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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龙胜某弟兄间伤害案的研讨之一行为人的应受惩罚性!/龙君钱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5:44:24  浏览:81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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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龙胜某弟兄间伤害案的研讨之一行为人的应受惩罚性!

作者:龙君钱(苗族) 广西龙胜人 法律交流:longlong-161@163.com

被告人甲某,广西龙胜某村农民。

  案情  
  甲某与其哥乙因琐事不合,200X年某日早晨,甲乙两人在各自相邻的耕地上干活,因发生口角,互欧中哥被弟用做工的镰刀割伤(该伤害属于轻伤还是轻微伤害暂有争议),经治疗后伤愈合!经一审法院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甲某有期徒刑四年!

  研讨问题:被告人的行为合适以犯罪论处吗?为什么?

  个人参考意见:
  确定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根本的判断标准就是这种行为是否具备了犯罪的基本特征,对此在我国刑法学界有各种不同的观点。诸多著名学者认为三特征说既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如高暝暄《新编中国刑法学》人大社P66-71等就认同此说。笔者也认为此说更符合我国刑法十三条规定!

  我国《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这里的不需要判处刑罚并不等于不应该判处刑罚,不应受惩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根本就不构成犯罪,当然也就不存在应受刑罚处罚的问题。而不需要惩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本应予以惩罚。但考虑到某些具体情况,如犯罪情节轻微等从而免予刑事处分。可见免予刑事处分的前提是已经构成了犯罪。而且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只不过是由于某种原因而把这种本应受到的处罚给免除了。本案中,虽然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本应予以刑罚惩罚。但是我们应该考虑到此案件是由于家庭邻里间的普通纠纷引起。且本案中的当事人系兄弟二人,本人认为不需要动用刑法来处罚被告人!

  另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0月27日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217号)中《关于正确处理干群关系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问题 》提到“开庭审理此类案件,一般要深入发案地,认真查清事实,了解案件发生真实原因,分清双方责任,合情、合理、合法地予以处理。” 也指出“对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欺压百姓、胡作非为,严重损害群众和集体利益,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惩;对只是因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构成犯罪的,要做好工作,取得群众谅解后,酌情予以处理。” 就本案中,纠其真实原因是家庭纠纷导致了案件的发生,本人认为司法机关应该以民事来解决为妥!

  本案中被告人甲某的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属于一般轻微伤害或者轻伤。案件系由于邻里间兄弟间一般纠纷所引起,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性不大,情节显著轻微。并且群众中弟兄间的这种斗殴行为,如果动不动就用刑罚方法去解决,不但不利于纠纷的解决,而且更有可能加深弟兄间的恩怨和矛盾。

  综于种种,我认为对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以犯罪为宜。


  重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书》吉林人民社 王怀安等编 07年7月版 200元
2.《新刑法罪案与审判实务精解》中国方正社 周振想等编 99年版 698元
3.《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法律社 赵秉志编 高铭暄等审 06年6月3次印刷 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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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开展节能减排学校行动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开展节能减排学校行动的通知

教发〔2007〕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进一步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节能减排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2132号)。“节能减排学校行动”是“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切实组织开展好“节能减排学校行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节能减排学校行动”的重要意义

  节能减排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在校学生有2.6亿多人,占全国总人口的五分之一。搞好“节能减排学校行动”,不但直接的节约环保效益巨大,而且帮助青少年学生树立节能环保意识,养成珍惜能源、爱护环境的行为习惯,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学校行动”的重要意义,积极行动起来,从学校的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做好节能减排各项工作,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做出较大的贡献。

  二、“节能减排学校行动”的主要内容

  1.全面采取节能减排措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建设节约型学校的通知》(教发〔2006〕3号)精神,强化师生员工的节能环保意识,从学校发展、建设及日常运行管理的全局出发,对节能、节水、环保工作进行统筹规划。要建立健全节能环保制度,做好学校发展和校园建设规划,加强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及日常工作、学习、生活运行过程中的节能环保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节能环保标准,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节约每一滴水、每一度电、每一粒粮食、每一张纸,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2.加强节能环保知识教育。在学校教育教学中充实丰富节能、环保教育内容,将节能、节水、节地、节粮、节材等教育内容,以灵活多样的形式,纳入学校课堂教学,真正落实节能环保进学校、进课堂。

  3.组织开展以节能减排为内容的学校主题教育活动和学生社会宣传活动。采取各种生动活泼、青少年儿童喜闻乐见的教育和宣传形式,引导学生树立节能环保的观念,关注生活中的节约方式,学习和寻找节能的窍门和方法,熟悉要求、宣传群众、教育自己。

  4.开展节能环保社会实践活动。开发和建设一批满足广大学生尤其是中小学生参加节能环保社会实践活动需要的基地,方便学生开展以节能环保为主题的社会实践活动,使学生深化环保意识、掌握环保技能、养成环保习惯。组织学生节能减排科技创新活动,开展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和科技竞赛。

  5.营造节能减排校园文化。编写适合中小学宣传节能环保教育的挂图和光盘,免费发放到中小学校。利用各种方式,在广大师生中开展节能、环保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

  6.探索推广教科书的循环使用。结合农村义务教育试行免费教科书制度,开展教科书的循环使用试点工作,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讲求实效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把“节能减排学校行动”与“节约型学校建设”工作结合起来,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统筹规划、严密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节能减排学校行动”和“节约型学校建设”涉及面广,工作任务较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统筹规划、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应与各基层单位签订责任书、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并在人力、物力、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证。

  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于年底前完成对“节能减排学校行动”工作的统筹规划和部署,并将有关情况报送我部发展规划司。

教育部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新民诉法带来的重大影响及司法应对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世成



新修改的民诉法即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从总体上看,此次修法集中体现了近年来民事审判方式和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成果,对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新民诉法的实施迫在眉睫,作为司法机关,我们应该尊重立法的选择,把握立法的精神,预先研判民诉法修改带来的重大影响,充分做好贯彻实施新民诉法的各项准备。

宏观而言,民诉法的修改主要带来如下几方面重大影响:

一是新制度的增加带来新问题的增加。此次民诉法的修改新设了公益诉讼、小额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行为保全、担保物权的实现、执行检察监督等多项重大诉讼制度。在这些新制度中,有一些是此前已经开始进行试点工作、积累了一定经验的制度,如小额诉讼、执行监督等;有一些是人民法院没有实践经验积累、理论支撑也比较薄弱的制度,如第三人撤销之诉、行为保全等。这些制度的增设无疑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某个或某类问题具有积极作用,然而正如我国学者苏力所言,即使一个总体上说来是有用、有益的制度也不是万能的,不存在只有好处没有缺点的制度。因此,无论这些制度是好是坏,与这些新制度相伴随的,都将是新问题的逐步显现。如何转化试点工作经验,将试点工作与民诉法修改的贯彻实施相结合?如何把握新制度的适用条件?新制度的实施可能遇到什么问题?如何处理新制度与既有制度间的交叉重合?如何既尊重司法实际又实现新制度的立法意图?这些都是新制度带来的新问题。

二是程序权利的保障带来实体权利的实现难度增加。程序正义总是与通过程序而达到的实体正义联系在一起考虑的,程序权利的保障正是为了实体权利的实现。为了更好地实现实体权利,新民诉法明显加强了对程序权利的保障,如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请举证期限延长、执行法律监督等等。然而,“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我们也要认识到程序权利的保障对实现实体权利的消极影响。例如,第三人撤销之诉虽然增加了第三人的救济程序,但撤销权的行使客观上会使已经生效裁判及调解书固定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如果第三人滥用撤销权或者诉讼当事人串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以拖延执行或者逃避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还可能会导致很多法律关系长期无法固定,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即便人民法院能以恶意诉讼驳回其请求,也要延缓实体权利的实现时间。又如,申请举证期限延长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审查,限于是否存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只要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就必须适当延长举证期限,是否导致诉讼迟延、妨碍诉讼效率,不再是或者不由得人民法院将其作为决定延长举证期限时的考量因素。

三是对民事司法的更高要求带来保障条件的更高需求。完备的司法保障是法院有效履行职责的前提,是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基础。新民诉法对民事司法提出了更高要求,这将大大增加人民法院的工作量,需要更好的保障条件做基础。大量新制度的贯彻实施、裁判文书说理的强化等修改,需要民事法官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公众可以查阅生效裁判文书,特定情形下证人可以通过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等,需要人民法院加大对网络、科技法庭等高新技术设备的投入运用;二审开庭审理为常态,需要增加相应人员编制;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先行垫付证人出庭费用及误工损失等,需要相应财力作支撑。

四是立法的弹性规定带来民事司法负荷增加。对于争论较大尚难达成共识但又必须加以规定的问题,立法通常采用较为原则的规定方式,授权司法机关不断探索后,再从立法层面予以明确完善。这是立法技巧的体现,也是谨慎立法态度的体现,但与此同时客观上也带来了司法负荷的增加。例如,新民诉法从立法上确定了举证时限和证据失权制度,但立法并没有明确举证时限和证据失权的具体法律效果,而是授权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应当提供的证据和期限,根据不同情形确定是否采纳失权证据。又如,新民诉法虽然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但由于公益诉讼的实践不多,目前起草一套完整的公益诉讼制度的条件不成熟,立法只是明确了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对于受理标准、诉讼费用、审查与裁判范围、裁判效力和执行等一系列问题并没作出规定。然而一旦公益诉讼案件起诉到法院,这一系列没有立法规定的问题司法机关必须给一个说法,上述种种,无疑要增加民事法官适用法律的难度和承担的风险。

综合上述,新民诉法在带来积极进步的同时,也给司法机关带来困难和挑战,而民众、社会对其理解也需要较长的过程,有的可能会形成对司法公正新的质疑,若处理不好,涉诉信访增加将成为可能。因此,人民法院应积极应对民诉法修改带来的重大影响。结合现实情况,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理性对待民诉法的新修改。此次民诉法修改是继2007年民诉法部分修改后的第一次全面修改,修改条文多达100多处,修改内容涉及立案、审判、审监、执行等多个部门和数量众多的审判、执行人员,且施行准备时间较短。要正确认识民诉法修改的总体状况及意义,深刻理解、精准把握各项修改内容特别是新设制度及其背后蕴含的法理;要以积极开放的心态面对民诉法的修改,对立法规定明确且具备实施条件的修改内容依法贯彻,对立法规定较为原则的修改内容努力探求立法原意并不断总结司法经验,对现阶段适用有困难的修改内容克服畏难情绪积极创造适用条件;要以稳妥慎重的态度推进新民诉法的贯彻实施,绝不能盲目求新,对于修改内容把握不准的,多向上级法院请示,对于新制度及重大修改内容多试点,通过先行先试,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完善,由上而下逐步推开。

二是事先沟通协调完善工作衔接机制。新民诉法中较多内容直接或间接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对这部分内容要事先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在坚持法律底线的基础上,达到完善工作衔接机制的目的,确保新民诉法依法顺利实施。修改后的民诉法将检察监督的范围扩展到执行监督,将检察建议增加为检察监督的方式,将调查收集证据作为检察监督的手段,这些修改是落实中央加强和规范检察监督工作任务的需要。这些制度的落实,需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树立监督的相互性意识,并建立健全机制;明确各自权限、细化监督程序、界明监督范围。修改后的民诉法增加了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先行垫付证人出庭费用及误工损失的内容,对此,需要与当地财政部门沟通,就垫付金额争取财政支持。修改后的民诉法明确规定了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此,需要加强与有关统计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适用标准的科学统一,确保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尽早公布,使小额诉讼的适用有据可循。

三是多管齐下营造良好司法环境。司法并非孤立于社会而存在,司法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法律的实施效果。新民诉法修改内容多,牵涉面广,更要将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摆在重要位置。要将新民诉法的重要内容和对社会治理、对人民司法产生的深远影响如对当事人已向法院申请过的案件,当事人继续申诉或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法院不再受理,二审开庭审理成为常态,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先行垫付证人出庭费用及误工损失等内容,报告党委、人大,通报政府、政协,增进共识,争取支持,奠定良好的政治基础;要加强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律师、调解组织等多种主体,以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扬新民诉法的立法精神、条文宗旨、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特别要做好对直接规范民众诉讼行为的新制度、新规则的普法工作,如大大缩短当事人主张再审的期限,将虚假诉讼和逃避执行纳入民诉法禁止的恶意诉讼范围,并加大处罚力度等,力争民众的理解与认同,奠定新民诉法实施的良好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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