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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黄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58:27  浏览:96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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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黄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决议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黄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决议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开展《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使黄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是有效的、符合实际的。在黄山风景区的资源保护方面,重点景区的资源保护措施得力,成效显著;在黄山风景区资源开发利用方面,景区尤其是重点景区的开发利用规范、合理。黄山先后获得“卫生山”、“安全山”、“文明山”称号,联合国也授予了国际荣誉奖。

  为了确保《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进一步做好黄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特作如下决议:

  1、要加大对《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力度。省人民政府应责成省有关部门加强对《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和黄山保护、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的舆论宣传。黄山市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特别是相邻的区县乡人民政府应大力宣传《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爱护黄山、保护黄山的责任意识和荣誉感。

  2、黄山市人民政府应尽快出台实施《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行政措施。要抓紧协调好有关方面的关系,明确界定风景区及外围保护带的范围和具体位置。在风景区、保护带内的各单位都有责任按《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来保护黄山。要进一步加强对松材线虫病害的防治工作,确保黄山风景资源安全。行政处罚权的委托问题,黄山市人民政府应当抓紧协调解决,确保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行政执法权全面到位。

  3、要依法加大执法力度,规范管理行为,严格管理程序。黄山市人民政府和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要依照《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制止龙源、凤凰源、翡翠谷、石门峡等地的新建项目,对过去已经开发的要进行清理,查明情况,妥善处理。在划定的风景区内要绝对杜绝任意开发。

  4、黄山市、区、县特别是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均要妥善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按照“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做好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中的各项工作。

  5、黄山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确保《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

  6、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要进一步全面履行《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严格抓好管理工作。以一流的景色、一流的生态环境、一流的管理、一流的服务、一流的效益的旅游区面目呈现给全国人民和全世界人民,为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生活的提高做出特殊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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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行2001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


关于进行2001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住房[2001]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研究,2001年继续进行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请各地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工作管理部门按照要求做好充分准备,组织好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2001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问由各地自行确定。考试报名申请表(附件一)按照数据库格式及说明(附件二)的要求建成数据库,并将数据库软盘和报考名单及试卷预定单(附件三)于2001年7月31日前报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邮编:100835。

  二、考试时间:

  10月13日上午 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下午 14:00-16: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自备计算器)

  10月14日上午 9:00-11:30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自备计算器)

      下午 14:00-16:3O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自备计算器)

  三、试卷交接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试卷由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指派专人,按照试卷预定单填报的数量和交接地点送达各地,送达时间为10月10日之前。

  四、报考条件

  按照《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第八条的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八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五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六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四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四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三年;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二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六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五、考试范围

  2001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除《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增加“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内容外,其它科目考试范围不变。

  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查阅修订后的《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六、考试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的规定,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

  1、考试费:每人每科60元,合计240元。考试费的30%留各地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使用,70%上交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银行帐户为:

  开户名称: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公主坟支行翠微路分理处

  帐  号:836-2015014416

  2、组织报名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七、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专业人员,也可按照建房[1995]147号文件规定,报名参加考试。

  各地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好2001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阅卷办法另行通知。

  附件:1、2001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2、数据库格式及说明

     3、2001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试卷预定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人  事  部   办 公 厅
二○○一年三月九日


--------------------------------------------------------------------------------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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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秘书处 2001年3月14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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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01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国籍(或港
澳台地区) 照



学历   专业
职务   毕业
时间  
所学
专业
类别   专业
工作
年限   身份证号
(护照号) 
工作
单位   单位
性质
通讯
地址   联系电话       
邮  编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数据库格式及说明

  2001年房地产估价考试采用Dbase或Excel数据库,数据库包含:准考证号、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学历、年龄、职称、工作单位、通讯地址、邮编、电话等11个数据项。准考证号为字符型,字节数为11位,前两位采用行政区代码中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代码(见下表),第三、四位为年份代码(2001年代码为“01”),后7位由各地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安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代码表

省份 代码 省份 代码 省份 代码 省份 代码
北京 11 上海 31 湖北 42 云南 53
天津 12 江苏 32 湖南 43 西藏 54
河北 13 浙江 33 广东 44 陕西 61
山西 14 安徽 34 广西 45 甘肃 62
内蒙 15 福建 35 海南 46 青海 63
辽宁 21 江西 36 重庆 50 宁夏 64
吉林 22 山东 37 四川 51 新疆 65
黑龙江 23 河南 41 贵州 52 新疆兵团 66

 

附件3:

2001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试卷预订单

试卷名称 报考人数 考点数 考场数 30份袋 25份袋 5份袋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交接地点   联系电话  
交接人   送达时间  

单位(盖章):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协管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台州市财政部


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协管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台财发〔2005〕53号

  
市级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与各采购单位的联系与沟通,明确工作职责,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我们制订了《台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协管员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通过实行

政府采购协管员制度,进一步建立完善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实行政府采购的内部统一管理,确保《政府采购法》在我市的顺利实施。

二、根据预算管理权限和财政财务管理要求,市级主管

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机构应当具体承担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协管员原则上从市级主管部门财务管理机构的在职人员中产生。市级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工作制度规定的政府采购协管员条件、产生办法确定本部门政府采购协管员。

三、政府采购协管员必须填写《台州市政府采购协管员

基本情况表》,并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查,单位领导签署意见且加盖公章后,于 10月21日前报送台州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四、政府采购协管员要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

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法律法规及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台财发〔2005〕48号)的规定,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要按照本工作制度,切实履行自身职责,遵守工作纪律,努力推进本部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联系。

二OO五年十月九日





抄送:省财政厅,省采购办,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台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协管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与各采购单位的联系与沟通,明确工作职责,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政府采购协管员是指由市级主管部门确定,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备案登记,具体负责本部门(包括下属单位,下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 政府采购协管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循私情;

(二)热爱政府采购工作,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掌握市级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等基本知识;

(四)具有胜任从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经验和能力。

第四条 政府采购协管员原则上应从市级主管部门财

务管理机构的在职工作人员中产生,具体人数由各部门根据本部门政府采购业务量大小确定,一般控制在1至2名。政府采购协管员按下列程序产生:

(一)政府采购协管员由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推荐提出,并由本人填写《台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协管员基本情况表》,经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采购办;

(二)市采购办根据各部门报送的《台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协管员基本情况表》进行审查并备案登记;

(三)市采购办将政府采购协管员名单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布。

第五条 政府采购协管员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时,由其单位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将递补人选报市采购办备案登记。

政府采购协管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宜履行职责的,市采购办应建议其所在单位更换政府采购协管员人选。

第六条 政府采购协管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审查本部门(包括下属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对《台州市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签署意见;

(二)了解全市及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安排和部署,听取工作情况通报;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文件和相关资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培训、调研和业务交流活动;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本部门政府采购活动,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协助做好本部门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六)对我市和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政府采购协管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负责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在本部门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并对本部门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拟定本部门的政府采购制度。

(二)办理本部门政府采购事项及相关资料的报送、报批,包括采购预算的编制、汇审,汇总、报送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采购类型、采购方式变更报批,采购文件和合同的备案等工作;

(三)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部门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并将招标(谈判)文件、采购合同和采购结果等有关资料及时报送市采购办备案;

(四)及时汇审、上报本部门的政府采购统计报表,并对有关数据信息进行分析、报告;

(五)负责与市采购办、市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协助市采购办做好政府采购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政府采购协管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廉洁奉公、依法办事;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规定,做到行为规范,办事公正;

(三)严守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纪律,不对外透露评标、谈判等情况;

(四)不得以政府采购协管员的名义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

(五)其他应遵守的工作纪律。  

第九条 市财政局将会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对各部门设立政府采购协管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对工作出色、成绩突出的政府采购协管员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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