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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清理行业内烟叶欠款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0:18:03  浏览:82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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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清理行业内烟叶欠款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办〔2001〕366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清理行业内烟叶欠款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长期以来,烟草行业内部“两烟”货款拖欠问题十分严重,拖欠烟叶货款的问题尤为突出,给烟叶产区带来了巨大的包袱和资金压力,烟叶商业环节承担了大量不合理的仓储和财务费用,而且助长了部分烟草工业企业不讲信用、不顾大局的歪风,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此,国家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决定在全行业开展清理烟叶拖欠货款工作,并把此项工作作为今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个重点,力求年底前取得明显成效,为落实国家局三年规范目标打下良好基础。
  一、当前行业内烟叶欠款的现状
根据统计,截止到今年5月底,全国烟草企业间拖欠烟叶货款120.22亿元,其中省际间87.17亿元,省内34.05亿元。贵州、云南、重庆、河南、黑龙江等主要烟叶产区,由于大量的烟叶款不能及时回收,使烟叶生产经营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另外,据不完全统计,全国10个省的烟叶产区仍有“白条”2.67亿元,其中贵州占6300万元。
二、清欠的范围和步骤
此次清理烟叶欠款工作由国家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省级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具体组织落实,工、商企业积极配合,集中一段时间解决企业间烟叶货款长期拖欠的问题。
此次清欠的范围主要是2000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企业间相互拖欠的烟叶货款,未开增值税发票和欠款单位已按法律程序清算破产的欠款不列入此次清欠范围。清欠的具体步骤是:
1.国家局向各省级局(公司)发出烟叶应收和应付款统计表(见附表一;附表二),全面核实烟叶拖欠货款情况。各省级局整顿办要逐一核实省际间和省内工商企业之间的欠款数,核实汇总后于8月5日前上报国家局整顿办。
2.8月中旬召开清欠对帐专题会议,企业间相互对帐,债务双方确认欠款数。
3.在各省级局整顿办的指导下,根据清欠要求制定还款计划。
4.欠款单位要积极组织资金,及时还款。国家局整顿办负责协调和督促省际间还款计划的落实,省级局整顿办负责协调、督办省内企业间的清欠。
三、清欠工作的具体要求
各省级局(公司)和卷烟工业企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立足于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大局,正确对待此次烟叶货款清欠工作,加大清欠力度,切实抓紧抓好,以保证烟叶生产正常进行,逐步建立和完善行业的信用和结算制度。
1.各省级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要把清理烟叶欠款工作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2.各省级局整顿办要根据国家局整顿办的要求和具体部署,认真组织省内企业做好烟叶拖欠款的统计和对帐工作,督促和指导欠款企业制定还款计划,同时组织好省内企业间烟叶货款的及时清欠。有关省级局(公司)要积极筹措资金,年底前解决烟叶“白条”问题。
3.国家局和各省级局整顿办要对清欠工作加强督促和检查,并每月通报一次还款计划的落实情况。
4.双方有争议的拖欠款,限年底前解决(省内由省局整顿办协调,省际间由国家局整顿办协调)。
5.各欠款企业必须在2001年12月底前基本还清2000年12月31日前的全部烟叶货款,并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6.在清欠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经营案件,各省局要及时并严肃查处。
  四、清欠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
为切实加大清欠工作的力度,完成此次清理烟叶欠款的预定目标,对那些不能按时履行还款计划的企业,国家局和各省局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根据卷烟工业企业欠款情况减少其生产计划,或停止烟叶调拨。
2.不予安排进口烟叶计划和调拨。
3.属36家重点企业的,取消其重点企业资格。
  4.国家局将定期向行业公布省际间的还款情况,对按时还款的企业给予表彰;对不按时还款或有欺诈行为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直至停产整顿。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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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试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试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技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内从事如下工作的人员:
(一)自然科学研究和社会科学研究;
(二)工业、农业、教育、医疗卫生;
(三)科技管理和生产管理;
(四)其他科技工作。
第三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选工作,从1988年起每两年进行一次,由广东省科技干部局负责组织。
第四条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有良好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一)获得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者;
(二)获得省级、国家部委级科技进步或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者多项省级、国家部委级科技进步或科技成果三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三)获得广东省优秀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一等奖或者两项以上二等奖或三项以上三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四)在医疗卫生工作中,临床诊断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治疗效果良好,并得到省内同行专家承认者;
(五)在中小学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受到国家表彰并发表过有较高科学价值的论文;在中、高等教育工作中连续三年每年开设两门以上课程,所主编教材被采用,获得同行好评,并在全国性学术刊物发表多篇学术价值较高的论文者;
(六)在引进、吸收、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中,解决了重大技术问题,使设备或技术达到或超过省内先进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者;
(七)在研制我省科技发展战略和论证重大建设项目中,提出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建议,经实践证明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者;
(八)在振兴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或帮助老、少、山、边、穷地区脱贫致富或承包、租赁、兴办各种科研生产机构中成绩显著者;
(九)具有科学的管理方法和较高的管理水平,锐意改革,大胆创新,重视人员的培训和产品更新换代,在任期内使本单位连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精神文明建设也取得显著成绩者;
(十)在科学领域的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第五条 多单位或多人合作共同完成的项目,由合作者协商推荐一名主要完成者参加评奖。
第六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选程序:
(一)单位、同行专家、学术团体推荐或本人向单位申请;
(二)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科技干部管理机关;
(三)由省直厅局或市科技干部管理机关组织同行专家或学术团体进行初评;
(四)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评审,提出获奖人员名单;
(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获奖名额每次约一百名。
第八条 成立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委员若干名。
第九条 对获得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者,由省人民政府授予“广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称号,并颁发资金和荣誉证书。
评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从获得“广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称号的人员中产生。
第十条 对获奖者实行一次性奖励:一等奖三千元;二等奖二千元;三等奖一千五百元。
资金从省财政拨给的专款中支付。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者,取消其荣誉称号及待遇,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以利用评选机会诬陷、压制、打击报复他人者,应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科技干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5月30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顾问团工作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顾问团工作制度的通知
闽政办[2004]162号
各设区市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专家咨询制度,省政府决定成立“福建省人民政府顾问团”。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顾问团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制度的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十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顾问团工作制度

  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完善专家咨询制度的精神,省政府决定整合原福建省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顾问团、专家咨询组、法律顾问团、“数字福建”顾问委员会,成立“福建省人民政府顾问团”。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一、顾问团的组建目的

  (一)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加快福建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二)加强与中央国家机关、综合经济部门、政法部门、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新闻机构有关专家的联系,更好地了解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趋势、政策法规研究动态,同时让顾问及各方面更多地了解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听取顾问对福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宣传福建。

  二、顾问团的管理与内设组别

  (一)顾问团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主管,日常联系工作由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信息化顾问组和法律顾问组的具体业务工作由省发改委和省政府法制办负责。

  (二)省政府顾问团下分经济社会发展顾问组、法律顾问组、信息化顾问组。

  三、顾问的聘任与工作内容

  (一)聘请对象

  1.中央国家机关、综合经济部门、政法部门从事政策法规研究的专家,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部分企业的高级研究和管理人员;

  2.中央主要新闻单位的资深记者、编辑;
  
  3.在闽工作的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省内部分知名专家及中青年研究人员。

  (二)顾问任期

  顾问每届任期为3年,可连任。期满后,征求本人同意,并经批准予以续聘。如不再续聘,则聘任关系终止。新一届顾问由省直有关部门提出候选名单,经批准后予以聘任。

  (三)顾问工作内容

  1.向福建省政府提供有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动态以及政策法规咨询;

  2.对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工作不定期提出意见和建议;

  3.承担有关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某些重大课题的研究和论证工作;

  4.为福建省政府法制建设及有关重大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5.宣传报道福建经济社会发展动态及工作情况。

  (四)活动方式

  1.省政府一般每届召开一次咨询大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咨询会;

  2.应邀参加省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举办的专题研讨会、报告会及有关咨询活动;

  3.省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邀请部分顾问来闽考察、调研,征求意见等;

  4.开展有关专题报道、宣传;

  5.日常以信件、电话、电子邮件、选送研究报告等方式参与省政府有关的决策咨询活动。

  (五)顾问待遇

  1.由省政府发给津贴;

  2.为顾问每人赠订1份《福建日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福建年鉴》;

  3.经常性向顾问提供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的信息、资料。

  四、承办单位职责

  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和省发改委、省法制办等有关承办单位要明确分工,密切与顾问的联系,充分发挥顾问们的作用。有关顾问团的重要工作要报省政府办公厅请示省政府领导确定。

  (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的工作:

  1.保持与顾问的日常联系;

  2.负责省政府统一邀请的调研考察、新闻采访活动,以及研讨会、报告会的组织安排工作;

  3.负责将顾问的意见建议汇总反馈,调研成果采编转报省领导;

  4.定期向顾问寄送报刊、材料;

  5.在政务网公布顾问名单和活动信息。

  (二)省发改委、省法制办的工作:

  1.分别负责与信息化顾问组成员和法律顾问组成员的业务联系及相关业务工作的办理,寄送相关材料;

  2.负责整理、采纳顾问的意见、建议。

  (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及设区市需要邀请顾问参加有关咨询活动,可直接与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联系。

  (四)顾问接待工作。

  由省政府统一组织的会议、考察调研、咨询活动等,由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接待。由省直部门或设区市邀请顾问开展活动的,由邀请单位负责接待。

  五、经费

  (一)省政府顾问团日常工作经费由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提出预算,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由省财政拨付,专款专用。

  (二)由省政府举办的专项会议及考察调研活动,由承办单位提出预算,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由省财政拨付。

  (三)部门或设区市邀请顾问开展活动的,费用由邀请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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