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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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苏省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1年12月29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六件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
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置单位、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维护、更新地名标志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三、《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
1. 删除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2.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道路运输机构依法暂扣车辆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采取暂扣措施的车辆,按照法定程序送交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费用、逾期保管费,抵扣应缴罚款后,余款退还当事人,不足部分予以追缴。”
四、《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七条规定,未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知其限期委托鉴定;逾期不委托鉴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 删除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2. 删除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六、《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区未按照规划同步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由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建,并处以建设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六部地方性法规中部分款、项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以上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挪威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9月25日 生效日期1980年9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研究机构、经济组织和企业间发展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有关本协定范围内的具体合作协议,由两国研究机构、经济组织和企业,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章商定。
第三条 缔约双方应促进两国研究机构、经济组织和企业之间合作项目的实现。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建立由两国职能机构和经济组织代表组成的混合委员会。有关研究机构和企业代表可以专家的身份参与混合委员会的工作。
混合委员会每年开会一次,轮流在北京和奥斯陆举行,任务如下:
1.检查两国间的贸易和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发展情况;
2.草拟发展贸易和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的建议;
3.确定新的合作领域;
4.检查由于本协定的执行而引起的任何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日起生效,有效期十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协定期满六个月前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期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第六条 本协定的终止不影响两国研究机构、经济组织和企业间已经签订的合同的有效性。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九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挪威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挪威王国政府代表
赵 紫 阳 奥德瓦尔·努尔利
(签字) (签字)
关于从美国输入禽类和禽类产品有关检疫问题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关于从美国输入禽类和禽类产品有关检疫问题的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6〕126号)
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近两年来,美国虽然没有爆发高致病性禽流感,但低致病性禽流感时有发生,并先后在十多个州分离出不同血清型的禽流感病毒,如1995年6月,美国犹他州发生
的禽流感(血清型为H7N3),引起的死亡率为5%~10%。
禽流感是一种由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危害所有禽类的传染病。尤其是高致病性毒
株引起的禽流感(即鸡瘟),传染性强,危害大,引起的死亡率可高达100%。
为保护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防止该病传入,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必须加强对从美国输入的禽类和禽类产品入境后的检疫和检疫监督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从美国输入禽类和禽类产品的检疫审批手续一律由国家局统一受理,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不再办理从美国进口禽类和禽类产品的检疫审批手续;
二、申请从美国输入禽类和禽类产品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进口禽类,必须提供禽类的产地农场(饲养场)的名称、详细地址;
2.进口禽类产品的,必须提供生产、加工禽类产品的生产加工厂的名称、详细
地址和官方注册登记批准文件及注册编号;
三、对从美国进口的禽类,必须实施禽流感的检疫,检疫方法可采用琼脂扩散试验(检疫条款已规定检疫方法的除外)。若发现阳性结果,则应该用鸡胚作病毒分离试验,并鉴定分离到的病毒的血清型和致病性;
四、加强对从美国输入的禽类产品入境后的检疫监督:
1.必须在已经注册的单位定点加工、使用;
2.各定点加工、使用单位须设存放来自美国的禽类产品的专门区域,并建立禽
类产品的出、入库和使用的登记核销制度;各局、所应定期检查出、入库和使用情况;
3.加工、使用单位在加工、使用动物产品过程中的垃圾、泔水、下脚料和其他
废弃物应及时作无害化处理。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