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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8:27:18  浏览:96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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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西安市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已经2008年1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22日起施行。

                                                         市长 陈宝根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西安市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有效实施,切实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执法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单位依照法定职责建立的行使行政执法职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建立以改善行政执法社会效果为目的的行政执法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机构编制、监察和人事部门依照各自的职权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的相关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领导本机关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指导下一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领导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
  第五条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遵循政府领导、部门负责、职权法定、权责明确、有效监督、责任与惩处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之间发生职责争议,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职能划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编制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章 行政执法职责
  第七条 行政执法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区、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承担领导责任。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首长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承担领导责任。
  第八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以及配合其他执法单位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执法职权、执法责任进行逐项分解,并落实到执法机构和具体执法岗位。
  新法颁布实施或法律、法规、规章修正、废止后,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当及时对执法职权、执法责任作出相应调整,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确认,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公布方式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分解落实的执法职权、执法责任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公布方式由行政执法单位决定。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一个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同时需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配合的,主要负责实施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与有关配合机关联系,配合机关应当积极协助执法。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三)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五)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六)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
  (七)罚没财物收缴管理制度;
  (八)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及归档制度;
  (九)行政执法案件举报处置制度;
  (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十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十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十三)其他制度。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制定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知识学习培训计划,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各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
  1.行政首长分管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
  2.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机关目标责任综合考评情况;
  3.制定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情况。
  (二)行政执法职责的分解落实。
  1.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情况;
  2.分解行政执法职责情况;
  3.确定行政执法责任情况。
  (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制度的情况。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听取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汇报;
  (二)现场检查、调阅抽查有关文件、资料;
  (三)召开座谈会或者组织社会问卷调查;
  (四)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五)组织专题调查。
第四章 评议考核
  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
  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作为行政执法机关绩效评估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责任综合考评。
  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考评机构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考评。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由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考评,并充分听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三)行政执法行为认定事实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是否适当;
  (七)是否使用法定罚款、没收财物票据及是否合法处置没收的财物;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统一、是否填制规范;
  (九)行政执法案卷是否按照要求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十)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及其执行情况;
  (十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及调查处理情况;
  (十二)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应当采取内部评议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内部评议可以采取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汇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
  外部评议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行政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进行。
  对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应当认真听取有关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外部评议的结果应当作为对行政执法机关最终考核意见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单位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监督检查不配合、不接受的;
  (二)对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不力、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
  (三)行政执法职责不分解、不落实的;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追究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
  (五)暂扣或者收缴行政执法证件;
  (六)离岗培训;
  (七)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八)行政处分;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种类。
  前款规定的责任追究种类适用于行政执法人员,其中(一)、(二)、(三)、(四)、(九)项同时适用于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责任追究时,可以视情节予以单独或合并适用。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追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责任,行政执法机关追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但暂扣或者收缴《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追究责任,不按规定追究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或监察部门有权责成其追究或者直接追究。被责成追究的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报上级机关备案。
  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在被上级主管机关责成追究责任后30日内,仍然不予追究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部门依法给予下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给予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处分或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处理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或人事任免部门、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作出决定;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取消评选先进资格,由行政执法人员所在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决定;暂扣或者收缴《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按程序办理。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收缴的《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及时上交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关责任追究机关在对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申请复核。受理复核的机关应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抄送原责任追究机关。
  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复核或申诉期间,不停止原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负责责任追究的工作人员在办理责任追究事项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22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8年8月29日发布的《西安市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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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新的水运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启用新的水运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的通知

水运市场便字〔2011〕36号  


各有关单位、评标专家:
  按照部工作要求,我局于2010年组织开展了新一轮水运工程评标专家的评审工作,并开发建设了新的水运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将于2011年2月1日正式运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的评标专家入库
  我部以2010年第6号通告公布了新一轮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评标入库专家名单,新的水运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将启用新的评标专家(凡未参加新一轮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评标专家培训或参加培训测试不合格人员将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新专家入库之后,新的水运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对专业类别进行了重新划分(详见附件一),水运工程评标专家申请表增加专业选取(详见附件二)。
  二、系统启用时间
  2011年2月1日正式启用.
  三、专家短信通知平台
  为完善评标专家抽取工作,我部同时启用专家短信通知平台。
  (一) 向候选专家发送通知:建设单位使用水运建设工程专家管理系统每随机抽取一批专家,即通过系统向被抽取到的候选专家发送短信告知。
  (二)向专家发送确认通知:经过建设单位联系,候选专家确定参加该次评标,系统向已确定参加的专家发送确认短信;对未能参加的专家,系统向其发送不能参加原因的告知短信。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章)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文档附件:

抽取专业划分表.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shuiyungongcheng/201101/P020110126521575497044.doc
水运工程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shuiyungongcheng/201101/P020110126521575478090.doc


95年一年期记帐式国库券市场间转托管运作试行办法

财政部


95年一年期记帐式国库券市场间转托管运作试行办法

财国债字〔1995〕32号


第一章 托管
第一条 为支持1995年一年期记帐式国库券(以下称本期国债)的顺利发行,方便投资人的跨市场交易,并为实现今后国债的统一托管结算体系作准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委托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交)为本期国债提供总托管服务。
第三条 本期国债托管实行集中托管、分级管理、各司其责的原则。中证交受财政部委托,负责发行债券总额的控制,保障本系统内各帐户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各证券交易场所的托管部门负责管理进入该系统托管的国债,并保证本系统内国债帐户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参与本期国债发行注册的交易场所的托管部门在中证交开立托管帐户,其托管帐户余额反映财政部在该交易场所帐户实有国债总额。承销商、分销商或投资人认购的本期国债可直接在各交易场所的托管部门办理注册,由该交易场所托管部门直接记入分销商或投资人的证券帐户

第五条 发行期结束后,各证券交易场所将办理的分销情况报财政部确认。财政部将确认结果通知中证交。中证交根据财政部的确认通知所载各交易场所分销数额,记入其托管部门在中证交开设的托管帐户内,并签发国债托管确认书(格式见附式1)。

第二章 转托管
第六条 为解决本期国债的跨交易场所流通问题,应投资人申请,可以办理市场间转托管,由中证交提供中介服务。
第七条 转托管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办理市场间转托管时,应首先向其原托管机构提交转托管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为证券商的客户时,由证券商代为向转出方交易场所托管机构(以下称转出方)提出转托管申请,申请人提出转托管申请时,不得变更转入方托管机构;若申请人为证券商,则证券商以自营方式向其原托管机构提出转托管申请。
第九条 受理申请人办理转托管手续的机构,应在转托管期间内将申请人申请转托管部分国债予以冻结。
第十条 市场间转托管业务流程:
一、申请人申请本期国债转托管时,如其托管机构为证券商,应于转托管国债指定到帐日前两个营业日上午或以前到该证券商指定柜台办理转托管申请。
二、证券商受理申请人转托管申请及办理自营部分国债市场间转托管时,应填写转托管申请书,一式三联(格式见附式2),签章后,应最迟于指定到帐日前一个营业日上午或以前将转托管申请书传真并特快专递提交至转出方。
三、转出方收到转托管申请书传真件后,分自营和代理核对该申请人国债托管帐户余额,证券商在转出方开立的自营证券帐户余额与专门办理二级帐户业务的“委托买卖专户”余额不能混用,若不足,则不受理该转托管申请,并及时通知申请人;若余额足够,先将这部分国债冻结,在
转托管申请书上签章,将第二联(转入方联)传真并特快专递至转入方交易场所托管机构(以下简称转入方),同时将签章后的第三联(申请人联)传真并特快专递至申请人。
四、转出方于申请书提交日下午3∶30以前通过与中证交债券结算系统联网的电脑终端向中证交发送“市场间转托管过户指令”(格式见附式3);转入方收到转出方传真的转托管申请书(转入方联)传真件也按上述时间向中证交发送“市场间转托管过户指令”。双方应按申请书内
容及过户指令各项要求(见附式3说明)逐项录入,确认无误后发送。
五、中证交收到双方发送的转托管过户指令后,对各项要素进行逐项核对,核对无误的,为匹配成功指令,并通知双方。如转出方托管帐户中存有足额债券,则于指定过户日下午4∶00—4∶30为转出方和转入方办理交割过户,并通过系统向双方发送转托管过户确认单(格式见附
式4);
匹配不符的指令,则向双方发送债券转托管过户指令错误通知(格式见附式5),通知双方核对后重发;
如转出方在中证交托管帐户中国债数量不足,则向双方发送转托管指令无效通知(格式见附式6)。
六、转出方收到中证交的转托管过户确认单后,于指定过户日第二天,即申请书中的指定到帐日上午8∶30—9∶30,分自营和代理核减申请人帐户余额并通知申请人;转入方收到中证交的转托管过户确认后,于同一时间,分自营和代理增加申请人帐户余额,并通知申请人;属申
请人自营的国债在办完划帐工作的当日即可参与交易。
七、证券商代理其客户办理转托管时,自收到转出方通知后,于当日收市前核减投资人在转出方帐户余额,增加投资人在转入方帐户余额,并通知投资人。
八、本期国债转托管手续完毕后,由中证交同时调整各交易场所集中托管的本期国债量。
九、因下列原因之一延误转托管过户者,由事故制造方承担责任:
1、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到交易场所托管机构办理转托管申请;
2、转出方和转入方任意一方或双方原因未能及时发送转托管过户指令至中证交;
3、指令发送错误造成匹配不成功;
4、申请人或转出方托管帐户余额不足;
5、由中证交系统处理不当造成的错误和延误。
十、转托管指令过户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营业日。
第十一条 在中证交直接开立托管帐户的金融机构办理中证交与交易场所之间的转托管手续时,由中证交作为转出方或转入方,有关交易场所托管部门作为转入方或转出方,业务流程同第十条。
第十二条 为保证托管帐户的完整性,各交易场所须定期与中证交进行对帐。由中证交将办理的转托管情况进行汇总,定期向财政部报告。
第十三条 市场间转托管申请书由中证交统一印制,发给各交易场所或证券商使用。一份申请书只能使用一次,不得复印使用。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1995年一年期记帐式国债。
第十五条 本期国债发行承销、分销、托管有关各方,须遵守本办法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财政部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199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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