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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17:30  浏览:90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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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2]132
2002-10-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全国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积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全面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截止今年8月底,集贸市场税收增加22.02亿元。但是,目前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在各地进展不平衡,有些地区认识上存在偏差,忽视实效性工作,措施执行不到位,偷税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和全国整顿市场秩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精神,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重视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

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是维护税收秩序和实现依法治税的重要措施,对促进先进流通方式的发展和营造公平税收环境将起到重要作用,是关系到我国在国际贸易往来中的形象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件大事。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刻领会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切实提高对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充分认识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提高认识是开展此项工作的首要问题,直接影响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度、深度、力度,要切实把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克服松懈、厌倦和畏难情绪,继续大力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使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明确目标,扩大战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一)全面整治,突出重点,把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引向深入。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3号)、《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2号)等文件中提出的各项要求,按照“统一规范,全面整顿,积极引导,分类管理”的工作思路,认真总结上一阶段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巩固成果,纠正编差,狠抓薄弱环节,堵塞税收漏洞,要在全面税收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明确主攻方向,下一步整治重点是以批发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商城、商厦”和其他集贸市场中的经营大户,整治时间至2003年2月底。总局将于今年11月中旬进行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省际之间交叉检查,请各地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二)采取措施,加大力度,增强整治工作的实效性。在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过程中,要坚持做好七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继续加大调整定额的力度,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调整经营者税负水平。积极推行“电脑核定定额”的方法,增强合理性和科学性;二是继续清理漏征漏管户,把所有经营者全部纳入税务机关的监管视线内,准确掌握经营者开业、停业、歇业的动态信息,并尽快与工商部门制定户籍联系制度,建立信息网络,定期通报经营者登记变化情况;三是继续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确定重点检查对象,注重检查方法,打击偷税行为;四是继续严格发票管理,切实实现以票控税;五是继续大力推行建帐,强化查帐征收,彻底纠正“重定额轻建帐”等不利于建帐工作的片面认识;六是加快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通过税控收款机与发票的紧密结合,掌握经营者实际经营情况;七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施“阳光工程”,让经营者放心、满意。在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过程中,各极税务机关要积极依靠当地政府,正确处理专项整治与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安排部署与监督检查之间关系;正确处理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之间的关系,使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性成果。


(三)研究治本之策,积极运用于税收征管实践。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集贸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各级税务机关长期采取的行之有效的措施面临着新的挑战。各级税务机关要针对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勇于探索治本之策,从多方位、深层次认真研究新的税收征管措施和方法,只要有利于严密控监经营者的经营情况和促使经营者依法纳税;有利于堵塞税收漏洞和减少税款流失;有利于完善制度建设和实现依法治税,都应该积极稳妥、大胆实践,使集贸市场税收秩序得到根本好转。

三、加强重点市场管理,及时沟通有关信息

(一)确定重点市场,以点带面,层层实施。各极税务机关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选择一批典型市场作为直接联系的重点整治市场,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指导、监督、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通过对重点整治市场的剖析,研究改进办法,采取有效措施,狠抓一批典型案例,推进全面整治工作。总局决定确定45个集贸市场作为重点监控市场,重点监控市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向总局上报该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全面情况,及时反馈动态信息、逐月提供有关情况和数据(四个报表)。总局将定期派员前往监督检查。重点监控市场主管税务机关上报总局有关情况和数据的时间为每月10日前。

(二)认真填写报表,提高统计质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有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2]704号)的规定继续统计数据、填写报表(四个报表),逐月上报总局(征收管理司),总局将定期通报各地报表统计情况。请各地本着“严肃认真,专人负责,报送准时,数据准确”的原则,充分认识数据统计的重要意义,杜绝弄虚作假,加强数据统计管理工作,提高统计质量。要通过数据分析,查找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出现只统计不分析或只分析不运用的现象,使统计工作真正发挥作用。报表上报时间为每月15日前。

请各地将第二阶段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03年3月15日前上报总局(征收管理司)。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监控集贸市场名单

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监控集贸市场名单

浙江义乌中国小商品城
沈阳五爱市场
成都荷花池批发市场
浙江绍兴中国轻纺城
江苏常熟招商城
辽宁中国家俱城
湖北汉正街小商品中心市场
河北石家庄新华集贸市场
新疆华凌市场
重庆朝天门综合交易市场
江苏锡山市江南商品交易市场
河北南三条市场
陕西康复路批发市场
新疆商贸城市场
辽宁海城西柳服装市场
辽宁中国鞋城
甘肃兰州市东部批发市场
黑龙江南岗国贸城
河南关林商贸城
黑龙江南岗金街商城
贵州苟家井市场
广西玉林市工业品市场
河南郑州市银基商贸城
福州市台江集贸市场
广西南宁和平市场
浙江路桥小商品市场
河北冀东胶合板市场
浙江温州黄龙商贸城
天津大胡同小百货批发市场
陕西轻工业品批发市场
吉林延吉西市场
河北安国中药城
山东烟台三站批发市场
山东潍坊商品城
安徽毫州中药材交易中心
安徽合肥长江批发市场
安徽合肥批发市场
宁夏银川市商城
湖南邵东县工业品市场
云南日用钢木材零售综合市场
云南螺蛳湾综合市场
广东乐从农具市场
山东临沂批发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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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释《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和二十条的函

交通部


关于解释《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和二十条的函
1995年6月8日,交通部

辽宁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解释〈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含义的请示》(辽交体改发〔1995〕8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抚顺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与原国家经济委员会、交通部1986第12月联合发布的《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不矛盾。
根据《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有对县境内的公路客运班车线路、站点、班次规划、审批和统筹安排(包括调整)的权力。但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对县境内的线路、站点和班次进行调整时,应本着有利于调整运力和班线布局,有利于公平竞争和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


深圳市驻海外经贸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驻海外经贸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11月12日)

深府办〔2004〕207号

  《深圳市驻海外经贸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驻海外经贸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驻海外经贸代表机构(以下简称驻外经贸代表机构)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驻外经贸代表机构,是指由市政府设立的驻海外对外经济贸易促进机构。具体机构名称为“深圳市驻××国(地区)经济贸易代表处”。
  前款驻外经贸代表机构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
  第三条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以下简称市贸工局)为我市驻外经贸代表机构的归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对驻外经贸代表机构实施管理。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四条 驻外经贸代表机构在市贸工局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为全市驻外经贸促进机构,积极向所在地区企业、商会和有关机构宣传我市投资环境、投资机会以及相关政策法规;
  (二)联系所在地区重点企业、投资商,积极主动地与当地政府、资本输出机构、中介机构、商会及知名跨国公司建立广泛密切的合作关系,并为其提供有关信息和相关服务;
  (三)负责合法收集所在地区经贸、商务信息,为我市企业提供有关信息和服务;
  (四)组织所在地区企业、商会来我市进行实地考察、项目洽谈等商务活动,并为来我市开展经贸活动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和合作;
  (五)承办或者协助承办我市在所驻国及周边地区开展的经贸促进活动,包括策划、宣传、客户发动、项目跟踪落实等工作;
  (六)完成市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五条 驻外经贸代表机构的设立由市贸工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拟在海外设立经济贸易代表机构的方案,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请市政府审议决定;
  (二)经市政府批准后,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拟设立机构的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意见;
  (三)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并批复后,根据上级有关批准文件并根据所驻国法律进行注册登记。
  第六条 驻外经贸代表机构设首席代表,可设首席代表助理,首席代表负责该机构的全面工作,首席代表助理协助首席代表工作。其他工作人员由首席代表根据所驻国法律规定在当地聘用。
  第七条 驻外经贸代表机构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助理(以下简称首席代表、助理)应当选派政治可靠、品德端正、业务能力强、外语好的业务干部担任。
  首席代表由市贸工局推荐或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推荐和选配,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八条 首席代表、助理驻外期限为连续5年,最长不超过7年。期间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可由市贸工局提请市委组织部批准更换。
  第九条 市贸工局可以根据对外经贸工作需要,每年分批选派业务能力强、外语熟练的业务骨干分别赴各驻海外经贸代表机构进行培训,每期时间为半年。
  第十条 首席代表、助理及赴驻外经贸代表机构进行培训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外事纪律及所在国(地区)有关法律、法令。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驻外经贸代表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所驻国法律、法令和本办法开展有关业务工作。
  第十二条 首席代表应当制定本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并向市贸工局备案。
  第十三条 首席代表应当每六个月向市贸工局书面汇报驻海外经贸代表机构的工作情况,由市贸工局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和通报。
  第十四条 驻外经贸代表机构的以下工作应当由首席代表提出方案,由市贸工局请示分管市领导同意后实施:
  (一)当地外籍员工的雇用、增减;
  (二)分支机构的增设、撤并;
  (三)大型经贸活动的主要组织措施;
  (四)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对首席代表、助理的年度考核,主要采取个人总结、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考察了解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驻外经贸代表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首席代表提出预算,纳入市贸工局部门预算后,报送市财政部门核定。
  市贸工局依照有关规定将核定的各驻外经贸代表机构业务经费兑汇成外币后,分别汇给驻外经贸代表机构。
  第十七条 驻外经贸代表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及所驻国的有关法律和财务规章制度、税务制度建立帐册,进行财务核算,制定严密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差旅费管理制度,并依法纳税。
  第十八条 驻外经贸代表机构财务开支严格按市财政部门下达的年度预算执行。一般业务开支由首席代表负责,超过一万美元额度及其他非日常重大开支应事前报市贸工局领导同意方可实施。
  驻外经贸代表机构每季度向市贸工局报送季度经费开支情况,市贸工局对各代表处设立专户管理,各代表处建立辅助帐,定期向市贸工局报帐核定。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对驻外经贸代表机构的财务管理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市贸工局每年组织对驻外经贸代表机构经费开支进行一次审计,驻外经贸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离任时,应按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驻外经贸代表机构应根据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派驻国当地的实际情况,就其工作人员的考勤、休假、培训、外事纪律、保密工作及其他本办法未尽事宜,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报市贸工局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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