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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体育场所和体育活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37:28  浏览:92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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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体育场所和体育活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对体育场所和体育活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体经字 [2008] 4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对体育健身和娱乐等服务需求明显增长,由此拉动了各类体育场所和体育活动等经营活动的开展。与此同时,各类体育场所和体育活动的安全生产问题也逐步凸现。为了确保体育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3号)的要求,结合体育服务行业的实际情况,现将开展体育场所和体育活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各类体育场所和体育活动的安全事故隐患,完善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着力构建安全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高体育服务安全管理水平,为实现到2010年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的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排查治理范围
  以国家体育总局正式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经营内容的体育服务单位和各类公共体育场馆。
  (二)排查治理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备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4、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大型公共体育场所,大型体育活动以及体育场所的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5、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追究情况;
  6、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体育服务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
  7、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设备、用品配置及维护情况。
  (三)排查治理方式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采取“五个结合”的工作方式进行。
  1、把隐患排查处理工作与严格实施体育的行政许可、前置审批和审批登记等工作相结合。
严格按照《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做好体育行政许可和前置审批的后续监管工作,督查健身气功、武术学校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对不符合行政许可和前置审批等条件的单位,通知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撤销其体育行政许可前置审批,并提请教育、公安和民政等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严格按照《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和《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国内登山活动行政许可和体育竞赛活动行政审批登记的后续跟踪监管工作。对在登山和竞赛等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要及时组织救援和处理,并建立完善相应的应急工作机制。
  2、把隐患排查处理工作与实施强制性标准情况的行政督查工作相结合。
  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做好《GB 19079体育场所开放条件》等系列国家标的准宣贯工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实施强制性标准情况抽查工作,督促体育服务提供单位贯彻实施强制性标准,对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通知其限期改正,如不改正的,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3、把隐患排查处理工作与公民享用公共体育服务的安全保障工作相结合。
  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命名资助办法(试行)》和《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做好公共体育场馆管理单位备案登记、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命名和公益性体育场地设施设立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公共体育场馆管理单位和体育彩票公益金受赠单位,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相关标准,并督查其执行情况,对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服务单位,上述体育行政部门应对其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整改,以保障公民享用公共体育服务的人身安全和国有资产的安全。
  4、把隐患排查处理工作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相结合。加强体育场所和体育活动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体育法》和相关部门规章及标准,提高安全责任意识,促使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安全生产和安全事故救助等基本技能。
  5、把隐患排查处理工作与加强应急管理相结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制度,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与监控措施,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三、重点时段和重点内容
  7月至10月重点做好从事夏季和户外体育运动项目服务单位的体育场所开放条件现场监管和体育活动安全隐患排查工作;10月至12月重点做好从事冬季和室内体育运动项目服务单位的体育场所开放条件现场监管和体育活动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改进工作方法,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努力消除安全隐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体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要密切配合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健全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精心组织,责任到人,全力抓好体育服务安全生产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规定,要落实体育场所和体育活动等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督促其认真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隐患监控措施,并监督其措施落实到位。
  (二)突出重点,切实预防重特大安全事故。
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要提前部署重点时段的重点排查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务必做到大型体育活动和公共体育场所等人员密集区的重点监管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整治安全隐患。
  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要积极主动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联合开展督查行动,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加强督促指导、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要在今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场所进行2次以上的安全生产现状抽查,并制定现场检查记录;对已批准的大中型体育活动要有现场监管,并制作现场监管记录。
  (四)标本兼治,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要以隐患治理为契机,不断加强和规范体育服务安全生产的管理与监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实现隐患巡查、登记、整改、消号的档案式全过程管理;要对体育服务安全生产督查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提高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加强体育服务基础建设工作,着力构建体育服务业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请各省级、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本地区体育服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将国务院对“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要求落实到实处,确保全国体育场所和体育活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顺利完成,并请将有关工作情况向国家体育总局经济司报告。



                 (厅  章)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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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机动车辆、船舶法定保险暂行规定中国商事登记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机动车辆、船舶法定保险暂行规定中国商事登记网
 
省政府令第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安全运输,保障交通事故和意外事故中受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境内登记领取牌证的机动车辆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机动船舶。但军用车辆、船舶和残疾人专用的机动车辆除外。

第三条 机动车辆(含营业性运输拖拉机)实行车辆损失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营业性运输船舶实行船舶损失和碰撞责任保险;个人拥有的二轮摩托车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只实行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四条 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以下简称投保方),必须到车辆、船舶登记地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方)办理保险。

投保方新置的车辆、船舶,应当自登记领取牌证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保险手续。

第五条 公安机关、农机、交通、船检、港监部门,应当协助保险方做好承保和防灾理赔工作。

第二章 保险方责任

第六条 参加保险的车辆(以下简称保险车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失的,保险方应当负责赔偿:

(一)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崖崩、泥石流、冰陷(只限经交通管理部门允许行驶的冰面);

(二)雷击、暴风、龙卷风、雹灾;

(三)碰掸、倾覆、水灾、爆炸;

(四)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整车失窃(含挂车单独失窃)在三个月以上;

(六)载运保险车辆(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发生意外事故。

第七条 参加保险的船舶(以下简称保险船舶)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失的,保险方应当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海啸、地震、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雷击;

(二)火灾、爆炸、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

(三)航行中船舶失踪六个月以上;

(四)摊负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

第八条 保险车辆、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以下简称保险事故)时,投保方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和船舶救助费用,保险方应当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车辆、船舶的保险金额。

第九条 投保方使用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直接损失,依法应当投保方承担责任的,由保险方按有关规定负责赔偿,但不包括本车车上人员、财产及投保方所有财产,事故的善后事宜由投保方负责处理。

第十条 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码头、港口设备、航标、桥墩等建筑物发生碰撞责任事故,致使被碰撞物体、船载货物遭受损失或者造成人员伤亡,依法应当由投保方承担责任的,由保险方按有关规定负责赔偿。但不包括本船船上的人员和财产,事故善后事宜由投保方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保险车辆、船舶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或者碰撞责任事故时,投保方自行承诺或者支付赔偿金额的,保险方有权依据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保险方赔偿后,对受害者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者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十二条 保险车辆、船舶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赔偿责任,保险方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

(二)政府征用;

(三)不具备安全行驶、适航条件;

(四)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抢越铁路道口;

(五)投保方或者车辆驾驶员、船舶船长的故意行为;

(六)保险车辆、船舶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造成的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船舶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方也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及自身机械故障;

(二)使用汽油刷擦车,使用明火,人工直接供油,违章装载、运输货物;

(三)清理航道、清除污染。

第四章 投保方义务

第十四条 投保方投保后,应当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逐年向保险方一次交纳保险费,并如实申报保险车辆、船舶的技术状况。

第十五条 投保方应当做好保险车辆、船舶的维修、保养工作,经常保持保险车辆、船舶技术状况完好,并应当接受保险方对保险车辆、船舶的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改变保险车辆、船舶的权属或者用途,投保方应当事先告知保险方,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保险车辆、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报告事故处理机关,同时通知当地保险机构。保险车辆在外地发生保险事故的,应当在发生事故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方,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应当在船舶到达第一港后四十八小时内向港监部门提交海事报告。

第十八条 投保方索赔时,应当向保险方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事故调解或者裁决(判决)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其他有关单据。

第十九条 保险车辆、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投保方可以向保险方索赔,但投保方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方追偿。

第五章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二十条 单位拥有新置车辆、船舶的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重置价值确定,单位原有车辆、船舶的保险金额,可以按照投保时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投保方和保险方协商确定;个人拥有或者个人承包单位的车辆、船舶的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实际价值确定。

第二十一条 车辆、船舶保险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保险费率执行。

第六章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车辆、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者费用支出,保险方应当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二)部分损失,其中投保时按重置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船舶,按实际修理费用和施救、救助费用赔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重置价值的车辆、船舶,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和施救、救助费用。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对按限额投保的,在限额范围内按其实际损失赔偿;对按无限额投保的,按其实际损失赔偿,保险船舶发生碰撞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其实际损失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四条 保险车辆、船舶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当由投保方与保险方协商作价后,折归投保方,并在赔偿金额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方应当自发生保险事故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核实。赔款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方应当在十日内赔偿结案。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保险车辆、船舶自交纳保险费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未发生保险事故,投保方在下年度续保时,保险方应当在上年度实际收取保险费10%的额度内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不参加保险的车辆、船舶,公安机关和农机、交通部门不予检验发证,车辆不准上路行驶;船检部门不予验船,港监部门不予签证,船舶不准出港航行。

第二十八条 无当年保险凭证而使用车辆、船舶的,除补交当年保险费及利息外,自应纳费之月起每迟延一个月,按应交保险费的10%交纳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 保险方不承担本规定第二章规定的保险责任,拒绝赔款的,投保方有权索取应得赔款,同时保险方应当按赔偿金额的10%偿付违约金;延迟赔款的,每延迟一日,保险方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时对企业一年短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条 投保方不履行本规定第四章规定的义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方可以减少保险赔款或者不予赔偿。

第三十一条 投保方在投保或者索赔时有隐瞒、谎报或者欺诈行为的,保险方有权不予赔偿或者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第三十二条 投保方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车辆、船舶遭受损失或者发生事故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向保险方索赔并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证明和有关资料或者自收到保险方书面通知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赔款的,按自愿放弃索赔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我省领事机关、外国商社办公处和外资企业事业等单位及其外籍员工的机动车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五月四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通知》同时废止。
试述楔形文字的基本特征

王海宏


  楔形文字法,是指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西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以模形文字镌记得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因这种法律后来扩展至与其相毗邻的周围地区和国家,故也有楔形文字法系之称。大体包括苏美尔人、阿卡德人、阿摩利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两河流域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国家与法的地区之一,也是楔形文字法的发源地。公元前3000年代初期,居住在两河流域南部地区的苏美尔人和阿卡德人,相继建立起一批奴隶制城市国家,并创造了字形上粗下细,形如楔子的古代楔形文字。这些城市国家最初采用习惯法,约公元前3000年代中期,开始出现一些零星的以楔形文字记塔式的成文法,其内容主要是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法规。此后,成文法逐渐盛行,涉及的内容也渐趋广泛,包括契约、债务、侵权行为、损害与赔偿等法律方面的规范。并逐渐各自成一体的法典化方向发展。
  适用楔形文字国家虽然因各国的历史条件、政治、经济状况不同,在各自的立法中对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有所不同,但由于都是建立在东方奴隶制经济基础之上,法律文化传统相同,延缓此间有着直接或间接的继承关系。因而存在着一些共同的特征:
  第一,法律的结构体系比较完整。楔形文字法一般均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序言和结语多以神的名义强调立法的目的,标榜方法者的功绩,贯彻“君权神授”思想,强调法典的“公平、”“正义”和神圣不可侵犯性,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目的在于加强法典正文的神圣性和权威性。
  第二,法律的内容涉及面较广。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婚姻家庭法等各方面,反映了君权与神权相结合的君主专制制度;肯定土地国有和公社所有制开工肯定奴隶制度和自由民内部各等级间不平用于土地习肯定买卖婚姻和家长制家庭关系;保留某些原始公社氏族制度的残余等。但即使是《汉穆拉比法典》这样最完整的楔形文字法典,也缺少对许多重大问题的规定,显然在这些问题上仍然依照习惯法调整。
第三,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凑合的汇编,并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法律条文均是针对某种违法整合或缪分所确定的处理和解决的具体办法,缺乏深入的分析、综合与概括。但从《汉穆拉比法典》的内容里不难看出,《法典》对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占了条款总数的一半以上,这与其他古代法律相比是极其罕见的。
  第四,法律被描绘为遵从神意制定的,违反法律就会受到神的惩罚。但在楔形文字法典的条文中,并没有宗教、道德规范,完全是实在的有关世谷法律关系的规定。因此,与古印度及希伯来法律相比较,楔形文字不是“神定法”、而是“人定法”。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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