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处理社会矛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1:30:48 浏览: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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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处理社会矛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处理社会矛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各部门,地直各单位:
《阿勒泰地区处理社会矛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暂行)》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阿勒泰地区处理社会矛盾专项资金
管理使用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处理社会矛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大协调处理社会矛盾的力度,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处理社会矛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处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突出重点,合理使用;注重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
第四条 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严防资金挤占、挪用和滥用。凡违反本暂行办法,致使专项资金遭受损失的,要对相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来源是财政拨款,地区、县(市)两级分别将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具体数额由地区、县(市)财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从2010年起,地区、县(市)两级财政每年应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专项资金额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地区处理社会矛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管理和审批。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地委、行署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地委、行署对口副秘书长,地区信访局局长及地区财政局、审计局、民政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分管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地区信访局,主任由信访局局长兼任。财政部门设立专户,负责资金的审核拨付和财务监督。
第七条 专项资金出现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用途
第八条 处理社会矛盾专项资金的用途:
(一)信访诉求合理但暂时无解决渠道,且信访人生活确有实际困难的个访案件;
(二)信访诉求合理但难以确定具体责任单位的个访案件;
(三)对信访特困人员的临时性救助。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审批和使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履行资金审批手续。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部门应当确保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严防挤占、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他人利用专项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地委、行署需使用处理社会矛盾专项资金解决问题的,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直接支付。
(二)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使用专项资金时,数额较小的,由具体使用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阿勒泰地区处理社会矛盾专项资金申报审批表》,报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由财政部门拨付;数额较大的,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报地区财经领导小组审批。
(三)各单位解决信访稳定问题所需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负责解决。确属疑难案(事)件或无法确定责任单位的,按上述第二项规定办理。
第五章 专项资金使用对象的监督
第十二条 能够与专项资金使用对象(信访人)签订息诉息访协议的,申请使用单位必须与其签订息诉息访协议。
第十三条 使用对象领取专项资金后,应当积极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不得缠访闹访。
第十四条 对确因有新证据、新情况出现,需要继续反映问题的,应当到地区信访局备案后,方可依法按程序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县(市)、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参照本暂行办法制订本县(市、区)处理社会矛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并报地区信访局、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地区信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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