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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9:17:52  浏览:95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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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暂行规定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暂行规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1994年12月9日)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价格的宏观调控,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经济利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的通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市场调节价商品经营或经营性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须遵守本暂行规定,并接受物价检查机构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三条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场调节价商品经营和经营性服务的市场一般价格水平、合理幅度进行测定和规定,并定期公布。
  本暂行规定所称市场一般价格水平是指同种商品或同档次服务在同一地区、同一时间的相对平均价格水平。市场一般价格水平的形成以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平均利润率为依据。
  合理上涨幅度是指商品或服务在市场一般价格水平基础上允许上浮的幅度。
  第四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凡其价格水平超过同种商品或同档次服务市场一般价格水平合理上浮幅度的均属暴利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将非法所得退还消费者,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所行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无法确定非法所得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处以500元以上50000万元以下罚款。
  (一)以短尺少秤、以次充好、降低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等行为,变相提高价格的;
  (二)假以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等手段推销商品或服务,蒙骗消费者,使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三)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标价牌、标价签内容不实的;
  (四)凭借特殊权力或地位强迫消费者接受其商品、服务和价格的;
  (五)利用行业优势或企业间相互串通,联合提价或强行附加条件提高价格的;
  (六)故意减少限制商品供给或利用市场供需矛盾囤积居奇,促使或诱发某一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七)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或破坏正常价格竞争秩序的;
  (八)散布不实的市场供求信息或价格信息,诱骗消费者的;
  (九)经营某一商品或服务,其价格超过物价部门公布的一般价格水平及合理上浮幅度的;
  (十)其他以欺诈等行为牟取暴利的。
  第六条 经营者有义务向物价检查人中提供相关资料。对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资料的,物价检查人中有权重新核定价格,并将实际销价超出核定价格部分视为牟取暴利,依法从重处罚。
  第七条 对拒缴罚没款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凭县以上物价检查机构出具的《处罚决定书》予以协助扣划;对没有帐户或帐户上无资金的,可没收其相应价值的商品,变卖抵缴罚没款。
  第八条 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牟取暴利行为,物价检查机构在作出经济处罚的同时,可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条 以拒绝、阻碍或以暴力威胁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惩处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物价检查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执行公务,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包庇纵容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政府鼓励、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或投诉,并为其保密,对检举有功者可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工商、公安、技术监督、银行等部门应支持配合物价检查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市物价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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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4]66号




关于印发《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关于在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开展环境质量全面达标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153号)要求,由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辖区内重点城市编制的《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进行审查。为使各城市编制的《规划》更加客观全面,现将《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审查技术要点》印发你们。请你局按要求对辖区内重点城市编制的《规划》进行审查。各直辖市《规划》报我局进行审查。

  附件:《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审查技术要点》

  

  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审查技术要点


环办〔2004〕66号文件附件:

一、总体要求
  1、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是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组成部分,是具有阶段性目标的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规划中应具有城市环境质量目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环境建设和环境管理项目等内容,并对以上内容进行统筹考虑、统一协调。规划要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与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相吻合,申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要与创模规划相协调,重点流域内的城市应与重点流域规划相协调。
  2、 重点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目标为到2010年各城市环境质量按照功能区全面达标,规划基准年为2002年,规划近期为2005年,远期为2010年。
  3、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的规划范围为城市市区行政管辖区域,环境功能区达标的考核范围与规划范围一致;考核标准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2000年修改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1993)》和《海水水质标准 GB3079-1997》。
  4、规划中要明确各城市环境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划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的现状、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使用功能、规划功能及其相应的国家标准进行分析、评价和可行性论证,经市政府批准划定噪声功能区、大气功能区,地面水环境功能区经省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视为规划依据。
  5、城市市区行政管辖区域的所有功能区均达标,即为该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所有环境功能区都必须有监测点位,没有监测点位的功能区按该功能区不达标计算。
  6、 达标规划中要有科学合理的功能区达标方案。规划达标方案的制定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目标、环境容量、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生态环境保护、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管理能力和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方面加以分析,使规划制定建立在对城市社会、经济、环境等方面清晰、翔实的评价基础之上。
  7、 规划要提出保证规划目标得以实现的分阶段的重点工程和投资方案,工程设计要切实可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规划中要提出保证规划实施的专门的管理制度和政策。

二、水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审查技术要求
   1、关于基础数据
  规划使用的废水排放量、COD排放量及氨氮排放量等基础数据必须和环境统计、排污申报登记等数据衔接,以确保数据的可靠性;
  对于中小企业发达的地区,环统数据可能偏小,需利用用水量、工业产值等数据对环统数据进行修正;
  排污数据必须分水环境功能区(对出于当地水环境管理需要而必须对水环境功能区进行整合的,排污数据需对应到整合后的水环境功能区);
  水质监测数据必须分水期采用单因子评价法进行评价。
  2、水环境功能区的达标评定。按监测频次要求取得全部监测数据,经统计计算有大于85%的达标率,即为该点位达标;每个环境功能区中全部监测点位均达标,即为该类水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达标。
  3、关于水环境容量计算结果
  水环境容量计算结果必须与我局污控司正在进行的《全国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衔接,技术要求如下:
  水文参数:一般情况下,设计流量选择近10年最枯月流量;
  模型选择:原则上推荐按照单因子、一维模型进行模拟计算;地处大江大河沿岸的地市必须采用二维模型进行水环境容量计算,明确计算采用的边界条件(如岸边污染带的长度、宽度等);
  容量计算结果:将水质模拟计算结果扣除面源份额等作为可利用水环境容量,以此作为污染物排放量分配的参考。
  4、关于水环境保护目标
  水质污染控制因子筛选及目标确定: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的29个项目原则上均作为考核因子,重点指标是pH值、溶解氧、生化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石油类、汞、铅、挥发酚(湖、库增加总磷、总氮二项指标)及该城市的特征污染物。各地区可根据当地的历年水质监测结果选择确定主要污染因子,并据此筛选水污染控制指标。主要污染因子是污染分担率占90%的污染因子(COD和氨氮为必选项目,湖库增加总磷、总氮两项指标)。
  将水环境功能区规定的水体使用功能对应的水质类别作为水环境保护的最终目标,并根据当地的水污染治理水平、经济发达程度、工业结构、水文及水资源特征等制定阶段目标,目标制定时必须考虑其可达性。
  水污染物容量总量控制目标:在全国范围内将COD和氨氮作为主要污染物容量总量控制指标,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特征污染物因子及控制目标。
  5、近岸海域功能区达标评定。每个监测点位指标85%监测项达标即为该测点该次监测达标,按监测频次要求,每次均达标,即为该点位达标;每个功能区中全部监测点位均达标,即为该类水功能区环境质量达标。
  6、关于水污染治理项目
  水污染治理项目的设计必须有针对性,应根据各水环境功能区的水环境问题去筛选。在开列水污染治理项目清单后,需根据其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排序,给出各项目的责任部门、资金筹措安排、完成时限等。

三、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审查技术要求
  1、 关于基础数据
  规划使用的污染源数据、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气象数据等,可利用容量核算工作的基础,但需给出必要的分析和论述。
  如报告中要给出点、面、线(机动车污染较重城市)等污染源的划分原则和方法。对点、面排放高度的划分不作硬性规定,但对于高于30米的点源作为面源考虑时,需从源的性质、排放强度及与区域整体的关系方面作出合理的分析。
  对于现状质量评价,根据现有监测数据,按照时间(四季)、空间分布评价2002年大气环境质量,分析近年来(至少从2000年~2002年)环境质量变化发展趋势。
  2、空气功能区达标评定。所有国家认证的点位均应参加评价。对于全部为自动监测站的城市,二级及好于二级天数的比例大于85%,即为该点位达标;对于无空气自动监测站或部分点位是自动监测站的城市,每个监测点位按监测频次要求取得全部监测数据,求得年日均值,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即为该点位达标;每个功能区中全部监测点位均达标,即为该大气功能区环境质量达标。
  3、 关于大气环境容量计算结果
  大气环境容量计算结果必须和我局污控司正在进行的《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核定》工作衔接,计算模型的选择最好与其一致,技术要求如下:
  对于可选用A-P值法计算容量的城市,除了用A法计算大气环境容量外,要用P法对现状污染源的地面环境质量影响进行分析,并根据地面浓度进一步控制污染物排放量,得出允许排污总量。
  对于选用多源模型计算容量的城市,要详细阐明所选用多源模式的技术特点和适用条件,阐明气象数据和污染源数据整理成模型所用数据的技术过程。要应用模型计算分析现状污染源布局的地面环境质量影响,根据地面环境质量达标的要求进一步控制污染物排放量,得出满足实际环境容量的总量。
  4、关于大气环境保护目标
  大气污染物环境质量达标考核指标:PM10(或TSP)、SO2、NO2(或NOX)及该城市的特征污染物,超大城市增加O3。按照大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将各项指标对应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作为大气环境保护的最终目标,并根据当地的大气污染治理水平、经济发达程度、工业结构、气象条件、地形地貌特征等条件制定阶段目标,目标制定时必须考虑其可达性。
  5、 关于大气污染治理项目
  大气污染治理项目的设计必须有针对性,在对点、面源削减进行综合考虑的基础上,应重点考虑点源的优化分配和布局,节能、清洁能源的使用等。在开列大气污染治理项目清单后,需根据其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排序,给出各项目的责任部门、资金筹措安排、完成时限等。
  6、其它
  其它技术细节和步骤可参考《环境保护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技术导则》中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章节。

四、固体废物规划审查技术要求
  1、现状调查与问题分析
  现状产生量调查是编制固体废物规划的基础性工作,需要获取可靠资料,尤其是对生活和医疗废物,很多地区没有做过系统调查,此次规划务必完成这项工作;在调查时要采用常驻人口(五普人口)替代户籍人口,工业固体废物调查的范围要包括历年贮存量。
  对于生活垃圾,现状调查还需要包括生活垃圾组成分析、环境卫生系统建设概况,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情况(数量、规模、是否满足无害化处置要求)等内容;
  对于工业固体废物,要列出当地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的主要种类,影响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低下的主要原因;
  对于危险废物,需要对目前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储存和处理处置等内容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价;
  2、产生量预测
  产量预测中,参数的取值要符合当地实际,避免未来产生量的预测出现过大或过小的情况。
  3、目标与指标
  规划指标中,必须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指标;对于大城市需要增加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率、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率等。
  4、建设任务
  开列固体废物治理项目清单,根据项目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排序,给出各项目的责任部门、资金筹措安排和完成时限等。
  对于生活垃圾,要提出适合当地城市特征和垃圾特点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案;根据各种生活垃圾处理方式的特点和当地生活垃圾产生特征,选择出适合于当地生活垃圾的处理方法,处理方案要强调综合处理和区域联合处理,以使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满足规模化、合理化要求;同时规划中要强调对现有处理设施的无害化改造和逐步淘汰污染严重的小型处理设施。
  对于工业固体废物,规划中要强调前端控制;提出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开展的有效鼓励政策措施,尤其强调固体废物在建材行业、冶金行业和环保产业中的综合利用;提出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安全处置中心的方案。
  对于危险废物,工业危险废物要强调开展清洁生产和综合利用,鼓励集中处置;医疗废物强调采取建设集中处置设施来处理本市及所辖区县的医疗废物。
  对于废旧电子电器,经济发达城市需要提出收集网点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方案。

五、环境质量全面达标噪声规划审查技术要求
  1、现状调查与问题分析
  规划中需要附上市政府批准的噪声功能区划方案。通过对交通干线噪声、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和社会噪声的调查以及根据环保的信访材料,找出当地主要噪声污染源。评价内容包括对噪声敏感区,主要噪声源种类、数量、受噪声影响的人口分布等情况进行分析。
  2、噪声功能区达标评定。每类功能区噪声监测结果,按昼夜等效声级(Ldn)分别达到相应功能区昼夜标准,即为本季度该类功能区噪声达标(同一功能区有多个测点时,按算术均值计)。按监测频次达标比例大于85%,即为该点位达标;所有功能区均达标,即为该市功能区噪声达标。
  3、规划目标与指标
  根据噪声污染的预测和噪声污染控制功能分区的要求,确定规划期间噪声削减控制目标。对于交通噪声,提出交通干线在规划水平年达标率要求;对于环境噪声,提出各功能区环境噪声在规划水平年达标率要求。
  4、噪声污染控制方案
  开列噪声污染控制治理项目清单,根据项目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排序,给出各项目的责任部门、资金筹措安排、完成时限等。
  对于交通噪声污染控制,需要提出声源控制和配套设施的改造方案,对未来道路建设和汽车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对于工矿企业噪声污染控制,从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上提出具体改造和设计方案;
  对于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控制,提出有效的管理措施。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费的复函

财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费的复函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农业部:
你部《关于申请核准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函》(农财函〔1999〕2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为促进农业系统人力资源开发,同意你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从事人力资源开发活动中收取下列费用:
(一)人才和劳动市场服务费(包括求职登记和推荐费、代办招工手续费、咨询服务费);
(二)人事档案保管和档案使用费;
(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考核鉴定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中高级专业技术外语考试费、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或职业技能鉴定费);
(四)培训费。
二、上述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规定。
三、“中心”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专项用于其业务活动范围内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等事业经费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四、“中心”各项收费应到国家计委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购领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中心”各项收费属于财政性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按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核拨。
六、你部及其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按财政部规定编报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复。



199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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