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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5:54:57  浏览:95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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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1999年7月1日 渝府令〔1999〕6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指通过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学、地形变等综合研究后,预测场地周围未来一定年限内可能发生的地震及这些地震对场地的影响,并对场地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提出意见。其主要内容有: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地震害预测、场地及其周围的地震稳定性评价等。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适用本规定(建设工程见附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和监督,审批全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协助上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五条 计划、财政、建设、土地房屋、规划、环保、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可行性论证和立项审批时应通知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六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应当包括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并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第七条 按照本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八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提交的评价报告,按照下列规定申报评审和审批:
  (一)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由市地震安全性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接到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论报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评审结论之日起15日内批复。
  (二)特殊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市地震安全性评审委员会初审合格后,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地震烈度评审委员会复审,其复审结论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未通过市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的,建设工程立项时计划审批部门不予审批。


  第十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并按照证书确定的级别及业务范围开展评价业务。
  市外单位到本市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必须到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验证和任务登记,评价报告必须报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开展评价工作。评价业务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 市地震安全性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部门的工程技术专家组成。其成员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市地质特征,对主城区及其他重要区域进行地震烈度小区划,促进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开展。


  第十五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应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


  第十六条 无评价许可证或不具备相应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的单位擅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评价结果无效,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按有关技术规范或标准开展业务的,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评价资格审批机关取消其评价资格。


  第十八条 不按地震安全性评价后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的,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负责建设工程审批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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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缓刑是否可以适用于罚金刑

黄祖建


  罚金刑是指国家强制犯罪人向其缴纳其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种类。缓刑制度在我国刑罚体系的应用,既是对人权的尊重也体现了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缓刑是否可以适用于罚金刑,大多数国法律尚无明文规定,本文试着探讨下缓刑应否适用于罚金刑的相关问题。
  关于刑罚的罚金刑部分是否应适用缓刑,目前有两种观点。观点一:罚金刑不能实行缓刑政策,法院仅可以判决缓刑适用于监禁刑部分。观点二:对罚金刑也可以实行部分缓刑,即对无法交纳全部罚金的犯罪人,可以判处先执行一部分罚金,另一部分缓期交纳,如果缓刑期间表现好,缓刑期满可视罚金刑已经执行完毕。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因为大量的案例中犯罪人并不能完全支付罚金,如果对未缴部分实行缓刑,如同监禁刑的威慑作用一样,对犯罪人的改过自新将起到很好的作用。
  罚金刑以剥夺犯罪人一定数额的金钱为刑罚内容,执行则以犯罪人拥有一定的财产为前提,如果犯罪人没有财产,罚金刑无法实际得到执行。如果因为犯罪人没有支付能力而科处其他刑罚或者免除、推迟刑罚,处理方法虽说可行,但是与刑罚的合理性相悖,从刑罚的发展方向上看是相矛盾的。因此,笔者认为,对其科以罚金刑的缓刑应当可行。其他处理方法都存在一些不足:一、如果因为犯罪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便对其变更为监禁刑,无疑会使刑罚变得过于苛刻,有违刑罚人道性的要求。二、如果因为犯罪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免除其罚金刑,这会使得刑罚过于随意,对刑法的威严性是一种破坏。三、如果因为犯罪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便准许其延期缴纳,待其有足够财产时再重新执行,那么在相这段时间内,犯罪人必须将收入的绝大部分蓄积用来交纳罚金,这明显会影响其日后参加工作的积极性,极有可能会导致其自暴自弃,对犯罪人改过自新无益。以上可以看出,监禁刑与罚金刑同为刑罚种类,如果只允许监禁刑可以适用缓刑,而罚金刑却不能适用缓刑,在刑法理论上是得不到支持的,而且在刑事审判实践中也存在诸多不便。
  尽管我国刑法没有规定罚金刑缓刑制度,但是我国刑法对罚金刑的缴纳与执行的相关问题规定不够完善,导致罚金刑成为刑罚执行中难度最大、执行率最低的刑罚种类之一,面对这种情况,如果将缓刑引入罚金刑中,将有利于罚金刑的执行与罚金刑制度的完善,无疑将会推动我国刑法的发展。


作者:荔浦县人民法院 黄祖建
联系方式:15977302785 日期:2010.10.27

商务部关于加强当前成品油市场供应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加强当前成品油市场供应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近期,受国内外多重因素影响,我国成品油市场柴油资源供应偏紧,部分地区柴油市场出现限量销售甚至停售现象,柴油供需矛盾凸显。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了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政策措施,提出要增加成品油特别是柴油产量、确保敞开供应、加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等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现就加强当前成品油市场供应保障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保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工作

  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战略物资,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稳定成品油市场价格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当前成品油市场供应保障相关工作。

  二、密切关注市场,加强监测预警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当前成品油市场动态及反应,建立健全成品油市场应急预案,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测预警工作。务必畅通信息渠道,全面掌握成品油市场供应、销售、库存等运行情况,继续坚持成品油市场监测月报、周报制度,并在必要时启动日报监测制度,加强分析预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努力增加产量,保证市场供给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成品油经营企业增加市场供给,全力保证成品油市场供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要合理安排炼厂生产,努力提高成品油特别是柴油产量,安排部署低凝点柴油生产,确保冬季低凝点柴油供应。

  四、合理调配资源,稳定市场价格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铁路部门和成品油经营企业合理调配资源,做好资源调运工作,确保资源及时到位。要加强全国各地区成品油资源的整体优化平衡,增加柴油市场资源投放,敞开供应,稳定成品油市场价格。

  五、保障供给重点,满足民生需求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协调成品油经营企业,保障重点需求的成品油供给,保证群众生产生活不受影响,确保社会经济正常运行。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必要时优先保障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及民航、公交运输等社会公共服务用油的资源所需。

  六、强化现场管理,保证优质服务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协调成品油经营企业,进一步强化加油站和油库的现场管理,提高企业服务质量,及时疏导个别加油站的排队现象,优化车辆运行和加油秩序,维护好现场工作秩序,实现安全平稳运行。

  七、加强市场监管,打击非法囤油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部署、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与发展改革、公安、工商、质监、安监、物价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依法打击非法囤油、乘机抬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八、加强正面宣传,稳定市场预期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必要时向媒体通报成品油市场运行的具体情况及采取的应对措施,加强正面宣传教育工作,合理引导社会舆论,消除人为的恐慌情绪,稳定市场预期,保障成品油市场正常秩序,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平稳健康发展。



商 务 部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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