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和签证费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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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和签证费的协定
中国政府 罗马尼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和签证费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1年4月25日 生效日期1981年9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方便两国公民的往来,就互免签证和签证费问题签订本协定如下:
第一条 缔约一方持外交护照、公务护照、以及其他护照和旅行证件(见附件规定)的公民,通过缔约另一方对国际旅客开放的所有边境口岸入境、出境或过境,免办签证。
第二条 第一条所规定的免办签证的缔约任何一方的公民,在对方境内逗留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如须逗留三个月以上,则需向当地主管机关办理延长逗留期手续。延期手续免费办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护照有效期。
本条规定不包括缔约一方派往缔约另一方的常驻机构的公民和执行双边协定、合同的公民以及他们的家属。这些公民和他们的家属在任职期间可在对方境内逗留。
第三条 缔约一方在对方境内定居的公民,按侨居国现行法律规定出入境。
第四条 缔约一方免除缔约另一方需办签证的公民的签证费。
第五条 缔约一方有权禁止不受欢迎的缔约另一方公民进入自己的领土或拒绝他们逗留。
第六条 缔约一方的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
在本协定规定的逗留期限内,缔约一方将按其国内法律,保证缔约另一方公民在境内的旅行自由。
第七条 缔约一方的公民如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期间将护照和旅行证件遗失或损坏,应立即向当地有关当局报告。持证人所属国的外交代表机关或领事机关将发给该人新护照,并在新护照上相应加注。
第八条 本协定在缔约双方完成各自的法律程序后,以照会相互通知,并自最后通知一方照会发出之日起第三十一天生效。
第九条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缔约双方有关互免签证、签证费的其他协议失效。
第十条 本协定一直有效。如缔约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应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对方,本协定自通知之日起第九十天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罗马尼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已相互通知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八一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张 灿 明 弗·杜米特列斯库
(签字) (签字)
附件: 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政府关于互免签证和签证费的协定的附件
本协定所述的护照和旅行证件及其签证规定如下:
1.免办签证的证件是:
中方:外交护照;
公务护照;
外交部、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以及外事机构颁发的普通护照;
海员证。
罗方:外交护照;
公务护照;
外交部、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颁发的有公务签证的普通护照或团体护照;内务部为旅游团体、体育团体和文艺团体颁发的标有“因公”字样的普通护照或团体护照,即在罗马尼亚签证号前加注“I.S.”;海员证。
2.不免办签证的证件是:
中方:公安机关颁发的普通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外的侨民颁发的普通护照。
罗方:内务部为个人旅行者颁发的普通护照;
为罗马尼亚在国外的侨民颁发的护照。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8年4月4日)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牌、证管理”。
2、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农机监理机关”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
3、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扣3个月以下驾驶证”。
4、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8年4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安庆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庆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安庆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促进先进制造业、建筑业和现代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企业,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增强全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安徽省质量振兴计划》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授予我市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坚持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范围为:本市生产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企业。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授奖总数2家,有效期3年。期满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在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设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家评审组,具体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管理专家、行业技术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人员等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市政府确定。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
(二)审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向市政府提请审定市政府质量奖拟奖企业名单;
(四)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评审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专家评审组;
(三)组织编制市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市政府质量奖宣传、培育工作,进行国内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审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申请受理、资格审核、评审组织;
(五)监督获奖企业的经营管理、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
(六)向评审委员会提请审议候选企业名单。
第八条 开展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九条 县(市)、区政府、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区、本行业市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和推荐工作;推荐评审专家;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十条 市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全程监督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一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的最新版本,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部分,总分为1000分。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得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若当年申请企业未能达到600分,该奖项将空缺。
第十二条 为保证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指南。
第十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企业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GB/T19001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在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含量和国际竞争力,加快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品自主品牌建设,促进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中成绩显著;
(四)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经营规模、实现税收、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市内同行业前5位,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获得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授予的相关质量荣誉;
(七)获得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其评审申请: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能源、质量等方面政策的;
(二)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
(三)近3年有质量、设备、安全事故(事故等级按行业规定界限),或存在重大有效投诉的;
(四)近3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或检查中,其产品、工程或服务被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近3年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程序,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专家评审组进行材料和现场评审、评审委员会审议提出候选名单、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每年度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在市政府网站、市质监局网站及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市政府质量奖申报的起止日期、申报条件及工作安排。
第十八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安庆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实证性材料;经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核,提出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十九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从评审员专家库中抽选评审员,组建若干行业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各评审组必须由3名(含3名)以上单数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评审组对资格审核合格的企业进行资料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通过材料评审的企业,由评审组按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取得分超过600分的前4位(不足4家的按得分超过600分的实际企业数),提出市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候选名单,提交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审核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二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企业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四条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杯,奖励人民币20万元。
市政府质量奖的奖金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以及获奖企业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获奖企业应当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经验、方法和成果的义务。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方法和成果。
第二十七条 获奖企业在宣传活动中提及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的,必须同时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八条 企业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的企业,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市政府撤销市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和奖杯,追缴奖金。同时,予以通报批评并曝光,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九条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审定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市政府质量奖的管理办法、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做到公正廉洁。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