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8:09:21  浏览:98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第98号



  《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已于2005年11月21日经市
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
行。

                市长 戴相龙
              二OO五年十二月一日


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规范投资行
为,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凡以政府投资、 融资和国有独资、控股企事业
单位投资、融资并列入全市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规
定接受审计监督。
  与市重点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采购、供货等单位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
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机关在安排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时, 应当确定
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审计机
关可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供货、采购
等单位与市重点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实施审计。
  第四条 审计机关根据全市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 市人民政
府的要求等编制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市
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并将审计计划和调整情况告知被审计单
位、市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稽查、建设等有关部门。
  除市人民政府临时交办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任务外,审计
机关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按照审计计划进行。
  第五条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不同阶段,
依法对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
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市重点建设项
目前期准备工作、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的全过程实行跟踪审计。
  第六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建设资金筹集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征地、拆迁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
  (五)工程承发包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
容:
  (一)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
真实性、合法性;
  (三)与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项目实施和投资计划的完成情况;
  (五)建设资金来源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项目设备、材料采购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七)项目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项目施工和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十)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合法
性;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项目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真实
性、合法性;
  (五)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
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项目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项目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建设资金到位的情况和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真实性、合
法性;
  (九)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
价控制的有效性;
  (十)各种税费计缴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一)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管
理、环境保护情况、项目投资效益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勘察、
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及其对工
程质量管理的有效性,应当检查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
同步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应当依据有关经济、技术及社会、环
境指标,分析评价项目的投资效益。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市重点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计, 应当在
法定期限内,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
作出审计决定。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
员责任的,向有关部门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 市重点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具体办法由市审计机关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审计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审计署或者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期
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可以委托经过资格认定的社会审计中介
机构依照本规定进行审计,或聘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审计。
审计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应当向委托的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报告,并
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对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发现有违法违规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应
当及时报告审计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
督。
  审计机关发现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失实的,应
当予以撤消;并依法对该社会审计中介机构进行处理、处罚,或
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应当加强
与财政、稽察、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并相互利用监督检查的
结果,避免重复监督。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本市其他国有独资
和控股企事业单位投资、融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参
照本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本市各区、 县审计机关开展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二OO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9号)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已经2004年8月2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评价,督促其进一步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奠定基础,保证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实施和运行结果独立开展的调查、测试、分析和评估等系统性活动。

内部控制评价包括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过程评价是对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内部控制措施、监督评价与纠正、信息交流与反馈等体系要素的评价。结果评价是对内部控制主要目标实现程度的评价。

第三条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管理目标,通过制定并实施系统化的政策、程序和方案,对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估、控制、监测和改进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并保持系统、透明、文件化的内部控制体系,定期或当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审和改进。

第五条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人员应接受有关内部控制评价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二章 评价目标和原则

第七条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的目标主要包括:

(一)促进商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银监会的监管要求和商业银行审慎经营原则。

(二)促进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保证其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三)促进商业银行增强业务、财务和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四)促进商业银行各级管理者和员工强化内部控制意识,严格贯彻落实各项控制措施,确保内部控制体系得到有效运行。

(五)促进商业银行在出现业务创新、机构重组及新设等重大变化时,及时有效地评估和控制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八条 内部控制评价应从充分性、合规性、有效性和适宜性等四个方面进行:

(一)过程和风险是否已被充分识别。

(二)过程和风险的控制措施是否遵循相关要求、得到明确规定并得以实施和保持。

(三)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四)控制措施是否适宜。

第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范围应覆盖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活动的全过程及所有的系统、部门和岗位。

(二)统一性原则。评价的准则、范围、程序和方法等应保持一致,以确保评价过程的准确及评价结果的客观和可比。

(三)独立性原则。评价应由银监会或受委托评价机构独立进行。

(四)公正性原则。评价应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为准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五)重要性原则。评价应依据风险和控制的重要性确定重点,关注重点区域和重点业务。

(六)及时性原则。评价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持续进行,当经营管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重新评价。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一节 内部控制环境

第十条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

商业银行应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保证各机构规范运作,分权制衡。

(一)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下设的议事和决策机构,建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二)明确董事会和董事、监事会和监事、高级管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内部控制中的责任。

(三)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对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

(四)建立外部监事制度,对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责任。

董事会负责保证商业银行建立并实施充分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审批整体经营战略和重大政策并定期检查、评价执行情况;负责确保商业银行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审慎经营,明确设定可接受的风险程度,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负责审批组织机构;负责保证高级管理层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监督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层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内部控制职责;负责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商业银行利益的行为并监督执行。

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负责执行董事会决策;负责建立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的程序和措施;负责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机构,保证内部控制的各项职责得到有效履行。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还应培育良好的内部控制文化,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职业道德素质,建立通畅的内外部信息沟通渠道,确保及时获取与内部控制有关的人力、物力、财力、信息以及技术等资源。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政策。

商业银行应在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中制定明确的内部控制政策,规定内部控制的原则和基本要求,并为制定和评审内部控制目标提供指导。内部控制政策应:

(一)与商业银行的经营宗旨和发展战略相一致;

(二)体现持续改进内部控制的要求;

(三)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四)体现出侧重控制的风险类型;

(五)体现出对不同地区、行业、产品的风险控制要求;

(六)传达给适用岗位的员工,指导员工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七)可为风险相关方所获取,并寻求互利合作;

(八)定期进行评审,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目标。

商业银行应在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建立并保持内部控制目标。内部控制目标应符合内部控制政策,并体现对持续改进的要求。

在建立和评审内部控制目标时,应考虑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其他要求,以及技术、财务、经营和风险相关方等因素,尤其应考虑监管部门的内部控制指标要求。

内部控制目标应可测量。有条件时,目标应用指标予以量化。

第十四条 组织结构。

商业银行应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明确所有与风险和内部控制有关的部门、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形成文件予以传达。特别应考虑:

(一)建立相应的授权体系,实行统一法人管理和法人授权。

(二)必要的职责分离,以及横向与纵向相互监督制约关系。

(三)涉及资产、负债、财务和人员等重要事项变动均不得由一个人独自决定。

(四)明确关键岗位、特殊岗位、不相容岗位及其控制要求。

(五)建立关键岗位定期或不定期的人员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

商业银行应设立负有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实施特殊责任的专门委员会或部门,明确其责任、权限和报告路线。

商业银行应设立全行系统垂直管理、具有充分独立性的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审计人员;应有权获得商业银行的所有经营、管理信息;应根据对辖属机构的风险评级结果确定审计频率,以及对机构和业务的审计覆盖率,定期或不定期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实施检查、评价;应及时向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报告;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应保证审计报告中指出的内部控制的缺失得到及时纠正整改;总行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经董事会或监事会同意。

第十五条 企业文化。

商业银行应培育健康的企业文化,对企业文化的内涵及其策划、渗透、评估与改进做出明确的规定。特别应向员工传达遵守法律法规和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引导员工树立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员工职业道德水准,规范员工职业行为。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

商业银行应完善人力资源政策和程序,确保与风险和内部控制有关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意识。

商业银行应明确与风险和内部控制有关人员的适任条件,明确有关教育、工作经历、培训和技能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相关人员的胜任。

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满足监管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资质的要求。

商业银行应制定并保持培训计划,以确保高级管理层和全体员工能够完成其承担的内部控制方面的任务和职责。培训计划应定期评审,并应考虑不同层次员工的职责、能力和文化程度以及所面临的风险。

商业银行应对员工引进、退出、选拔、绩效考核、薪酬、福利、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处罚等日常人事管理做出详细规定,并充分考虑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的风险。

第二节 风险识别与评估

第十七条 经营管理活动风险识别与评估。

商业银行应建立和保持书面程序,以持续对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与评估。商业银行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含利率风险)、操作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以及声誉风险等。

应识别并确定常规和非常规的业务和管理活动,并识别这些活动中的风险(无论是否由内部产生),考虑其类型、来源及其影响范围,特别应考虑计算机系统的运用可能带来的风险。

应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内部控制政策确定风险是否可接受,以确定是否进一步采取措施。风险可接受时,应监测并定期评审,以确保其持续可接受;风险不可接受时,应制定控制措施。

商业银行对各类风险进行识别与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内部和外部因素。其中,内部因素包括组织结构的复杂程度、银行业务性质、机构变革以及员工的流动等;外部因素包括经济形势的波动、行业变动趋势等。

当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风险进行再识别和再评估,以确保任何新的和以前未曾予以控制的风险得到识别和控制。

风险识别与评估应:

(一)依据业务范围、性质和时限主动进行。

(二)评估风险的后果、概率和风险级别。

(三)必要时开发并运用风险量化评估的方法和模型。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其他要求的识别。

商业银行应建立并保持识别和获取适用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其他要求的程序,作为风险识别与评估、制订控制目标和控制方案的依据。

商业银行应及时更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其他要求的信息,并将这些信息传达给相关员工和其他风险相关方。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方案。

商业银行应制定内部控制方案,以控制已识别的不可接受风险。内部控制措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为实现对风险的控制而规定的相关职责与权限。

(二)控制的策略、方法、资源需求和时限要求。

若涉及到组织结构、流程、计算机系统等方面的重大变更,应考虑可能产生的新风险。

第三节 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运行控制。

商业银行应确定需要采取控制措施的业务和管理活动,依据所策划的控制措施或已有的控制程序对这些活动加以控制。

(一)控制措施包括:

1.高层检查。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应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内部控制的实施状况以及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高级管理层应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缺失情况,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2.行为控制。各级职能管理部门审查每天、每周或每月收到的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专项报表或报告,提出问题,要求采取纠正整改措施。

3.实物控制。主要的控制措施包括实物限制、双重保管和定期盘存等。

4.风险暴露限制的审查。审查遵循风险暴露限制方面的合规性,违规时继续跟踪检查。

5.审批与授权。根据若干限制条件对各项业务、管理活动进行审批与授权,明确各级的管理责任。

6.验证与核实。验证各项业务、管理活动以及所采用的风险管理模型结果,并定期核实相关情况,及时发现需要修正的问题,并向职能管理部门报告。

7.不兼容岗位的适当分离。实行适当的职责分工,认定潜在的利益冲突并使之最小化。

(二)控制要点包括:

1.对于可能导致偏离内部控制政策、目标的运行情况,应建立并保持书面程序和要求,并在程序中规定操作和控制标准。

2.对于重要活动应实施连续记录和监督检查。

3.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考虑运用计算机系统进行控制。

4.对于采购或外包的设施、设备、系统和服务中已识别的风险,应建立并保持控制程序,并将有关程序和要求通报供方,确保其遵守商业银行相关的控制要求。

5.对于产品、组织结构、流程、计算机系统的设计过程,应建立有效的控制程序。

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系统环境下的控制。

商业银行应考虑计算机系统环境下的业务运行特征,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对硬件、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数据和操作环境,以及设计、采购、安全和使用实施控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用性。明确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发部门、管理部门与应用部门的职责,建立和健全计算机信息系统风险防范的制度,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数据、系统运行和系统环境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应急准备与处置。

商业银行应建立并保持预案和程序,以识别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或紧急情况(包括计算机系统)。意外事件和紧急情况发生时,应及时做出应急处置,以预防或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确保业务持续开展。

商业银行应定期检查、维护应急的设施、设备和系统,确保其处于适用状态。如可行,应定期测试应急预案。

商业银行应评审其应急预案,特别是意外事件或紧急情况发生之后。应急准备应与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或紧急情况(包括事故、险情)的性质相适应。

第四节 监督评价与纠正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绩效监测。

商业银行应建立并保持书面程序,通过适宜的监测活动,对内部控制绩效进行持续监测。

监测内容包括:

(一)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程度。

(二)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遵循程度。

(三)事故、险情和其他不良的内部控制绩效的历史情况。

第二十四条 违规、险情、事故处置和纠正及预防措施。

商业银行应建立并保持书面程序,对违规、险情、事故的发现、报告、处置和纠正及预防措施做出规定,包括:

(一)发现违规、险情、事故并及时报告,必要时,可越级报告。

(二)及时处置违规、险情、事故。

(三)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防止违规、险情、事故的发生和再发生,并与问题的大小和风险危害程度相一致。

(四)纠正与预防措施在实施之前应进行风险评估。

(五)实施并跟踪、验证纠正与预防措施。

(六)险情和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内部控制体系评价。

商业银行应建立并保持书面程序,对内部控制体系实施评价,确保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合规性、有效性和适宜性。程序应包括评价的目的、准则、范围、频率、方法以及职责与要求。

评价应考虑活动的风险评估结果、业务和管理流程和以前的评价结果等,覆盖体系范围内的所有活动。

可根据评价结果确定内部控制水平的等级。被评价机构的管理者应采取措施消除违规原因,并验证所采取措施的效果。

评价应由与评价的活动无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评价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知识,能够胜任评价工作。

第二十六条 管理评审。

董事会应采取措施保证定期对内部控制状况进行评审,确保体系得到持续、有效的改进。

(一)管理评审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内部控制体系评价的结果。

2.内部控制政策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目标实现情况。

3.对内部控制体系有重要影响的外部信息,如法律、法规的重大变化。

4.组织结构的重大调整。

5.事故和险情以及重大纠正和预防措施的状况。

6.以往管理评审的跟踪情况。

7.内部控制体系改进的建议。

(二)管理评审应就以下方面提出改进措施并落实:

1.内部控制体系及其过程的改进。

2.内部控制政策、目标的变更。

3.与内部控制有关资源的需求。

第二十七条 持续改进。

商业银行应利用内部控制政策、内部控制目标、评价结果、绩效监测和数据分析、纠正和预防措施以及管理评审等,持续提高内部控制体系有效性。

第五节 信息交流与反馈

第二十八条 交流与沟通。

商业银行应建立并保持信息交流与沟通的程序,明确对财务、管理、业务、重大事件和市场信息等相关信息识别、收集、处理、交流、沟通、反馈、披露的渠道和方式。

商业银行应识别其内部和外部的风险相关方,考虑他们的要求和目标,建立与这些相关方进行信息交流的机制,确保:

(一)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能够及时了解业务信息、管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风险信息。

(二)所有员工充分了解相关信息、遵守涉及其责任和义务的政策和程序。

(三)险情、事故发生时,相关信息能得到及时报告和有效沟通。

(四)及时、真实、完整地向监管机构和外界报告、披露相关信息。

(五)国内外经济、金融动态信息的取得和处理,并及时把与企业既定经营目标有关的信息提供给各级管理层。

信息交流与沟通应考虑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要求。相关信息报告、发布、披露应经过授权。

为保持信息交流沟通的可追溯性,必要时,应保持相关信息交流与沟通的记录。

第二十九条 内部控制体系对文件的要求。

建立和保持文件化体系是实现信息交流与反馈的重要途径。商业银行应建立并保持必要的内部控制体系文件,包括:

(一)对内部控制体系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描述。

(二)内部控制政策和目标。

(三)关键岗位及其职责与权限。

(四)不可接受的风险及其预防和控制措施。

(五)控制程序、作业指导、方案和其他内部文件。

第三十条 文件控制。

商业银行应建立并保持书面程序,以确保内部控制体系所要求的文件满足下列要求:

(一)易于查询。

(二)实施前得到授权人的批准。

(三)定期评审,必要时予以修订并由授权人员确认其适宜性。

(四)所有相关岗位都能得到有效版本。

(五)失效时,及时从所有发放处和使用处收回,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误用。

(六)及时识别、处置外来文件并进行标识,必要时转化为内部文件。

(七)留存的档案性文件和资料应予以适当标识。

第三十一条 记录控制。

商业银行应建立并保持书面程序,以规定内部控制相关活动中所涉及记录的标识、生成、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

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以提供符合要求和内部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并可追溯到相关的活动。



第四章 评价程序和方法

第三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一般包括评价准备、评价实施、评价报告形成和反馈等步骤。

第三十三条 评价准备。

组成评价组。评价组应考虑组成人员的背景和能力。必要时,可聘请业务或管理方面的专家。

制订评价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明确本次评价的目的、范围、准则、时间安排和相应的资源配置。

准备必要的工作文件。主要包括评价问卷、抽样计划、被评价机构的内部控制体系文件及相关记录等。

在现场评价前应先与被评价机构建立初步联系,以便确认有关评价事项和安排。

第三十四条 评价实施。

评价组应按照既定的评价方案实施评价。在评价实施中应就评价组内部以及评价组与被评价机构之间的沟通做出正式安排,通过适当的方法收集与评价目的、范围和准则有关的信息,根据评价方案对被评价项目进行测试,对有关数据进行确认和分析,并予以记录。

评价实施的具体方法见第三十九条至四十三条。

第三十五条 评价报告形成。

评价组根据评价实施情况,撰写评价报告,应重点分析以下方面:

(一)被评价机构内部控制体系现状、存在问题及趋势分析。

(二)同类银行比较。

(三)监管建议。

(四)可能的谅解因素。

第三十六条 评价反馈。

对被评价机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综合评价后,应与被评价机构管理层沟通,以核对数据,确认事实,并就评价中的问题征求意见。

第三十七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评价报告,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做出评价结论和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正式发送被评价机构,限期整改。同时,评价结论应报上级机构。

第三十八条 内部控制评价方法是为实现评价目的,对被评价机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分析和评价而采取的技术和手段的总称。

第三十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实施包括:

了解内部控制体系。应了解被评价机构内部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确认评价范围,确定被评价机构的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程度,然后决定实施测试所采取的方法。

实施测试和分析。实施测试和分析是在了解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上,评价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与绩效。具体可以采取符合性测试和指标分析等,其中,对内部控制过程评价主要采取符合性测试法;对内部控制结果评价,主要采取指标分析法。

第四十条 了解内部控制体系。

了解被评价机构内部控制体系主要通过询问、查阅、观察、流程图等方法进行,以初步评价被评价机构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和合规性。

第四十一条 符合性测试。

符合性测试是获得评价证据以证实内部控制在实际中的合规性、有效性和适宜性,即相关规定在实际中是否被一贯执行,控制措施能否达到控制目的,控制措施是否恰当。符合性测试分为两种形式:

(一)业务测试,即对重要业务或典型业务进行测试,按照规定的业务处理程序进行检查,确认有关控制点是否符合规定并得到认真执行,以判断内部控制的遵循情况。

(二)功能测试,即对某项控制的特定环节,选择若干时期的同类业务进行检查,确认该环节的控制措施是否一贯或持续发挥作用。

符合性测试的具体方法包括抽样法、穿行测试法、证据检查法和压力测试法等。

第四十二条 测试抽样。

抽样样本取决于被评价机构或被评价项目的风险、业务频次、重要性等。可在根据业务频次抽样的基础上,结合被评价项目的风险和重要性进行调整。

根据业务频次确定的抽样量参考标准如下:

(一)每月执行一次的业务或事项,抽样量应保持在2-6个之间。

(二)每周执行一次的业务或事项,抽样量应保持在4-10个之间。

(三)每日执行一次的业务或事项,抽样量应保持在10-25个之间。

(四)每日执行多次的业务或事项,全年10000次以下的,抽样量应保持在25-50个之间;全年10000次以上的,抽样量应保持在50个以上。

第四十三条 指标分析。

应收集被评价机构内部控制结果指标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对比分析和趋势分析,从而对内控目标实现情况做出评价。



第五章 评分标准和评价等级

第四十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采取评分制。对内部控制的过程和结果分别设置一定的标准分值,并根据评价得分确定被评价机构的内部控制等级。

第四十五条 内部控制过程评价的标准分为500分,其中:内部控制环境100分、风险识别与评估100分、内部控制措施100分、信息交流与反馈100分、监督评价与纠正100分。上述五部分评价得分加总除以5,得到过程评价的实际得分。

第四十六条 在对内部控制过程评价时,应按照第三章评价内容的要求,结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四个方面展开,转换为具体评价问题,并根据测试情况对被评价项目进行评分。

第四十七条 初次实施内部控制评价时,须对所有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支持保障活动进行评价。再次评价时,至少应包括:授信业务、资金业务、存款及柜台业务、主要中间业务、计划财务、会计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等。其他活动在每三次再次评价周期内应至少覆盖一次。

第四十八条 内部控制过程评价的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被评价对象的过程和风险已被充分识别的,可得该项分值的百分之二十。

(二)在满足前项的基础上,被评价项目的过程和对风险的控制措施被规定并遵循要求的,可得该项分值的百分之三十。

(三)在满足前两项的基础上,被评价项目的规定得到实施和保持,可再得该项分值的百分之三十。

(四)在满足前三项的基础上,被评价项目在实现风险控制的结果方面,控制措施有效且适宜的,可再得该项分值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十九条 在测试过程中遇有业务缺项或问题"不适用"时,应将涉及到的分值在评价项目总分中扣减。为了保持可比性,在得出其余适用项的总分后,还应将该评价项目的总得分进行调整。

调整后评价项目总得分= 所有适用项目得分/(评价项目总分-不适用项目总分) ×100%

单项分值小计和总分分值有小数时四舍五入。

第五十条 若涉及到需要采取抽样测试确定评价结论的,应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一)如果在抽样范围内未发现违规,该项评价得满分;在抽样范围内,发现两项以上违规(含两项),该项评价不得分;仅发现一项违规的,应扩大一倍抽样,在扩大抽样范围内未发现新的违规的,可得该评价项目分值的50%,在扩大抽样范围内又发现新的违规的,该评价项目不得分。

(二)发现险情或事故的,直接扣除该评价项目的分值。

第五十一条 内部控制的结果评价。结果评价主要评价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情况,对这些指标的量化评价可以通过非现场的方式进行。结果评价主要包括十项指标:资本利润率、资产利润率、成本收入比、大额风险集中度指标、关联方交易指标、资产质量指标、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资本充足指标、流动性指标、案件指标等,指标说明及控制比例见附录。内控结果评价指标的标准分值为500分,转化为百分制后得出实际得分。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新时期人民警察积极性的调动与发挥

王泗友

「内容提要」 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积极性是新时期公安思想政治工作与公安业务工作两促进、两不误、两手抓的最佳结合点和切入点。本文通过公安机关开展的“三项教育” 活动对新形势下如何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积极性的根本途径和方法进行了探索和论证,对长期以来影响和制约人民警察积极性的根源和因素进行了较深刻的剖析。
关 键 词 公安 思想政治工作 人民警察 积极性

人民警察是在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之下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中坚力量,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排头兵”。人民警察的能力和素质是评估我国公安队伍现状的重要标准,人民警察积极性的调动与发挥是衡量我国社会治安秩序的一个重要尺度。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的积极性,对于适应新时期复杂、艰巨的形势和任务,经受严峻的煅炼和考验,保持和发扬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保持和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本色,为祖国和人民甘于奉献智慧和力量,成为一支战无不胜、攻无不克、所向披靡、一往无前的钢铁劲旅,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积极性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所谓积极性,顾名思义,就是指进取向上、努力工作的思想和表现。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的积极性主要是指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从事公安工作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主观能动性。因此,这种主观能动性的调动和发挥必须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理论基础,以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为工作中心,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为工作重点、以增强大局意识、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坚持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为价值方向,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应当看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通过在县(市)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开展“三讲”教育、在全国公安机关和全体民警中开展“三项教育”活动,全体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已经不能作为一般意义的诠释,更不是一种单纯的政治口号所能刺激和反映出来的简单动机所支配的行为,而是经过净化、提炼、升华等综合反映出来的一种理性机能,它是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在理性机能上的集中表现,是新时期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头等大事和根本任务。这就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对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积极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行理性认识。
第一、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积极性,需要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辩证地分析问题。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作用于社会存在。人们生活在充满矛盾的大千世界,花样百出的各种实际问题将接踵而至,因而,耳濡目染,潜移默化,会形成繁多的思想问题。同时,由于人的经历、素养、视野等方面各异,对同一事物的观点和态度也不尽相同,如果持孤立、片面、静止、甚至偏激的观点和态度看等问题和分析问题,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积极性就会受到干扰和影响。思想政治工作的根本任务就是力图消除这种干扰和影响,创造有利条件,调动工作积极性。因此,客观、公正、辩证地分析问题是有力、彻底地解决问题的关键和前提,也是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积极性最客观、最实际的需要。
第二、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的积极性,需要找准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最佳切入点。
什么是切入点?切入点就是突破口,就是客观规律和客观实际在一定 条件下与主观意识的集中、突出的表现。一个时期以来,公安机关为了克服政治工作与业务工作“脱节”的现象,一直在寻找有利于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的最佳切入点,提出了各式各样的看法。实践证明,只有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的工作积极性,才是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工作的最佳切入点。只有这种认识,才能搞好公安工作,使新时期公安工作立于不败之地。这是因为,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的工作积极性既是思想政治工作的本质内 涵和主要任务,又是抓好公安业务工作的关键环节和核心问题。调动和发挥了人民警察的主观能动性,才能把两项工作从根本上有机地结合起来。用富有实效的思想政治工作来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的积极性,用人民警察满腔的工作热忱来推动和促进公安业务工作的建设和发展。只有这样,一切困扰、制约公安机关和公安工作的不利因素才能排除,使公安工作克服困难、摆脱困扰、走出低谷,充分挖掘潜力,为有效服务西部大开发,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保驾护航发挥重要作用,才能有效地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第三、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的积极性,需要各级公安机关和政工干部帮助民警解决思想、转变观念、化解矛盾、理顺关系。
长期以来,由政治、经济体制所形成的空洞说教养成的固步自封、闭 关自守观念,把客观因素转化为主观能动性,变成自觉的积极行为,除了消除长期以来理论上的困惑、突破思想上的误区和顾虑外,还要求增强和树立新形势下的竞争观念、效益观念、人才观念,以提供必要的思想基础和前提。同时,更要求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和政工干部提高自身素质,用自己的言行去感召人、鼓舞人,尽量避免新旧观念带来的冲击和摩擦,避免用简单的物质刺激和行政干预来沟通和调解人际关系,充分认清自己肩负的重任,向群众做通俗的、有说服力的解释工作,引导人们在公正、 公平、公开的生存环境中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力争做到人民警察在心理素质的调整与适应,自觉地发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四、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的积极性,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我国经济制度的转轨激发了国民经济增长的生机与活力,调动了人们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积极性。同时,也应该理智地看到,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导致了一些唯利是图、利令智昏、拜金主义、利益至上的消极现象。如何化腐朽为神奇,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中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的方针,一方面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靠社会各方对治安齐抓共管,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扫除社会丑恶现象;另一方 面需要引导人们自觉抵制资本主义思潮的腐蚀和拜金主义思想的影响,不断铲除滋生腐败现象和犯罪活动的思想根源和土壤,人民警察以自己辛勤的工作,以“人民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赞成不赞成”为标准,充分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的良好秩序下顺利发展。
二、影响和制约人民警察积极性的主要根源和因素。
半个多世纪以来,思想政治工作作为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是我党我军唤起民众、提高觉悟、鼓舞斗志、战胜困难、夺取胜利的政治优势和传家 宝,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对于成功的经验,应当继承、发扬光大,对失败的教训要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总结,使人们认识到违背客观规律和科学理论的指导所带来的危害。特别是新近一 个时期,有的民警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有的理想信念动摇,宗旨观念淡薄,特权思想严重;有的受市场经济的消极影响,把手中的权利视为商品交换的筹码等等。凡此种种,都是滋生队伍中各种消极腐败现象甚至违法犯罪的思想根源,也是影响和制约人民警察发挥积极性的主要因素。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受西方腐朽的思想、文化以及伴随着市场经济而来的拜金主义、 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影响和冲击。 用相同的工作质量攀比不同的工作待遇,用同等的劳动效果对待社会存在的分配不公,产生“干与不干 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消极情绪。由于政治上、经济上、甚至民主权利上导致的失落感,使主人翁意识淡化甚至丧失,因而在劳动和工作中 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是近年来一些地方公安机关一手硬、一手软,忽视、放松思想政治工作,有的民警违纪、违法、犯罪的问题屡屡发生,且受不到应有的打击和处理,广大民警对纠正不正之风和反腐败工作缺乏信心,干群关系紧张。多年来,由于党风廉政建设还存在一定问题,加之有的公安机关用人机制 的守旧和僵化,致使一些工作平平、无德无才、利欲熏心、自私自利的人 走上领导岗位,他们一旦手中有权就会千方百计慷国家之慨,中饱私囊,以权谋私,搞特殊化,不关心群众疾苦,甚至“与民争利”,打击、嫉妒、排 挤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优秀干部,损害大多数民警的利益,这些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不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广大民警将食不甘味,情绪不振,工作不力,积极性根本无法调动和发挥。这种现象从表面看,德才兼备的同志不发挥作用,工作局面虽然处于平稳,但从长远分析,公安工作将始终无法走出低谷,摆脱困境,始终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和需要,始终处于 被动地位,缺乏前瞻意识和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是一些民警综合素质较低,宗旨、理想、信念动摇。主要表现是: 有的心理素质不健康,情绪不稳定、逆反心理、偏激心理、嫉妒心理愈来 愈重,激发出的情绪完全是消极的,这种不健康心理的危害后患无穷;有 的抵抗精神污染的能力减弱,他们受“左”的思潮毒害和腐蚀、没落思潮的污染,往往中毒不知毒,还自我陶醉,拒绝教育,甚至厌恶教育;有的 宗旨、理想、信念动摇,不加强主观世界的改造,广泛接触社会阴暗面, 缺乏鉴别是非的能力,颠倒黑白、美丑不分,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 念动摇,这是积极性难以调动和发挥的深层次根源。
四是社会分配不公和单位内部利益调整不合理,是影响和制约民警发 挥积极性的客观原因。调动积极性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在用人机制上打 破论资排辈,在利益分配上克服平均主义。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公安机 关特别是在基层县(市)公安机关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始终难以克服。比如有的在基层公安战线奋战一辈子,家属子女还无法就业,靠一人微薄的薪 水养家糊口;有的基层县(市)非领导职务的评定受比例限制,致使大部分 民警工作几十年还是一个科员;有的提拔领导干部不考虑沾亲带故的同行, 就会受到亲戚的抵毁、挖苦.......如此这般工资奖金的分配, 领导干部 的提拔,工作部门的调整等等。这些不透明、不公开、不合理的现象在一 些地区和单位愈演愈烈,极大地挫伤和损害了优秀干部的积极性。
三、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积极性的根本途径和方法。
(一)以公安机关“三项教育”为契机,教育引导民警解放思想、转变 观念、实事求是,树立主人翁意识。
目前,公安部党委针对公安机关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以及队伍中出现的 突出问题,在全国公安机关和全体民警中开展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 宗旨教育,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教育,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法制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三项教育”活动,力求通过认真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的重要讲话。进行集中学习、教育和整顿,进行剖析和反思,坚持边学习边教育边整改,提高认识,以此达到“打牢思想基础,解决突出问题,纯洁民警队伍,取得建设成果”的目的。使每个民警自觉 加强主观世界的改造,自觉发挥主观能动性,以讲政治的高度进行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通过“三项教育”要使全体民警自觉地树立坚定不移的 共产主义信念,在政治上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特别是在大是大非 面前不能有丝毫的含糊和动摇,一切行动听党的指挥,一身交给党安排, 并形成长期的自觉行动。
(二)引入激励机制,实行干部竞争上岗和轮岗交流。
毛泽东同志说:“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大到一 个国家,小到一个单位,大凡繁荣昌盛、国富民强的太平盛世,无不取决 于英明的君主和善于识人用人的贤臣。衡量一个单位的工作成就和 负责人的领导艺术的标准就是人尽其才、人适其岗,工作积极性以得以最 大限度的发挥。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因此,调动人民警察积极性的内在 因素,就是借国家行政机关组织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东风,尽力挖掘优秀 干部的潜力,调动积极性,改革过去干部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僵化 体制,充分显示“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实行“个人自荐、民主推荐、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优化组合”,并确立试用期,立下 “军令状”,定期接受监督和评估,实行轮岗交流。只有这样,才能理直 气状地开展“向素质要警力”、“向管理要警力”的活动,才能增强公安 队伍的生机与活力。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公安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把思想政治工作同民警物质利益结合起来。
邓小平同志指出:“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 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革命精神是非常宝 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精神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这就说明, 如果离开了物质利益来讲革命 精神就违背了唯物论,如果离开了革命精神来讲物质利益,那就违背了唯物辩证法,就不可能正确处理人们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物质利益观越来越强化。我们承认,个人物质利 益的存在,既是马列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我们党的一贯政策。以按 劳分配为主的分配政策,纠正了“吃大锅饭”的平均主义,对个人的劳动报酬,凡是制度允许并规定的参与市场经济所得的合法收入,都要给予尊重,从而才能充分调动人民警察劳动和工作的积极性。
在这里,我们应该把握和注意一个界限,那就是能否用物质利益原则 来代替无私奉献精神,能否把对社会的奉献作为向社会索取的资本和条件, 当然不可以。对于人民警察来说,有许多事情不能按劳付酬,如抢险、救 灾、助人、扶贫以及兴办公益事业等等,都需要民警不计代价、忘我劳动、 无私奉献。人民警察是保护人民、打击敌人的忠诚卫士。人民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就是每一个人民警察最大的愉悦和幸福。为此,广大民警献身于公安事业,不惜流汗、流血、积劳成疾、致伤致残,甚至 献出宝贵生命,是难以用酬劳来衡量其价值的。而所有这一切,党和人民 看在眼里,记在心上,在国家财力还不富裕的情况下,力所能及地不断 善我们的生活福利待遇,其目的之一就是对人民警察艰苦劳动的认可和鼓 励,是对我们的鞭策和褒奖,也是调动和发挥广大民警工作积极性的最有 效方法。
(四)把做思想政治工作与帮助解决民警实际问题结合起来。
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要把做群众思 想工作与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既讲道理又办实事,既以理服人又以情感人”。“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不能挂在嘴上,不能搞‘虚功’,而是要实实在在地为群众办事,要从群众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 的实际问题入手开展工作,把我党的根本宗旨切实落实到各项工作中,落 实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上”。这一重要论述,是我们党做群众思想政治工 作的丰富经验和科学总结,是新时期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的一条重要的 方针和原则,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把思想政治工作同解 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就必须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切实转变工作作 风;深入民警中间,及时了解民警的思想问题,耐心细致、体贴入微地疏 导民警情绪,解开民警的思想疙瘩,帮助民警解决实际问题。实践证明, 做思想政治工作,不与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思想政治工作就落不 到实处;同样,如果只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不做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 作也就达不到统一思想,凝聚人心、调动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目的。诸如: 家庭困难、家属下岗、子女升学就业、住房、政治经济待遇等等。一系列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好了,思想政治才能真正发挥得人心、暖 人心、稳人心的作用,只有这样,群众才能信服我们所讲的道理,思想认识才能统一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来。只有把群众思想政治工作与帮助解 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才能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创造一个良好的思想 政治环境。
(五)注意掌握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积极性的方法:
1.切实采取激励法: 一是政策激励。党的政策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决贯彻 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不打折扣,不篡改、不修正,正确执行,使全体民警 坚信领导班子在政治上的坚定性。 二是民主激励。在公安工作中,诸如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宣传 等方面发扬民主、广纳群言,倾听群众呼声、意见和建议,形成浓郁的民 主氛围,让广大民警真正体会到当家作主的主人翁责任感。三是信任激励。领导干部支持下属的创新精神,理解下属的艰苦劳作, 信任下属中的工作、生活作风,在政治上、生活上关怀备至,让民警感到革命大家庭的温暖。 四是榜样激励。“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开展学先进,赶先进,争 创人民满意活动,提出激励人心而又切实可行的目标。 五是奖惩激励。在公安工作中切实做到奖勤罚懒,表彰先进,鞭策后 进。对工作突出、贡献大的民警随时予以表彰和奖励,肯定成绩。对工不足的提出善意的批评,对违法违纪甚至犯罪的给予及时的处理和惩罚。六是行为激励。领导干部言传身教,率先垂范,身先士卒,干部带了 头,群众才有劲头。
2.采取“十要十不”法: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一要严格管理,宏观管好,微观管活,既不放任自流,也不管僵管死;二要坚持适时灌输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细水长流,潜移默化,不搞立竿见影;三要尊重人、爱护人、了解人、设身处地同情人,促其谈心,以诚相待,以情感人,不以管人者、 教育者自居;四要坚持原则,耐心说教,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解决,不一概而论;五要表扬为主,榜样引路,舆论宣传,不动 辄处罚;六要和风细雨,平等讨论,不搞你说我听,我压你服;七要循循 善诱,启发觉悟,注重治本,发现苗头,及时教育,防微杜渐,不使问题成堆成患;八要形式多样,寓教于乐,不搞空洞说教; 九要实际问题,合理要求,尽快解决,不能漠不关心;十要分析动态,因人而异,有的放矢,不搞千篇一律。


chongqingwww@vip.sina.com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