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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 到底反什么/杨蕾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06:26:59  浏览:97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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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 到底反什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20日 08:15 中国质量新闻网

  6月24日,《反垄断法》(草案)第一次摆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桌上,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标志着《反垄断法》(草案)正式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

  12年磨一剑,《反垄断法》的出台将给企业发展带来怎样的影响?它是否会限制企业做强做大?企业是否有必要谈垄断而色变?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


  《反垄断法》

  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反垄断法》的目的和宗旨就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和秩序,促进企业的优胜劣汰,这也必然能够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谈到《反垄断法》与产品质量的关系,对外经贸大学经济法系主任黄勇开门见山地说。黄勇是《反垄断法》草案的起草专家组成员之一。他认为,虽然《反垄断法》是一部禁止性法律,对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的作用是间接的,但毫无疑问,这种作用是正面的。

  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谷辽海也向记者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他详细解释道,在某一行业的垄断经营者控制竞争、限制竞争的情况下,企业没有竞争压力,没有生存和发展的活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必然会下滑。而在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中,企业的产品和服务都要在市场上进行比较,接受消费者的评判和检验,每个企业都面临着优胜劣汰的严峻考验。要想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前提就是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即将出台的《反垄断法》就是为了保护市场主体自由、公平、有序竞争,使它们不断提高竞争能力和竞争艺术,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最终使广大消费者选择优质产品、优质服务的权利得到满足和保护。”谷辽海认为《反垄断法》的最终目的应该是有利于消费者福利的增加。

  《反垄断法》

  反的是垄断行为

  现在,有的企业一提垄断就色变,垄断真的那么可怕吗?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王亚星认为:其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也是一种正常现象,是一个中性词,而且还有很多有利之处:垄断可以使企业形成规模,降低成本,使消费者获得质优价廉的产品和服务,提高全社会的经济效益,没有垄断反而会约束市场的发展。也就是说,垄断本身并没有错。

  反垄断到底反的是什么?

  “反的是企业的垄断行为。”对外经贸大学竞争法中心执行主任董灵向记者解释。

  以“垄断协议”为例,“垄断协议”是法律禁止的三大垄断行为之一,指的是“经营者达成或者采取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是经济生活中一种最常见、最典型的垄断行为,既有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价格联盟、限定产量、划分地域等横向垄断协议,也有产供销之间达成的限制转售价等纵向垄断协议,这些协议排除、限制竞争,是各国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的协议。但同时,草案也在第十条中提出了判断一个协议是否构成垄断协议的标准:即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是为了实现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或者提高中小经营者的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的竞争力等目的,并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则不适用于《反垄断法》。“判断是否该反,关键看这种行为到底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消费者的福利,看行为本身是否能给消费者带来更大的好处。”董灵进一步举例说:“如果两家开发同类产品的企业签订合作协议能够互相弥补彼此在技术、人力资源等方面的不足,能够生产出更优质的产品,那这种协议就不被认为是垄断协议。”

  同样道理,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知识产权行为”条款中,《反垄断法》反的是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和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而经营者通过竞争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则不在《反垄断法》反的范围之内。

  “总之,不是所有的垄断都该反,也不是垄断企业的所有行为都该反,关键是看这种行为到底是通过打击对手达到限制和排除竞争的目的,还是为了发展自己,提高自身竞争能力。”董灵总结说。

  《反垄断法》

  不是“反大企业法”

  有人认为《反垄断法》会限制企业做大做强,专家认为这是对《反垄断法》认识上的一大误解。董灵解释:《反垄断法》反对的只是限制和排除竞争的垄断行为,而不是反对大企业或垄断企业本身,所以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恰恰相反,由于《反垄断法》会保障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企业完全可以通过自身的实力来做大做强,而只有在激烈而公平的竞争中成长壮大的企业,才是真正强的企业。

  其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大型跨国公司在我国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特别是某些产品的市场高占有率以及系列的并购活动,引起了人们对我国经济安全以及产业安全的忧虑,认为《反垄断法》应重点打击跨国公司的这些“垄断行为”。“这种‘外资威胁论’是人们对《反垄断法》的又一误解。”黄勇说,《反垄断法》的目标非常明确——打击破坏竞争机制的垄断行为,不管它是国内企业还是跨国公司都是一视同仁的。只要跨国公司没有破坏竞争机制,《反垄断法》就不会强行介入干预。我国的经济安全与产业安全问题固然非常重要,但这是《反垄断法》之外的其他法律的任务。

  专家建议,企业大可不必将《反垄断法》的出台视作“狼来了”。只要企业专注于自身经营,专注于提高产品质量,专注于产品的创新,就完全不用担心《反垄断法》会对他们带来任何不良影响。相反,企业可以利用《反垄断法》这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自由参与竞争和公平竞争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 杨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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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已经1998年5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当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发生不等值交换时,以支付不等值差额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者应当补缴契税;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者也应当缴纳契税。
第四条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国家征用土地的行为,不属于本规定的课税范围。
第五条 契税税率为4%。
第六条 取得土地、房屋部分权属的,其计税依据为部分权属的成交价格。
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作价投资、入股、抵债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计税依据按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核定。
以获奖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计税依据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核定。
第七条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征用、占用后,被征用、占用者以交换方式依法重新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交换等值的部分免征契税;以拆迁补偿费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与拆迁补偿费等值的部分免征契税。凡超过等值部分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契税;纳税确有困难
的,可酌情减征、免征。
第八条 契税的减征、免征,由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10天内,向其所在地基层契税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基层契税征收机关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契税征收机关审批。减征、免征额超过5万元的,报地、市、州契税征收机关审批;超过40万元的,报
省契税征收机关审批。
第九条 财政部门为契税征收机关。
第十条 契税原则上由契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土地、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房地产资料,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契税征收机关也可以委托房产、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委托代收代缴的,契税征收机关应当与代收代缴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其为契税的扣缴义务人,并支付代收代缴手续费。代收代缴手续费按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受契税征收机关委托代收代缴契税的单位,必须在契税征收机关规定的纳税环节和期限内代收代缴契税。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的,当地契税征收机关只能委托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一方代收代缴。不得重复计征契税。
第十二条 纳税人已缴纳契税,但因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未能履行而申请退税的,经县、市(区)以上契税征收机关依据土地、房屋管理部门的书面证明审核批准后,可以退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逾期不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交纳税款的;或者偷税、漏税、抗税的;或者代收代缴单位未履行扣缴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契税征收机关或者代收代缴单位工作人员在征收契税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征收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契税征收机关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契税征收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契税征收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
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的具体范围是:
(一)办公室(楼)、档案室、机关车库、职工食堂等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二)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场所、师生员工食堂、学生宿舍、体育场馆等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三)门诊部、防疫站、住院部等直接为诊治、预防疾病所用的土地、房屋;
(四)经地、市、州以上科研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从事科学研究和实验的场所等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五)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通信、导航、观测台站等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第十七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6月9日

国务院关于发布第三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发布第三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的通知
国务院


第三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已经国务院审定,现予发布。
风景名胜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第一位的,只有在保护好资源的前提下,才能永续利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搞好保护和利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组织协调好有关部门的关系,保持风景名胜区内各单位的业务渠道不变,维护其合
法权益。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促进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的发展。

第三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共35处)
天津市
盘山风景名胜区
河北省
嶂石岩风景名胜区
山西省
北武当山风景名胜区
五老峰风景名胜区
辽宁省
凤凰山风景名胜区
本溪水洞风景名胜区
浙江省
莫干山风景名胜区
雪窦山风景名胜区
双龙风景名胜区
仙都风景名胜区
安徽省
齐云山风景名胜区
福建省
桃源洞——鳞隐石林风景名胜区
金湖风景名胜区
鸳鸯溪风景名胜区
海坛风景名胜区
冠豸山风景名胜区
河南省
王屋山——云台山风景名胜区
湖北省
隆中风景名胜区
九宫山风景名胜区
湖南省
韶山风景名胜区
海南省
三亚热带海滨风景名胜区
四川省
西岭雪山风景名胜区
四面山风景名胜区
四姑娘山风景名胜区
贵州省
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
赤水风景名胜区
马岭河峡谷风景名胜区
云南省
腾冲地热火山风景名胜区
瑞丽江——大盈江风景名胜区
九乡风景名胜区
建水风景名胜区
陕西省
宝鸡天台山风景名胜区
甘肃省
崆峒山风景名胜区
鸣沙山——月牙泉风景名胜区
青海省
青海湖风景名胜区



199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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