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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会计核算制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0:44:36  浏览:96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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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会计核算制度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会计核算制度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储蓄会计核算工作,是银行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和监督储蓄业务各项资金活动的工具。为了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储蓄会计核算质量,促进储蓄业务的发展,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们储蓄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
订本制度。
第二条 建设银行储蓄会计核算的任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储蓄政策和本行的规章制度,认真贯彻《储蓄管理条例》和各项法律规定,坚持“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二、正确、及时、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准确办理现金收付,正确、及时编制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为贯彻政策、考核计划、指导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
三、严密管理制度和核算制度,保证记帐不错不乱。维护储户利益,确保国家财产安全。坚决同贪污、盗窃、诈骗、冒领等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条 各级行处的储蓄业务部门,必须设置会计核算机构,配备具有一定政策业务水平和足够数量的会计人员。
省(市、区)、地(市、州)和计划单列市分行,要配备一定数量称职的检查辅导人员。
各储蓄所管辖行(处),要按工作需要,建立完善的事后监督部门,对管辖储蓄所的会计出纳业务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
根据制度和业务分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质量考核制度,确保储蓄会计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储蓄会计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职责,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努力学习政治,刻苦钻研业务,练好基本功,做好宣传和服务工作,不断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储蓄会计核算,根据复式记帐原理,采用借贷记帐法。以“借”、“贷”为记帐符号,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为记帐规则。
凡资产增加、负债减少,费用增加、收益减少,记借方;凡资产减少、负债增加,费用减少、收益增加,记贷方。帐表上借贷栏次的排列,借方在左、贷方在右。
表外科目采用单式记帐法记帐,以“收入”、“付出”为记帐符号,不参加资金平衡。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会计年度。
第七条 储蓄会计核算工作,由储蓄所、专柜、联办所、代办所(以下统称储蓄所)的会计核算和事后监督两部分组成。储蓄所通过事后监督部门向管辖行(处)会计部门并表,代办点向储蓄所并帐。
第八条 储蓄会计核算必须严格做到:
一、双人临柜,钱帐分管,章证分管,款要复点,帐要复核。
二、当时记帐,帐折(单)见面,日清日结,双线核算,互相核对,保证相符。
三、存款时先收款后记帐,付款时先记帐后付款。办理转帐业务时,先记付款帐户,后记收款帐户。
四、办理现金收、付发给储户号牌,按号核对,呼号收付。
五、定期核对帐务,做到帐据相符、帐帐相符、帐款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六、领交现金必须坚持双人武装押运,必须用运钞车接送,运钞车不得搭乘无关人员。
七、重要单证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其中有价单证应视同现金管理。严格出入库、领发、交接等手续。
八、业务公章、个人名章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妥善保管,做到章在人在,离柜收起。每日营业终了,业务公章、有价单证必须入库保管;重要空白凭证、帐簿、报表入库或入保险柜保管。
九、机构撤并,人员调动,临时代班或轮班,都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十、储蓄存、取款凭条,原则上应由储户自己填写。如储户填写确有困难,可由他人或经办人员代填,但储户必须在凭条上签名或打指印。
十一、凭印鉴支取的储蓄存款,在支取时应折角验印,严格审查。
第九条 事后监督人员与其被监督的储蓄所人员,不得互相顶班代岗。

第三章 会计科目与会计凭证
第十条 会计科目
储蓄会计科目是体现国家储蓄政策,综合反映储蓄业务资金活动情况,统一会计核算内容,考核计划、分析储蓄业务状况的工具,是设置帐户的依据。
建设银行储蓄业务使用的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损益类三大类。
会计科目和代号由总行统一规定。各省(市)、区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会计科目之下设二级科目核算,但在上报总行会计报表时,应并入总行规定的有关科目内。
一、储蓄业务使用的会计科目、代号和核算内容
1.表内科目:
(1)资产类:
518现金
核算储蓄所办理业务时,发生的现金收入、付出和结存。下设“储蓄所现金户”。存入或领入现金时记借方,付出或上交现金时记贷方,余额在借方。
563上年内部往来
核算上年度“内部往来”科目余额。新年度开始,将上年度的“内部往来”科目借贷方余额全额转入本科目。“上年内部往来”科目借贷方余额核对一致后,应及时办理清算,即通过会计分录将“上年内部往来”科目余额转入“内部往来”科目。清算后的“上年内部往来”科目余额为
零。本科目如是贷方余额,为负债科目。
565内部往来
核算储蓄所与管辖行(处)之间发生的往来款项。本科目按往来单位设户。付出款项时记借方,收入款项时记贷方。本科目如是贷方余额,为负债科目。
730其他应收款
核算应收未收款项及临时性或暂时不能确定性质的付款。下设:“待查短款户”、“待查错帐户”、“代付储蓄存款本金户”、“代付储蓄存款利息户”、“损失款项和其他应收款项户”。款项转入时记借方,款项付出时记贷方,余额在借方。本科目的款项要逐笔记载,迅速处理,不
得久悬。为分别核算兑付的有价债券,在该科目下设“代兑付债券本金户”、“代兑付债券利息户”,核算代兑付债券垫付的资金。
(2)负债类:
283住宅储蓄存款
核算城乡居民购买、建造住宅的储蓄存款。下设:“整存整取住宅储蓄存款户”、“零存整取住宅储蓄存款户”。存入时记贷方、支取时记借方,余额在贷方。
285定期储蓄存款
核算城乡居民存入的各种定期储蓄存款。下设:“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户”、“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户”、“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户”、“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户”、“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户”。存入时记贷方,支取时记借方,余额在贷方。
287活期储蓄存款
核算城乡居民存入的活期储蓄存款。下设“活期储蓄存款户”。存入时记贷方,支取时记借方,余额在贷方。
289保值定期储蓄存款
核算按规定给予保值的定期储蓄存款。下设:“整存整取保值定期储蓄存款户”、“存本取息保值定期储蓄存款户”、“华侨(人民币)保值定期储蓄存款户”。存入时记贷方,支取时记借方,余额在贷方。
293个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核算个人购买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下设:“记名大额存单户”、“不记名大额存单户”。购买时记贷方,支取时记借方,余额在贷方。
295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核算城乡居民存入的定活两便储蓄存款。下设:“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户”。存入时记贷方,支取时记借方,余额在贷方。
717应付利息
核算按规定列入本年成本的预提定期储蓄存款利息。下设:“储蓄定期存款利息户”、“保值定期储蓄贴息户”。预提利息时记贷方,支付利息时记借方,余额在贷方。
729其他应付款
核算应付未付款项及临时性或暂时不能确定性质的收款。下设:“待查长款户”、“应解汇款户”、“待付托收款户”、“待查错帐户”、“待交邮电费收入户”。转入时记贷方,销帐付出时记借方,余额在贷方。本科目的款项要逐笔记载,迅速处理,不得久悬。为分别核算发售的有
价证券,在该科目下设“应解债券户”,核算出售债券应上缴管辖行处的款项。
(3)损益类:
852利息支出
核算本行吸收的各种存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下设:“活期存款利息支出户”、“定期存款利息支出户”、“保值定期储蓄贴息支出户”。支出时记借方,按季划转会计部门,结平余额。
855手续费收入
核算本行收取的各种手续费收入。本科目按手续费的种类设户,收取手续费时记贷方,按季划转会计部门,结平余额。
856手续费支出
核算本行委托其他单位代办业务而支付的手续费支出。本科目按手续费的种类设户,支付时记借方,按季划转会计部门,结平余额。
861营业外收入
核算正常储蓄业务以外的收入。下设“物、料等变卖收入户”、“出纳长款收入户”、“其他收入户”。核算未兑付的奖品变价收入、出纳长款、其他物品变价收入、长期不动户余额按规定转入等款项。收入款项时记贷方,按季按户划转会计部门,结平余额。
866营业外支出
核算财产意外损失、出纳短款、赔偿金等支出。下设“非常损失支出户”、“出纳短款支出户”、“赔偿金支出户”、“其他支出户”核算。支出时记借方,按季按户划转会计部门,结平余额。
2.表外科目:
014未发行国家债券
核算代理的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保值公债及国家其他债券的领入、发出和结存。在“有价单证登记簿”下设户分年度按面额登记。领入时记收入方,发出或售出时记付出方,结存在收入方。
015未发行金融债券
核算金融债券、国家投资债券等的领入、发出和结存。在“有价单证登记簿”下设户分年度按面额登记。领入时记收入方,发出或售出时记付出方,结存在收入方。
016未发行其他债券
核算代理国家投资公司、企业部门发行的债券领入、发出和结存。在“有价单证登记簿”下设户分年度按面额登记。领入时记收入方,发出或售出时记付出方,结存在收入方。
017已兑付国家债券
核算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保值公债及国家发行的其他债券的兑付、收缴。兑付缴回时作收入登记,上缴、销毁时作付出登记。
本表外科目按种类分年度设户。
018已兑付金融债券
核算金融债券、国家投资债券的兑付、收缴。兑付、缴回时作收入登记,上缴、销毁时作付出登记。
本表外科目按种类分年度设户。
019已兑付其他债券
核算除国家债券、金融债券以外的其他债券的兑付。兑付、收回时作收入登记,上缴销毁时作付出登记。
本表外科目按种类分年度设户。
050重要空白凭证
核算重要空白凭证的收入、发出和结存。设置“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按凭证种类分户登记。领入时记收入方,发出或使用时记付出方,结存在收入方。
051有价单证
核算有价单证的领入、发出和结存。设置“有价单证登记簿”按有价单证的种类、面额分户登记。领入时记收入方,发出或发售时记付出方,结存在收入方。
052代保管有价单证及物品
核算代客户保管的有价证券。设“代保管有价单证登记簿”按委托人分单证种类分户登记。代保管时记收入方,客户取出时记付出方,结存在收入方。
二、会计科目、帐户变更
1.在年度开始时变更的,要结合上下年度帐目结转办法,填制“会计科目结转对照表”调整会计科目,明细帐按新科目隶属的帐户进行结转。
2.在年度中间变更的,要采用“会计科目调整表”,并填制同一方向红字、蓝字凭证调整新旧科目余额。
第十一条 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储蓄业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办理收付款项和记帐计息的依据,是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
一、储蓄会计凭证的种类
会计凭证按性质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类,各项业务必须根据审查合格的原始凭证办理。
具备记帐凭证条件的原始凭证可以代替记帐凭证;不具备记帐凭证条件的原始凭证,应另填制记帐凭证,原始凭证作附件。
储蓄会计核算使用的会计凭证,按其使用范围分为基本凭证和专用凭证两类。
1.基本凭证有:
现金收入凭证
现金付出凭证
转帐借方凭证
转帐贷方凭证
特种转帐借方凭证
特种转帐贷方凭证
内部往来划收款报单
内部往来划付款报单
内部现金交款单
内部现金提款单
重要单证领用(出库)单
重要单证入(退)库单
表外科目收入凭证
表外科目付出凭证
科目日结单
2.专用凭证有:
活期储蓄存折
活期储蓄存款凭条
活期储蓄取款凭条
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开户单
定活两便储蓄存单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开户单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折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凭条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取款凭条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开户单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单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取息凭条
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开户单
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单
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取款凭条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购买凭证
储蓄存款利息清单
储蓄存款异地托收委托书
储蓄存款同城划款委托书
储蓄挂失申请书
储蓄业务收费凭证
代办费计算清单
储蓄代办费收据
现金科目结帐单
凭证整理单
购买债券交款单
债券兑付清单
委托代保管有价证券收据
委托代保管有价证券申请书
活期储蓄年度结转利息清单
更换印鉴申请书
储蓄业务查询(查复)书
二、储蓄会计凭证必须具备下列要素:
1.年、月、日;
2.帐号、户名;
3.大小写金额及人民币符号;
4.内容摘要及附件;
5.会计分录和凭证编号;
6.储户印鉴;
7.现金收、付讫戳记;
8.经办人员名章及业务公章。
三、编制或受理的会计凭证,应认真审核以下内容:
1.是否为本单位应受理的凭证;
2.凭证使用是否正确,内容填写和附件是否齐全;
3.帐号、户名是否相符,印鉴是否真实;
4.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有无涂改;
5.存款是否到期,是否挂失;
6.计息、收费、预提利息、代办费等的计算方法与数字是否正确;
7.科目、帐户名称使用是否恰当。
会计凭证审核无误,应迅速处理,如发现差错,应按规定更正。会计凭证的内容与数字不得涂改,发生填写错误,应重新填制,原凭证作废。
四、会计凭证的传递
储蓄会计凭证的传递,包括从储蓄所编制或受理凭证开始,到事后监督部门最后整理装订和保管凭证为止的全过程。
凭证的传递必须做到: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先外后内、先急后缓,既方便储户,又要遵守记帐规则。各种凭证必须由银行内部传递。
五、会计凭证的整理装订和保管
会计凭证是重要的会计档案。事后监督部门必须在事后监督工作完成后,将各储蓄所的会计凭证分别整理装订。
装订的次序是:
按所分日,按科目代号次序排列;先表内后表外;科目内凭证先借方后贷方、先现金后转帐;表外科目先收入后付出,原始凭证附于记帐凭证后面,并加盖“附件”戳记。
装订时要折叠整齐,加上凭证封面、封底,由装订人员在装订线封签处盖章,凭证过多可分册装订,凭证过少可以合订。
凭证装订后记帐凭证和附件不得取出。如有补进凭证或附件,应粘贴在有关凭证后面,在骑缝处加盖个人名章。
会计凭证不得外借,司法部门和有关单位处理案件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查阅时,应按规定手续办理,并进行登记。

第四章 帐簿设置与记帐规则
第十二条 帐簿设置
储蓄会计的帐务组织包括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部分。管辖行(处)通过建立副本帐对全辖储蓄所帐务进行全面的事后监督,以保证储蓄会计核算的完整和准确。
一、储蓄所的帐簿设置
储蓄所的会计核算包括从受理或编制会计凭证开始,直至编制营业日报表的全部核算过程。储蓄所会计核算应设置以下帐簿:
1.总帐:
总帐是综合核算的基本帐簿,又是综合核算统驭明细核算的重要工具,总帐按一级科目设置。
2.明细分户帐:
分户帐是明细核算的主要形式。按具体对象立户。根据记帐凭证逐笔连续记载,明细反映各个帐户的资金活动情况。在储蓄会计核算中,由于形式和用途的不同,分户帐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1)卡片帐:
整存整取、定活两便、整存零取、存本取息等使用存单的储蓄存款,均采用卡片帐形式,即在开立存单时,以其套写的一联为分户帐。
(2)专用帐:
活期储蓄、零存整取等使用存折的储蓄存款,采用在开户时依据原始凭证另填专用分户帐的方式记载,以便结计存款发生额及余额和计息积数。
(3)明细帐:
用于内部往来、利息支出、手续费收支、其他应收应付、应付利息等资金的明细核算。
(4)储蓄存款科目分户日记帐:
按储蓄存款类科目的二级科目、分档次设户记载。用于储蓄存款科目、帐户的轧帐。
3.登记簿:
登记簿用作总、分帐户的补充、会计事项的备查、考核以及表外核算的详细记录。储蓄所应设置以下登记簿:
开销户登记簿、挂失登记簿、现金登记簿、储蓄存款异地托收登记簿、交接登记簿、差错登记簿、查库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有价单证登记簿(未发行的有价单证登记簿、已兑付的有价单证登记簿)、代保管有价单证登记簿、储蓄存款同城划款登记簿等。
二、事后监督的帐簿设置
事后监督分为综合核算和监督明细核算两部分。事后监督部门是通过审查凭证、登记帐簿、汇总帐务、编制报表一系列会计核算过程,对所辖储蓄所进行监督。事后监督部门应设置以下帐簿。
1.事后监督综合核算的帐簿设置:
(1)总帐:
按会计科目设置,根据汇总的科目日结单记载,是编制会计报表,向会计部门并表的依据。
(2)储蓄存款科目分户日记帐:
按储蓄存款类科目的二级科目、档次设置,根据汇总的凭证整理单记载。
(3)登记簿:
记帐凭证、帐簿、报表保管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有价单证登记簿、会计印章使用保管登记簿、交接登记簿。
2.事后监督明细核算帐簿设置:
(一)副本明细分户帐:
(1)副本卡片帐:
整存整取、定活两便、整存零取、存本取息等使用存单的储蓄存款,采用储蓄所送来的副本卡片帐设立。
(2)副本专用帐:
活期储蓄、零存整取定期储蓄等使用存折的储蓄存款,按储户设立副本活页帐。
(3)副本明细帐:
用于所辖储蓄所的内部往来、利息支出、手续费收支、其他应收应付款、应付利息等科目的核算,按帐户设立副本明细帐。
(4)副本储蓄存款科目分户日记帐:
按储蓄存款类科目的二级科目、分档次设户记载。用于储蓄存款科目、帐户的轧帐。
(二)登记簿:
①副本登记簿:
储蓄存款挂失登记簿、代保管有价单证登记簿、储蓄存款异地托收登记簿、储蓄存款同城划款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有价单证登记簿(未发行的有价单证登记簿、已兑付的有价单证登记簿)等。
②自设登记簿:
差错登记簿、交接登记簿。
第十三条 记帐规则
一、各项帐簿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记帐凭证逐笔(或汇总)记载。记帐前要认真核对科目帐号户名,按照业务发生的时序和记帐凭证的内容逐笔逐项记入有关帐户,并由记帐和复核人员签章负责。
二、记帐要求做到数字正确、摘要简明、方向准确、字迹清楚。
三、帐簿要用蓝、黑墨水或炭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记帐;套写的帐页可用双面复写纸用原珠笔书写;红色墨水只能用于冲帐或划销。
四、记载帐簿时,文字和数字应靠横格底线书写,约占全格的二分之一;摘要栏文字一行写不完,可在下一行续写,但发生额和余额应写在最后一行文字的金额栏内。金额无角分的,应在角分格中写“0”,不得空格或划“—”;帐簿上余额的“借或贷”栏,余额在借方的填“借”字
;余额在贷方的填“贷”字;余额结平的填“平”字;并在余额栏的元位上写“—0—”符号。
五、各种帐页的帐首必须填写齐全。每张帐页记满结转次页时,应将前页最后一笔业务的日期、余额、利息积数记入新帐页的第一行,并在新帐页的摘要栏加盖“承前页”戳记。
六、帐簿要连续记载,不要留空格。如因漏记发生空格、空页时,应在摘要栏用红线从右上角至左下角划销。
七、帐簿上的各种记载,不得涂改、挖补、刀刮、皮擦或用药水销蚀,发生记载错误应按错帐冲正办法处理。
八、帐页一经启用,不得抽换。
九、月度结束,总帐必须办理月结。月结时将各科目的借贷发生额分别进行合计,并逐月结出借贷发生额累计数。
第十四条 错帐冲正
帐务处理必须严肃认真,准确无误。发生差错应用以下方法更正:
一、当天发生的差错
文字、金额写错时,应用一道红线将全行的错误文字、数字划销,将正确文字、数字写在红线上面,由记帐员在红线左端盖章证明,并由复核人员复核签章。
如错数下面已连续记载多笔帐目时,则用红字按原错记数字记入原帐户的同一方向,冲销错记帐目,在“摘要”栏注明“冲销错帐”字样;再根据原记帐凭证,重新记载,经复核盖章证明。
二、帐目记串户在当日发现的,比照上面“一”的方法更正。
三、隔日发现的差错
1.记帐串户时,应填制一张与原凭证相同的红字(金额红字)凭证,用红字记入原帐户同方向,把错误数字冲销。在“摘要”栏注明“冲销×年×月×日错帐”字样。同时,再填制一张蓝字凭证,记入正确帐户,在“摘要”栏注明“更正×年×月×日错帐”字样。
2.凭证错误,帐簿也随之记错时,应先更正凭证,按以上办法冲销后,再按更正的凭证记帐。并在原错误凭证上注明“已于××年×月×日冲正”字样。
3.明细帐未错而总帐记错,若科目日结单未错,则应比照“1”的方法更正总帐;若科目日结单错误,总帐随之记错,则应比照“2”的方法更正总帐。
四、跨年发现错帐
跨年发现错帐,在新年度冲正时,应填制一张与原凭证金额相同的蓝字反方向凭证,记入新年度同帐户,在“摘要”栏注明“冲销上年×月×日错帐”;同时,再填制一张正确数字的蓝字凭证,记入正确帐户,在“摘要”栏注明“更正上年×月×日错帐”。
五、冲正错帐影响到利息计算时,必须计算应加或应减利息或调整计息积数。
六、除当日发生的错帐冲正外,其他的错帐冲正必须经储蓄主管人员审核,并在记帐凭证上签章后,方可办理。
第十五条 储蓄所的结帐、对帐与报帐
每日营业终了,储蓄所必须根据双线核算、互相核对的原则办理结帐工作。
一、储蓄所结帐
1.记帐员结帐
(1)结计储蓄存款余额。
应按二级科目分档次核打本日动户分户帐(卡)的当日借、贷方发生额,并登记“储蓄存款科目分户日记帐”;根据昨日余额加减本日发生额,结出本日余额。同时当日发生的活期储蓄存款、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动户,应根据动户昨日余额加减本日借、贷发生额,结计动户今日余额。
其他科目应按科目结出本日借贷方发生额和余额。
(2)汇总储蓄存款利息支出。
根据当日动户储蓄存款帐卡(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帐上的付息记录)上的利息支出数分别汇总出“利息支出”与“应付利息”科目合计数。
(3)编制表外科目收入、付出凭证。
根据管辖行签回的重要单证领用(出库)单,按单证种类(有价单证分面额)填制表外科目收入凭证,重要单证领用(出库)单作附件;根据已兑付的各种债券按种类、分年度汇总填制表外科目收入凭证。
根据新签开的帐卡和作废的存单(折),按凭证种类,汇总填制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付出凭证;根据当日签开的有价单证记录,按种类分面额汇总填制有价单证表外科目付出凭证。
(4)核对开销户数。
根据“开销户登记簿”汇总出各科目的开销户数及结存户数。
(5)以上工作完成后,与出纳员编制的凭证整理单和科目日结单上的有关数字核对无误后,彼此盖章证明。同时根据审核无误的记帐凭证,分别登记各种明细帐及有关登记簿。
2.出纳员结帐
(1)整理并填制记帐凭证。
①根据储蓄存款本日发生的存、取款凭条和开户单等记帐凭证,按二级科目分档次填制“凭证整理单”,然后根据“凭证整理单”按科目填制“科目日结单”;其他科目按记帐凭证汇总填制“科目日结单”。
②根据各“科目日结单”的现金收入、付出数填制“现金科目结帐单”,并据以登记“现金登记簿”。然后,根据“现金科目结帐单”的收付数填制现金科目日结单,根据昨日库存余额,加减本日发生额,结出本日余额。
③根据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收入、付出方表外科目记帐凭证,填制表外科目日结单。
(2)清点库存现金。
将当日的库存现金进行整理,点清金额,盘出当日库存现金余额。
(3)科目日结单经四栏轧平后,与记帐员逐一核对有关数字无误后互相盖章证明;并根据科目日结单登记总帐;根据总帐和有关帐簿编制“储蓄营业日报表”。
二、储蓄所对帐
每日结帐中,应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数字核对:
1.各科目日结单借、贷双方发生额的合计数必须相等;
2.各科目日结单的昨日余额,加减本日借、贷方发生额,必须等于本日余额;
3.各科目日结单余额与该科目所辖分户帐各帐户余额之和必须相等;
4.现金科目日结单本日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必须相等;
5.表外科目日结单与有关登记簿的数字必须相符;各登记簿的结存额必须与库存实物相符。
三、储蓄所报帐
储蓄所每日帐务核对无误后,根据总帐和有关帐簿编制营业日(月)报表,一式二份,经复核无误加盖制表、复核、负责人名章及业务公章,留存一份,一份连同会计凭证、副本卡片帐等会计资料,一并封包送事后监督部门。送包时,应进行登记并由事后监督部门签收。

第五章 储蓄存款核算手续
第十六条 活期储蓄存款核算手续
活期储蓄存款,一元起存,由储蓄所发给存折,凭折存取,开户后可以随时存取的储蓄存款。
1.开户:
储户开户时,应填写“活期储蓄存款凭条”,连同现金一并交记帐员。
记帐员审查存款凭条,点收现金无误后,发给储户对号牌,根据存款凭条登记“开销户登记簿”,编列帐号,并在存款凭条上填列帐号,加盖“新开户”戳记。凭印鉴支取的,应预留印鉴片两张,一张附在活期储蓄存款帐页上,一张附在存款凭条上送储蓄事后监督部门,在帐页、存折
和存款凭条上加盖“凭印鉴支取”戳记,然后,填写“活期储蓄存折”,记载活期储蓄存款帐。记帐时,应将存款人姓名、住址、帐号、存折总号填入帐页各栏目。在存款凭条、存折、帐页上分别加盖个人名章,连同现金一并交出纳员。
出纳员复点现金,审查存款凭条、存折、记帐无误后,分别加盖个人名章,在存款凭条上加盖“现金收讫”戳记,存折上加盖业务公章与帐页一并交记帐员,存款凭条留存。以存款凭条代替贷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现金——储蓄所现金户
贷:活期储蓄存款——××户
记帐员验对存折、帐页上的公章、个人名章齐全后,呼号核对,收回号牌,将存折交储户,帐页留存。
2.续存:
储户续存时,须填写“活期储蓄存款凭条”,与存折、现金一并交记帐员。
记帐员根据存款凭条点收现金无误后,发给储户号牌,抽出分户帐页,核对存款凭条、存折、帐页的户名、帐号、存折总号相符后登折、记帐,在存款凭条、存折、帐页上分别结计存款余额和计息积数。其余手续与开户时同。
3.支取:
储户支取时,应填写“活期储蓄取款凭条”,连同存折一并交记帐员。凭印鉴支取的,应在取款凭条上加盖预留印鉴。
记帐员根据取款凭条抽出分户帐页与存折核对户名、帐号、存折总号、余额;凭印鉴支取的,应折角验印。核对相符后,发给储户号牌,登记分户帐和存折,并结出存款余额和计息积数。然后,在取款凭条、存折帐页上加盖名章交出纳员。
出纳员复核无误后,根据取款凭条配款后,分别加盖个人名章,在取款凭条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连同存折、帐页交记帐员,取款凭条留存,以取款凭条代替借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活期储蓄存款——××户
贷:现金——储蓄所现金户
记帐员经核对无误,呼号收回号牌,将存折、现金交给储户,帐页留存。
4.销户:
活期储蓄存款全部支取时,应做销户处理。由储户根据存折上的最后余额填写活期储蓄存款取款凭条,连同存折一并交记帐员。
记帐员根据取款凭条抽出帐页,核对无误后,发给储户号牌,登折记帐,结平存款余额,计算利息,将付息金额填入取款凭条,并填写“储蓄存款利息清单”一式二联。销记“开销户登记簿”,在取款凭条、存折和帐页上加盖“销户”戳记,连同利息清单一并交出纳员。
出纳员复核无误,在取款凭条和利息清单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根据本息金额合计配款,连同帐页和利息清单交记帐员,取款凭条留存(存折作附件)。以取款凭条代替借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活期储蓄存款——××户
借:利息支出——活期存款利息支出户
贷:现金——储蓄所现金户
记帐员经核对无误,呼号收回号牌,利息清单由储户签收后。一联连同现金交储户,一联交出纳员,帐页留存。
5.更换存折、帐页:
存折帐页记满时,将该帐户帐首各栏、存款余额和计息积数过入新存折、帐页,在新存折、帐页的首行摘要栏加盖“承前折”、“承前页”戳记,在旧存折的最后一页加盖“过新折”戳记。凭印鉴支取的要在新帐、新折上加盖“凭印鉴支取”戳记。
旧帐页按帐户顺序妥善保管,待年终整理装订,旧存折收回作为当日存款或取款凭条的附件。
第十七条 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核算手续
定活两便储蓄存款,由储蓄所发给存单,一般50元起存,存单分记名、不记名两种,记名式可挂失,不记名不挂失。
1.开户:
储户填写“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开户单”,连同现金交记帐员。
记帐员经审核无误,清点现金相符后,发给储户号牌,登记“开销户登记簿”,顺序编列帐号,将帐号记入开户单,填制“定活两便储蓄存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作事后监督副本卡片帐,第二联存单交储户作为存款凭证,第三联作分户卡片帐。凭印鉴支取的,在第一、三联加盖预留印
鉴,并在各联加盖“凭印鉴支取”戳记,同时在各联加盖记帐员名章,然后将开户单、三联存单和现金交出纳员。
出纳员经复核无误后,分别在各联上加盖本人名章,并在开户单上加盖“现金收讫”戳记。第二联存单加盖业务公章,与第三联分户卡片帐一并交记帐员,第一联副本卡片帐和开户单留存。以开户单代贷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现金——储蓄所现金户
贷: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户
记帐员核对存单、分户卡片帐上的公章、个人名章齐全后,呼号核对,收回号牌,将存单交给储户,分户卡片帐留存。
2.支取:
储户持定活两便储蓄存单取款时,将存单交记帐员。
记帐员根据存单抽出分户卡片帐,核对户名、帐号,存单总号、金额;凭印鉴支取的,还应折角验印,审核无误后发给储户号牌。按规定计算利息、填制“储蓄存款利息清单”一式二联,在存单和卡片帐上填记支取日期、计息天数、利息、本息合计等栏,并加盖“销户”戳记,销记“
开销户登记簿”。然后,分别在销户存单、分户卡片帐及利息清单上加盖个人名章交出纳员。
出纳员复核无误后,在销户存单、卡片帐及利息清单上加盖个人名章,在销户存单和储蓄存款利息清单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根据本息合计配款,连同卡片帐、利息清单一并交记帐员,存单留存。以销户存单和利息清单代替借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户
借:利息支出——活期存款利息支出户
或定期存款利息支出户
贷:现金——储蓄所现金户
记帐员接到卡片帐、利息清单与现金,审核印章齐全,复点本息无误,呼号核对,收回号牌,利息清单由储户签收后,一联连同现金交储户,一联交出纳员,分户卡片帐留存。
第十八条 定期储蓄存款核算手续
一、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是储户一次存入,一般50元起存,存期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和五年,由储蓄所发给存单,到期凭存单支取本息的储蓄存款。
1.开户:
由储户填写“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开户单”,连同现金交记帐员。
记帐员审核开户单内容无误,点收现金相符后,发给储户号牌,登记“开销户登记簿”,顺序编列帐号,将帐号记入开户单。然后,填制“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作事后监督副本卡片帐,第二联存单交储户作为存款凭证,第三联作为分户卡片帐。凭印鉴支取的,应
在第一、三联加盖“凭印鉴支取”戳记,并在各联加盖记帐员个人名章,然后将开户单、三联存单和现金一并交出纳员。
出纳员复核无误后,分别在各联加盖个人名章,并在开户单上加盖“现金收讫”戳记,第二联存单上加盖业务公章,与第三联分户卡片帐一并交记帐员,第一联副本卡片帐留存。以开户单代替贷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现金——储蓄所现金户
贷:定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户
记帐员核对存单、分户卡片帐上业务公章、个人名章齐全后,呼号核对,收回号牌,将存单交储户,分户卡片帐留存。
2.到期和过期支取:
存款到期,储户持存单到储蓄所取款时。记帐员接到储户存单,经验明存单确为本所签发并已到期,根据存单抽取分户卡片帐、核对户名、帐号、存单总号、金额等内容无误;凭印鉴支取的,应折角验印,核对无误后,发给储户号牌。计算应付利息,填制“储蓄存款利息清单”一式二
联,然后,将支付日期、应付利息和本息合计分别填入存单和分户卡片帐,并加盖“销户”戳记,销记“开销户登记簿”。在销户存单,分户卡片帐及利息清单上加盖个人名章交出纳员。
出纳员复核无误后,加盖个人名章,在销户存单和利息清单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根据本息合计配款,连同分户卡片帐、利息清单一并交记帐员,销户存单留存。以销户存单和一联利息清单代替借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定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户
借:应付利息——储蓄定期存款利息户
保值定期储蓄贴息户
或:利息支出——定期存款利息支出户
贷:现金——储蓄所现金户
记帐员接到卡片帐、利息清单与现金,审查印章齐全,复点本息无误,呼号核对,收回号牌,利息清单由储户签收后,一联连同现金交储户,一联交出纳员,分户卡片帐留存。
过期支取的,除按规定计算过期利息外,其他处理手续与到期支取相同。
3.提前支取:
存款尚未到期储户急需用款,可以提前支取。储户本人办理提前支取时,应提交与存单户名相同的身份证明;他人代为办理时,除提交与存单户名相同的身份证明以外,还应提交代取人的身份证明。
记帐员应审查存单真伪,是否挂失,身份证明是否合法有效,经审查无误后,在存单背面摘要登记证件内容(如单位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等),然后在存单和卡片帐上加盖“提前支取”戳记。办理部分提前支取,以一次为限。支取时,储户应按未支取部分的金额填写“整存整取
定期储蓄存款开户单”,记帐员据以换开新存单,新存单的存入日期、存期、利率仍照原存单填写,但应在新存单上注明“由××存单部分转存”字样。同时登记“开销户登记簿”其他帐务处理手续与开户相同。
原存单按销户处理,并注明部分提前支取的金额和利息金额。同时销记“开销户登记簿”。其他帐务处理手续与到期支取相同。
二、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是每月按固定金额存储一次,一般五元起存,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由储蓄所发给存折,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储蓄存款。
1.开户和续存:
开户时,由储户填写“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凭条”,连同现金一并交记帐员。
记帐员经审核存款凭条、点收现金无误后,发给储户号牌,登记“开销户登记簿”,顺序编列帐号,将帐号记入凭条,然后填写“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折”,登记分户专用帐,并在凭条、存折、帐页上加盖个人名章。凭印鉴支取的应预留印鉴片二张,一张附在帐页上,另一张附在存款
凭条上,送事后监督部门。在存折、帐页、存款凭条上分别加盖“凭印鉴支取”戳记。然后将帐页、存折、存款凭条及现金一并交出纳员
出纳员复点现金,核对凭条、存折及分户专用帐无误后,在存折上加盖业务公章及个人名章后,在存款凭条上加盖“现金收讫”戳记,将存折及分户专用帐交记帐员。以存款凭条代贷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现金——储蓄所现金户
贷:定期储蓄存款——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户
记帐员核对存折、分户专用帐上业务公章、个人名章齐全后,呼号核对,收回号牌,将存折交储户,分户专用帐留存。储户按月续存时,续存的日期可在每月的任何一天,如当月漏存,应在次月补存。
2.到期和过期支取:
存款到期,储户持存折到储蓄所取款时,应填写“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取款凭条”,凭印鉴支取的应加盖预留印鉴,连同存折一并交记帐员。
记帐员审查无误,记帐、登折,计算利息,其他手续比照活期储蓄存款的销户处理手续办理。以取款凭条和一联利息清单代借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定期储蓄存款——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户
借:应付利息——储蓄定期存款利息户
贷:现金——储蓄所现金户
过期支取,按规定计算过期利息外,其他处理手续与到期支取相同。
3.提前支取:比照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处理手续办理,但不受理部分提前支取。
4.更换存折帐页时,比照活期储蓄存款更换存折、帐页的手续办理。
三、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
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是一次存入固定金额,一般1000元起存,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由储蓄所发给存单,分期支取固定本金,到期一次性支取利息的储蓄存款。
1.开户:
应由储户填写“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开户单”连同现金一并交记帐员。
记帐员审核开户单、清点现金无误后,填写“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作事后监督副本卡片帐,第二联存单,第三联作分户卡片帐。其他处理手续比照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办理。
2.到期支取:
储户按约定时间取款时,应填写“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取款凭条”,凭印鉴支取的,加盖预留印鉴,连同存单一并交记帐员。
记帐员审核无误后,在分户卡帐和存单的分次取款栏记录并结计余额,加盖个人名章,其他手续比照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处理手续办理。
3.提前支取:
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必须到约定的取本日支取本金,不得提前支取,如到支取日未取者,以后可随时支取。储户持存单及身份证明,要求全部提前支取本金时,仍比照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处理手续办理。
四、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是一次存入固定金额,一般5000元起存,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由储蓄所发给存款凭证,分次支取利息,到期归还本金的储蓄存款。
1.开户:
应由储户填写“存本取息定期存款储蓄开户单”,连同现金一并交记帐员。
记帐员审核开户单,清点现金无误后,填写“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单”一式三联,以第一联作事后监督副本卡片帐,第二联存单;第三联作分户卡片帐。如凭印鉴支取的应在第一、三联凭证上加盖预留印鉴,并在各联凭证上加盖“凭印鉴支取”戳记,其他手续比照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
款的处理手续办理。
2.支取利息:
储户按约定时间,持存单前来支取利息时(不得提前支取,如到取息日未取息,以后可随时支取,但不另计付利息),按应取利息金额填写“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取息凭条”,如凭印鉴支取,储户应在取息凭条上加盖预留印鉴,与存单一并交记帐员。
记帐员将存单和分户卡片帐进行核对,发给储户号牌,并在存单和分户卡片帐上记录支付利息金额,盖章后,一并交出纳员。
出纳员复核无误,分别在存单、凭条、卡片帐上加盖个人名章,取息凭条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根据取息凭条配款,连同存单、卡片帐交记帐员,取息凭条留存,代借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应付利息——储蓄定期存款利息户
贷:现金——储蓄所现金户
记帐员验对存单、分户卡片帐、现金无误后,呼号核对,收回号牌,将现金和存单交储户。
3.支取本金:
存款到期储户支取本金时,如凭印鉴支取的,应在存单上加盖预留印鉴,记帐员审核无误后,以存单代替借方记帐凭证。储户要求提前支取本金,已付利息超过应付利息时,应将超支利息部分从本金中扣回。存本取息不办理部分提前支取。
其他手续比照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手续办理。
五、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
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是华侨、港澳台同胞由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汇入或携入的外币、外汇(包括黄金、白银)售给银行代为兑换所得人民币,存入的储蓄存款。
1.开户:
凭“外汇兑换证明”或“华侨证明书”在规定时间办理存储手续。办理时使用“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开户单”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并加盖“华侨储蓄”戳记,注明华侨储蓄利率。存款人要求凭印鉴或身份证明支取时,应在存单第一、三联预留印鉴或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在各
联上加盖“凭印鉴支取”或“凭身份证件支取”戳记,存款到期,本息可一并转存。
2.到期、过期及提前支取:
存款到期、过期及提前支取手续及计算利息办法比照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处理手续办理。
六、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可办理定期存款到期约定转存或自动转存业务。
第十九条 个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核算手续
个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以下简称大额存单)是一种面向城乡个人的固定面额、固定期限,可以转让的大额储蓄存款。
大额存单分为记名式和不记名式两种。记名式可以挂失,不记名式不能挂失。
一、大额存单的发售
1.不记名式大额存单的发售
发售时,由储户填写一联大额存单购买凭证与现金一并交记帐员。
记帐员根据购买凭证点收现金无误后,发给储户号牌,签开大额存单,加盖名章,连同购买凭证、现金一并交出纳员。
出纳员审查无误,分别加盖个人名章,在购买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在大额存单上加盖业务公章后,将存单交记帐员,购买凭证留存。以购买凭证代替贷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现金——储蓄所现金户
贷:个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不记名大额存单户
记帐员查对无误,呼号收回号牌,将存单交储户。
营业终了后,记帐员根据发售的面额和张数,汇总填制“有价单证”表外科目付出记帐凭证,登记“有价单证登记簿”,加盖名章后,送出纳员复核。
出纳员复核无误,盖章证明。会计分录:
付出:有价单证——不记名个人大额存单户
2.记名式大额存单的发售
发售时,根据储户填写的大额存单购买凭证,点收现金无误后,发给储户号牌。登记开销户登记簿,顺序编列帐号,将帐号记入购买凭证,签开记名式大额存单,加盖名单,将存单号码登记在购买凭证上,连同现金一并交出纳员。
出纳员审查无误,在购买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在各联加盖个人名章、在存单上加盖业务公章后,将存单和卡片帐交记帐员,购买凭证留存。
记帐员审查无误,呼号收回号牌,将存单交储户,卡片帐留存。购买凭证代“个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科目记帐凭证,副本卡片帐送事后监督部门。其他处理手续与以上“1”相同。
二、大额存单的转让
记名式大额存单转让时,必须到当地人民银行批准的机构办理转让鉴证。存单一经转让鉴证,所有权即归受让人。发售储蓄所根据鉴证机构的鉴证通知办理过户手续,在分户卡片帐上填写受让人的姓名、住址等内容、鉴证凭证作分户卡片帐附件。
三、大额存单的兑付
1.大额存单不办理提前支取,不分段计息,不计付逾期利息。记名式大额存单,必须到原发售机构兑付;不记名式大额存单原则上在原发售机构兑付。
2.兑付时,应认真审查。兑付记名式大额存单,应要求取款人提交身份证件,存单应与分户卡片帐核对相符。审核无误后,发给储户号牌,登记存单背书的有关取款栏目,销记“开销户登记簿”。根据存单所列期限、利率计算应付利息,填制“储蓄存款利息清单”一式二联,加盖名
章后一并交出纳员。
3.出纳员复核无误,分别加盖个人名章,在存单和利息清单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根据本息合计配款,连同分户卡片帐和利息清单一并交记帐员,存单留存。记帐员核对无误,呼号收回号牌,利息清单由储户签收后,一联连同现金交储户,一联交出纳员,分户卡片帐留存。以存
单和利息清单代借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个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户
借:利息支出——定期存款利息支出户
或:应付利息——储蓄定期存款利息户
贷:现金——储蓄所现金户
四、大额存单的挂失
记名式大额存单因遗失、被盗、毁灭申请挂失时,由储户填写“挂失申请书”一式三联,并交验身份证件。经审查无误,在卡片帐上注明“挂失止付”字样,抽出另行专夹保管。然后,在挂失申请书第二联上加盖业务公章,各联加盖名章后作如下处理:
第一联留存,据以登记挂失登记簿;
第二联交挂失人,到期凭以支取本息;
第三联送事后监督部门。
其他处理手续比照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住宅储蓄存款
一、整存整取住宅储蓄存款
办理存款时,由储户填写“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开户单”,与现金一并交记帐员。
记帐员审查凭证,点收现金无误后登记“开销户登记簿”,签发“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一式三联,在开户单、三联存单上加盖“住宅储蓄”戳记。
其他处理手续比照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处理手续办理。会计分录:
借:现金——储蓄所现金户
贷:住宅储蓄存款——整存整取住宅储蓄存款××户
二、零存整取住宅储蓄存款
开户时,由储户填写“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凭条”,与现金一并交记帐员。
记帐员审查凭证、点收现金无误后,登记“开销户登记簿”,记帐、签发“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折”,在存款凭条、存折、帐页上加盖“住宅储蓄”戳记。
其他续存、支取、计息等处理手续比照第十八条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处理手续办理。

第六章 储蓄存款利息计算与核算
第二十一条 储蓄存款计息的基本规定
一、各种储蓄存款利率由国家统一规定,储蓄机构必须挂牌公告储蓄存款利率。挂牌公告的利率为年利率或月利率。年利率号为%,月利率号为‰,日利率为万分之,年、月、日利率可以互相换算:
年利率÷12=月利率
月利率×12=年利率
月利率÷30=日利率
日利率×30=月利率
年利率÷360=日利率
日利率×360=年利率
二、利息计算公式:
利息=本金×存期×利率
利息=累计积数×日利率
积数=存款余额×日数
三、各种储蓄存款计息起点:本金以元为计息起点,元以下不计息。利息余额计至分位,分位以下四舍五入。
四、除活期储蓄存款每年结息后,利息转入本金生息外。其他储蓄存款,不论存期多长,一律不计复息。
五、定期储蓄的存期按对年、对月、对日计算,如遇开户日为到期月份所缺日期,则以到期月的月末日为到期日。为了便于核算,不论大月、小月、平月、闰月一律按30天、年按360天计算。
在计算实际存期时,采取“算头不算尾”的原则,即从存入日起息,算到支取日的前一天为止。如遇30日到期,31日支取,不算过期;但遇31日到期30日支取、或遇储蓄所法定节假日不营业,储户可在前一天办理支取或转存,均不算提前支取,但要审阅身份证件,并在存单上
加以说明。
六、各种储蓄存款(除活期储蓄存款外)计息办法以《条例》生效日(1993年3月1日)为界。条例《生效》日以前存入的,在原定存期内按原规定计息;《条例》生效日以后存入的按新《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种储蓄存款的计息规定及计息方法
一、活期储蓄存款
1.计息规定
(1)不论何时存入的活期储蓄存款,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均以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未到结息日清户者,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算至清户前一天止。
(2)活期储蓄存款,以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计息年度,6月30日为结息日,7月1日将全部利息转入本金。不得提前结息或延期转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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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 年 第 1 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12月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8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刘明康
二○○九年二月四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修改为“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修改为:“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3号公布,根据2008年12月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8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第二章 信托计划的设立

  第五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四)信托期限不少于1年;
  (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第七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
  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第八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二)进行公开营销宣传;
  (三)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
  (四)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五)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行;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条 信托计划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认购风险申明书;
  (二)信托计划说明书;
  (三)信托合同;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认购风险申明书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三)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四)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二份,注明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数量,分别由信托公司和受益人持有。
  第十二条 信托计划说明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信托计划的名称及主要内容;
  (三)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
  (四)信托计划的推介日期、期限和信托单位价格;
  (五)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名称;
  (六)信托经理人员名单、履历;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风险警示内容;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受托人、保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四)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
  (五)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安排;
  (六)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七)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八)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
  (九)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十)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十一)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十二)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十三)风险揭示;
  (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五)信托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信托合同应当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下列文字: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第十五条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签字,申明愿意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信托公司应当提供便利,保证委托人能够查阅或者复制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向委托人提供信托合同文本原件。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可与商业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委托人以现金方式认购信托单位,可由商业银行代理收付。信托公司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信托计划收付业务时,应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业银行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信托公司可委托商业银行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
  第十七条 信托计划推介期限届满,未能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的,信托公司应当在推介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承担。
  第十八条 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计划财产存入信托财产专户,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情况。

第三章 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

  第十九条 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对非现金类的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可约定实行第三方保管,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信托财产的保管账户和信托财产专户应当为同一账户。
  信托公司依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运用信托资金时,应当向保管人书面提供信托合同复印件及资金用途说明。
  第二十条 保管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托人、保管人的名称、住所;
  (二)受托人、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三)信托计划财产保管的场所、内容、方法、标准;
  (四)保管报告内容与格式;
  (五)保管费用;
  (六)保管人对信托公司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保管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保管信托财产;
  (二)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计划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三)确认与执行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四)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信托公司的资金用途说明;
  (五)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遇有信托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保管协议操作时,保管人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信托公司纠正;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事件时,保管人应及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 信托计划的运营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设立为信托计划服务的信托资金运用、信息处理等部门,并指定信托经理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
  每个信托计划至少配备一名信托经理。担任信托经理的人员,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信托公司对不同的信托计划,应当建立单独的会计账户分别核算、分别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信托资金可以进行组合运用,组合运用应有明确的运用范围和投资比例。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事先制定投资比例和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金。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应当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相一致。
  第二十七条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二)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
  (四)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五)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六)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
  第二十八条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而取得的信托收益,如果信托计划文件没有约定其他运用方式的,应当将该信托收益交由保管人保管,任何人不得挪用。

第五章 信托计划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信托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计划终止:
  (一)信托合同期限届满;
  (二)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三)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四)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信托计划终止,信托公司应当于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经审计后向受益人披露。信托文件约定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的,信托公司可以提交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
  第三十二条 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应当依照信托合同约定按受益人所持信托单位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方式可采取现金方式、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或者两者的混合方式。
  采取现金方式的,信托公司应当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分配日前或者信托期满日前变现信托财产,并将现金存入受益人账户。
  采取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的,信托公司应于信托期满后的约定时间内,完成与受益人的财产转移手续。信托财产转移前,由信托公司负责保管。保管期间,信托公司不得运用该财产。保管期间的收益归属于信托财产,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因受益人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无法转移的,信托公司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当用管理信托计划所产生的实际信托收益进行分配,严禁信托公司将信托收益归入其固有财产,或者挪用其他信托财产垫付信托计划的损失或收益。

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按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五条 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与其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信托公司应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推诿。
  第三十六条 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公司应当依信托计划的不同,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
  第三十七条 信托资金管理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信托财产专户的开立情况;
  (二)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
  (三)信托经理变更情况;
  (四)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
  (五)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计划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六)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信托计划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公司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3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信托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二)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三)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
  第三十九条 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存管理信托计划的全部资料,保存期自信托计划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15年。
  第四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的情况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并要求信托公司提供管理信托计划的相关资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现场检查或非现场监管中发现信托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七章 受益人大会

  第四十一条 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二条 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一)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
  (二)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三)更换受托人;
  (四)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五)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10%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第四十四条 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六条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七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不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金融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金融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信托公司不依本办法进行信息披露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给受益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信托公司设立、管理信托计划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一资金信托用于同一项目的,委托人应当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并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五十三条 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以及其他财产和财产权信托进行受益权拆分转让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7号)不再适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部函[2005]9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5年6月14日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6号令公布实施。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规定》,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规定》是《劳动法》的配套法规,是适应当前新形势对1994年发布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修订。《规定》的实施,对于保护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的工作,具有积极作用。各地要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和正确掌握《规定》的各项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规定》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时间表,提出明确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确保《规定》的全面贯彻和实施。
  二、切实将《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规定》放宽了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应具备的条件和在内地就业的岗位条件;简化了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手续,将办理就业证的权限下放到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增加了用人单位应为被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强化了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取消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延期和年检手续。各地要按《规定》的要求,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应工作措施和具体操作办法,指导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要求,完善用人单位和台、港、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统一编码要求,为已参保的台、港、澳人员建立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个人帐户。
  三、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宣传活动,进行咨询服务和宣传动员。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大力宣传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政策,就业手续,合法权益的保护等内容,为《规定》的贯彻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加强用人单位和台、港、澳人员就业管理
  各地要将贯彻落实《规定》与加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管理结合起来。要按《规定》的具体要求,规范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和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行为,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要在《规定》实施前,对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在检查中宣传政策、执行政策。凡符合条件的,尚未办理相关就业手续的,要补办相关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依法进行处理,保证《规定》的全面贯彻落实。请各地于10月20日前,将本地开展台、港、澳人员就业的检查情况报部。


二〇〇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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