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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经验,再接再厉,努力实现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预定目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0:27  浏览:83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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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经验,再接再厉,努力实现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预定目标

教育部


总结经验,再接再厉,努力实现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预定目标

――陈至立在第三次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2001-12-06




教育部部长 陈至立

同志们:

  在新世纪的第一年,在全国人民认真落实“十五”计划、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下,国务院办公厅在西安召开第三次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会议,进一步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总结交流各地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参观学习陕西省和西安市的成功做法,研究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部署、推动明年全国的改革工作。明天会议将组织与会代表分组进行现场参观。后天,李岚清副总理将就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问题专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领导进行座谈,并作重要讲话。我们要深入、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岚清同志讲话精神。 

  陕西作为位于西部的一个省,两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西安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克服困难,狠抓落实,不仅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方面创造了宝贵的经验,而且还为这次会议作了精心、周到的安排,我谨代表教育部和与会代表向陕西省和西安市表示衷心感谢。

  下面我就进一步抓紧抓好明年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两年来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积累了经验,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

  1999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在上海召开了第一次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会议,对改革进行了全面动员和部署,标志着我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进入了一个大力推进的新阶段。去年12月召开的武汉会议,在总结了上海会议之后全国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方面取得的成绩和经验的基础上,对今年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两年来,各地参照上海、湖北的经验,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各种措施,大力推动本地区的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使改革工作呈现出一派喜人的景象。主要体现在: 

  1.学生公寓和食堂等后勤设施的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

  武汉会议以后,各地以多种形式,普遍加快了后勤设施建设进度。预计今年全国新建学生公寓可达1200万平方米,改造220万平方米。去年和今年两年累计可完成新建学生公寓1900多万平方米,改造450万平方米;今年全国可新建学生食堂160万平方米,改造40万平方米,去年和今年累计完成新建学生食堂260多万平方米,改造81万平方米,约可解决200多万学生的食宿问题,大大改善了学校的后勤保障条件。

  2.各地进一步加强了政府对改革的领导统筹

  全国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学习上海、湖北的经验,切实加强了省级政府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的领导、统筹力度,加大了省和省会城市两级政府对改革的推动力度。陕西省坚持“政府统筹规划,社会支持参与,市场带动推进,企业机制运作”的作法,在西安市的积极参与配合之下,后来居上,改革工作进展迅速。上海市继续大胆实践,开拓创新,在保证新组建高校后勤服务实体稳健、持久经营和发展方面创造了新的经验。湖北省、武汉市的改革又取得了新的进展。四川省层层落实改革目标责任,把各项工作分解到人。在此基础上,省政府成立专门机构,对改革进展情况按月进行督办。黑龙江省政府在武汉会议之后连续召开会议,认真研究落实推动改革的各项措施,牢牢把握改革方向,推动改革健康发展。重庆市委、市政府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作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科教兴渝战略的重要内容,进一步理清大学生公寓建设的思路并积极组织实施。湖南省主要领导今年以来连续八次主持召开会议,专门研究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使改革出现了新局面。辽宁省委、省政府及时制订优惠政策,确定相关实施方案,有关部门对学生公寓建设实行特事特办、“一站式”服务,大大加快了学生公寓建设的步伐。山东、河南、浙江、天津、北京等省、直辖市政府,也都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了一系列加强政府领导统筹、各方齐心协力,加快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的政策和措施。

  3.在探索后勤社会化改革方面,取得了不少新鲜经验

  目前,全国绝大多数高校都实现了后勤服务系统与学校的规范分离。在此基础上,各地各高校在坚持为师生和教学、科研服务方向的前提下,围绕如何运用社会化的机制和产业化的形式、建立新型后勤保障体制这个重要课题,大胆实践,开拓创新,因校因地制宜,积极进行探索。在后勤服务实体的组建、运营,学生公寓和食堂的建设与管理、高校后勤物资的配送和采购、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资金筹措等方面进一步积累了经验,为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4.新组建后勤服务实体的运行机制不断规范

  在一年的改革过程中,各地结合本地实际,重视并认真研究新组建的后勤服务实体的运行和管理问题。及时纠正各种不健康倾向,注意明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与新组建后勤服务实体的责任与义务,正确处理后勤服务实体与学校的责、权、利关系,努力保证新组建后勤服务实体的稳健经营;高度重视维护学校的稳定和学生的利益,在制度与机制方面不断有所创造和创新。华中科技大学选择优秀干部出任新组建后勤服务实体的总经理,抽调6名博士、13名硕士进入实体领导班子,并在学校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各种有力措施,保证新组建后勤服务实体顺利运行。目前,从全国来看,尽管这些新组建的后勤服务实体的运行机制还不够完善,但对于保证后勤社会化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推进,已发挥了重要作用。

  5.社会各界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认同程度,有了进一步的深刻变化

  经过两年的改革实践,各级领导普遍深化了对高校后勤社会化重要性和急迫性的认识;各高等学校和广大师生员工对改革带来的成果和显著效益,经过目睹身受,认同度空前统一,改革的信心大大加强;有关企业投入改革的积极性也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一致认为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一场成功的改革。同时,一批专家、学者也已经开始从理论上对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实践进行研究和总结。改革的大环境变得更为有利。 

  事实证明,两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各级政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和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全国的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已经实现了突破性进展,取得了伟大的成就。改革的成果,不仅直接有力地支撑了最近三年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有力地推动着我国高等教育办学模式与办学观念的深刻转变,对我国高等教育在新世纪更好更快地可持续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而且也对正确引导社会消费与投入,拉动内需,带动各地经济的增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在改革实现突破性进展、取得伟大成就的同时,我们还应清醒地看到,一些地方和高校的改革进展还不够理想,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不少新问题、新矛盾,急需抓紧研究、解决。与改革的总体要求相比,尚有许多艰巨、繁重的工作要做。一些地方的改革工作,还停留在一般号召上,认识、政策、措施均不十分到位。明年要基本实现改革的各项预期目标,时间极为紧迫,各地、各高校和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戒骄戒躁,继续加倍努力。 

  二、认真总结经验,把握正确方向,努力处理好改革过程中的各种新矛盾、新问题,保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顺利健康进行

  几年来,李岚清同志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国务院办公厅和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台的文件,对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步骤重点、办法要求以及相应的优惠政策等都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各地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具体政策、措施。可以说,改革的大政方针均已经明确,也有了不少实践经验和有益的探索,现在的关键在于进一步深入推进,狠抓落实。只要我们各方面的工作真正跟上了,真正到位了,改革就能顺利进行并如期完成任务。下面,我想结合这两年改革进展的实际情况,就几个主要问题讲点意见。 

  1.牢牢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

  要坚持并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就要认真贯彻改革为高校师生和教学、科研服务的宗旨。这是进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根本指导思想。在整个改革的过程中,制订的每项政策和措施,改革采取的每一步骤和方法,都必须遵循这一指导思想。各地、各高校在改革的具体操作方面,可以有多种做法,但坚持姓“教”的原则决不能动摇。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改革的正确方向和轨道。 

  要正确理解社会化改革的内涵。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目的,是要依据高校后勤的产业属性,转变观念,大胆创新,摆脱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探索出一条更好进行高校后勤保障的新路子。我国的具体国情和高校的实际情况,决定了改革中特别要注意处理好社会化涉及到的管理体制、资产制度、用工制度、经营机制及各种社会资本投入参与的方法与程度等问题。这些问题十分复杂,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新组建的后勤服务实体,既要独立运行,也须充分重视高校后勤服务的特殊性,不能将其等同于一般的社会企业,简单地把为高校后勤服务的责任不加区别地全部推向社会,政府和学校也不能甩手不管。必须坚持“由政府统筹主导、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学校参加、社会参与、市场引导”的做法,各级政府还要继续为改革制订支持和优惠的政策。 

  要认真处理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并遵循教育规律。实现高校后勤管理方式与运行机制改革,是为了适应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改革,这是我们这场改革要追求的最大社会效益。这项改革要有利于提高高校后勤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有利于提高高校的办学效益,有利于保证高校的发展和稳定。同时,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也是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在高等学校后勤领域的体现。为此,必须从机制创新入手,建立新型的高校后勤保障系统,从而逐步理顺国家、高校、师生个人在经费方面的合理负担。在改革过程中,要把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结合点,兼顾各方。既不能只讲经济效益不讲社会效益,也不能只讲社会效益而忽略可持续发展。既要看到长远,也要顾及到眼前。总之,经济效益应当服从社会效益。江泽民同志指出教育事业是崇高的公益事业。从这个意义上说,坚持为高校教学科研和师生服务的方向,坚持微利保本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是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应有之义。 

  要积极探索能为高校提供可靠、稳定后勤保障与服务的新模式、新机制。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我国尚没有既定的范例可循。我们要按照十五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的精神,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继续努力探索,大胆创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各地和各高校具体情况的差异性,决定了实现社会化的方式应因地因校制宜,加强分类指导。在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组建跨学校的区域性后勤服务实体;也可以采取由具有一定实力、办得又较好的高校后勤实体为龙头,以托管、联合、联营等多种形式,承担其它高校的后勤服务;在学校少的地方,在坚持后勤系统与学校规范剥离的前提下,还可以剥离出来的后勤实体为主体实现社会化改革。学生公寓、食堂的建设与经营,在坚持社会化原则的同时,亦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方法。只有这样,才能使改革措施更加贴近实际,保证改革的成功。 

  2.加强领导,深化改革,确保新组建后勤服务实体稳定、健康、持续经营

  近几年来,各地在实现高校原后勤系统与学校规范剥离基础上新组建的一批后勤服务实体,是我们建设新型高校后勤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高校后勤服务实体能否稳定、健康、持续经营,直接关系到改革的成败。因此,必须下大力气认真抓好新型后勤服务实体的建设工作。首先,要抓紧实现这些后勤服务实体管理机制的转变。一定要着力选配精干、高效、能正确把握改革方向、愿意为教育服务的领导班子。在实体内部,要尽量减少管理层次和管理人员,不断提高人员的素质、管理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努力转变工作态度与作风。用人制度要严格执行现代企业的标准和要求,并建立相互竞争、赏罚分明的激励机制。一句话,新组建的后勤服务实体,一定要比旧的服务系统管得更好、运转得更好。否则,就是失败。同时,要努力实现其运营机制的创新。坚决按照企业化、产业化的要求,建立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优化各种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降低经营成本,并始终把稳健经营、持续发展摆到首要位置,建立健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制度,防范一切可能出现的风险。还要特别强调,一些地方在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过程中,把学校一些后勤服务项目,直接委托给社会上的一些企业承担,这是允许的,也符合改革的要求。但对企业的选择必须严格把关,确保其能持续健康经营。否则,势必会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 

  各地、各高校要切实关心、支持新组建的后勤服务实体的工作。首先要把国家和各地政府支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制订的各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这次会议之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生公寓、食堂建设与经营方面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并向同级政府报告。各地和各高等学校对新组建的后勤服务实体日常运行方面发生的困难与矛盾,要及时帮助解决。对这些后勤服务实体,在资源配置以及经费投入等方面,要继续给予各种必要的支持,为它们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后勤社会化改革最终必将减轻政府和学校的负担,但这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还需要各方面的有力扶持与帮助。绝不能以后勤社会化改革为由,一下子停掉所有必要的物力、财力与政策支持。否则,会影响改革的顺利进行。 

  要不断加强并改进对新组建后勤服务实体的管理与监督。在后勤系统与高校规范剥离后,学校虽然与后勤系统的关系发生了变化,但学校作为甲方,仍具有管理、监督的权力和义务。因此,对新组建的后勤服务实体经营方面出现的问题,一经发现,要立即协商有关部门解决。同时,要建立起有效的监督系统,监督并保证新组建后勤服务实体的健康运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把加强对新组建后勤服务实体的领导、管理,加强对其日常运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和监督,当做一件经常性的工作,切实抓紧抓好。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争取尽快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符合高等教育特点与需要的新型高校后勤保障体系。 

  3.处理好价格、质量与负担的关系,坚决反对靠涨价推动改革的错误倾向

  高等教育虽属非义务教育,但从本质上讲,则是崇高的公益事业,是非赢利机构。让更多的人接受高等教育,是我们一直孜孜追求的目标,也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体现。中国的具体国情和广大人民群众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不允许我们把包括学生后勤服务在内的各种收费项目的标准定得过高。何况,现在高校学生和家长的上学负担已经相当重了。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逐步理顺并尽力避免师生和学校负担过重。靠涨价推动改革是十分错误的,对改革会形成阻力和矛盾。为此,必须严肃对待并认真处理好质量、价格与负担问题。关于高校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标准,去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已联合发出通知,规定普通高校的学费标准为每学年每生3500元左右,住宿费的收取标准为每学年每生800元至1200元。今年年初,两部一委根据各方面的实际情况,报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后,决定维持去年标准不变并发出了相应通知。看来上述标准还得稳定一段时间。各高校可依据国家和省级政府的规定,制定必要的学生后勤服务项目的限价或指导价。从长远看,要稳住价格,应从四个方面同时采取措施。首先,新组建的各种后勤服务实体,必须切实端正经营思想,要最大限度地降低经营成本,争取以最优惠价格为广大师生提供最佳服务。同时,要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千方百计降低学生公寓、学生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的建设成本。学生公寓的建设要以“坚固、方便、耐用、实用”为原则,反对盲目攀比、竞相提高建设标准的现象。对学生食堂的建设与维修也应贯彻上述原则。之所以这样要求,就是为了避免把不合理的负担转嫁到学生身上。上述原则,李岚清同志已作出多次明确指示,教育部等部委下发的文电中,也一再强调。但一些地方和高校并没有完全这样做。希望今后各地各高校要严格执行。再者,任何改革都要付出一定的代价。迄今为止,应该说,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付出的代价是小的,这也是改革受到社会各界广泛支持、欢迎的主要原因。因此,今后为避免学生负担过重,各级政府和各高等学校、各有关部门,还必须对这场改革给予一定的必要投入。例如,当前我国绝大多数高校的供水、供电、供气、地下管道等后勤设施普遍老化、陈旧,必须抓紧进行维修改造。所需资金应按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不能推由新组建的后勤服务实体承担。再如,对新建学生公寓与食堂的所需资金,虽然可以主要通过社会化方式进行筹集,但各级政府、各高等学校,还应给予包括贴息在内的必要的经费支持。高校原来用于后勤方面的投入,不能急于撤回,要继续支持一段时间。另外,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以降低学生公寓、食堂等后勤设施建设的成本,使新组建的高校后勤服务实体能坚持微利保本运行,保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健康进行。

  4.不断加强和改进对学生公寓和学生食堂的管理与监督

  近年来,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深化,绝大多数高校食堂、餐厅均采用了新的管理、运营机制。总的来看,就餐价格基本稳定,饭菜质量有所保证,服务态度发生了较大变化,受到了广大师生的好评。但是,少数地方和高校在管理、监督与经营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诱发了一些事端,潜伏着发生事故的隐患。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当前,在高校食堂、餐厅改革方面,要特别注意纠正几种错误倾向:一是随意引进社会企业和个体经营人员承包食堂、餐厅,以包代管,一包了之。二是有些高校食堂、餐厅定价偏高,存在着靠涨价推动改革的倾向。三是一些地方和高校,急于甩“包袱”,不加区别地一下子就完全断掉对学生食堂、餐厅各种必要的支持,甚至还要求改革后的学生食堂、餐厅立即向学校做出不切实际的经济回报。上述做法都不利于改革的顺利进行。改革、改进高校食堂、餐厅的管理,是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且直接关系到学生的身体健康和正常的学习与生活,关系到高校乃至社会的稳定。各地、各高等学校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这项工作列入本地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统一规划,抓紧抓好,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及时纠正。各高等学校要妥善处理好深化食堂、餐厅改革与加强管理的关系,承担起应负的责任。学校食堂、餐厅从学校剥离后,学校作为甲方,对食堂、餐厅既有监督的责任,也有监督的权力,必须认真把好食堂、餐厅经营单位、人员的资质关和相关的合同关,严禁一切腐败行为。对违约违法经营的食堂、餐厅,诱发事端的单位或个人,学校要及时会同有关方面,坚决进行处理。学校的职能部门和相应人员,要转变工作作风,认真做好日常检查、评估工作,坚决防止并杜绝一切可能诱发事故的苗头和隐患。高校学生食堂、餐厅的经营者,要不断端正经营思想,认真处理好价格与质量的关系。要完善各种相关制度。对食堂、餐厅的经营,要建立并执行准入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不能经营;对高校食堂、餐厅的承包、经营,要实行公开招标;对高校饮食物资要执行招标和集中定点采购制;对高校食堂、餐厅的卫生和食品质量管理,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希望各地教育、卫生、质检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各司其职,同心协力,共同搞好高校食堂、餐厅的管理与监督。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也是在课堂之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工作的重要阵地。不断改进和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是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两年多来,各高等学校对原有的校内学生公寓均采用了新的管理模式。与此同时,各地、各高校在当地政府的统筹领导下,运用社会化的办法,在学校的周边及其它地区,成片建成了相当数量的学生公寓。这些学生公寓的特点,一是位于校外;二是由不同学校、不同年级的学生共同使用;三是共住学生群体规模大,管理难度大;四是管理工作相对薄弱,已陆续发生了一些问题或出现了一些事故苗头。这种新情况和新特点,是我们过去从未碰到过的,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尽快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认真把这类学生公寓管好、管出水平。为此,首先要进一步明晰责任,各尽其责。对学生公寓的管理要贯彻物业管理和学生管理相分开的原则。学生公寓的物业管理可以由后勤集团或其它部门管理,但对学生的政治思想和日常行为管理,则主要由高校负责,且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在我国当前的具体国情下,这项工作决不能推向社会。学校党支部、团支部和学生工作的重心也要向学生公寓转移。同时,要保证人员、机构、制度落实。各高等学校要坚持过去政治辅导员进学生公寓的做法。不管是建在校内还是建在校外的学生公寓,有关高校都要按学生的人数比例,选派优秀的干部和政治辅导员与学生同住,负责学生的日常思想品德、行为规范、法律法规、集体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开展健康向上的各种活动,促进学生公寓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由几校共用的学生公寓,在具体安排学生入住时,同一学校的学生要尽量相对集中,住的楼幢,各校要尽量分开,并由各校分别派出得力干部进行管理。对这类学生公寓,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帮助建立统一的管理协调机构,并明确机构的负责人,以便及时协调有关矛盾,处理有关问题。要制定并不断健全学生公寓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并教育学生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学校、学生、业主和物业管理部门之间,要建立严肃、有效的契约关系,各自都要严格按契约规定办事。各高等学校都要对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起有效的检查机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各地、各高校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建立由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民主监督机构,协助监督有关学生公寓的各项制度的执行,反映学生的建议和要求。各地、各高校在与开发单位合作建设学生公寓时,应事先订立完善的合同,明确学生公寓应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及住宿收费标准,并监督开发单位严格执行。还要认真加强学生公寓的收费管理工作。各有关方面都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级政府规定的住宿费收取标准。学校和开发单位,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住宿费价格或巧立名目乱收费。对学校新生的宿舍收费标准,必须在录取通知书上注明,并严格执行。当前,要特别防止靠高收费推动学生公寓建设的错误倾向,防范并制止一切违规乱收费现象。最后,要切实加强学生公寓的安全工作。首先要保持学生公寓建设的质量,其次各类学生公寓都要制定完善的安全保卫制度。使用学生公寓的学校和负责物业管理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学生公寓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工作。要切实落实责任追究制,杜绝一切可能诱发事端的苗头和隐患,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学生公寓的建设还要贯彻“方便学生、方便管理”的指导思想。学生公寓的建设地点,尽量要选在离学校较近的地方。各地应学习武汉、西安的做法,尽量在几个学校的结合部,分片建设。每片学生公寓的建设规模不宜过大,住的学生不能过多,不能过分集中。否则,难以管理好,并易产生其它问题。

  5.认真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

  明年是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关键的一年,这几年改革过程中积累的一些问题和矛盾,也可能会在今后逐步显现出来。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目前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其广度和深度是前所未有的。因此,必须格外注意稳定问题,没有稳定,什么事也办不成,更谈不上改革。明年的工作,一要按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坚定不移地把改革继续推向深入;二要审慎操作,及时处理好各种难题。要力戒简单化,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千方百计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确保稳定,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抓住机遇,再接再厉,推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再上新台阶

  中央刚刚召开的经济工作会议,对明年的经济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2002年我国将继续实行扩大内需的经济政策,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经济结构调整将深入进行,各项重大经济、社会改革进一步深化。全国和各地经济将继续保持较快发展的势头。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将进一步发展。高校后勤社会化服务的市场需求旺盛,金融机构、社会力量仍会积极参与后勤社会化改革。这都为明年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再上新台阶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我们一定要抓住机遇,开拓进取,争取改革的更大成绩。

  1.认真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努力按期基本实现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目标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明年将进入攻坚阶段。中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全局要求这项改革应力争在明年年底基本完成。我们尚有许多工作要做,还面临着很多问题与困难,任务十分艰巨,时间极为紧迫。为保证改革目标能基本如期完成,最根本的是必须要有一个好的精神状态,科学的工作态度。一要认清形势,清醒地估计、分析改革中的各种矛盾与问题,不断提高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重要性、急迫性的认识,把这项改革当做落实科教兴国战略、推动我国新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建设和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当作促进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件大事来抓。二要坚定信心,奋发有为,进一步切实加强统筹领导,不断加大推进力度。在国务院和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个方面要团结一致,同心协力,克服困难,求真务实,全面推进改革,不断扩大改革成果,千方百计争取按期基本完成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各项目标。

  2.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全国的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两个重点:一是要重点抓好学生公寓和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多年来,我国高校学生的宿舍与食堂条件一直较差。建国五十年,共建成学生公寓和食堂约3200万平方米和570万平方米。自1999年全面启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以来,全国预计到明年年底可新建、改造学生公寓约3300万平方米和1000万平方米,新建和改造学生食堂约400万平方米和130万平方米。这是一个了不起的成就,必将大大改善高校学生的生活条件。但从全局看,仍然满足不了我国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需要。目前,6-8名甚至更多的学生同住一间宿舍的现象,在相当多的高校还较为普遍。我国高等教育连续三年进行扩招后,到今年十月,全国仅普通高校就增加在校生370多万。根据我国今后几年高校的规模发展,到2005年,我国普通高校在校生预计将增加600万人以上。另外,从我国的具体国情来看,我们应当逐步实现学生公寓的“421”的标准。按这个标准计算,我国普通高校学生公寓的缺口将高达几千万平方米。倘若加上日益扩大的在校研究生,缺口则要更大。需要强调的是,在学生公寓和食堂等后勤设施建设、改造方面,各直辖市和各省会城市更需加快步伐。因为这些城市一般高校均较集中,学生数量多,对后勤设施的需求大、缺口大,建设的任务重,困难也相对较多。从某种意义上讲,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成果的大小,要看这些城市高校后勤设施问题的解决程度。改革的另一个重点,是进一步切实抓好新组建的各种后勤服务实体的稳健经营与运转工作。希望明年各地的改革,要在省级政府的统筹领导下,继续抓住这两个改革重点,密切配合,全力推进,努力使整个改革再上新台阶。 

  3.转变作风,扎实工作,努力打好明年改革的攻坚战

  政府统筹领导,各方协同、配合,是我们在过去改革实践中得出的一条基本经验。明年我们要打好改革的攻坚战,更要靠这一条。希望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三年改革规划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筹领导下,认真学习上海、湖北、陕西和各地、各校经验,各方密切配合,抓紧部署,扎扎实实,聚精会神,大力推进改革。教育行政部门要精心组织本地区的改革,主动争取各有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及时沟通情况,努力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落实各级政府制订的有关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是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主体,也是改革的受益者。高等学校的党委书记、校长一定要讲政治,讲大局,积极、主动地抓好改革,认真做好师生员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协调配合,保证打好明年的攻坚战。 

  让我们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七一”重要讲话为指导,按照“六中全会”决议的要求,认清形势,坚定信心,转变作风,扎实工作,再接再厉,开拓前进,以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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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宪法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的控制

华东政法大学2005级硕士研究升生 归永吉


内容摘要:在一国的权力体系中,中央立法机关的立法权无疑居于最高位置。这一属性决定了对其的规范只能依赖宪法而非普通法律。我国宪法虽然赋予了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立法权,但却没有明确制定法律的事项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这在实践中造成了立法体制的混乱,也为立法权的扩张埋下了祸根。因此,有必要在宪法中采用列举式授权性规范的方式明确能够立法的事项以及明确人大和常委会各自的立法范围。
关键词:宪政 立法权 列举式授权性规范
一、宪政下的中央立法机关立法权来源只能是宪法
什么是宪政?宪政是以宪法为依据,以保障人民权利为宗旨,以民主、法治为主要内容和运作原则的政治制度。[1] 宪政的基本精神是建立有限政府,它要求政府的一切职权都必须有界限、不能无边无际,而对公权力范围的界定则是依靠宪法和法律。这种界定的方式主要是指由宪法和法律对政府的各项职权一一列举,明确告诉政府只能行使宪法和法律所授予的权力。有学者曾对这种方式提出了批评,“列举式授权性规范体现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统得过死的弊端,它与今天的改革形势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因为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如何具体地授权,如何限定主体的活动范围,是无法预知的。此外,市场经济也是一个不能完全为人们所认识和把握的对象,采用列举式的授权性规范立法技术亦与之不相适应。”[2]不可否认,列举式的法律规范本身有其不能克服的弊端,即无法覆盖现在或将来可能出现的所有情形。但是,并不能因为这点缺陷而否认其在维护宪政、保卫法治方面所发挥的巨大作用,更不能仅凭这点缺陷而轻易地将其放弃。法治最大的敌人无疑是政府,所以宪政国家的首要任务就是控制政府的权力,而列举式授权规范无疑是其中最为有效的一种手段。此外,将列举式授权规范与计划经济体制相联系也是毫无依据的。以美国为例,美国宪法诞生于1787年,当时的美国尚处于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阶段。然而,宪法仍旧清晰地通过列举式授权规范将国会的十八项职权一一明示。正如童之伟教授所言:“用列举的方式授予国家(政府)以权力的方式无可厚非,民主制度所需要的是权力受限制的政府,宪法的根本目的之一就是要明确划定国家权力的界限,给它规定行使范围和运行程序。”[3]
法治要求政府只能在宪法和法律的授权范围内活动、政府行使职权必须要有宪法和法律的依据。相较于其它国家机关,法治原则对一国中央立法机关的职权来源控制得更加严格,它要求中央立法机关行使职权的依据只能来自于宪法(包括宪法解释、判例、惯例等宪法渊源)而不包括任何其它形式的法律、法规,理由是:在一国的权力体系中,立法权无疑是处于最高位置。因为,谁能够对另一个人制定法律就必须在他之上。 虽然,立法主体已经从早期的一元制转化为如今的多元制,但无论立法主体如何扩大,代仪机关作为民意的代表是立法权的天然拥有者,而一国的中央立法机关作为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表,无疑享有最高的立法权。由于中央立法机关拥有最高的立法权,如果不承认宪法是其权力来源的唯一依据,那么立法机关就可以通过自己制定法律的方式,合法地将宪法未授予的权力纳入到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而不必担心受到任何其它法律的拘束,这种自己为自己授权且不受限制的方式必然会导致权力扩张的无限化,违背了“有限政府”这一宪政精神。与之不同,其它国家机关并不享有最高立法权,也就不存在自己为自己授权而不受宪法以外的上位法拘束的可能性。
既然中央立法机关的所有职权都只能来自宪法的授予,那么作为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力——立法权的范围也必然只能由宪法界定。如上所述,这种界定的方式主要是依靠宪法中的列举式授权性规范来完成的,即通过宪法将中央立法机关能够制定法律的所有事项一一列举,在此基础上,一些国家的宪法还特别列出了不能够制定法律的事项、辅之有权机关作出的宪法解释、判例和长期政治实践中形成的惯例等,构成了完整的中央立法机关的立法权限范围。如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项明确罗列了国会能够制定法律的事项、第九项和修正案第一条列举了禁止立法的事项,此外,通过宪法判例的方式,联邦最高法院又扩大了国会的立法权限。法国1958年宪法第34条也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议会的立法权范围,同时,该条还规定对于宪法第34条未授予的事项法国议会不得进行立法。联邦德国基本法也以极大地篇幅对联邦议院能够单独制定及与州共同制定的法律事项进行了列举,印度宪法更是不遗余力地明文规定了专属于联邦议会的97项立法权。
二、宪法对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立法权来源的规制不足
相形之下,我国宪法对中央立法机关的立法权范围的界定过于原则化和模糊性,甚至有点形同虚设。宪法第62条对全国人大的立法权作出了如下规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宪法第67条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界定更是简单,“制定和修改除应当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由于现行宪法并没有采用列举的方式将全国人大和常委会能够立法的事项明示,所以对何谓基本法律、何谓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它们的界限在哪里、那些事项可以制定法律或是基本法律、哪些事项属于立法的禁区等一系列重要问题,宪法只能保持缄默。不过,上述问题在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中得到部分的解答。该法第8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够制定法律的十大事项,包括制定有关国家主权的事项、制定各级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的事项、有关犯罪和刑罚的事项等等。这部法律部分澄清了中央立法机关的立法权限,较之于宪法的模糊规定,在立法技术上无疑上了一层台阶。但是,这种表面上的进步换来的却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大倒退。笔者认为,立法法第8条违背了宪政精神和法治原则。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我国的中央立法机关,其职权来源只能出自于宪法,它们的立法权范围也只能是由宪法界定;而立法法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大,由该法对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立法权进行界定,也就等同于立法机关自己为自己授权、自己作自己的法官,这种界定必然会为立法机关的权力膨胀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或许有人会为立法法辩护,认为该法第8条是对宪法第62条、67条中的“法律”一词的所作的解释或者认为立法法是宪法性法律文件,本身属于宪法的渊源,由其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作出界定也是合宪的。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存在相当的谬误。第一种观点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前提上,即全国人大拥有宪法的解释权。但根据现行宪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本身似乎并没有授予全国人大有解释宪法的权力。有学者认为,尽管宪法没有规定全国人大有解释宪法的权力,但全国人大当然具有不言而喻的宪法解释权。因为全国人大有权行使它认为应该由它行使的一切权力;而且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不适当的决定,这其中就包括关于宪法解释的决定。[4] 对此观点,笔者不作评论。但是,即使承认全国人大拥有当然的宪法解释权,也不意味着立法法第8条是对宪法的解释。因为,任何公权力的行使都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明示的方法进行,立法法的制定是全国人大严格按照立法程序而不是宪法解释程序进行的。况且,全国人大也只是宣称立法法是我国的一部基本法律,从未声明它的部分条款是对宪法的解释。另外,笔者认为在现行宪法本身未对条文中的“法律”一词作出任何界定的情况下,即使采取扩大解释的方法,也不可能仅仅从“法律”这两个字的字面含义,通过语言学和逻辑学的解释,推断出诸如立法法第8条的一系列规定。严格意义上讲,立法法第8条是对宪法第62条、67条的增添,它应该属于宪法修正案的范畴。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宪法性法律是我国宪法的渊源(从而间接证明了立法法可以对制定法律的事项作出规定),在我国宪法学界似乎已经成为了一个无可争议的事实。如周叶中教授认为:“我国宪法的渊源形式大致包括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和国际条约。”[5]胡锦光、韩大元两位教授说:“我国是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同时又属于成文宪法国家,宪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和国际条约。”[6]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同样值得商榷,至少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性法律绝对算不上是宪法的渊源。法理学一般将法的渊源定义为:“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7] 借用此概念,可以将宪法渊源定义为具有宪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宪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典是最重要的宪法渊源。它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位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修正案是对宪法典的部分改变、增加或删减,它是宪法典的当然组成部分;宪法解释是对宪法规范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加以诠释和说明,它是宪法的延伸,是宪法本意,它自然具有与宪法同等的效力;宪法惯例则是默示的宪法规范,它是由一国在长期的宪法实施活动中自然形成的具有宪法规范拘束力的宪法规范形式;上述三种法律规范与宪法典一样,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作为宪法的渊源自然是无可厚非的。反观宪法性法律虽然与宪法典具有密切的联系,但是它毕竟是立法机关的产物,体现的是立法者的意志。而宪法则是由人民直接参与的成果,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集体意志。即使在一个最完美的民主国家内,民意代表的意志也不可能等同于人民的意志,不能将宪法性法律视作是宪法的本义或者一部分。况且,我国宪法本身也规定宪法性法律在内容上必须服从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性法律也远不如宪法典那样严格,这说明宪法性法律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不具有宪法典的那种最高效力。自然,它不应当被纳入到宪法渊源的范畴。宪政对现代社会提出了两条铁律:为了保障公民权利,宪法提出了“法无禁止皆自由”;相应的,为了限制国家权力,宪法又规定了“法无授权不得行”。由于我国宪法并未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事项作出列举式的规定,属于明显的失位;同时立法法虽然对此作出了规定,但属于明显的越位而无效。
三、宪法基本权利规范——立法职权的第二来源
如上所述,列举式授权性规范是宪法授予有权机关职权的最主要方式,但它并不是唯一的方式,制宪者往往还可以通过另一种方式,即宪法基本权利的内涵来间接赋予国家机关权力。“公民的宪法权利亦称公民的基本权利,它是由宪法所确认的首要的、根本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权利。”[8] 公民基本权利条款作为宪法的一部分,与其他宪法规范一样,具有相同的宪法效力,这种效力体现为它对公权力具有直接的、天然的拘束力。所谓直接的拘束力是指当国家机关滥用权力作出剥夺或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时,公民可以直接援引宪法条款来对抗公权力;或者当国家机关消极不作为时,公民可以根据基本权利条款迫使其履行义务。所谓天然的拘束力则是指无需宪法本身对基本条款的这种拘束力作出明文规定,只要宪法规定了基本权利条款,就可以直接制约公权力。如法国1958年宪法仅规定议会有权对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立法,并没有在宪法典上明文禁止议会制定侵害公民权利的法律。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基本权利条款一直都是宪法委员会衡量议会立法合宪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准。同样,我国宪法虽然未对基本权利条款的拘束力作出明文规定,但是,毫无疑问这种拘束力是肯定存在的。在宪法学界,一般将基本权利分类为三代人权,即自由权(第一代人权)、生存权(第二代人权)和发展权(第三代人权)。其中,自由权的主要功能是防御功能,它排斥政府不合理的干涉且它的实现也不需要政府的积极作为。因此,这类权利对立法机关的间接授权的内容和范围上都是比较有限的。第二、三类人权的主要功能是受益性,它们的实现仅仅依靠于政府的消极不作为是不够的,更需要政府的积极干涉。所以,这类权利的出现更是间接授予政府大量列举式规范未明确的权力。由此可见,基本权利条款对中央立法机关的拘束力体现在两方面:首先,它禁止立法机关制定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基本权利就告诉国家权力,请注意,这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做人最基本的资格,是在任何情况下国家权力都不能剥夺的。”[9] 其次,它要求立法机关尽一切可能为基本权利的实现创造机会,在必要与适当的时候,必须对相关的基本权利条款立法,使得宪法原则的、抽象的保护能够转化为具体的、明确的法律保障。后者正是中央立法机关立法权来源的一个重要渠道。
四、结束语

由于我国现行宪法并没有通过列举的方式对全国人大的立法权限作出界定,而立法法虽然对能够制定法律的事项作出了规定,但这种授权本身是有悖于宪政精神。所以,这种立法规范上的缺陷可能会为立法权的肆意扩张埋下祸根。此外,考虑到我国立法机关独特的组织结构,在宪法上明确能够立法的事项更加显得必要。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及其它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那么“其它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之间的界限又在哪里?宪法和立法法都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在实践中,哪些法律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哪些法律草案提交常委会审议,程序上都是由委员长会议决定。这种判断方式主观臆断性较强,并不符合民主精神。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将来的修宪过程中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制定法律的事项以及基本法律和其它法律间的界限,并通过宪法解释和宪法惯例构成一个完整、清晰、有限的中央立法机关立法职权范围。



参考文献:

[1][3] 童之伟. 法权与宪政[M]. 山东: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1.

[2] 郝铁川.论良性违宪[J]. 法学研究,1996,(4).

[4] 胡弘. 试论宪法解释[J]. 现代法学, 1999, (5).

[5] 周叶中. 宪法[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6] 胡锦光, 韩大元 . 中国宪法[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4.

[7] 张文显. 法理学[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7.

[8] 杨海坤. 宪法基本权利新论[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9] 郝铁川. 快乐的猪和痛苦的人——中西法律思维差异[A]. 河畔之声:华东政法学术演讲录(第一辑),2002.


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煤炭资源配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煤炭资源配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5) 59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 《锡林郭勒盟煤炭资源配置暂行办法》已经盟委、行署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锡林郭勒盟煤炭资源配置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煤炭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促进资源优势尽快向经济优势转化,现就煤炭资源配置提出如下暂行办法:

一、煤炭资源配置原则

(一)坚持积极、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

(二)坚持向煤转电、煤化工和煤炭综合利用等重大项目倾斜的原则;
 
(三)坚持向具有较强实力的国内外大型企业倾斜的原则;

(四)坚持向能够延伸产业链条、培育产业集群和发展循环经济的项目倾斜的原则。

二、煤炭资源配置条件

(一)原则上要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及重点项目转化项目资源配置管理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04]281号)规定的要求;

(二)具有一定的就地转化能力,被确定为全盟重点工业项目;

(三)国有老矿山企业原则上在原有矿区外围扩大矿区范围,一次性解决生产接续问题。对个别国有老矿山企业可在矿区外一次性配备一定的煤源。

三、煤炭资源配置程序

项目业主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初审同意后,在项目所在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报上级有关部门核准项目时,行署及有关部门可以作出资源配置承诺。项目开工后,按优惠政策配置相应的资源量。

四、探矿权的取得和优惠办法

(一)除胜利煤田、白音华煤田等国家规划区以外,其它煤田由行署委托锡林郭勒国鑫矿业公司(以下简称国鑫公司)及其它由行署或旗县市人民政府出资的企事业单位依法申请和办理探矿权,由各项目业主按规划垫资勘查。

(二)对小型零散、地处边远、地质勘查程度较低、开发利用条件较差的煤田,经行署同意,由项目业主直接申请和办理探矿权。
(三)垫资勘探的业主和企业所垫付勘查资金,第一年按20%、第二年按10%、第三年起按当年银行贷款利率分别计算收益,收益计入该业主地质勘查总投入中,并从拟转让的采矿权价款中抵顶或待采矿权出让后返还给垫资业主,抵顶后所余采矿权价款按年实际产量逐年交纳。

五、采矿权的取得和优惠办法

(一)对行署及旗县市人民政府出资或争取国家和自治区专项资金探明的,并获得详查以上储量的煤田,项目业主可依法通过招拍挂等方式有偿取得采矿权。对政府招商引资的煤炭转化重大项目,可协议取得采矿权。

(二)对行署委托国鑫公司取得探矿权的煤田,国鑫公司与项目业主签订垫资勘查合同,由项目业主垫资勘查。工作程度达到详查以上的煤田,可通过转让的方式有偿取得采矿权。具体优惠办法如下:

1、按项目开发规模及所需,为项目业主配置30年的资源需求量,预留20年的后备资源量。价款优惠标准:垫资比例为80%的,按最低出让价格褐煤1.5元/吨的70%收取价款;垫资90%的,按最低出让价60%收取价款;垫资100%的,按最低出让价的50%收取价款。
2、除为项目业主核定的资源量外,其余资源量可按最低出让价格褐煤1.5元/吨转让给垫资勘查业主或其他业主,所形成的矿权转让收益20%归垫资业主。
3、对煤炭转化项目、全额垫资、当年完成勘查、当年开工建设的项目,所需资源量减免采矿权转让价款。

(三)由项目业主直接申请取得探矿权的煤田,探明资源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取得采矿权。

六、矿权的管理

(一)获得采矿权的项目业主必须按核准的项目内容进行煤炭资源开发及转化。如业主违反项目合同,私自转让、出租或炒作采矿权,行署给付50%的勘查垫付资金后,有权收回所探明资源。

(二)垫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风险投入,由垫资业主自行负责。

(三)盟国土资源局负责收取矿业权价款。采矿权人所缴价款,除按规定上缴自治区外,其余部分由行署和煤田所在地旗县市区按照6:4比例进行分配。所收矿业权价款重点用于煤炭资源勘查,可适度安排其他急需和紧缺矿产勘查。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与自治区有关规定不符,按自治区规定办理。

(二)本办法由盟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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