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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预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8:35:50  浏览:84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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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预案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


文政发〔2005〕23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预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文山州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文山州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预案

为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预防和除治松材线虫病,确保文山州林业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及国务院、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文山州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应急预案。
本预案所提的松材线虫病是指通过调运疫木及制品远距离传播和通过媒介昆虫携带松材线虫侵染松树,松树感病后40天即可死亡的一种毁灭性病害。我州松林资源丰富,处于全省预防松材线虫病的前沿,松材线虫病一旦传入我州,我州191万亩松林将面临毁灭性的灾害,全州的木材及其制品的交易将受限制,这将严重影响全州经济的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本预案规定,做好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技术等储备,按年度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松材线虫病发生时,各级人民政府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遵循“防止病原扩散到无病区;在病区内进行防治,最大限度地降低树木死亡率”的防治原则,做到统一指挥,协调配合。积极采取划定疫区、隔离区、预防区和控制疫情传播蔓延等紧急措施,尽快尽早地控制和扑灭疫情。
一、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
(一)组织机构
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分部门负责。州、县、乡三级成立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级政府主管领导担任,发改委、林业、财政、交通、邮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武警、公安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根据疫情发生、发展趋势,组织召开定期和不定期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的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和作出重大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疫情信息的收集、统计、上报等日常工作。各级领导小组在上级领导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指挥组织本地区的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
(二)部门职责
林业部门职责:负责做好日常的检疫和监测预报工作,随时掌握疫情动态,积极开展松材线虫病的预防和除治工作,调集森防检疫和防治技术人员开展疫情调查和控制工作。一旦发现松材线虫病,要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的评估,并划定疫区、重点预防区和预防区,提出封锁建议,组织对疫区内的松树进行清除病源、疫木处理、防治媒介昆虫或病原线虫等工作。疫区内的所有松树一律不准运出疫区。对重点预防区和预防区内的松树及其产品生产、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建立紧急防治松材线虫病物资储备库,储备农药、器械等;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组织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发改委职责:负责安排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计划。
财政部门职责:负责所需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
交通运输部门职责:负责运输车辆的调集,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严禁运输、携带疫木。
邮政部门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好疫区的邮寄工作,防止疫木制品通过邮寄方式流出疫区。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职责:负责出入境松木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并及时向当地执行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武警、公安等部门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的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二、预防措施
在日常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并落实各项措施,防止疫情的传入、发生和蔓延。在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检疫和监测工作,每年认真做好两次松材线虫病普查工作,掌握疫情动态,做好应急准备,积极有效开展松材线虫病的监测和预防工作,使辖区内松林处于安全保护状态,保护好辖区内的森林资源。
周边地区或国家一旦发生疫情,相邻各县人民政府要立即采取防范措施,于交通路口设置卡点,禁止疫区松科植物及其产品进入我州境内,对过往车辆、人员进行严格检查,同时建立重点预防区,对向内纵深10公里的松林进行紧急喷药,防止媒介昆虫松褐天牛携带病原线虫传入我州。
三、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松树松针叶陆续变为黄绿、黄褐、红褐色,整株迅速萎蔫、枯死, 并且松树针叶在颜色变化过程内不脱落,木质部有蓝变现象(树干横截面呈放射状蓝色条纹或全部变蓝)等情况后,应及时向当地林业检疫机构报告,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派检疫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松材线虫病的,应在3天内将情况逐级报到省级林业检疫机构。经确认后,应立即报同级人民政府,并在一周内报国家林业局。
四、疫情确认
松材线虫病疫情严格按程序认定:
 (一)林业检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中、高等技术专业职称的检疫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检疫,得出初步检疫结果;
(二)对怀疑为松材线虫病疫情的,及时采集样本送省级林业检疫机构实验室进行进一步检疫,可确认为疑似松材线虫病;
(三)对疑似松材线虫病,由省级林业检疫机构派专人送国家林业局指定的实验室做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四)疫情的最终确诊和公布权在国家林业局。
五、预案启动
发生松材线虫病疫情时,州级领导小组启动州级预案,按规定上报疫情,严格执行国家指挥机构的工作方案,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尽快扑灭疫情。同时,县级人民政府指挥机构启动县级预案,派员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疫情控制工作方案报州级领导小组。州级领导小组召集会议,决定启动预案和工作方案,县级组织落实和实施。
当松材线虫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最后对松林进行处理后,经过相应观察期,无新疫情发生,解除封锁后,预案结束。
 六、控制除治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辖区内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划定封锁范围,发布封锁令,清除病源、处理疫木、彻底消毒,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分析疫源
根据对疫区的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松材线虫病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松材及其产品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二)划定疫区、重点预防区、预防区划定疫区、重点预防区、预防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
1.将辖区内松林感染松材线虫病的县划为疫区;
2.将辖区内松林资源比较丰富,有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县划为重点预防区;
3.其它有松林资源的县划为预防区。
(三)采取的措施
遵循“防止病原扩散到无病区;在病区内进行防治,最大限度地降低树木死亡率”的防治原则,在发生松材线虫病疫区,采取果断措施,进行检疫封锁和有效除治。对采伐的山场、疫木运输、加工利用三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管和除害处理,彻底杜绝病死树及采伐剩余物流失,严防松材线虫病疫情扩散蔓延。
1.严格检疫封锁
在疫情发生区通往外地的所有道路上设立临时检疫检查点,杜绝所有的松属木材、枝桠等流往外界。
2.组建专业采伐、除害清理队伍
对发病的松林组织专业队伍对病死松木进行统一采伐和采伐山场的除害清理,并进行采伐机械使用、药物使用、除害清理等相关技能的培训。为保证采伐和除害处理的质量,培训工作骋请上级森防检疫单位专家作指导。
3.彻底清除病源
(1)单株伐除:对单株发生的疫情,采取单株伐除病木,并对其周围怀疑感染的松树作选择性伐除。
(2)小片皆伐:对疫点相对孤立,发病面积小,病死树数量较少的,采取小片皆伐,坚决清除,不留隐患。
(3)连片皆伐:对大面积发生,病死树数量大、死树率达10%以上的,实施全面皆伐。砍伐时先从外围开始,然后向核心区推进,逐步压缩疫点面积,最终全部清除。
4.采伐山场除害及疫木的处理与利用
(1)就地烧毁:一般无利用价值的病疫木,伐后就地选好地点,集中烧毁。
(2)伐桩处理:对砍伐的伐桩要采用柴油乳剂、天牛毙或其它杀线虫、杀天牛药物喷洒,消除病源和媒介昆虫。
(3)枝条处理:彻底清理采伐山场,所有的砍伐木的枝条及剩余物,一律在山场就近集中烧毁。
(4)对发生病害外围的松林,利用松材线虫病早期诊断技术进行监测。
(5)药物熏蒸、热烘、旋切等变性处理:为减少林农损失,推进疫木安全利用,对确有利用价值的木材可在采伐迹地就地进行药物熏蒸,或统一由专车指定专人押运至本州除害处理场、人造板厂统一进行相应除害处理,到厂后要严格疫木的管理,确定专人看管,坚决杜绝疫木流失,处理合格后的松材只能在本地使用。
5.采伐迹地更新
染病松林采伐后,对采伐迹地及时进行更新造林,造林树种可结合旅游、生态保护、水土保持进行选择。
(1)对成片皆伐迹地可因地制宜营造水土保持林、经济林、竹林等。
(2)单株采伐或零星小块皆伐的以及不适宜造林的零星小地块,实行补植、封山育林等措施。
(四)重点预防区、预防区应采取的措施
1.建立监测点,认真做好每年春秋两次松材线虫病的普查工作,掌握疫情动态,实行全面监测,杜绝松材线虫病传入。
2.认真开展对传媒昆虫松墨天牛进行诱杀,减少传播途径,对辖区内的松树进行喷药预防。
3.严格执行检疫,对调入辖区的松科植物及其产品进行严格复检,杜绝松材线虫病的传入。
(五)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松科植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相应的观察期(一般为50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林业检疫机构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当地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六)处理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七、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州、县两级松材线虫病防治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松材线虫病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的区域。
1.州级重点储备防治用药、防治器械、封锁设施和设备。
2.松林面积较大的县、乡也要根据需要做好有关物品的储备。
(二)资金保障
松材线虫病防治应急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除治由国家给予合理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三)人员保障
1.州级设立松材线虫病鉴定专家组,专家组负责松材线虫病疫情现场鉴定、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建议;
2.各级人民政府要组建松材线虫病防治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本级领导小组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的各项工作。应急处理预备队下设封锁组、宣传发动组、除治组、预防组、治安组、后勤保障组,各组组成及职能分工如下:
封锁组:由林业、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负责疫区疫木的封锁。
宣传发动组:由政府、发改委、财政、公安、林业等部门组成,负责群众宣传和动员说服工作。
除治组:由政府、林业、公安、武警、交通、民政等部门组成,负责疫区内松材线虫病病源的除治、销毁、深埋等无害化处理工作。
预防组:由邮政、交通、林业等部门组成,负责隔离区和预防区内的松林监测和预防消毒工作。
治安组:由政府、公安、武警、林业等部门组成,负责各项工作的安全保护,维护疫区社会治安稳定。
后勤保障组:由政府、发改委、财政、交通、民政、林业等部门组成,负责应急物资的调供,处理善后事宜。
八、其他事项
(一)县级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地区的松材线虫病防治预案。
(二)从事松科植物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采取的各项措施。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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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性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王克先


[内容提要] 现代社会,人们认为自己是身体的主人,成年男女自愿发生性行为,纯粹是个人的私事。婚外性行为已是普遍现象,影响了主流道德观念,冲击了既有的社会秩序,还可能诱发(或本身就是)违法犯罪。现实中婚外性行为五花八门形式多样,我国对一般婚外性行为、一般人的婚外性行为主要依靠道德调整和个人自律,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婚外性行为或者特殊人群的婚外性行为由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来调整,这种格局从总体上看是合理的,但对某些婚外性行为的处理显得过于严厉,法律可以对其采取更为宽容的态度。

[关键词] 婚外性行为;类型;法律后果


一、引言。

  人类社会进入了一夫一妻后,人的喜新厌旧、见异思迁的自然属性并未消失。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外性行为非但没有被遏制,反而变得越来越普遍。到了现代,人们的观念有了很大的改变,人们认为,人是自己的主人,如何处置、使用自己的身体与他人无关,成年男女自愿发生性行为,纯粹是个人的私事。
性科学将人类性行为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核心性性行为,即两性性行为:二是边缘性性行为;三是类性行为。本文所称的婚外性行为属于核心性性行为,是指男女婚外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落脚点,一异性,二婚外,三自愿,四不排除金钱,如通奸、“包二奶”、“找情人”、卖淫嫖娼等以及时尚的“一夜情”、换偶、3P等等。但自愿不等于不会触犯法律,故本文的婚外性行为还包括因婚外性行为引发或本身就是的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
  婚外性行为历史悠久,可以说是婚姻这一形式的伴生物,社会对其评价却有一个演变过程。如我国唐代并不视婚外性行为为越轨,很多人视其为一种风尚,宋以后婚外性行为被视为异端而加以禁止,如婚外男女性交被称为“通奸”、“私通”,施以重刑。长期来对性的压抑十分严重,在距今不远的特殊年代,性更是不敢涉及的字眼,只要接触到性字,就是作风问题,就是道德败坏。从这一意义上说,对婚外性行为的宽容,表明了社会的进步。
  1980《婚姻法》和1980年开始提倡和推行的独生子女政策,客观上推动了中国人性观念的巨变。1980《婚姻法》规定了准许离婚的条件:感情确已破裂。大家认识到:爱情是婚姻的灵魂,爱情应置于婚姻之上,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独生子女政策则确认了这样一个事实:人们过性生活,不再仅仅是为了生儿育女,而且不允许仅仅为了生儿育女。
  避孕技术实现了性与生育的分离,人们不再有意外怀孕和生育的压力,可以轻松地享受性所带来的快乐。交通工具的发达,网络和移动通信的普及,更是给婚外性行为大开方便之门。
  从有关资料反映,我国的婚外性行为已是很普遍的现象。这从网络流传的搞笑而真实的“全国二奶大奖赛2008年春季九项冠军”可见一斑:
1、数量奖:原江苏省建设厅长徐其耀,情妇146位;
2、素质奖:原重庆市委宣传部长张宗海,常年在五星级酒店包养漂亮未婚本科女大学生17人;
3、学术奖:原海南省纺织局长李庆善,每次做爱后撰写性爱日记、采集女人身上毛发,共写下性爱日记95本,采集情人身上的某某标本236份;
4、青春奖:原四川乐山市长李玉书,20个情人年龄都在16~18岁,其中有中专生,也有大学生;
5、管理奖:原安徽省宣城市委书记杨枫,用MBA知识管理使用77个情人;
6、挥金奖:原深圳市沙井银行行长邓宝驹,仅"五奶小青"一人,800天就花了1840
万元,平均每天23万元,每小时1000元;
7、团结奖:原福建省周宁县委书记林龙飞,为其22名情人共办群芳宴,并设30万元的佳丽奖;
8、和谐奖:原海南省临高市城管大队长邓善红,有6个情人,生6个孩子。
9、干劲奖:原湖南省通信局局长曾国华,向自己的5位情妇写下保证书,60岁前与每个情人每周过性生活三次。
  2007年底,胡紫微在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改名为奥运频道的新闻发布会现场抖出丈夫张斌正在发生婚外情。而“艳照门”事件,除了涉黄,换个角度看是一起典型的多性伴婚外性行为事件。
  《新世纪周刊》2008年中国人情爱状况调查的第二部分,对于多性伴的网络调查显示,在生活中有4个以上性伴侣的占受调查总人数的28.11%,2个、3个的分别占10%多。今年4月“首届北京国际优生优育计生用品展览会”上,著名性学家马晓年教授发布了《中国女性性福指数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的一项结果显示,29.1%的女性有2-3个性伙伴,9.1%的有3个以上性伙伴。也就是说,约有40%的人有出轨或者婚外性行为。
  从客观上看,婚外性行为确实影响了人们的主流道德观念,冲击了既有的社会秩序,还可能诱发(或本身就是)违法犯罪。可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国家、社会、公众对婚外性行为越来越宽容,对一般的婚外性行为、一般人的婚外性行为主要依靠道德调整和个人自律,只有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婚外性行为或者特殊人群的婚外性行为才由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来调整和规范。

二、人们对婚外性行为的称谓。
  现实中婚外性行为五花八门形式多样,人们对婚外性行为没有统一的称呼,且大多不是法律概念。现概括、罗列如下:
1、情人、一夜情
  情人一般是指一方或双方有配偶,婚姻之外有性行为的男女。情人的本质在于他们之间不是性与金钱、财物的交换,不以婚姻为指向。有的把工作上是助手的情人称之“小密”。
男女只是一夜(次)或数夜(次)发生性行为,不存在钱和性交易的称之“一夜情”。
2、外遇
  外遇,顾名思义就是指与配偶以外的人发生性行为。外遇又被称为出轨、婚外情、婚外恋,男性外遇被称为偷腥族,女性称为出墙族。
3、婚外恋
  婚外恋,一般泛指婚姻以外的男女恋情、两性关系。
4、偷情
  偷情大多数是以性为结合的基础,互有好感,但没有很深的感情或爱情。偷情方式主要是一夜(次)情、几夜(次)情,之后好聚好散。但也有人会将偷情发展成为长期的婚外恋,因此人们往往将偷情混同为婚外恋。
5、第三者
  第三者,是指与有配偶者有两性关系,也可能是没有两性关系而有亲密情感的人。
  典型的第三者应当是指希望与某一有配偶的异性结婚或导致对方原有婚姻关系破裂的人。
6、通奸,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己有配偶的人之间自愿暗中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
7、同居,是指男女长期或暂时共同居住生活,包括性的结合。
  同居分为二种情形: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是指无配偶的男女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

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和使用防空地下室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委员会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人防委员会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委员会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人防委员会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文件
〔97〕国机防委字第03号
 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和使用防空地下室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依法履行中央国家机关(含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防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对中央在京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使用防空地下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现将《中央在京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和使用防空地下室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主题词:人防 工程管理 通知

附件:中央在京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和使用防空地下室暂行管理办法





中央在京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和使用防空地下室暂行管理办法





为加强中央在京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和使用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二十二条等条款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央在京单位是指中直机关、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直属在京单位。

  第二条、中直、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直、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分别是中直、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和使用防空地下室工作的主管部门。中直、国家机关各部门人防办公室在上级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防空地下室建设和使用的审核、上报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央在京单位,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或成街、成片改造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必须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的通知([85]城防字第464号)规定的标准,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 防空地下室的规划、设计要在满足战时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平时用途,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努力为机关建设服务,为人民的生产生活服务。

  第五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资金,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纳入基建计划,不得挪用。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因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要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平均造价,将资金分别交中直、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三年内如建设单位需要补建防空地下室的,中直、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应将资金返还建设单位。超过三年由中直、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统一安排用于中直、国家机关的公用人防工程建设。

  第六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其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在征求本部门人防办公室意见,报中直、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审核后,建设单位方可连同地面建筑设计及该项目的有关资料直接报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第七条、 防空地下室施工过程中,中直、国家机关各级人防部门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八条、 新建的防空地下室竣工时,建设单位应提请所在部门人防办公室验收,再报中直、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验收合格后,方可提请城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工程质量核定。

  第九条、 防空地下室的工程质量经城市质量监督部门核定合格后,其竣工图纸资料交中直、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及中直、国家机关各部门人防办公室存档。

  第十条、 中央在京单位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由中直、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归口管理。工程建设单位,应搞好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十一条、开发利用防空地下室,必须报本部门人防办公室审核后,再报中直、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审批,并向中直、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上交人防工程使用费。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中直、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中央在京单位的计划、财务、保卫、基建、房管等部门应积极协助人防部门开展工作,支持人防部门依法履行对防空地下室建设和使用的管理职责,共同搞好本单位的结建人防工作。

  第十三条、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中直、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或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文件规定,自行废止。本办法由中直、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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