号

 
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重庆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中央管理煤矿企业:

  进入2月份以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极为严峻,辽宁、云南接连发生两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6号),进一步做好国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上升势头,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确保 "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组,于2月23日至3月10日对全国国有重点煤矿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目的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部署,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突出重点,全面检查;堵塞漏洞,防患未然。

  通过检查,督促各地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督促煤矿企业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并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消除事故隐患,遏制超能力生产行为,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

  二、检查的重点和内容

  此次检查针对21个主要产煤省(区、市)及有关中央管理煤矿企业,重点检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确定的45户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1.瓦斯治理情况。检查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国家局令第21号)和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情况。

  2.按核定能力生产情况。检查国有重点煤矿是否存在超能力生产现象,特别是超通风能力生产问题。

  3.安全投入情况。检查煤矿企业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情况。

  4.建设工程"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煤矿建设工程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局令第6号)情况。

  5、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情况。检查煤矿企业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国家局相关配套规章情况。

  三、检查组人员组成

  此次检查共分21个组,检查组由国家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协会、学会,以及有关科研院所熟悉煤矿安全工作的105名同志组成,各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或国家局一名司(局)级干部带队。国家局领导将对部分重点产煤省(区、市)进行督查。

  四、有关要求

  1.各产煤省(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这次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检查组开展各项工作。

  2.各产煤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办发明电[2005]6号的要求,组织好本地区的煤矿安全大检查,并督促辖区内的煤矿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日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查隐患,堵漏洞,确保安全生产。

  五、其他事项

  各检查组的人员组成及抵达时间等由各组另行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国务院批转邮电部关于加强通信行业管理和认真整顿通信秩序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国发[1990] 54号


国务院批转邮电部关于加强通信行业管理和认真整顿通信秩序请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邮电部《关于加强通信行业管理和认真整顿通信秩序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一九九O年九月三日

关于加强通信行业管理
和认真整顿通信秩序的请示


国务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邮电通信事业发展较快,通信能力和 技术装备水平有了较大提高。(……略)。为适应改革开放和 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在公用通信网加速发展的同时,专用通信 网作为公用通信网的补充,也有了较快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 用。 但是,当前在通信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不 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重复建设严重:全国已有三十多个部门不 同程度地建设了全国性专用通信网,二千多个厂、矿建设了局 部性专用通信网。由于缺乏统筹规划,一些主要通信走廊出现 多条专用通信线路和公用通信线路同时并存的状况,甚至在同 一地点同时建有几个微波站或卫星地球站。重复建设、分散维 护,造成线路利用率低,相互干扰,通信质量不高,以及通信 资源(如路由、信道、频率)等方面的浪费。二是通信秩序混 乱:许多地方相继出现了各种通信公司,自行设立通信设施, 经营通信业务;一些部门利用专用通信设施擅自对外经营公众 通信业务,严重影响了正常的通信秩序。为解决上述问题,我 部曾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对邮电通信企 业的审批、登记和管理的通知》([1989] 邮部联字216号), 取得了一些效果,但通信秩序混乱的状况尚未根本转变。 为了更好贯彻国务院确定的“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 负责、联合建设”的通信建设方针,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 维护正常的通信秩序,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邮电部是国家管理全国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有通 信行业管理的职责。邮电部门在大力发展公用通信网的同时, 也要积极主动为专用通信提供咨询和服务,搞好规划和协调。 要支持和帮助地区性专用通信网通过必要的技术改造与公用网 联通。促进公用通信网与专用通信网的协调发展。 二、公用和专用通信网的建设必须统筹规划,提倡并鼓励 联合建设。除军队、铁路等有特殊要求的部门外,其他部门原 则上不得再自行建设长途通信线路。各部门长途通信所需电路 原则上由公用通信网提供,公用通信网暂时难以提供的,应本 着互利互惠的原则联合建设。大型厂、矿、企业新建局部性通 信网,要纳入当地公用通信网建设规划;已有的一些与公用市 内电话网并立的地区性专用电话网,要通过共同投资进行技术 改造,组成统一的市内电话网。凡新建长途通信线路(包括配 套项目),均应经邮电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归 口会审。民用卫星通信由邮电部统一组织建设或对外租用。国 际通信设施建设由邮电部负责。所有进入公用通信网的设备都 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体制和标准。 三、主要通信业务必须由国家统一经营。根据我国国情及 通信全程全网、联合作业的特点,国务院已明确我国主要邮电 通信业务由国家统一经营。我国目前通信水平较低,在公用通 信网亟需加快发展而建设资金又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更应强调 国家统一经营,以集中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加快通信建 设。据此,要进一步明确:(一)专用通信网只限内部使用, 原则上不得开放公众业务;(二)在公用通信网覆盖范围以外 的地区,经当地邮电部门审查同意,专用通信网可临时经营部 分公众业务,但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 依法纳税;(三)长途通信和国际通信业务由邮电部门统一经 营,(四)外商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参与经营邮电通信业 务,(五)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 业专营。 四、在治理整顿中切实整顿好通信秩序。根据上述要求, 各地邮电部门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经营 邮电业务的企业、公司认真审查、登记。今后,凡新开办经营 通信业务的单位,必须报邮电部门审查批准后,持批件向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后才能营业。 五、加强农村通信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明确乡镇集体电话 在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与县 (市)内其他基础设施统筹安排,县(市)邮电局在县(市) 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具体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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