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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合同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2:47:19  浏览:80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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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合同管理办法

地质矿产部


地质矿产部合同管理办法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七日地质矿产部令第三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合同的管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地质矿产部门改革、开放、搞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方或双方为地矿部门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所签订的合同。
  地矿部门的各级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加强合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包括以下几类:
  (一)买卖合同,包括设备、材料等货物购销合同;
  (二)财产租赁、借贷合同和基本建设合同;
  (三)地质勘查、各种工程施工、测试和生产加工等方面的合同;
  (四)合伙、合资、合作、联营合同;
  (五)承包经营合同,包括委托承包、招标承包等方面的合同;
  (六)地质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合同;
  (七)涉外合同;
  (八)其他有关合同。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并依照本办法对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纠纷的解决进行全面管理。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 各单位的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总负责。法定代表人可以指定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合同的具体管理,设专职管理人员(统称合同管理员)。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签订合同的人员为合同承办人员。


 第六条 合同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制度;
  (二)监督、检查本单位和下属单位合同的签订、履行;
  (三)审查合同,防止出现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
  (四)发现单位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五)参与调解合同纠纷。


 第七条 合同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一)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和签订活动;
  (二)审查合同,防止出现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
  (三)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参与调解合同纠纷;
  (四)负责建立合同档案;
  (五)向合同管理机构和单位负责人报告合同管理情况。


 第八条 合同承办人员的职责:
  (一)在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依法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提请合同管理机构和业务部门审查所拟签经办的合同文本;
  (三)检查所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向合同管理机构报告合同履行情况,必要时可直接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五)保管好合同及有关文件,并将合同及有关文件的正本交合同管理员归档。


 第九条 合同管理机构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合同管理机构的指导。合同管理员对本单位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合同承办人直接对法定代表人负责。


 第十条 合同管理人员、合同承办人员的条件:
  (一)工作认真、负责,遵纪守法;
  (二)熟悉本行业业务,并且有中等专业以上学历;
  (三)基本掌握并能运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 合同管理的内容




 第十一条 合同管理包括对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纠纷的解决,合同归档的管理。


 第十二条 重大合同的谈判、签订,应有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及其他与合同关系密切的人员参加。没有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的单位,应有相应专业的负责人参加。


 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时,法定代表人应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合同承办人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者,不得代表法人签订合同。
  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应出具前款规定的相应证明,及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登记证明付本,银行资信证明。


 第十四条 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的,担保者必须具有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的能力。
  地勘单位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的资格、资信调查清楚并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 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合同,必须对其资信进行严格审查,并要求其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前,必须经合同管理员审查;重大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并签署意见;特殊情况下,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可由合同承办人员审查;根据有关规定需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应报请批准后,合同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用语必须准确、规范,不能用含混、容易产生歧义的词句。


 第十八条 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主体资格;
  (二)合同双方是否平等、自愿;
  (三)合同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计划;
  (四)合同双方是否具备履约能力;
  (五)合同项目是否可行;
  (六)合同主要条款是否齐备。


 第十九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合同需要公证、鉴证的,应向法定机关申请公证、鉴证。


 第二十一条 合同依法签订后,当事人双方应将合同正本交由各自单位合同管理员保管。


 第二十二条 合同管理员对已经生效的合同要编号登记,建立档案,凡与合同有关的文件都应附在合同卷内归档。履行完毕的合同,按会计档案规定的保管日期保管。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应当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履行合同。在履行中,应当严格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如发现问题,应立即研究,采取措施。


 第二十四条 发生法定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之前,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解除合同。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成立的涉外合同,其重大变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其解除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四章 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二十五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承办人员应及时通知合同管理机构,研究依法解决纠纷的办法。
  解决合同纠纷可协商、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合同纠纷协商解决的,协调结果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协商结果应达成书面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地勘单位的直接主管部门,根据合同当事人请求,对地勘单位间发生的合同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八条 调解工作必须依法进行,应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达成书面调解协议。任何主管部门,不得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行调解。
  当事人不愿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对方当事人反悔不执行的,可以依法向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向合同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负责。
第五章 奖罚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合同管理奖罚制度。


 第三十一条 合同管理员、合同承办人员等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况不同,可以给予荣誉奖励和记功、升级、晋职,发给奖金等奖励:
  (一)合同管理人员工作认真负责,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签订或履行合同中,防止、消除错误,避免单位重大利益损失的;
  (三)在参与解决合同纠纷时,依法维护了本单位利益的;
  (四)其他应予奖励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或对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进行批评教育;造成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签订合同前对本单位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资格、资信等)没有认真调查清楚,盲目签订合同,引起合同纠纷,或被对方以合同诈骗的;
  (二)合同主要条款不全,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引起合同纠纷的;
  (三)对项目没有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盲目签订合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越权擅自签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不调查清楚,盲目为他人提供担保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违反本办法,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情节严重的;
  (七)对合同管理不严,造成合同及有关文件丢失、损毁的;
  (八)没有追究违约方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合同管理办法。各单位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制定的各种合同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地质矿产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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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印发《推进试点单位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推进试点单位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2005年7月11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出通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印发《国家广电总局关于推进试点单位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的若干意见(试行)》,其内容如下: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推进试点单位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快推进数字化进程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2005年工作要点的要求,现就推进城市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城市有线电视由模拟向数字的整体转换,是适应科技进步形势,加快广播影视改革发展,服务国家信息化建设,实现小康社会目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举措。各试点单位要积极争取把有线电视数字化列入当地党委政府重要工作日程和为民办实事的重要项目,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城市信息化建设和城市整体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分片分区稳步推进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
  二、各试点单位在推进整体转换时,提供数字电视的有线电视网络运营机构要完整转播好中央和省的节目,并确保用户收看的节目套数不比原来减少,同时要保证暂时无法收看数字电视的用户看到中央、省、市的主要节目。要面向政府、社会和家庭,大力开发信息资源,积极提供政务、文化、教育、就业、金融、生活资讯等本地化、专业化信息服务,使有线数字电视成为进入千家万户的多媒体信息服务平台。
  三、各试点单位在推进整体转换过程中,要重视付费频道、视频点播、交互电视、高清晰度电视等新业务的推广,供用户自由选择,自愿订购。允许具备条件的试点单位开展视频点播业务,实施整体转换的有线电视网络运营机构(或试点单位)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在许可证载明的行政区域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四、各试点单位在推进整体转换过程中,要建立和完善服务质量保证体系,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规范和资费标准,严禁乱收费。要充分发挥城市街道、社区组织的作用,做好有线数字电视的推广解释工作,切实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树立有线电视数字化服务的良好形象。
  五、各试点单位要积极扩大投融资渠道,多方筹措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合作框架协议》精神,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对整体转换的信贷支持,也可积极争取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对整体转换的金融支持。根据《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在确保国有广播影视单位控股51%以上的前提下,可以吸收境内非公有资本参与推进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及业务开发。鼓励率先实施数字化整体转换的试点单位,采用联合、合作、投资入股以及兼并等方式,跨地区从事有线电视数字化建设和业务开发。
  六、各试点单位要积极争取当地发改、财政、税务、建设规划等部门在项目审批、物价调整、资金补助、信贷贴息、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可以根据《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请核定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对于数字付费电视、视频点播等业务的收费标准,可根据成本、市场供求关系、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与相关部门共同测算确定,报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各试点单位可以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青岛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的通知》的精神,通过省级(副省级)人民政府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减免有线数字电视收入的营业税。
  七、各试点单位在整体转换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广播电视数字化的技术政策和标准规范,严格使用具有入网认定证书的系统和设备,加快建立用户管理、运行维护、结算与电子支付等系统,完善有线数字电视技术体系。各广播电视付费频道集成运营平台、服务平台要加快与监管平台联网,实现数据实时互联,为维护有线数字电视运营秩序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八、各级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负起责任,以城市为重点,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宣传引导和督促检查,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和人才培训,在确保导向正确和安全播出的前提下,保证按中央要求和总局《我国有线电视向数字化过渡时间表》完成有线电视数字化推进工作任务。


焦作市城区居民区卫生管理办法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城区居民区卫生管理办法(2003年35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区居民区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有序的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区居民区(含乡镇)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也有遵章守法、维护和改善居民区卫生的义务。
  公民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居民区卫生管理要求

  第四条 居民区街巷、楼幢、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无乱搭乱建、乱写乱画,无污水、污物,无随地便尿,无违章种植,无饲养家禽家畜,无违章养犬。
  第五条 居民区道路应路面平整,无坑洼,无积水,无积存垃圾;道路两侧无杂草、杂物,沟渠畅通。
  第六条 居民区商店门前应保持整洁,不得存放货物及店外经营;经批准临时设置的销售网点应配备密闭垃圾容器,及时清除垃圾,做到摊收地净;饮食店有下水设施,无污水溢流。
  第七条 居民区内的农贸市场、小商品批发市场、夜市应定点定时经营,保持摊位整洁。
  第八条 居民要自觉遵守“焦作市市民十不准”等规定,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按期缴纳卫生管理有偿服务费用。
  第九条 居民区卫生设施应布局合理,管护良好;使用煤制气、天然气的居民区应当实行垃圾袋装清运措施,用于收集垃圾和废物的容器应密封性好并定期消毒;居民区公厕要有专人管理,坚持经常消毒,做到无粪便溢流,无粪垢,无尿碱,无异味。
  第十条 居民区内无卫生死角,实行“一天一扫,全天保洁”制度;楼道内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地面无积尘、垃圾;楼顶整洁无杂物。
  第十一条 居民区内花坛、绿化带、草坪要造形优美,修剪整齐,无缺株、杂草和杂物,树木管理良好。
  第十二条 开展除“四害”活动,无“四害”滋生地,“四害”密度应当达到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创建卫生先进社区和健康社区活动。

第三章 居民区卫生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居民区卫生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职责:
(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统一领导辖区居民区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把居民区卫生管理工作纳入“两个文明”建设的年度计划和目标管理;
(三)抓好居民区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居民区基础设施的投入;
(四)在居民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五)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居民区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职责:
(一)负责居民区日常卫生的统一管理;
(二)建立健全居民区卫生管理机构,做好居民区卫生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制定并严格执行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四)每季度组织一次卫生检查、评比,组织开展流动红旗竞赛活动;
(五)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六)督促社区开展除“四害”达标活动,清除“四害”滋生地,“四害”密度达到国家标准。
  第十七条 社区职责:
  (一)具体组织并负责居民区卫生的日常管理;
  (二)制定居民区卫生管理制度和措施,健全居民区清扫保洁队伍,落实卫生责任制、门前“五包”和门内达标制度;
  (三)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区和单位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四)每月组织开展一次街、巷、楼幢检查评比,参与流动红旗竞赛活动;
  (五)在居民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第十八条 居民区清扫保洁人员职责:
  (一)认真落实所管理地段的“一天一扫,全天保洁”制度,使街巷卫生达到“四净六无”标准,即:路面净、道沿墙根净、下水口净、绿化带及树根净;无烟头纸屑及果皮壳、无痰迹、无污物积水、无暴露垃圾、无砖块砂石、无废弃堆积物;
  (二)积极完成社区组织的卫生整治任务;
  (三)对违反“焦作市市民十不准”行为的人和事进行劝导、教育。
  第十九条 居民区楼长职责:
  (一)管理好楼幢卫生,教育居民遵守“焦作市市民十不准”,组织居民参加周末卫生日和卫生责任区清扫活动;
  (二)建立楼幢卫生管理制度,加强楼幢卫生的日常管理,及时解决楼幢的脏、乱、差问题;
  (三)实行楼幢卫生规范化管理,楼幢楼道、走廊、院落等公共场所要达到“十无”标准,即:无乱堆放杂物、无乱倒(扔)垃圾、无违章饲养家禽家畜、无乱贴乱画、无乱挂晒、无粪便、无污水外溢、无杂草、无乱搭乱建、无违章种植。
  第二十条 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社区的各类商店、集贸市场应当加强管理,对无照经营户依法予以查处;
  (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管理,开展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和除“四害”达标检查及技术指导工作,指导居民区健全日常消毒杀菌制度,并做好消毒杀菌后的回访工作;
  (三)城市规划、建设、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城区居民区卫生管理的指导工作,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卫生整治活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解决好城市垃圾、粪便、污水的及时清运和无害化处理,严格管理城市居民区的建筑垃圾,做好除“四害”等卫生工作;
  (四)市、区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居民区清扫保洁工作的检查、指导,主动衔接好垃圾清运时间,积极支持居民区清扫保洁人员的工作;
  (五)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引导住宅区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进驻住宅区,对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楼幢,应严格按照卫生社区的标准管理,建成卫生示范社区。对新建小区的规划、建设应严格按要求和标准进行,完善环卫设施;
  (六)环保部门负责对社区环境保护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做好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第四章 居民区卫生检查和奖罚

  第二十一条 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一)社区开展居民区日常检查,对居民区清扫保洁工作进行“三查”,即:查清洁工上岗情况,查清扫保洁质量是否达到卫生标准,查是否及时上门收集、清运袋装垃圾;
  (二)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对辖区卫生管理和检查评比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登记造册;
  (三)区爱卫会应当积极组织社区开展卫生检查评比活动,并结合实际对卫生死角进行专项治理;结合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开展对各类卫生管理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焦作市实施〈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焦作市实施〈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办法》及行业专项法规,认真管理好居民区卫生,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新闻单位对整治脏、乱、差的活动应当及时报道,对涉及脏、乱、差的问题应定期曝光,对经连续三次曝光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专题调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从重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树立卫生管理先进典型,对连续三次获辖区流动红旗的社区,授予“卫生示范社区”奖牌,并发给奖金。
  第二十五条 凡申报文明单位的社区,首先必须是同级卫生先进单位。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泼污水、吐香口胶、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处以5元至10元的罚款。
  (二)不按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不足1吨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超过1吨的处每吨20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三)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对拒不处理的,行政执法人员可按每发现一次处以禽类每只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处以畜类每头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处以100元~1000元罚款;对粪便不进行日产日清的,处以50元~300元罚款。
  (五)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可并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阻挠或妨碍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爱卫会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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