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7:00:43  浏览:80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政发 〔2002〕 110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现将《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二○○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2002年8月30日公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违反《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非农业
  人口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分别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至10倍计征;
  (二)农业人口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分别按照地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地州市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5至8倍计征;
  (三) 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方是非农业人口,另一方是农业人口的,按照本款(一)、(二)项分别计征。
  违法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违法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违法多生育子女数为倍数计征。
  本条规定的违法生育人员,本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地州市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以其超过部分为基数加收3 倍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条 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子女的,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当事人的违法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违法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违法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违法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得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
  第五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为社会抚养费的代征机关,负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可以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和代征机关。
  经批准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七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九条 社会抚养费的代征机关应当在收到社会抚养费之日起2日内将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并定期将社会抚养费的征缴情况报告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向当事人出具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1日前违法生育的,仍依照《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征收或者追缴计划外生育费。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包头市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卫生局


关于印发《包头市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的通知

包卫发〔2006〕219号


各旗县区及稀土高新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控制中心: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保障我市居民饮水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制定了《包头市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包头市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


二○○六年八月十日


附件:

《包头市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以下简称管道直饮水)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管道直饮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管道直饮水水质、水质检验、工程建设和设备、供水单位管理、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 管道直饮水是特定条件下的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凡与管道直饮水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 管道直饮水水质要求
第五条 管道直饮水应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源水,按照水处理工艺方式的不同,分为普通管道直饮水、管道直饮纯净水、管道直饮反渗透水和其他类型的管道直饮水。
第六条 管道直饮水用户龙头出水任何时间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普通管道直饮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规范》的要求;
管道直饮纯净水必须符合《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17324-2003)规定的要求;
管道直饮反渗透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出水水质的要求;
其他类型的直饮水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规范的规定,保证供水水质达到相关卫生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 供水单位必须按照水处理工艺和供水类型制定企业标准(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制定),明确水质指标要求,并向用户公示,严格执行。
第三章 管道直饮水水质检验
第八条 为确保管道直饮水水质卫生安全,管道直饮水供水单位必须开展日常性水质检验。
第九条 检验项目及频率规定如下:
日检验项目:色度、浑浊度、PH、消毒剂残留浓度、臭味、肉眼可见物、细菌总数等,必要时可增加各自有特殊意义的检验项目。
周检验项目:耗氧量、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等。
年检验项目:《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表1常规检验项目、表2非常规检验项目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企业标准规定的项目(全项目检验)。
更换材料后应进行相关项目的检验。
第十条 采样点的设置,以每个独立供水系统为单位。日、周检验应分别在原水、出厂水、用户点、回流(折返)处取样。
用户点数按小于500户设置2个,500-2000用户时每增加500户相应增加1个取样点,大于2000用户时每增加1000户相应增加1个取样点。用户点应选在管道最远盲端和分区域供水点。
年检验样品应在原水和管道末端最远盲端取样。
第十一条 在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直饮水工程、源水水质发生变化、更换设备、停产30天后重新恢复生产、国家或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要求时,均应按年检验项目检验。
第四章 管道直饮水工程和设备的卫生要求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管道直饮水工程的选址与布局、水处理工艺和设备、供水和管道系统、水质和管理必须经包头市卫生行政部门预防性卫生审核,符合本规范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管道直饮水工程应由有资质的建设单位建设施工,竣工后应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供水。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管道建成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并在使用中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管道的清洗消毒。
第十五条 制水间必须符合下述要求:
不得与中水、污水处理、有污染物品堆放的房间相邻,严禁有与制水无关的管道通过,不得设置卫生间。
面积应满足生产工艺的卫生要求,建筑物结构完整。应有更换材料的清洗消毒设施和场所。
应配置更衣室,室内应有衣帽柜、鞋柜等更衣设施,并配置流动水洗手设施。
地面、墙壁、天花板应使用防水、防腐、防霉,易消毒、易清洗的材料铺设。地面应有一定坡度,有废水排放系统。具有防蚊蝇、防尘、防鼠等设施。门窗应采用不变形、耐腐蚀材料制成,并有上锁装置。
必须为独立设置的封闭间,须配备机械通风设备和空气消毒装置。
采用紫外线空气消毒者,紫外线灯按30瓦/10-15平方米设置,离地2米吊装。
第十六条 水处理工艺和设备必须依据原水水质进行配备,确定合理的处理工艺流程。处理工艺中必须有水质消毒措施。
紫外线消毒的管道直饮水,紫外线强度应大于70mW/㎝²。臭氧消毒者,出水中臭氧残留浓度不小于0.05mg/L。
第十七条 水处理设备根据工艺流程特点,可配置浑浊度、溶解性总固体(或电导率)、PH值等项目检验设备或在线实时检测仪表。
第十八条 管道直饮水输送管道不得与市政或自建供水系统直接相连。
第十九条 管道系统应设回水管,达到动态循环,循环回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后方可进入供水系统。应设置放空排水阀。排水阀应有滤菌、防尘装置。排水口应有防污染措施。应设立水质采样口,独立专用采样口应设置安全箱,专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条 成品水贮水容器应有空气过滤装置。
第二十一条 供水系统的水质处理设备、消毒设备、输配水管材、管件、涂料和内衬、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等与饮用水接触的设备和材料必须安全,具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批件。
第二十二条 所有与水接触的材料或设备,均应清洗后才能安装。供水管网安装后必须进行全管网的清洗消毒。
第五章 管道直饮水供水单位管理的卫生要求
第二十三条 管道直饮水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有关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有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卫生管理、生产和检验人员,负责管道直饮水系统的管理、日常保养维护、直饮水生产和水质检验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必须有检验室,配备相应检验设备、仪器。开展相应检验工作,做好水质检验记录。
第二十六条 供水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制定相应卫生管理制度和生产技术卫生规程,明确管道直饮水管理、生产和检验各过程中的职责与卫生要求。
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每日水质检验情况、工作制度、管理责任人、投诉电话等,并定期(每半年)报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供水单位必须编制用户使用说明书,说明书应有卫生要求及其注意事项,不得宣传保健和治疗功能。
第二十九条 应根据水质和设计要求及时更换过滤、吸附材料,供水管道的水流必须每天定期循环或全天循环,定期清洗消毒管道,并有记录。
第六章 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第三十条 直接从事管道直饮水的检验、生产、维护等有关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能上岗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管道直饮水卫生的疾病或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第三十一条 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上岗后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二条 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入制水间前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鞋,洗净双手。不得将与制水无关物品带入制水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管道分质直饮水(简称管道直饮水):是指利用过滤、吸附、氧化、消毒等装置对符合卫生要求的源水作进一步的深度(特殊)处理,通过独立封闭的循环管道输送,供人直接饮用的水。
管道直饮水供水单位:从事管道直饮水生产、供应、管理、维护、检验、日常经营等工作的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小学校长致女学生怀孕案中的运用

宋晓锋


一、案情

  2005年6月,甲某进入北京某私立小学读书,乙某时任该校小学校长,也担任甲某的班主任。2006年6月,甲某从该小学毕业,后甲某继续在该小学攻读初中,甲某在该小学攻读初中一年级下学期及初二全学年期间,乙某一直教授乙某数学课程。
  2007年至2008年6月期间,乙某多次与甲某发生性关系,导致甲某怀孕。某甲怀孕27周左右时,甲某的的父亲发现女儿怀孕,知道系乙某所为后,便找乙某解决问题,乙某同意以“借款名义”向甲某支付25万元,每年支付五万元,并向甲某出具了内容为“乙某借甲某25万元,从2008年6月20日起每年还5万元。”的条子。
  2008年6月,甲某做了引产手术。乙某支付5万元后,未再支付任何费用。后甲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乙某支付医疗费601.52元、赔偿金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乙某辩称:甲某起诉不属实,双方之间不存在两性关系,不存在导致甲某怀孕的事实。乙某承认“条子”的签字,但称实际上并未向甲某借款,乙某称2008年6月18日下午放学后,甲某找到乙某请教借条怎么写,其当时正准备回家接孩子放学,便告知甲某明天再说,甲某坚持让其写个例子,因其当时没有带包和纸,甲某当时携带了一个笔记本,就从笔记本上撕下一页,乙某就为其写了一个借条的范例,乙某称第二天上数学课时都在给全体学生统一讲解一下应该怎样写借条。乙某称2008年6月18日后,甲某没有再到学校上课。甲某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甲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乙某对乙某出具的借款上其本人签名及借条内容的真实性不持异议,甲某对借条出具的原因、背景、经过的陈述及提交的医院检查报告、医疗费票据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乙某与甲某发生关系导致乙某怀孕的事实。乙某对借条的出具原因、背景及经过的陈述自相矛盾,有悖常理,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按照甲某自己的陈述,自读初二开始,甲某及开始与乙某发生性关系,且先后发生过10多次,上述事实足以说明双方发生性关系均系自愿的。甲某的父亲在知晓双方发生性关系并导致甲某怀孕后,要求甲某出具的借条,虽然名义上是借条,但实际上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关系。故对甲某据此要求乙某支付款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乙某与某甲发生性关系并导致甲某怀孕后,后某甲实施了引产手术,甲某过早怀孕并实施引产手术,对其身体及精神有一定程度的损害,因此乙某应当负担甲某检查及引产的医疗费用,并给予甲某相应的补偿。关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乙某先前已经于2008年6月23日支付了5万元款项,虽然乙某对此不予认可,但结合乙某提交的存折及本案案情来看,本院对乙某于2008年6月23日支付甲某5万款项的事实予以确认。乙某已经支付的5万元款项,应当从其应当支付的补偿款总额中予以扣除。关于甲某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已经包含在上述款项中,故对甲某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乙某给予原告医疗费六百零一元五角二分,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清;二、被告乙某给付原告甲某补偿款人民币六万元,扣除乙某已经给付的补偿款五万元外,被告乙某再给付原告甲某补偿款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执行清;三、驳回原告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均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评析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甲某怀孕是否是乙某所致。本案中,甲某怀孕、引产是事实,乙某给甲某的“借条”是事实,但乙某对与甲某发生性关系并致甲某怀孕得事实矢口否认,这就要结合双方双方的身份、年龄、社会阅历等因素,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来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经验法则往往是被作为证据裁判的根据,用以衡量已知事实、确定未知事实,在证据的评价、案件事实的认定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经验是法官从事司法活动的生命,在现代证据法上,证据的判断往往将经验法则的具体选择和运用委之于法官,由法官通过自由判断而作出,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官以“经验”为基础作出的合理判断。

1、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涵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9条第3项也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属于免证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般认为,第64条的规定在我国确立了自由心证原则,并结合第9条提出了经验法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这个问题。
所谓日常生活经验,在西方自由心证制度中的传统表述方式是 “经验法则”。它是指法官在其日常生活中认识和领悟的客观事物之必然联系或一般规律,具有普遍公认或不证自明的性质。

2、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基本特征
  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它是一种客观意义上的普通知识,作为基本常识而为公众普遍认可。第二,它是法官对一般生活经验加以提炼而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根据。

3、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作用
  在审判实践中,日常生活经验对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具有重要的作用。通常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决定证据的关联性。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客观联系。第二,决定证据的可采性。证据是否需排除,是证据可采性的应有之义。第三,发挥证据间的推理作用,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有些案件难以找到直接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在此情况下,依据各种间接证据,借助于经验法则以推定待证事实,就会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适用经验法则有利于正确认定事实和公正作出裁判。第五,适用经验法则有利于法官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就本案而言,乙某系一名人民教师,学校校长, 40多岁,有着丰富的社会经验和阅历。而甲某仅16岁,是初中二年级的学生,思想单纯,毫无社会经验,身体发育尚不成熟。本案中,乙承认“借条”是自己所写,其对出具借条的解释:2008年6月18日下午放学后,甲某找到乙某请教借条怎么写,其当时正准备回家接孩子放学,便告知甲某明天再说,甲某坚持让其写个例子,因其当时没有带包和纸,甲某当时携带了一个笔记本,就从笔记本上撕下一页,乙某就为其写了一个借条的范例,乙某称第二天上数学课时都在给全体学生统一讲解一下应该怎样写借条。
  结合双方的身份、年龄、社会阅历等情况,试想,乙某为何要给甲某出具借条?借条为何不写10元、20元,而写25万?数学课老师有必要就如何写借条给全体同学讲解吗?既然是教学生写借条为何是乙借甲的钱呢?……乙的辩解有悖常理,自相矛盾,令人难以置信,而乙某就“借条”出具的原因、经过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并且结合甲某怀孕、引产、甲父收到5万元等事实,应当认定甲某怀孕系乙某所为。
  从本案实践来看,一审法院正确运用了日常经验法则对乙某与甲某多次发生性关系并致甲某怀孕的加以事实认定,但没有结合双方的身份、年龄、社会阅历、出具“借条”的背景,以双方不存在借款关系为由对双方以“借款形式”达成赔偿协议进行否认,进而,在双方就赔偿数额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对赔偿数额进行“酌情确定”实属遗憾。


宋晓锋 ,管理学学士、法律硕士、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要业务领域: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劳动争议、疑难案件诉讼与仲裁
电话:13121692405;E-mail:on148@126.comMSN:songxiaofeng317@hotmail.com
互动博客:http://blog.sina.com.cn/songxiaofeng31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6号MEN财贸中心大厦B座8层804(昆泰大厦南侧)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