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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华侨离婚处理手续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5:32:45  浏览:80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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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华侨离婚处理手续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华侨离婚处理手续问题的复函

1954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法院:
1954年5月31日法行调字第371号为国内侨眷与旅外华侨离婚处理手续问题的报告暨附件收悉:我们经与华侨事务委员会交换意见一致认为居住在国内的侨眷要求与旅外华侨离婚问题按照政务院“关于处理华侨婚姻纠纷问题的指示”,在处理需要征求国外华侨的意见时,对侨居于与我建立邦交地区者,须通过省或大区外事处转请我驻外使馆代为查询。对侨居于非建交地区者,无论征询对方意见,或送达诉讼文书应通过省或大区的侨务机关。如当地未设有侨务机关,亦应通过兼管侨务工作的机关为妥。

附一:湖南省人民法院关于国内侨眷与国外华侨婚姻问题处理手续的请示报告 法行调字第371号
最高人民法院:
钧院5月21日法行字第4682号批复收到。关于国内侨眷与国外华侨婚约问题的处理手续,同意我院第三项意见,即“凡与国外联系或与国外侨民联系,不论建立外交关系与否,法院征求其对方意见和令当事人本人征求对方意见或送达公文书和判决书,应一律通过外事或侨务机关为妥”。又接中央人民政府华侨事务委员会5月22日侨群字第(54)1856号抄送文件:“侨居于非建交地区者以及香港、澳门居民,你院可以直接去信与之联系,离婚判决书可以而且应该寄给国外华侨,寄递办法如前述,无需一一通过侨务机关”。与钧院批复意见尚有出入,特抄来原文一件,请予批示,照哪一个执行。
1954年5月31日

附二:华侨事务委员会关于国内侨眷与国外华侨离婚问题的函 侨群字第(54)1856号
长沙市人民法院:
关于向云清与黄怡、周则岳与关毓离婚问题,本会已托由北京归国华侨联谊会去函征询黄怡和吴毓二人的意见,得复后当再函告。
对你院所提出的几个问题,我们的意见如下:
一、国内侨眷要求与国外华侨离婚,按照政务院“关于处理华侨婚姻纠纷问题的指示”需要征求国外华侨的意见时,侨居于与我建立邦交地区者,须通过中南外事处转请我驻外使领馆代为查询,侨居于非建交地区者以及香港、澳门居民,你院可以直接去信与之联系,无需一一通过本会。
二、离婚判决书可以而且应该寄给国外华侨,寄递办法如前述。
三、由于国外华侨绝大多数是侨居在南洋各殖民地国家,处于帝国主义反动统治和影响之下,因此,寄给国外华侨的信件和判决书等,应该注意不要涉及到政治问题以免国外华侨遭受迫害,或引起其他不良结果。同时国外华侨一般说对祖国的认识有限,所以信件的措词和问题的提法都需要很好地研究,务求适合国外华侨的思想水平和处境,对于国外华侨所提出的不合理的意见或要求,要婉转说清道理,不宜正面严厉驳斥。上述意见,仅供参考。
195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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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促进运输生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由省、市(地)、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由公安机关主管。
沿主要公路干线的乡镇应设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乡镇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条 凡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均应设专职或兼职车辆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条 凡通车公路都应设置标志,在二级(含二级)以上公路应施划标线,并加强维护和管理。新建二级(含二级)以上公路的标志、标线,由交通部门负责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和施工。通车后的标志、标线由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管理。
主要干线公路的积雪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清除。
第五条 新建、改建大型建筑物和公共场所,须设置相应规模的停车场(库)。停车场(库)由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商得公安部门同意后方准施工。
第六条 机关、团体、军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把交通法规列为职工和城乡居民学法守法的内容之一,并重点抓好驾驶员和骑车人的安全教育。中、小学校要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计划地进行宣传报道。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严格执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依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并实行岗区路段安全责任制,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的控制和治理。
拖拉机上路,一律按民用汽车管理办法由公安部门统一管理,由省公安厅和省农机局按公安部、农牧渔业部[1987]公(交、管)字第82号文件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 严禁在道路上乱设卡、滥罚款。除公安、交通部门外,其他部门一律不准设置检查站拦截、检查车辆。如有检查任务,可委托公安、交通部门设置的检查站代理或派人参加检查站进行工作。没有公安、交通检查站的地区,有关部门如需要临时设置检查站时,必须经公安机关批
准,报省安委会备案。检查站(点)的设置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公安和交通部门可以设置联合检查站,也可以单设。具体设置方案由公安和交通部门提出,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经批准设置的检查站,由公安厅、交通厅制定检查规定和处罚标准并公布于众。
罚款凭证由省财税部门统一制定,或在省公安部门制定的罚款单据上加盖当地财政部门的财政专用章。除补交的交通规费外,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第九条 检查人员上路检查一律按规定着装,佩带统一制定的标志,出示检查证件,否则,驾驶员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条 禁止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摆摊设点、进行集市贸易等。
禁止拖拉机和人、畜力车在一级路快车道上行驶。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道路交通管理权。查处违章事件应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发生交通事故,要严肃追究肇事者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汽车、小型机动车和上公路运行的拖拉机都应按国家规定缴纳养路费。
原来由省从养路费中统一拨给公安部门的交通管理费,改为由省交通厅和市、地交通局(委)按照养路费分成比例,分别以养路费总收入的2.1%拨给同级公安部门,作为道路交通管理经费。
第十三条 公安交通干警和检查站人员应依法办事,严格遵守公安人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和检查人员守则、秉公执法、廉洁奉公。对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者,应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1月19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 154 号
  

  经2010年12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65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广东省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等两项政府规章予以宣布失效,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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