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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3年劳动保障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4:45:34  浏览:83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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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3年劳动保障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2003年劳动保障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现将《2003年劳动保障宣传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
行。

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2003年劳动保障宣传工作要点

200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新局面的重要一年。劳动保障宣传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为指导,按照全国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的部署,围绕劳动保障中心工作,
采取灵活多样、丰富多采的形式,突出重点,深入宣传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和
工作情况,为做好全年劳动保障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一、深入宣传劳动保障部门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做好劳动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

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将扩大就业、理顺收
入分配关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和深化
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提出了明确的方向、目标和战略措施,是指导新
时期劳动保障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要大力宣传党的十六大确定的做好劳动
保障工作的战略措施,宣传贯彻落实这些措施的好经验、好做法,突出宣传
好的典型,重点宣传做好劳动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大力宣传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制定的方针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全国
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

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制定了一系
列政策措施,今年关键是抓落实、见成效。要大力宣传中央和地方制定出台
的各项再就业政策,宣传地方好的做法和经验,宣传贯彻落实中央政策取得
的成效。要加强对就业服务和再就业培训的政策措施的宣传。加强对职业培
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好的经验的宣传。

三、大力宣传两个确保、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和取得
的重要进展

两个确保是做好各项劳动保障工作的基础和前提,要继续抓紧抓好。在
此基础上,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要有新局面,扩面征缴要有新成效,医
疗保险覆盖范围要有新突破,形成养老、失业、医疗三大险种协调推进的新
格局。要大力宣传两个确保、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宣传采取
的一系列重要政策措施,宣传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和扩面征缴工作的重
要意义,宣传医疗保险改革取得的新进展。对职工群众关心的问题要做耐心
细致的解释工作。积极总结推广实施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取得的经验和成
就,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断取得新进展。

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宣传,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切实维护好劳动者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合法权益,是贯彻落实“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劳动保障部门义不容辞的
重要职责。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站在维护劳动者利益的高度,积极主动地做
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监察执法工作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督
促用人单位学习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提高劳动者的法制观念和意识,引
导劳动者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配合各种劳动保障执法检查工
作做好舆论宣传。

五、大力宣传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和金保工程建设

加快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和金保工程建设是做好再就业工作、
推进社会化管理的当务之急,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迫切需要,也是实现新
时期劳动保障新发展的重要基础。要宣传两项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宣传两
项工程对促进工作、方便群众的重要作用,要宣传好的做法和经验。

六、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

部宣传中心将加强与中央媒体和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的联系。各地劳动保
障部门也要加强与当地新闻单位的联系和合作,增强宣传工作的主动性和引
导性,同时要发挥新闻单位处在宣传工作第一线和了解人民群众需要的优势,
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与他们建立顺畅的沟
通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新闻宣传工作责任重大。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健全规章制度,保证机构、人员和经费
落实到位,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做好宣传工作,为促进劳动保障
事业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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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流动人口统计监测数据分析开发和政策研究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流动人口统计监测数据分析开发和政策研究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口办流管〔201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扎实做好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深入开发、有效利用流动人口统计监测数据,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统计监测数据分析和政策研究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省级流动人口统计监测数据分析开发和政策研究工作的重大意义

  人口流动迁移是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之一。及时准确地把握流动人口流量流向变动趋势、生存发展状况和公共政策落实情况,深入研究人口流动迁移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联系及其规律,提供决策参考建议,是人口计生部门履行职能的重要内容。省级人口计生部门是贯彻中央决策,辅助本地党委政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参谋助手,做好流动人口统计监测数据开发,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对于完善本地人口发展政策,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几年来的实践,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体系已经逐步建立完善,2011年,各地已在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指导下探索开展了省级数据分析开发。一些省市对流动人口变动趋势的分析和相关政策研究得到了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但部分省在组织数据开发研究工作中存在着领导不重视、原因分析和对策建议研究不足等问题。各地要提高对流动人口统计监测数据分析开发和政策研究工作的认识,充分发挥系统网络优势,做好数据开发和政策研究工作,及时有效指导基层工作。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

  1.引导各地做好流动人口统计监测数据的深度开发和政策研究,利用统计监测数据指导和评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促进两地服务管理责任落实。

  2.建立人口计生系统各级流动人口数据分析开发和政策研究长效工作机制,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完善人口政策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及时提供数据支撑和政策建议。

  (二)主要内容。

  1.把握人口流动迁移规律,分析流量、流向、结构及其变动趋势。深入挖掘流动人口动态监测结果,结合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和数据库个案汇总分析,对流动人口流量、流向、结构及其变动趋势进行分析。定期编报人口流动迁移动态信息。各地每年应根据流动人口动态监测结果,及时高质量地完成省级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分析报告。

  2.紧扣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开展人口流动迁移政策研究。以流动人口统计监测数据为支撑,研究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快速推进背景下,中央和地方涉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重大政策举措对人口流动迁移、流动人口生存发展的影响,对省级行政区域内人口流动迁移的中长期趋势进行预研和预判,提出引导人口有序迁移、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鼓励各地根据研究需要,在全国大调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省级专题调查,为政策研究提供支持。

  3.关注区域人口发展,开展人口流动迁移与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政策研究。分析国家和省级区域发展规划、城镇化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对区域人口流动迁移的影响,研究提出促进区域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引导和指导流动人口大市开展数据分析和专题研究。鼓励省际间联合开展区域数据分析和政策研究。

  4.立足于掌握实情和工作指导,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评估。开展促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社会融合问题研究。充分利用统计报表、群众问卷调查、社区调查中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基层管理工作状况的统计调查内容,及时掌握服务落实、群众需求、基层建设和工作模式创新情况,分析评价本地工作,强化工作指导。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各地要将流动人口统计监测数据分析开发和政策研究工作纳入常规工作范畴,并摆上重要位置,由主要领导负责,科学统筹安排,提供相关支持和保障。整合各方资源,借助本地区高校和研究机构的智力支持,组织相关专家参加数据分析和政策研究,建设专家队伍。

  (二)加强数据的综合开发。注重流动人口数据、政策、研究等资料的收集、积累、比对,综合运用全员人口统计、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动态监测、服务管理信息应用等人口计生系统内部数据,以及相关部门共享数据开展分析研究。

  (三)加强选题论证。着眼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保障和改善民生,立足本省、区域实际,围绕“十二五”时期和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认真梳理现行政策,选择影响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有决策参考价值的题目,组织开展深度研究,提出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发挥辅助党委政府决策作用。

  (四)建章立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各地每年至少要组织完成一篇省级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分析报告,在此基础之上,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建立完善与工作要求相配套的组织协调、人员培训、质量监督、经费管理、课题管理、资料管理、动态信息上报、奖惩激励等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数据分析研究长效工作机制。自2013年起,国家人口计生委每年将组织对省级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分析和政策研究报告进行评比表彰。

  附件:

  1.2012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分析开发和政策研究工作时间安排

  2.2012年省级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分析报告评估基本标准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2012年10月15日




附件1:
2012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分析开发和政策研究工作时间安排

一、2012年8月下旬,国家人口计生委向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下发2012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并组织监测数据分析培训。
二、2012年9月—11月,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组织力量,进行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分析开发,11月30日前将数据分析报告(纸质版二份和电子版)报送给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并及时向党委政府报送。
三、2012年9月—12月,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根据本省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和研究组织能力,选择适合的题目开展政策研究,并于12月31日前将政策研究报告(含区域、市级研究报告,篇数不限,每篇均需纸质版二份和电子版)报送给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并及时向党委政府报送。
四、2013年1月—3月,各地及时向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报告省级研究报告获得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批示、获得党委政府奖项及成果应用等情况。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组织对各省的数据分析报告和政策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和评奖(数据分析报告评估基本标准详见附件2,政策研究报告评奖标准另行制定),并公布评估评奖结果。
五、2013年4月—6月,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组织编辑出版各省优秀研究报告。



附件2

2012年省级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分析报告评估基本标准

序号 评估内容 评估标准 分值
合计 100
1 时效性 报告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时间 报告是否按照规定时间上报,每推迟一天扣0.5分,推迟10天以上,该项分值记0分。 5
报告上报地方党委政府时间 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的同时上报给党委政府。 5
2 规范性 数据质量合格 统计调查数据质量较好,误差控制合理。 5
方法科学 数据分析研究方法科学合理。 5
报告规范 数据表现形式和报告写作格式规范,概念界定清晰,观点论证充分,符合学术规范。字数5000字以内。 10
3 完整性 前言 本次统计/调查情况介绍,包括时间(限)、范围、对象、方法等 表述清楚,简明扼要。 5
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及特征 流动人口数量、流向分布、结构特征及其变动情况 结合统计数据对本省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及特征进行概述。 5
主要调查结果 人口学基本特征 可以不面面俱到,要抓住本地人口流动迁移的主要特征和最新变动趋势。 20
就业、居住和医保
生活与感受
婚育情况与计生服务
问题分析 结合本省情况进行分析,论据鲜明,问题归纳清晰,能够反映本省特点 能够结合历年统计监测数据进行对比分析,视论述分析情况酌情扣分。 15
对策建议 提出符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 视对策建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酌情给分。 15
4 成效 获得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批示,或者获得党委政府奖项 视获得批示、奖项情况得分。 5
报告有关内容被制定地方规划或相关政策采纳 视采纳情况得分。 5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通知

证监发[2006]21号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等相关法规,中国证监会对2000年5月发布实施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0]53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市公司有关股东大会的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上交所上市公司披露网址为:http://www.sse.com.cn;
深交所上市公司披露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股东会议,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各上市公司应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并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上市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上市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上市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上市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第四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四十六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上市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证券交易所有权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上市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

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对发行外资股的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上市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5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证监公司字[2000]53号)和2004年11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4]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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