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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联合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27:59  浏览:99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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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联合通知

教育部、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联合通知
(1981年4月28日)



  一九八一年全国高等学校将有二十八万多学生(包括研究生)分别于暑假和寒假毕业。为了加强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这届毕业生在党和政府的关怀和学校的培养教育下,几年来在政治和学业上,都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他们关心国家前途,勤奋学习,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主流是好的。但是,由于十年浩劫造成的思想混乱,使建国以来形成的毕业生服从国家分配的良好风气遭到破坏,加之这几年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比较薄弱等原因,学生的思想问题比较多。目前有一部分毕业生缺乏远大理想和抱负,贪图安逸,留恋城市,不愿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针对这种情况,需要认真加强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他们的觉悟,使他们愉快地服从国家分配;在走上工作岗位以后,发扬艰苦创业的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作贡献。这是毕业生分配工作中首先应解决的问题,必须认真抓紧抓好。

  二、对应届毕业生应着重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教育和形势任务教育,并紧密联系毕业生思想实际,进行革命理想教育、共产主义思想品德教育、爱国主义教育、艰苦奋斗教育和遵守纪守法教育等。

  通过教育,要使广大毕业生进一步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为共产主义而奋斗的远大理想;深刻领会党中央提出的在经济上实行进一步调整、在政治上实现进一步安定的方针的重要意义,认清当前的形势、任务和青年一代肩负的历史使命,增强革命事业心;使他们懂得国家对毕业生实行计划分配,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应该根据国家需要来考虑个人志向,把国家利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抵制和反对无政府主义、个人主义和资产阶级自由化倾向;发扬大公无私、先人后己、吃苦在先、享乐在后的革命精神,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去,把自己的青春和才智献给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三、对毕业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要采取疏导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联系实际,注意方法,讲求实效。要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把党、政、群各种组织和广大教师发动起来,都来做这项工作。要教育党团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把“学雷锋、创三好”、“做合格共青团员”的活动与毕业生的思想教育结合起来,并通过思想总结、学习总结和毕业鉴定等自我教育方法,使毕业生明确今后努力方向,坚持走又红又专的道路。

  在毕业生分配工作中,既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考虑实际问题。对于毕业生的实际困难和合理要求,凡是政策上许可而且可能办到的,应尽量予以照顾;对于难以办到的,要解释清楚;对于不合理的要求,要做说服教育工作。个别无理坚持个人要求,经教育无效,仍拒不服从国家分配的,要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严肃处理。

  四、切实加强毕业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毕业生的精神面貌,对待国家分配的态度,以及走上工作岗位以后的表现,是衡量我们培养的人才是否真正合格的重要标志。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不仅是分配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恢复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所必需。因此,要求各高等学校把这项工作作为贯彻中央工作会议精神的一个重要内容来抓,及早动手,制订计划,付诸实施。各地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和毕业生调配部门,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紧密配合,尽快作出部署。宣传和新闻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加强宣传报导工作,造成服从国家分配光荣的社会舆论。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支持自己的子女服从国家分配,不得干扰毕业生分配工作,反对并杜绝“走后门”等不正之风。

  有关毕业生的思想动态、工作计划安排、开展工作的情况和经验,请随时告诉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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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举报盗窃、破坏、非法收购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举报盗窃、破坏、非法收购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举报盗窃、破坏、非法收购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举报盗窃、破坏、非法收购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打击盗窃、破坏、非法收购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违法行为力度,鼓励举报盗窃、破坏、非法收购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违法行为,根据《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市及城区、开发区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依法对盗窃、破坏、非法收购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城区、开发区市政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受理举报应当及时做好登记。
  第三条 举报下列盗窃、破坏、非法收购市政公用设施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限于自然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由市、城区、开发区市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一)盗窃、破坏道路照明、排水井盖、桥梁、道路护栏(围栏)等市政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二)盗窃、破坏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公共厕所、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三)盗窃、破坏喷泉、坐椅、照明灯具等城市广场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四)非法收购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款,分别列入市、城区、开发区市政管理部门的年度预算,由市政管理部门按预算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举报可以采取提供书面材料、拨打举报电话等形式。
  第六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市政管理部门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凡属下列情形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是对案件负有直接查处责任的人员;
  (二)承担市政公用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匿名举报无法确定举报人的。
  第七条 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
举报顺序以举报的受理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八条 同一人多次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按一案进行奖励。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本办法给予物质奖励:
  (一)向市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提供盗窃、破坏、非法收购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重要线索,并据此破案的;
  (二)举报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违法行为,同时提供相应证据、配合案件调查且经查证属实的;
  (三)当场抓获盗窃、破坏、非法收购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行为人并交市政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的。
  第十条 奖励金按下列标准计算:
举报奖金按被盗窃、破坏、非法收购的市政公用设施受损价值的百分之五十计算,但最低金额不少于50元,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元;
对为破获重特大案件提供关键证据的有功人员,按前款规定标准的2至5倍给予奖励。
对有其他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市或者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奖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
  第十一条 奖金受理和发放部门分别为:
  (一)凡举报盗窃、破坏属市市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奖金发放的受理部门为市市政管理局;
  (二)凡举报盗窃、破坏属城区、开发区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奖金发放的受理部门为城区、开发区市政管理部门。
  (三)对举报非法收购市政公用设施的,奖金的受理发放,由市市政管理局负责。
  第十二条 举报人申领举报奖金的,由市或者城区、开发区市政管理部门受理后,根据案件查处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核准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兑现奖金。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后一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领取奖金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在领奖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领奖凭证由支付奖金的市政管理部门负责作为保密件进行保管,非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和举报情况。
  第十四条 举报人取得的奖金收入,依照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市政管理部门在支付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奖金被骗取。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除追缴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举报人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其受奖励资格;已经领取奖金的,收回奖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部、国家计委、轻工业部、农业部关于颁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 国家计委 轻工业部 等


劳动部、国家计委、轻工业部、农业部关于颁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8年7月28日,劳动部、国家计委、轻工业部、农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劳动人事厅(劳动局)、计委(计经委、经委)、轻工业厅(局、总公司)、乡镇企业局: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迅速扭转烟花爆竹企业爆炸事故多、职工伤亡严重的局面,根据一九八七年八月召开的全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经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现颁布执行。请各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具体情况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烟花爆竹厂房布局规范和产品质量检测标准,请有关单位加快工作进度,力争今年内审定颁发。

附: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烟花爆竹在生产、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发生爆炸、伤亡事故、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民间燃放的烟花(包括礼花弹)、爆竹等。
第三条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劳动、公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对管辖地区内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开办企业的条件
第四条 生产、贮存烟花爆竹的工厂、仓库选址应远离居民聚居的地方和风景名胜区。厂、库区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油气管线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现行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任何人不准进行爆破、明火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五条 厂区内应合理布局,划分生产区与生活区,生产区内的危险工序和一般工序不得混合布局。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配有掌握烟花爆竹生产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生产工人需进行技术培训,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才能上岗操作。
凡外聘烟花爆竹技术人员,应聘人应持有常住地的县或县级以上劳动部门考核的证明。未经考核的,不能受聘为技术人员。
第七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列入生产人员编制。
第八条 建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由县、市企业主管部门、公安、劳动部门审查批准,经审查具备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方能开工建设;竣工后,经批准部门和同级劳动、公安部门检验,符合现行有关安全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然后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方准生产。劳动部门对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实行监察。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 各级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企业的领导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制定详尽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种安全制度,对各工种均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生产工艺流程中的各个有药工序,均应贯彻少量、多次、勤运的原则,严格实行定人限量领料,限量存料,设立足够的中转收发库,不得在工作现场超量存放。
第十一条 要实行文明生产,定期清扫工作现场,清除药尘和余药。应划定专门的场地用于焚毁余药、废药、药尘和生产垃圾。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企业的有药工房和仓库一律不得使用明火照明、取暖或进行其它作业,生产区内应安装避雷设备。严禁吸烟,所有电气及设备的安装、使用均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及其他的有关安全规定。
第十三条 盲、聋、哑和肢体有残疾等不适合火工品生产的人员,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从事有药工种操作的人员上班时,不得穿戴化纤织物制品。
第十四条 严禁任何人携带火柴、打火机、怀炉和穿着硬底鞋、有钉的鞋和高跟鞋进入厂区。机动车辆进入有药工区和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时,必须安装可靠的火星熄灭器或防护罩。
第十五条 凡是接触药物的工序严禁使用铁质材料、塑料和化纤材料制成的工具进行筛药、装药等。
第十六条 制药设备要专机专用,避免药物混杂。变换产品时应彻底清洗设备。
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为抽测产品质量而燃放烟花爆竹时,应选择在远离厂区、仓库200米以外的安全地区建立专用场地。
第十八条 企业要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考核,新工人入厂或工人调换工种均应进行技术培训,了解所接触药物性能,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企业应为每个工人建立安全技术考核成绩档案。考核成绩应作为工人任用、升级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十九条 烟花爆竹企业为发展生产而组织的厂外加工点和加工户的安全应由企业负责。从事制、装、配药、上引、搓引、切引等危险工序不得发给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加工户和加工点。
第二十条 烟花爆竹企业的安全员是各项安全法规、制度的直接执行者和监督者,必须选择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办事认真、熟悉业务的人员担任。安全员应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安全员有权抵制企业领导违反安全制度的生产部署,有权停止违章作业,有权向上级领
导部门报告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揭发有关的违章人员与违章事实。

第四章 烟火药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在投产前对原料进行质量检验分析,纯度不符合标准的不得投产。
第二十二条 投产前必须对烟火剂配方及其物理、化学性能做出鉴定,并根据这些性能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使操作者了解药物特性,掌握操作要领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严禁生产拉炮、摔炮、砸炮和发令纸(打火纸)等经撞击、挤压、摩擦即可自燃、爆炸的产品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危险产品。
外贸出口产品和特需产品需经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后,按合同规定组织定点生产。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保障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利益,下述药物和配伍禁止用于烟花爆竹:
(一)烟火剂中不得使用氯酸钾作氧化剂。单发装药量大于0.05克的爆竹,不得使用氯酸钾作爆响药剂;单发装药量小于0.05克的爆竹,如使用氯酸钾做爆响剂的,其配方比例一般控制在20%,最高不得超过28.6%。
(二)爆竹药中禁止使用雄黄与氯酸钾、硫化锑与氯酸钾的配伍,一律不得使用赤磷。
(三)严禁使用热感度受热五秒钟内低于200℃即可爆燃的任何配方生产烟花爆竹。
(四)严禁使用冲击感度为40厘米/5公斤,爆炸率大于60%的配方;摩擦感度压力为2公斤/平方厘米,摆角80°,爆炸率大于60%的配方生产烟花爆竹。
(五)禁止使用毒性大的原料或燃烧产生有毒气体的原料。
第二十五条 烟火剂配制后严禁碾磨,搬运中要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摩擦、撞击和高温。混合、筛选赤磷时必须在水中进行。不得使用变质(酸)的淀粉粘合剂。
第二十六条 采用湿法制作的烟火剂颗粒,应随做随即摊开通风干燥,严禁将未干燥的颗粒集中堆放,药物进行干燥时如需翻动或收取,必须待温度降至30℃以下才能进行。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制定严格的药物管理制度,氧化剂与还原剂,固体可燃剂与液体可燃剂,氯酸钾与其它氧化剂等要分开存放,禁止混装在同一库室内。余药要指定安全地点、专人及时处理,不得收进仓库。

第五章 仓贮与运输
第二十八条 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和经销单位均应设立独立的仓库和库区,仓库建筑应符合有关防火防爆规范、标准、规程的要求,库区要装设避雷设施,划定消防通道并始终保持畅通无阻。
第二十九条 仓库应保持干燥通风,库区内严禁烟火。仓库不得用于贮存产品以外的其他物品。进入库区的机动车必须加装防火装置。
第三十条 运输烟花爆竹产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专车运输、专人押运,不得与其它货物混装在一起运输。

第六章 购买与销售
第三十一条 不合格的产品、半成品和引线等应就地销毁,不得出售。
第三十二条 烟花爆竹的收购、批发业务只能由政府批准的部门经营。任何经营单位不准收购未经批准企业生产的产品。生产企业除经批准的专门销售点外,不得向非经营单位和个人批发出售产品。
第三十三条 在国内市场销售的一切烟花爆竹产品都需在产品上或小包装上用中文注明生产厂名、厂址、出厂日期和注册商标。并在包装内附《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必要的使用说明。出口转内销的烟花爆竹必须在小包装上附加中文说明书后,方准在国内销售。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生产、贮存、运输和销售烟花爆竹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经指出仍不整改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停产整顿,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对屡教不改到期仍没有改进的,有关部门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 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火灾、爆炸、人身伤亡事故的,应追究生产企业的责任,并赔偿事故损失。
第三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设立烟花爆竹企业、网点、专业户,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同意停产整顿企业复工的个人和部门,除勒令停止生产外,对批准人及经营者应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烟花爆竹生产、贮存、运输、销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七九年二月颁布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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