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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4:03:45  浏览:85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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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做好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包括成都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成都市专利奖,以下分别简称杰出贡献奖、进步奖、专利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授予对象)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本市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及通过科学技术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
  在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及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四条(管理机构)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本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及指导。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组织工作。
  第二章评审标准及授奖条件
  第五条(杰出贡献奖评审标准)
  杰出贡献奖评审标准是:
  (一)候选人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研究取得了重大成果,引起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及社会发展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二)候选人在科技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式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在本市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工业类实现年新增税收1000万元以上,农业类实现年新增产值2亿元以上)。
  第六条(杰出贡献奖授奖条件)
  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
  (二)从事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工作,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
  (三)候选人无专利或成果权属争议;
  (四)候选人无犯罪行为记录。
  第七条(进步奖评审标准)
  进步奖评审标准是:
  (一)在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生物品种、系统、工程及推广应用。其中,推广应用是指引进高新技术成果在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或在推广应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
  (二)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及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及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应用推广;
  (三)在科技、经济、知识产权等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具有创造性、实用性,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及管理现代化产生重大作用。
  第八条(进步奖授奖条件)
  进步奖候选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候选人是该研究成果的部份或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二)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及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及人员等条件,对项目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及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九条(进步奖授奖等级)
  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项目的总体水平及应用效果进行综合评定:
  (一)技术开发项目。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很高,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2.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3.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4.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成果已转化,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普遍应用,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及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2.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及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3.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及社会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4.在技术上及方法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已在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及社会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软科学研究项目。
  1.总体研究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取得了重大创新,对推动本市的科技、社会、经济发展有特别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总体研究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推动本市的科技、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总体研究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对推动本市的科技、社会、经济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条(专利奖评审标准及授奖等级)
  专利奖授奖等级根据该专利的创造性、技术难度及实施效果等进行综合评定:
  (一)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原创性强,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及创新有突出的作用,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金奖;
  (二)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原创性较强,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及创新有显著的作用,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银奖;
  (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有一定原创性,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及创新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优秀奖。
  第十一条(专利奖候选项目及候选人评选条件)
  专利奖候选项目及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的有效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二)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撤销专利权的请求及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的专利;
  (三)专利权人应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单位及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正式户口的个人(包括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居民);
  (四)申报时应以一项专利为申报内容,不能将某一系统、某一设备组合起来申报。
  第三章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评审机构组成)
  奖励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奖励委员会下设成都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成都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委员20人左右,由科技、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及行政部门的领导组成。
  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各设主任委员1人,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分别设副主任2人,由专家学者担任;分别设委员20人左右,由科技、经济、专利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及行政部门的领导组成。
  第十三条(评审机构职责)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奖励的日常工作。
  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杰出贡献奖的评选及评审。
  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专利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及听取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专利奖金奖候选项目完成人、单位的答辩;审议进步奖二等奖、三等奖及专利奖银奖、优秀奖有关情况;
  (二)审定进步奖、专利奖拟奖项目、单位、人员及评奖等级建议名单。
  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对评奖项目进行分组评审,并提出初审建议。专业评审组的成员实行资格聘任制,一年一聘。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当年全市申报奖励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聘请专业评审组成员,其资格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保密要求)
  奖励委员会所有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对候选人及候选单位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推荐及申报
  第十五条(推荐单位)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区(市)县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专利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级有关部门;
  (三)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省以上在蓉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四)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还可以由3名以上同一行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国务院津贴的专家或学科带头人联名推荐。
  第十六条(申报材料)
  申报者应填写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申报材料应完整、真实、可靠,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的,申报时应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一)申报杰出贡献奖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成都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推荐书》;
  2.科技成果评价证明(如评审验收证书、专利授权证书、行业准入证明等);
  3.应用证明;
  4.其他有关材料。
  (二)申报进步奖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
  2.科技成果评价证明(评审验收证书、专利授权证书、行业准入证明等)及科技成果登记证明;
  3.应用证明;
  4.其他有关材料(查新报告、研制报告等)。
  (三)申报专利奖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成都市专利奖推荐书》;
  2.专利公告文件,其中实用新型专利还应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新颖性检索报告;
  3.奖励申报当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薄副本;
  4.该项专利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
  5.专利权人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单位为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行业准入证明等。
  第十七条(推荐限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及产品等必须取得许可证,在取得许可证之前不得推荐参加成都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已获得省以上科学技术奖、专利奖的项目及个人一般不再参加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评选。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一项推广应用的项目不受此限制。
  第五章评审
  第十八条(材料审查)
  申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之申报者,自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材料,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相应的评选委员会或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十九条(候选者公告)
  经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或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审定的获奖候选者,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求异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按保密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评审表决规则)
  杰出贡献奖、进步奖及专利奖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杰出贡献奖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效益审查,专家委员会现场考察,对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提交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投票表决,到会委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结果以到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为有效;
  (二)进步奖及专利奖的初评由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由记名计分排队方式产生初评结果;
  (三)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审定,到会委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评审委员会在听取初评推荐为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以及专利金奖候选项目主研人员的汇报及答辩后,由评审委员会现场考察组介绍情况,到会评委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以到会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奖励报批)
  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或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参评项目做出认定结论,提出获奖项目、单位、人选及奖励等级的建议,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评审回避)
  奖励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申报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原则上不得作为评选、评审委员及评审专业组专家参加评审工作。如确有需要,当评审到该评委的项目时,该评审委员应当回避,该评委不计入投票总数。
  第六章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异议受理)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自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30日内,提供签署真实姓名、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四条(异议调查协调)
  异议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协助,必要时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委员或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有配合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异议的调查、核实的义务。
  对征得的异议,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专业组及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或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复议。
  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项目的异议,由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异议处理期限)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及推荐单位、推荐人。异议自成都市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授奖;自公布之日起60日之后至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授奖;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在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可以重新推荐评奖。
  第七章授奖
  第二十六条(奖励等级及限额)
  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不分等级。
  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00项,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其中特等奖不超过1项,一等奖不超过10项,二等奖以上不超过40项。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及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特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2名,单位不超过15个;
  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名,单位不超过12个;
  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名,单位不超过8个;
  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5名,单位不超过5个。
  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60项,分为金奖、银奖、优秀奖,其中金奖不超过5项,银奖以上不超过20项。专利奖获奖单位及个人为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及发明人。
  第二十七条(证书及经费)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及奖金。
  杰出贡献奖奖金数额为50万元。
  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10万元;一等奖6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专利奖奖金数额分别为金奖6万元;银奖3万元;优秀奖1万元。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评选、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按每年10万元拨给。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是市政府授予单位或个人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八条(奖金发放)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如数发给获奖人员及参加者,不得挪作他用,其中获奖人员的奖励额度不低于80%。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解释机关)
  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8月16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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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境内居民因私出境兑付外汇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印发《境内居民因私出境兑付外汇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4年3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关于“个人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由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按有关规定兑付”的规定,现授权中国银行负责个人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的兑付,并按“境内居民因私出境兑付外汇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手续。
同时授权中国银行负责外国驻华使领馆收取的签证费、认证费的兑付工作。
应聘在境内机构工作的外国专家领取人民币工资、生活费和离职补贴费后需兑换的用汇,外国专家局和我局将另行通知。

附件:境内居民因私出境兑付外汇的有关规定
为便利批准因私出境的境内居民用汇,特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境内居民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
二、本规定所称授权银行系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的中国银行。
三、境内居民因私出境探亲、定居、赴台湾、港澳地区会亲、自费留学、自费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用汇,凭有关出境批件,向当地授权银行,按当天挂牌汇率兑换。
境内居民因私出境(凭公安部门核发的护照)申请兑换外汇,须向授权银行提交下列证件:
(一)本人工作单位(无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购汇证明;
(二)已办妥前往国家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和出境登记卡;
(三)前往港澳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
(四)定居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提供注有“侨”字的外国人居留证和注有返回签证的护照或外国人出入境证;
(五)出境定居者同时还须出示前往国家(或地区)居住证;
(六)出境朝觐人员须提供省级宗教事务管理局的批件和公安部门核发已办理签证的护照。
四、兑付外汇的标准:
(一)出境探亲
零用费兑付标准:
1.去澳门20美元;
2.去香港40美元;
3.去香港、澳门以外的地区或国家60美元。
(二)出境定居:
1.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退职金、抚恤金的人民币金额,可全部兑付外汇,其中离职金不足兑付200美元的,可兑付200美元;
2.在境外定居后,其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退职金、抚恤金凭境外定居证明和有效的生存证明每半年可兑付一次外汇;
3.无工资收入的境内居民可兑付200美元。
(三)出境留学:
自费出境留学,其零用费比照出境探亲的标准兑付外汇。
(四)台属探亲、会亲:
1.赴台湾探亲兑付400美元;
2.赴港、澳地区会亲兑付150美元。
(五)自费朝觐人员:
自费朝觐人员可一次性兑付750美元。
(六)因其他需要兑付外汇:
1.境内居民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作学术报告、被聘任教等,如邀请方不负担旅途零用费,可凭邀请函、电,工作单位证明及出境批件,按出境探亲零用费标准购汇;
2.境内居民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按其组织规定标准购汇;
3.境内居民个人从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医疗用具等特殊用汇,须凭县或市级医院证明和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街道办事处或乡以上人民政府开据的证明),在200美元(含200美元)以内,由授权银行直接办理兑付。
五、授权银行应严格按规定兑付外汇,对违反本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或按《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予以处罚。
六、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七、本规定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济民发〔2007〕45号


各区民政局、房管局、劳动保障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公安分局:
  为做好我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核实和认定等工作,根据《济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和《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济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济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济南市公安局
                                   二OO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济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和完善城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确保低收入家庭认定过程公开、公正、公平,根据《济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六区范围。
  第三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实际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家庭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四条 家庭低收入标准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街道(乡镇)和区民政局进行审核认定,申请人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由实际居住地社区、街道(乡镇)和区民政局进行审核认定。
  第六条 家庭成员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扣除交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和其他经常性收入的上一年实际发生的人均收入。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无论收入是补发还是实发,只要在调查期得到的都应如实计算。主要包括:(一)工薪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以及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二)经营净收入:指个体、私营业主等在工商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等,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收入。(三)其他经常性收入1、财产性收入:
  主要包括:
  ①投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
  ②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将家庭拥有的产权房屋、车辆、土地等资产出租产生的收入。
  ③知识产权收入。自己创作、发明或者参与创作、发明、并归个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带来的收入,专利人将专利权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使用其专利所得的个人收入和非专利技术所有者将非专利技术有偿地提供、转让他人所取得的个人收入。
  ④其他财产性收入,指除上述之外的财产产生的收入。2、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赡养费、抚(扶)养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以及经认定应计入收入的其他收入。
  3、出售财物收入:主要包括出售住房收入、因建设征地农转非等原因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房屋货币补偿收入和出售其他物品收入。
  4、借贷收入:主要包括提取储蓄存款、收回借出款、收回储蓄性保险本金、兑售有价证券、收回投资本金、其他借贷收入等。
  5、经认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七条 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2、政府颁发的对特别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补贴金等;
  3、区(市)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4、工伤人员的护理费;
  5、因公(工)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6、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7、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8、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9、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10、经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八条 对工薪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对在职职工收入的核定,由职工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经单位盖章认定。对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在职职工,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对兼职性收入等其他劳动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区街根据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评估确定。其中,属于在市场、商店、早市、夜市等商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管理部门出具从事经营活动人员收入情况证明,证明其收入情况;市场部门不能证明其收入的,由个人诚信申报,区街根据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评估确定。
  第九条 对经营净收入,由个体经营、私营企业者诚信申报,区街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条 对财产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区街调查评估确定。(二)知识产权收入、出租房屋等资产的收入,按照租赁等合同核定收入,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区街评估确定。
  第十一条 对转移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离退休金。凭本人离退休金领取存折予以认定。(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凭本人《失业证》予以认定。(三)遗属补助费。凭单位开具的遗属补助费证明等予以认定。(四)赔偿收入。凭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证明文件予以认定。(五)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凭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以及发放证明资料等予以认定。
  (六)赡养费和扶(抚)养费。赡养费和扶(抚)养费按照有关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按照被赡养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后的50%,再除以被赡养人数计算。扶(抚)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扶(抚)养人的,最高不超过给付方收入的50%。法定赡养、扶(抚)养义务人属低保对象的,不计算其应付赡养、扶(抚)养费。
  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和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应尽义务等,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原系本地非农业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大中专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七)提取住房公积金。凭公积金查询存折予以认定。
  (八)接受馈赠收入。由被调查人诚信申报,区街进行评估认定。
  (九)继承收入。继承房产不列入收入,除此外的其他继承收入由申请人诚信申报,区街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 对出售财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出售财产收入的调查期限不受一年限制。
  (二)一个家庭占多项出售财产收入项目的,应合并计算;其支出项目不能重复扣减,并由申请家庭进行支出举证,不能举证的视同没有支出;其收入剩余部分应进行分摊。
  第十三条 对借贷收入,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区街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 家庭成员拥有的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区街调查评估确定。调查评估期及分摊按照出售财产性收入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程序:
  (一)由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未设立社区的地方,可直接向街道(乡镇)申请。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供如下材料:书面申请报告、身份类证件及复印件、收入类证明、婚姻状况类证明、家庭成员属性材料证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二)社区受街道(乡镇)委托,对每位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时间不少于5日。无异议的,填写《济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街道(乡镇)。(三)街道(乡镇)对证明材料要认真审核,并将申请名单再次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由街道(乡镇)在《济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上出具意见。群众有异议的,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本人。(四)区民政局对经街道(乡镇)上报的低收入家庭进行审批。审批管理机关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申请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
  第十六条 街道(乡镇)和社区可根据情况成立低收入家庭调查评估小组,负责对申请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对低收入家庭资格进行评估认定,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调查评估小组由5-7人组成。
  第十七条 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应主动接受并配合街道、社区等部门的调查,主动到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及时申请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及时送交区街调查工作人员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工作人员应逐项进行核对,留存复印件或需留存的原件。
  第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出具收入情况证明或者在出具证明时弄虚作假的单位及负责人,由有关部门给与批评教育,依法进行处理。对申请家庭不按规定提供诚信申报或提供的诚信申报不真实,以及提供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不予认定或取消其低收入家庭资格。
  第十九条 各区行政监察部门应加强跟踪和监督,确保低收入家庭的认定过程公平、公正、有序。
  第二十条 社区、街道(乡镇)应设立公开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凡举报查实不属于低收入家庭的,一律予以取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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