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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关于做好当前粮食财会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2:49:47  浏览:82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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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关于做好当前粮食财会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储备局 财政部


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关于做好当前粮食财会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储备局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粮食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粮食储备局
各直属单位:
近几年来,各级粮食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在加强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扭亏增盈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粮食财会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是粮食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存在一些
薄弱环节,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二是一些具体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方法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三是一些地方和企业片面追求局部或短期利益,执行财务政策有偏差。为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充分发挥财会工作的职能作用,促进
企业加强管理,做好新形势下的粮食财会工作,解决好当前粮食财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十分必要。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费用和收入,全面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盈亏
权责发生制是《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核算企业各项收入和费用的一项基本原则。粮食购销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各项收入和费用。凡属本期发生的各项收入,包括销售收入、补贴收入等,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都要作为本期收入核算;凡不属本期的收入,即使其款项
已在本期收到,也不应作为本期收入核算;凡属本期应负担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利息等,不论其款项是否付出,都应作为本期费用核算;凡不应归属本期负担的费用,即使其款项已经付出,也不能作为本期费用核算。
二、严格按规定核算成本,积极促进粮食顺价销售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5号)文件精神,粮食购销企业按以下原则核算进价成本:原粮购进价原则上按最近三年购进粮食的定购价和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对于实行顺价销售比较困难的地区和粮食品种,原粮购进价也可按
当年购进的定购价和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对于将定购价调整到保护价水平的地区和粮食品种,其原粮购进价也可按保护价水平计算进价成本。应当强调的是,粮食库存实物管理应贯彻“先进先出”的原则,避免粮食陈化劣变。
三、建立商品削价准备金制度
为正确反映粮食企业的库存价值和盈亏情况,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商品削价准备金制度,按月计提商品削价准备金,用于弥补商品削价损失或处理陈化粮损失。计提的范围是所有的商品粮油。计提的方法是:每月按企业月末粮油库存价值的
3‰~5‰的十二分之一预提,年末再按粮油库存价值的3‰~5‰进行调整,计入当期销售成本。
四、切实加强成本费用管理,减少成本费用开支
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入攻坚阶段,为了确保粮改的顺利进行,必须切实加强成本费用管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开支。一是加快企业自身改革步伐,加大人员分流力度,控制工资开支。二是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费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费用开支。特别是对开支较大的运杂费、保
管费、工资和招待费等,要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全方位全过程控制。三是加强信贷资金管理,努力减少银行利息开支。
国有粮食企业要学习并推广邯钢先进的管理经验,建立成本费用否决制度。将各项成本费用分解成各种细项指标,落实到每个干部职工身上,并将成本费用指标控制情况同干部职工的经济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成本费用控制,人人有压力,人人有动力,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
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国有粮食企业的费用管理水平有一个较大的提高。
五、加强粮食财会工作的领导,建设高素质的财会队伍
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和企业负责人要切实加强粮食财会工作的领导,要带头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并对本单位提供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各单位要总结会计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
各项财务会计的内部控制制度,做到企业会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在机构改革中,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和企业要确保会计机构的相对稳定,继续做好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工作,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有条件的单位可按照《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设立总会计师。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和企业集团可以因地制宜
,对直属企事业单位会计人员试行委派制,以加强会计监督,为会计人员更加公平、公正、客观地发挥财会工作的职能作用创造条件。
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粮食会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培训工作要把财会专业知识教育同粮食业务知识、法律知识以及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有机结合,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高素质会
计队伍。



199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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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九八九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奖励升级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九八九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奖励升级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决定,给予一九八九年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职工奖励晋升两级工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九年荣获全国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的职工(不含离退休职工),奖励晋升两级工资。其中,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已获得奖励晋升两级工资(含两级)以上的,奖励晋升一级工资。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工人这次获得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给予奖励升级的,其工资已达到所任职务(岗位)最高工资标准的,可不受《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劳人干〔1987〕62号)的限制,按本级与下一级
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
三、企业的职工奖励晋升工资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执行,并纳入本人的档案工资。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奖励晋升工资可参照本条办理。
四、在职人员应聘到国营、集体和乡镇企业工作的,此次奖励升级由其原单位负责办理报批手续,并纳入本人档案工资。
五、奖励升级所需经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列入“工资”目开支,企业单位计入成本。
六、这次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奖励升级,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按照人事、工资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国务院任命的工作人员由人事部办理手续。
七、凡给予奖励晋升工资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填写《一九八九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晋升工资等级呈报审批表》一式两份,经批准后,一份由填报单位留存,一份存入本人档案。
八、奖励升级,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1989年9月25日

机械部关于加强机械行业经济法制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

机械部


机械部关于加强机械行业经济法制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
机械部

正文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宪法所确定的目标,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加强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上是法制经济。为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搞好机械工业法制建设
诸方面的工作,使法制建设更好地保障和推进机械工业的改革、开放和发展,现就机械工业法制建设工作提出若干意见:
—、努力提高法制观念,加深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上是法制经济的认识
法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法制建设必须与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同步发展。市场经济有发达与不发达、成功与不成功之分,凡是运转效率高的、搞得比较成功的市场经济国家,都是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国家。没有健全的法制,就没有完善成功

的市场经济。更进一步说,市场经济之所以要求法制,一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必要性要求法制;二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运转需要法制,三是市场经济主体的自主性要求法制;四是市场经济的合同性和市场经济往来的信用性要求法制;五是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和有序性要求法
制;六是市场经济的统一性要求法制;七是市场经济的国际性要求法制;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为的规范性要求法制。
因此,机械行业各级管理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要牢固树立起市场经济的法制观念,要把加强法制工作作为转变政府职能、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开展公平竞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扩大产品出口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交流的重要内容和手段,努力提高法制观
念,学会和掌握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
二、要重视和搞好法制工作的组织建设
组织建设是搞好法制工作的重要保障和前提。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机械行业形成了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较高法律知识水平、熟悉行业情况、善于理论联系实际、富于开拓和敬业精神的法制工作队伍。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生力军,是机械工业法制工作的宝贵财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
展,这支队伍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地一定要使这支队伍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引导法制队伍向市场经济领域的深度和广度进军。机械工业各级管理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和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不论具体情况如何,都要有一名主要领导人分管法制工作,并给予法制
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以充分的考虑,使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与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要求相适应,首先从组织上保证法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进—步明确法制工作的任务
法制工作的内容十分丰富,涉及面很广,根据机械工业的实际情况和多年的实践经验,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统一指导全行业的法制建设工作。
(2)学习、了解国家重要的法律、法规,用以指导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
(3)为领导的重要决策提供法律可行性分析研究,当好本单位的法律顾问和参谋。
(4)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的立法活动,结合机械行业的实际情况向立法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整章建制,完善各项规章和管理制度。
(5)定期地、经常性地、有重点地对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在机械行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堵塞漏洞,并向国家有关方面反映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过程中的问题,逐步完善监督和制约机制。
(6)管理和指导机械行业的法律顾问工作。
(7)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知识的普及工作,培训法律人才。
(8)进行法制工作的调查研究、信息交流和发布、理论联系实际的探索、法制工作经验的总结和交流等。
(9)协调处理行业重大经济技术纠纷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事务。
(10)组织本地区机械行业法律服务中心或法律服务网络,为行业提供各项法律咨询服务。
四、搞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是机械行业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一定要十分重视这项工作。要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积极作用,除坚持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清理债权债务外,要让企业法律顾问充分参与企业改革、股份制改造、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技术引进和产品出口、
对外合资、合作、以及联营、租赁、兼并、国有资产评估、企业集团组建等重要经营决策活动的论证、起草、签约、监督履行,以及纠纷处理的全过程,以便把问题和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企业领导要主动征求和重视企业法律顾问的意见,把企业行为纳入法制轨道。要为企业法律顾问创造
必要的工作条件,解决其在职称评定、职务待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国家尚未正式确立企业法律顾问的职称系列以前,各地可先按经济师系列予以解决,或按法律顾问的原专业予以解决。为了从制度上保证企业法律顾问能够参与企业的决策过程和相应地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建议各
地积极推广湖北省武汉市机械行业首席法律顾问制度的经验,选择有条件的企业进行首席法律顾问制度的试点。让一些政治素质好、熟悉法律法规、富有管理经验、处理过多项法律事务,并且长期担任法律顾问机构负责人的同志,成为首席法律顾问并享受副厂级待遇,与总工程师、总经济
师、总会计师并列为企业四总师,共同参与企业的重要决策活动,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各省市机械工业厅局、汽车办(公司),要对本地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进行统一的指导和管理。要注重调查研究,选择典型引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积极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要关心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使其安心工作;要积极创造
条件,使企业法律顾问不断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今后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经部批准后由各省市机械厅局、汽车办(公司)自行组织,由部统一发给资格证书。要坚持对法律顾问进行年检注册制度,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动态的管理,根据企业法律顾问的表现、业绩、遵纪守法等情况,决定是否年检注册。对
于不称职的、不安心为企业服务的、违法乱纪的、长期不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调出机械行业的,不予注册,收回证书。
五、要长期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知识的普及工作
提高法制观念,首先要学习、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国家正在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将会有一大批重要的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实施,对我国的经济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机械工业各级管理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都要把普及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长期
的基础性工作来抓,长抓不懈。要使广大职工了解、熟悉并掌握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按照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的要求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坚持善始善终地、保质保量地搞好“二五”普法工作,要对普法的效果进行考核验收。要在“二五”普法的基础上,

继续把普法宣传教育工作长期坚持下去,推向新的高度、广度和深度。要特别注意抓好领导干部的学习,要把法律知识水平的高低,作为衡量考核干部的重要方面。同时,领导干部要自觉地带头学习法律知识,为本地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作好表率。
六、组织好各地机械工业经济法研究会和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网络)的工作
各省市机械工业厅局、汽车办(公司),要结合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大力加强机械工业经济法研究会的工作。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起来,建立起本地区机械行业的法律服务中心(网络),作为政府的支撑系统。这在当前是客观需要,也是大势所趋。机械工业经济法研究会,是
机械工业部领导下进行机械行业法制建设的理论研究和探索实践的群众性的社会团体。要把机械行业有志于经济法制工作的同志,通过经济法研究会的形式更加密切地组织起来,加强学习研究和信息交流、案例分析、培训提高、咨询服务等活动。市场经济的发展,给我们提供了广阔的工作
领域。各地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创造条件逐步建立本地区、本行业的法律服务中心(网络)。其任务,一是为行业的改革开放提供法律依据,二是协助企业解决经济技术纠纷。开展法律服务,可以更加直接地了解和接触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出现的问题,既
提供了服务,反过来又能更加准确有效地为领导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减少决策的盲目性。这是很有意义的,也是大有可为的工作。
七、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执法监督检查,是法制建设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特别是政府机关转变职能、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获得较大的自主权以后,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就显得更加重要和必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主要通过一系列的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的行为。国家法律法规在企业的贯彻落实和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目标的实
现,一方面是要靠企业自身法制观念的增强,自觉地把企业各项活动纳入法制轨道,坚持依法治厂;另一方面是要靠政府的监督。立法需要执法,执法需要监督。权力如果没有监督和制约,就会产生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各地要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把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作为机
械工业各级机关转变职能和法制工作的重要内容长期坚持下去,不断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新路子,并使之逐步完善。通过执法监督检查,不断提高机械行业广大职工的法制观念,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的自觉性和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自我保护和自我约束机制,
提高各级领导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199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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