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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5:47:53  浏览:86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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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政府


临沧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以“三村”工程建设为载体,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现行财务制度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包括:


  (一)上级财政专项安排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


  (二)市级财政分批安排的每个建制村20万元补助资金。


  (三)县(区)级财政每个建制村安排不低于10万元的补助资金。


  (四)经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整合到新农村建设项目中的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简称“新农村办”下同)共同管理。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下达拨付及核算管理。


  “新农村办”主要负责对项目规划的审批、指导和监督乡(镇)、村组织项目实施。


  第五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补助


  1、为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对农村水、电、路、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2、为改善农村居住条件的住房改造或新建补助。


3、对节能、环保的沼气等能源替代建设补助。


4、对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建设补助。


5、对农村广播、电视、通讯、科教等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二)产业发展方面补助


1、发展茶叶、核桃、橡胶等优势农产品种植补助。


2、种草养畜发展优势畜牧业种养殖补助。


3、具有地方性、区域性特色的种植、养殖产业发展补助。


4、传统文化、传统手工艺品、小食品等为特色的旅游文化产业发展补助。


  第六条 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市、县(区)财政部门分别设立“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专户。


  第七条 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纳入市级专户管理,市财政、市新农村办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期分批拨入县级专户;


  县(区)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拨入同级专户;


  上级下达和整合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与相关部门下达预算指标,由县(区)财政直接拨入同级专户,纳入县(区)级专户管理。


  第八条 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实行县(区)级财政报帐制管理。报帐程序和方式参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一)县(区)“新农村办”负责对资金使用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县(区)财政局负责报帐业务核算。


  (二)新农村建设资金实行预拨项目启动金、报帐回补制度。


项目启动金按项目资金额度50%预拨,其余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及工程质量报帐回补。


  第九条 项目资金整合


  (一)项目资金整合是指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核心,对中央、省安排我市的部分涉农专项资金,在不改变资金用途的前提下进行适当调整组合,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促进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二)项目资金整合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以“三村”建设为载体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和实施办法要求,紧紧抓住新农村建设工作重点,以村容村貌整治、促进产业发展和社会事业发展等十四项具体内容为主线,党政统筹、部门协调,合力攻坚,重点推进。


  第十条 项目资金整合办法


  (一)项目资金整合要坚持规划先行,项目整合优先的基本原则。各相关建制村、自然村根据市、县(区)批准的产业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村容村貌整治规划,确定项目实施方案和工作步骤;政府相关部门在新农村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确定项目支持内容和资金支持额度,据以向上级申报项目资金。以项目整合为前提,实现资金整合目标。


  (二)对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需要进行适度调整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同级新农村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后,由财政、主管部门与“新农村办”联文下达。


  (三)对审批权下放和切块安排的上级专项资金,要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重点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整合上级下达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经市新农村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批准整合的上级下达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市直部门与市“新农村办”联文下达各县(区),列入县(区)级预算支出,由县(区)财政拨入“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专户,纳入专户管理。


  (二)财政扶贫类资金,仍由“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核算。


  第十二条 市级整合下达的上级专项资金,县(区)级不得再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各县(区)财政、“新农村办”要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办法,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对专款到位不及时、挤占挪用专款以及其它违反规定的要限期纠正;拒不改正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同时,该项目区不再安排其它任何新的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各乡(镇)要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县(区)级“新农村办”。县(区)级“新农村办”及时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工作总结。


  审计部门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经审计部门审计后,由县级新农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组织项目初验。


  县级初验合格后,由县“新农村办”将工作总结、审计结论及初验意见一并上报市“新农村办”,由市新农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组织终验。


第十六条 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公示公告制。由乡(镇)、村组织,以建制村、自然村为单位,对项目规划、上级资金补助、群众筹资、投工投劳进行事前公示;对项目实施结果及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新农村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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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官”职务犯罪情况的特点及预防对策

              景县人民检察院 李宁 张海鹏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以及持续加大对农村和农业发展的扶持、投入力度,农村、农民收入均得到迅速发展。在农村发展的过程中,绝大部分农村基层村级组织人员为农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由于各种因素的诱惑,在农村财富不断增加和政策发展机会不断涌来的背景下,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也就是所谓的“村官”职务犯罪情况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信访举报、告发上诉事件逐年增多,广大农民对此类案件反映强烈,日益成为激化农村社会矛盾、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以笔者所在院受理的举报线索和查办情况来看,关于“村官”犯罪的举报线索和查处情况也是呈逐年上升趋势。从2009年到2012年10月份,共受理各类举报线索283件,其中涉及农村的线索112件,占总受理线索数的39%。2011年,本院共受理来信来访案件106件,其中涉及村干部职务案件的29件;2012年至10月份,共受理来信来访56件,其中涉及村干部职务案件的26件,这不仅造成了国家投入的涉农资产的大量损失,也严重伤害了群众的感情,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为进一步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笔者结合本院工作实际,以近年来笔者所在院依法查办的“村官”职务犯罪情况展开分析,并就相关预防对策,结合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谈点思考,也希望在促进农村村级组织人员队伍建设上有所帮助。

一、村官职务犯罪方面涉及的几个主要方面:

这些信访举报案件中,经分类统计,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问题:

1、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环节。该环节的涉案人员主要是参与管理和直接经手具体事务、资金的乡(镇)、站所领导职工、村委干部等,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或挪用农村基础建设资金。从我院近两年受理的案件线索看,一般表现为,贪占土地承包费和宅基费等集体财产,这类案件占举报线索的24%。

2、专项款物管理环节。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障等专项款物管理环节,一些村干部利用灾害申报、处理紧急,监督滞后等因素,对村民隐瞒国家惠农政策、补贴标准,暗箱操作,大肆国家涉农资金侵吞。犯罪主体多是采取对经手的资金进行克扣,虚列造表、伪造签字、欺骗审批等手段,骗取公款据为己有。一些资金管理人员借机构人员配备不齐,集部门领导、出纳、会计职权于一身,一人大权独揽,无人监管,挪用专款大肆挥霍。2010年、2011年我院受理这类案件线索有12件,占举报线索的10%。

3、退耕还林、粮食补贴资金管理环节。在退耕还林过程中,由于该工程涉及全县每个乡镇千家万户,点多面广,职能主管部门县林业局无法全面抽调人员全程参与,且规划面积是通过卫星测绘锁定,覆盖了农户土地、沟道面积,而一些沟道原本没有划给农户,一些村委干部在参与对退耕还林土地丈量、测算和申报过程中,利用沟道归属模糊,农户不知晓如何处理的心理,将该沟道所占面积虚列户名上报后骗取资金占为己有。在粮食补贴过程中,部分村干部多报耕地亩数,骗取国家补贴。从我院受理的112起案件线索来看,反映涉嫌贪污退耕还林款、粮食直补款的问题较为突出。其中反映村干部在发放粮食直补、林业补贴的过程中涉嫌贪占的有56件,占举报线索的50%。

4、农村资金管理环节。部分村财务制度不健全,不按规定由财务人员管理款项,部分款项而是由村干部直接管理,不入财务账,致使资金长期滞留于个人手中,完全脱离监管,用随心所欲,导致资金被贪污、挪用挥霍一空。二是入账发票不正规,用收据和打“白条”的形式入账。从我院近两年受理的案件线索年,一般表现为,村财务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的问题,这类问题占受理案件线索的100%。

二、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案件潜伏时间长

由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连选连任上没有明文限制,任职时间长的村支书、村主任、财会人员,通常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入帐等手段,连续作案,不易被发现。从查处的案件反映来看,从开始作案、连续作案到罪行被发现的,潜伏期最短的不少于1年,最长的长达10年之久,而2年到6年的则占70%。

(二)窝案串案比例大

随着对农村监管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各项制度、规定也得以进一步完善,使得过去个别村干部“单枪匹马”就能捞取好处的机会明显减少,“动作”空间明显缩小。如果不是几个环节、几个岗位合谋,很难实现贪占目的。因此,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形式也由过去的个体腐败向群众腐败转变。

(三)作案手段简单直白

从查处情况看,“村官”作案手段中收入不入帐、白条入帐或虚设项目套取现金私分等方式占绝大部分,如今年6月查处的某村委会贪污窝案,其作案手段就是在收到征地补偿款,以修建村公路、村办工作室为名,虚报冒领,由村支书、村主任、副主任和村会计等4人私分。其次是大量用餐饮、娱乐等各种不需填开内容的发票,以各种可以规避财务管理规定的方式报帐,冲销个人或违法开支,甚至套取现金私分。

(四)发案领域受当地经济发展态势影响较大

如在经济发展较快的城乡结合部,职务犯罪多发于征地、拆迁等补偿款的管理使用过程中,而在经济相对较落后的山区,则多发于新农村建设、农村基层设施建设以及各种农民补贴资金的分配、管理和发放中。特别是新农村建设中,诸如“村中道”等小微型工程,由于其单项造价低、施工点多,监管难度大,从而为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五)“擦边球”现象突出

随着国家反腐败力度的进一步加大,“村官”对违法犯罪的认识也逐渐提高,“规避”职务犯罪的意识也不断提升。从受理的举报线索来看,有约占60%无法立案处理。其原因,或是因为村民联名举报,给了其补正的时间;或是因证据被有意识的引导缺失,造成认罪但无法定罪;或是帐面规避制造查处难度和成本,弱化查办部门的打击决心等等。

三、村官职务犯罪原因分析

一是部分村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在一些案件的查办过程中我们发现,通过近几年的宣教工作,大部分基层干部已经有了一定的法制观念,知道那些事该做,那些事不该做。但同时他们的这种法制观念非常单薄,并没有一个系统的概念,往往在一些实际问题上把握不住。如公款私存、挪用公款偿还村里其他债务等问题都是由于法制观念的淡薄造成的。这些人往往认为:只要不把钱装进自己的腰包,只要是为村里办事,就不算违纪违法。因此说法制观念在一些基层干部的心中依然淡薄。

还有一些农村干部对国家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认识严重不足,加上私心杂念太重,私欲澎胀,经不起金钱诱惑,存在着“有机会捞一把”的侥幸心理,最终走上了贪污挪用的犯罪道路

二是部分村干部家长式粗暴、野蛮作风。现在一些基层干部,特别是村干部中普遍存在家长式粗暴、野蛮作风,这些人没有民主的概念,在作出决策的时候不征求意见,在村里的事务上专横独裁。如私自收费、敲诈勒索等行为,都是粗暴、野蛮作风的体现。此类案件往往牵涉的金额不大,但是激起的民愤很大,经常造成农村不稳定因素。

关于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并已投产的行为适用法律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3]174号




关于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并已投产的行为适用法律的复函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未执行环评、“三同时”制度已经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环保法律的请示》(晋环发[2003]9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受到处罚

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行为,均应依法予以处罚。对既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未执行“三同时”制度,并已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局曾于1999年在《关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等问题的复函》环法[1999]95号)和《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处罚规定的复函》(环法[1999]249号)中做过解释,即:对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且已经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8条处理。

二、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守法定时效的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该期限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的行为,是一种应受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在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建成并报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之前,建设单位违法投入生产的行为处于继续状态。这种违法投入生产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继续状态。如果该违法行为的继续状态并未终了,负责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发现之后,应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及时予以处罚。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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