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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联合声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3:59:26  浏览:97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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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国 阿根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联合声明(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联合声明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阿根廷共和国总统克里斯蒂娜·费尔南德斯·德基什内尔于二O一O年七月十一日至十五日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

  二、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同克里斯蒂娜·费尔南德斯·德基什内尔总统举行了会谈。两国领导人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就两国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双方对访问成果予以积极评价,认为访问取得了成功并将进一步推动两国战略伙伴关系的发展。

  三、两国元首回顾了中阿建交三十八年来双边关系的成功发展,强调二OO四年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对近年来两国关系快速发展感到满意。两国元首表示,在当前复杂的国际形势下,中阿深化战略伙伴关系意义重大。双方重申以战略和长远眼光发展中阿关系,愿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两国关系水平,深化各领域互利合作,加强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的沟通和协调。

  四、双方表示将在涉及彼此利益的重大问题上继续给予对方坚定支持。

  五、中方重申坚定支持阿根廷共和国在马尔维纳斯群岛问题上的主权要求,以及重启有关谈判,根据联合国相关决议规定寻求马尔维纳斯群岛问题最终和平解决。

  六、阿方重申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支持台海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和平统一。

  七、两国元首对访问期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长和阿根廷共和国外交、国际贸易和宗教事务部长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促进投资和贸易多样化谅解备忘录》表示满意,指出该谅解备忘录为两国经济关系在新阶段的扩大及多样化奠定了基础,明确了思路。

  八、为此,两国元首表示,应采取共同行动,推动双边经济关系发展,并一致认为,需要根据各自产业结构及市场需求推动双边贸易和谐、平衡增长及其多样化,特别是扩大高附加值和高技术含量产品贸易。

  九、双方相信,两国质检部门开展合作有利于将新产品纳入双边贸易,符合彼此利益。双方在牛遗传物质领域的合作将有利于两国畜牧业的发展。

  十、双方积极评价两国在基础设施和交通特别是铁路等领域合作所取得的进展,并对访问期间签署交通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合作协定表示高兴。

  十一、两国元首同意积极鼓励相互投资,加强企业联系,支持两国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在基础设施、能源和矿产领域的合作。为此,在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相一致的情况下,支持本国企业投资对方发展计划内的项目,并通过工业投资和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当地产品附加值比重,提升投资对象国生产能力。

  十二、双方将推动两国金融合作,加强中国和阿根廷金融机构的联系。

  十三、两国元首表示愿继续加强在文化、教育、科技、体育、旅游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支持扩大双方民间和地方交流,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为此,两国元首对在阿根廷开设孔子学院和将来成立中国问题研究中心表示欢迎,并强调在语言教学和教育服务方面进行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十四、两国元首强调愿进一步加强在科学、技术、天文、农业、食品技术、气象等领域的南南合作,推动中阿食品科技中心开展活动,探讨在和平利用核能和空间活动方面开展合作的可能性。两国主管机构应继续进行必要的接触,以确定双方可能感兴趣的共同议题及合作项目。

  十五、双方强调愿进一步加强两国在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和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中的交流与合作。

  十六、双方愿加强双边领事合作,为包括商务旅行在内的双方各领域人员往来进一步提供签证便利。中方欢迎阿根廷驻广州总领馆开馆,愿为总领馆开馆提供便利和必要的协助。

  十七、双方一致认为,中阿在多边事务中的合作是两国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同意进一步密切在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二十国集团、东亚-拉美合作论坛等国际和地区组织以及多边机制框架内的合作,就联合国改革、多哈回合谈判、国际金融体系改革、气候变化等全球性重大问题保持密切沟通与协调,促进南南合作,共同维护发展中国家整体利益,推动建设更加公正、合理、公平的国际秩序。

  十八、双方坚信安理会改革应建立在联合国成员国最广泛共识的基础上,寻求使该机构决策更民主、更具代表性和更透明的一揽子解决办法,避免强行推动未达成最广泛共识的方案或设定时限。

  十九、作为国际经济合作主要论坛二十国集团成员,双方强调要着力提高发展中国家代表性和发言权,不断推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十、两国元首重申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框架下,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落实《巴厘行动计划》,呼吁发达国家率先大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履行承诺,通过应有的资金支持、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的方式,支持发展中国家的减缓和适应行动。

  二十一、作为东亚-拉美合作论坛的创始成员,双方强调愿推动这一亚拉地区间合作与对话的重要机制取得更大发展。中方对阿根廷连任论坛拉美协调员表示祝贺。

  二十二、双方支持南方共同市场同亚洲,特别是同中国开展对话。阿方表示愿以南方共同市场成员国身份继续推动和深化上述对话。

  二十三、克里斯蒂娜·费尔南德斯·德基什内尔总统重申祝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六十周年,强调阿根廷参展的二O一O年上海世博会取得了圆满成功。中方对此表示感谢,并祝贺阿根廷建国二百周年。克里斯蒂娜·费尔南德斯·德基什内尔总统积极评价华人团体对阿根廷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

  二十四、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重要的合作文件。阿根廷企业家陪同克里斯蒂娜·费尔南德斯·德基什内尔总统访问,并同中方企业进行多次对口洽谈,表明了阿根廷生产部门希进一步密切两国现有贸易关系的愿望。

  二十五、克里斯蒂娜·费尔南德斯·德基什内尔总统对访华期间所受到的热烈欢迎和盛情款待表示感谢,邀请胡锦涛主席在方便的时候再次访问阿根廷。胡锦涛主席对此表示感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阿根廷共和国代表

        外交部长        外交、国际贸易和宗教事务部长

         杨洁篪         埃克托尔·马科斯·蒂梅尔曼

                                    二O一O年七月十三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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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土资源部


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5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徐绍史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法律体系,决定对《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测绘局令第6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九条中的“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修改为“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含附件)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00年1月4日国家测绘局令第6号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证各级测绘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测绘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测绘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法由测绘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测绘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三)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给予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应当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测绘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管辖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规定。


  第五条 下列行政处罚案件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一)取消甲级测绘资格;


  (二)全国范围内的重大测绘行政处罚案件。


  第六条 下列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 门负责管辖:


  (一)取消乙级以下测绘资格;


  (二)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管辖的测绘行政处罚案件。


  第七条 省级以下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法规规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行政处罚案件。


  第八条 对管辖有争议的,报请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测绘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进行测绘行政处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一)违法行为轻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且有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


  (二)给予的行政处罚是警告,或者是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 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法制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了解违法事实,作出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填写格式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格式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罚款的数额、告知当事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处罚时间、地点、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一条 上条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的有关材料,应当在七日内报执法人 员所在地测绘主管部门。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十三条 测绘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测绘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必须首先立案。每一案件至少有两名承办人,并确定一名案件负责人。


  第十四条 承办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对已经立案的测绘违法案件,应当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


  调查案件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法制部门颁发的执法证件。


  第十六条 调查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查阅有关 材料;向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调取、收集书面证据材料;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必要时由有关人员协助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进行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字。


  查阅有关材料,对可以用作证据的部分,应当进行复制或摘抄。


  向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调取、收集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署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由鉴定人签名。


  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应当将勘验、检查的情况写成笔录,并由被勘验、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


  第十八条 调查终结,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写出调查报告。根据调查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实施行政处罚的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九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等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 对于情节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由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案件负责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案件负责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把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在案。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二条 案件经过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或者集体讨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应受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


  (五)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到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二十三条 测绘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应当按照《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规定》(见附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四条 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违法事实不成立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案件负责人制作书面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做出决定的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发。


  对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制作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书,连同案件的有关材料一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无管辖权应当移送到其他有管辖权部门的案件,必须制作移送决定书,连同案件的有关材料一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案件处理完毕,应当将案件的所有材料整理归档。


  

第五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六条 测绘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测绘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


  (一)取消测绘资格;


  (二)停止测绘活动、停止地图编制活动;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测绘成果;


  (四)对公民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也可以依规定进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测绘主管部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二十九条 听证由测绘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测绘主管部门设有法制工作机构的,应当指定其法制工作机构主持听证。


  第三十条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申请回避必须在听证结束前提出,由当事人口头或者书面向测绘主管部门提出。


  测绘主管部门认为主持人没有回避事由不需要回避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其依据;


  (二)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可以提出相应的证据;


  (三)互相质证、辩论;


  (四)听证主持人按照案件承办人员、当事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


  第三十二条 听证的过程应当有专人负责笔录,听证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员及当事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字。


  第三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由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后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四条 听证笔录应当一并归档。


  

第六章 送 达

  第三十五条 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七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第三十六条 测绘主管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收发部门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本人已经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


  第三十七条 被处罚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收发部门或者被处罚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八条 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送达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邮局用挂号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邮寄被处罚人,送达时间以被处罚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测绘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测绘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测绘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实施测绘行政处罚可选择适用本规定或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规定》与本规定共同发布,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规定》
http://www.sbsm.gov.cn/accessory/May18,201144311PM.doc
     2.《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参考文本
http://www.sbsm.gov.cn/accessory/May18,201144320PM.doc

烟台市教育局关于建立家庭困难学生救助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烟台市教育局


烟台市教育局关于建立家庭困难学生救助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文件编号:烟教[2003]16号

各县市区教育(文、体)局、财政局、民政局:

  经研究,从2003年起建立家庭困难学生救助情况报告制度,现将《烟台市家庭困难学生救助情况季报表》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深入开展爱心救助活动,解决特困家庭九年义务教育问题,缓解部分家庭子女非义务教育阶段上不起学的问题,已经列入了烟台市人民政府2003年十件实事。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教育、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引,做好家庭困难学生学杂费减免、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困难中小学生助学金和“爱心一日捐”救助资金发放工作。

  二、按照《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社会性弱势群体救助工作的意见》(烟发〔2002〕14号)有关规定,“爱心一日捐”救助资金应重点帮助贫困学生和失学儿童。没有设立“中小学家庭困难学生助学金”的县市区,要按照市教育局、财政局《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家庭贫困学生助学金和减免学杂费制度的通知》(烟教〔2002〕18号)要求,及早设立“中小学家庭困难学生助学金”,用于抵减家庭困难学生的课本费和补助寄宿贫困学生的生活费等。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自觉做好困难学生学杂费减免工作,减免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学生总数的15%左右。

三、做好困难学生档案建立工作。各县市区要做好家庭困难学生的摸底排查工作,建立动态的家庭贫困学生档案,设立受理电话,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家庭困难学生能够得到资助。

  各县市区教育、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将家庭困难学生救助工作做好。《烟台市家庭困难学生救助情况季报表》及救助工作书面材料每季度末报市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各一份。

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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