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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教育部关于制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乱收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2:46:31  浏览:84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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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教育部关于制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乱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 教育部


国家计委、教育部关于制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乱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 教育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局),广东省高教厅,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16号)及《国家计委、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8〕1349号),对高校毕业
生收费等有关政策作了明确规定。但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仍然存在违反政策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问题。这些乱收费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价格政策,加重了学生和家长的经济负担,对此,社会各界反映强烈。鉴于今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已经开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有关文件精神,坚决制止针对毕业生就业的各种乱收费,确保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现就制止向毕业生乱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和高等院校要站在讲政治和保持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禁止向毕业生乱收费对于安排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意义。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16号及国家计委、教育部计价费〔1998〕134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
费项目或巧立名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乱收费。
二、各地价格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顾全大局,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轻学生和家长的不合理经济负担,对本地区及有关部门以前所发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凡其收费规定与国务院国发〔1998〕16号文件及国家计委、教育部计价费〔1998〕1349号文件相抵触的
,应予以废止,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做好事后的相关工作。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加强对高校毕业生乱收费的监督检查,把此项工作作为今年治理教育乱收费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对国家计委、教育部计价费〔1998〕1349号文件下发后,仍以各种名目乱收费的地区、部
门和学校,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乱收的费用要退还学生,不能退还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各级价格、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特别是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宣传报道高校毕业生收费的有关政策,对认真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的典型要宣传表扬;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乱收费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
本通知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199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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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1992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3年国家预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1992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3年国家预算的决议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93年国家预算,批准财政部部长刘仲藜所作的《关于1992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3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会议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1992年国家决算。




关于在夏粮托市收购中严格执行国家粮食价格政策和质量标准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


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

关于在夏粮托市收购中严格执行国家粮食价格政策和质量标准的通知



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等省粮食局,中储粮北京、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分公司:

目前,夏粮收购已进入旺季, 实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各省已陆续启动执行预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夏粮收购工作,落实好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防止出现收购质价不符等问题,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落实最低收购价政策重要性的认识。国家对重点地区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是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措施。积极做好夏粮收购工作,执行好最低收购价政策,是落实中央支农惠农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重要体现。因此,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指导和督促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委托收储企业及延伸收购点,认真执行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各项规定,切实把中央的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让广大售粮农民满意。

二、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价格政策和质量标准。各委托收储企业及延伸收购点严格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预案规定的粮食质量和价格政策,是保证最低收购价政策贯彻落实的一个重要环节。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夏粮收购工作的指导,督促有关企业强化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国家粮食收购价格政策和质量标准得到严格执行。一是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委托收储库点和延伸收购点要严格按照小麦最低收购价预案公布的白麦、红麦和混合麦的质价标准,将各品种小麦的收购价格上榜、质量指标上墙、标准样品上台,让农民交上“明白粮”。二是要加强对检验人员的培训,坚持质检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确保容重器、测水仪等检验仪器设备配备到位,校正准确。三是要认真做好扦样检验工作,严格按照粮食质量的国家标准和检验方法的国家标准,客观公正地做好小麦类别(白麦、红麦和混合麦)、等级和其他质量指标的检验认定工作。不得将白麦作为混合麦收购,也不得将混合麦作为白麦收购。既要防止人为压级压价,超标准扣水扣杂,也要防止随意放宽质量标准,抬级抬价,收人情粮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关于印发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粮发〔2004〕266号)精神,如售粮农民对小麦品种和等级检验认定结果有异议,应现场当面复检;如售粮农民仍有异议的,可提请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粮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在实施预案收购期间,各地粮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免费为农民和预案收购企业提供仲裁检验服务。四是要严把粮食入库质量关,对水分、杂质超标的,要在整理、晾晒合格后再入库,确保粮食储存安全。五是各地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在实施最低收购价预案期间,发现不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和质量标准的,可以向中储粮各有关分公司和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三、加大对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力度。中储粮各有关分公司及各有关地方储备粮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各自委托的收购库点的监管,检查督促收购政策落实情况,并及时对收购小麦的数量、质量进行验收,确保入库小麦数量真实、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夏粮收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及有关规定的,一旦发现,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夏粮收购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将重点对最低收购价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巡查,并对各地各有关单位开展检查的情况进行督查。  

国家粮食局 中储粮总公司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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