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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瑕疵证据概念的提出与比较特征/王于凯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1:54:38  浏览:80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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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徒法不足以自行,“小宪法”诸多亮点如何得到贯彻落实,如何树立其真正的司法权威,如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实施到司法活动中,进而提升公众法治信心,切实规范司法行为,提振司法公信力,还有很长的路需要走。诚然,法律需要解读方能释放其正能量,然而假若缺乏同一性的认同,则会限制制约立法目的的实现。本次修订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总则,此乃宪法规定外部门法首次对人权的直视,相应的证据制度的修改完善为人权保障提供了路径。为了确保证据制度这一刑诉核心正确发挥作用,真正为人权保障服务,笔者试图以新刑诉视角,重点参考之前《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二者合称“两个《证据规定》”)关于瑕疵证据的相关规定,针对司法实务中瑕疵证据制度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配套细则的情况,从厘清瑕疵证据的概念入手,对瑕疵证据进行特征比较,以便于司法实务中能准确适用。

  (一)、瑕疵证据的提出

  “瑕疵证据”一词虽早被理论界提及讨论,往往与非法证据混于一体,以致二者纠缠不清,普遍意义上瑕疵证据成为非法证据的另一称谓,或包含于非法证据外延范围内。然而,两个《证据规定》的相继出台,彻底厘清了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的含混关系,从法律层面赋予瑕疵证据自有含义,使得瑕疵证据能够独立出来,形成证据领域合法证据、瑕疵证据、非法证据三足鼎立局面。

  众所周知,证据三要素包括证据合法性、证据客观性、证据关联性。以此为基础,从证据合法性角度有了合法证据和非法证据的二元划分。所谓合法证据指的是必须具有合法形式,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运用且有合法的来源,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以上对证据合法性的阐述是论述证据能力所必要的,即一件事实要成为刑事司法中定案的根据须具备相应条件经过一定的程序加以认定,否则不能成为法院定案的依据,与之相对应的便是非法证据,属于无证据能力的证据,。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务中有相当部分所谓“非法证据”的存在,这类证据在合法性上有出入,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违法,更恰当的概括是存在部分违规行为,正是这些违规污点使得此类证据不能理直气壮的归入合法证据序列,但是一刀切的划入非法证据又显得过分,抑或直接掣肘打击犯罪的效果。

  在现有国情下,要想真正发挥证据制度规范刑诉活动的目的,必须及时妥善处理好证据灰色地带的定性划分问题。《排除非法证据规定》首先将非法证据划分为两类:一类为非法言词证据,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另外一类为非法实物证据,主要指以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取得,并且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无法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物证和书证。非法证据不能自由认定,而是需要经依法确认后,才会导致予以排除的结果。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外延为瑕疵证据独立创造了生存空间。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则首次明确地提出“瑕疵证据”概念。《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部分“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对不同种类证据进行了具体规定,以证据资格为标准将不合法证据划分为“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不合法证据和“通过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的不合法证据,而后者则主要指“收集程序、方式存在某种瑕疵”,也即瑕疵证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从部门法高度确立了瑕疵证据制度原则,可见瑕疵证据在立法层面主要是指在收集程序和方式上与现行法规要求不完全吻合的证据。

  (二)、瑕疵证据的比较特征

  鉴于我国瑕疵证据的提出确立是以立法为先导的,在瑕疵证据问题上也应注重以现有法律文件为依据,以此辨明瑕疵证据的特殊性,恰当的把握其特征才能做到有区别的适用相应证据制度。在此,笔者先要明确证据能力与证据划分的关系。证据能力属于理论上从证据可采性角度对证据加以划分,合法证据、瑕疵证据及非法证据则是以法律规定为标准的分类,二者不是一个维度上的比较,虽然合法证据属于有证据能力的证据而非法证据则属于无证据能力的证据,瑕疵证据属于证据能力待定的证据,但却不是一一对应关系。在此,笔者试图着重从现有法规即两个《证据规定》和新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确立的瑕疵证据与合法证据、非法证据二者的比较中凸显出瑕疵证据的特征。

  1、瑕疵证据与合法证据

  瑕疵证据与合法证据最大的区别在于取证过程能否得到合法性确认。合法证据取证过程合法且能被直白的认定,故自始即具有证据能力,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可直接使用,经质证后可径直采用为定案依据。而瑕疵证据即便客观事实上取证过程合法,但因法律事实的模糊性处于属于合法性待定状态,在未经法定途径取得法律确认之前,处于证据能力待定状态,不具有直接的可采性,只有经过补正或合理解释且成功被法官采信后,才能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使用,进而考量能够作为定案依据。在证据真实性和关联性要素方面,二者差距不大,或者说正因为在证据真实性和关联性上的相似性乃至一致性,才有了瑕疵证据独立存在意义和进行补正获取的价值。

  2、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

  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都可归类到不合法证据,两者虽在取证程序、方法或手段上存在不合法因素,但在违法程度等方面还是有显著差异的。在瑕疵证据通过立法插足证据分类情况下,非法证据外延受到进一步限定,仅指因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以侵犯公民宪法性基本权利的方式获得的证据,不再是与“违法”标签的简单对应。二者以违法性程度的轻重为划分,然而这一标准却是极具抽象性,十分难以明确抉择的,故二者的比较是重中之重,毕竟长久以来大家理论上一直把瑕疵证据纳入非法证据范畴加以理解讨论,并未从平等角度对待二者的关系,且其划分在操作中很具挑战性,因而需要着重予以归纳。

  非法证据可分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两类,衡量的基点也是不同的。非法言词证据重在取证行为是否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以致取证行为之恶远大于所得结果之善,抑或此种行为会导致证据真实性存疑,但更加注重对侵犯之法益与所保护法益的价值比较;非法实物证据侧重于证据真实性,即取证行为的不合法使得无法确定实物证据真实性。比较而言,瑕疵证据倾向于取证行为的轻违法、微危害方面,一般而言属于客观性和关联性正当,合法性有污点的证据,具有证据价值,弃之可惜,食之尴尬,需要一个理顺摆正的途径,以便名正言顺的作为定案依据。具体而言,二者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一下几方面:

  (1)、侵犯法益的性质不同。非法证据以刑讯逼供、威逼利诱为主要表现形式,侵犯的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与国际上通行的人权保障精神相违背。瑕疵证据侵犯的则只是是公民一般实体性权利或程序性权利。从侵犯法益性质以及侵犯严重程度而言,与非法证据相比都只能算是轻微的瑕疵。

  (2)、法律后果的差异。非法证据中的非法言词证据,侵犯了公民基本人权,违背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必须直接予以排除;非法实物证据因为证据客观性的相对稳定性,则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排除与否。而瑕疵证据,因其违法性的轻微以及客观价值的存在,则给与相应的补正机会。

  (3)、社会宽容度和评价不同。不仅因为对人权的践踏,更因为刑讯逼供等行为产生了一系列冤假错案,比如杜培武、佘祥林等案件在现实中的热议,因其了公众极大的不满和恐慌,比较法律之下人人平等,说不准哪天类似的事情会发生在自己身上。因而社会公众对这类非法证据,是极度摒弃的,需要坚决予以排除,因为大家要真相,更要真相过程的公正。瑕疵证据因其法定形式限定和证据特性绝对了其不会发展到冤假错案程度,且往往具有极高的客观真实性,正因如此才会得以网开一面,获得与非法证据不同的法律待遇。公众对瑕疵证据的容忍度和评价也会因其事后补救成为合法证据而得以接受。

  (4)、是否可以转化不同。瑕疵证据中存在的瑕疵,根据可补正原则能够获得重新予以补正的机会,通过一定的手段和方法使其转化为合法证据。但这不能适用于非法证据,非法证据不存在转化问题,对于刑讯逼供行为不能留有后路,否则即是自毁长城,纵然犯罪。非法实物证据也无补正可能,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结果。

  可见,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本质上的区别是侵犯的法益不同,非法证据系取证程序重大违法,且以侵犯公民宪法性基本权利的方式获取的证据,如最典型的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即便口供客观真实,但因为非法取证行为严重侵害基本人权,也是不足取的;而瑕疵证据虽然亦系违反法定程序而取得,但却并非重大违法,尤其是并未侵犯公民的宪法性基本人权。 类似侦查人员在询问笔录、询问笔录上遗漏签名等程序上虽属于不合法,却未有其他侵害后果,可以通过补正恢复其合法性。因而在效力上,非法证据一经查证属实,应从程序上予以排除,且不得经转化恢复或重新取证再生;而瑕疵证据则是处于证据能力待定状态,虽然不能直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使用,但却可以经由补正或合理解释获得一次补正机会,成功则实至名归,失败便彻底排除。但值得注意的事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的划分不是绝对的,只有运动才是绝对的,随着社会法治理念的进步,法学理论和立法技术的进步发展,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的内涵也会不断更新改变。

  通过比较,瑕疵证据在取证行为上不存在明显的严重侵权行为,多是技术层面的违规行为;其侵害的法益多属于下位的且多数情况下并未有实际的法益受损;其在客观性与关联性上可采性价值比较高。此外,瑕疵证据通过补正或合理解释补正后被采用后不会与程序正义发生严格抵触,因为其补正后获得的合法性是有法律依据的,由于其客观性与关联性的价值比较高,更不会有损实体公正,造成冤假错案。正是考虑到瑕疵证据的特性,立法方面往往能够对其保持一定的容忍度,允许通过一定的手段帮助其恢复或者取得应有的证据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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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锦市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分警、处警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民防办


关于印发《盘锦市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分警、处警管理规定》的通知
盘民防指[2005]6号


市民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县、区民防指挥部:

  现将《盘锦市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分警、处警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盘锦市突发公共事件
接警、分警、处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的接警、分警和处警工作,依据《盘锦市民防管理规定》和《盘锦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道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重大渔业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O15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四)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边境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第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简称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设在市、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统一接警、分警、处警。

  第四条 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的主要职责是:(1)接受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报警;(2)在第一时间对突发社会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3)按事件性质、业务管辖范围及预警等级,及时向有关指挥部分警;(4)向市民防指挥部指挥中心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第五条 119、120继续分别受理火灾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警,并妥善处警;同时向110报警。

  第六条 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时,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有履行民防指挥部调度各种救援队伍(第一响应队伍、民防专业队伍、社区专愿者队伍)和联动单位的权利。

  第七条 民防指挥部、各分指挥部和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之间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与报告网络。各分指挥部负责分管事件的监测,一旦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要立即将有关信息向市、县联动接处警中心或市、县(区)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报告。

  第七条 公民有义务通过拨打110报警电话或其他途径,迅速报告和反映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第八条 各级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对接到的突发公共事件报警,要认真受理,问清报告人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和事件种类、发生时间、地点、危害范围、危害程度、当前处置情况、请求事项等,并如实登记,分类整理。县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接收的灾情,除本级负责处置的情况外,一律向市联动接处警中心报告。

  第九条 各级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接警后,按照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预警级别和响应程序,根据事件种类危害范围和程度,及时向县(区)民防指挥部、有关分指挥部分警,同时向市民防指挥部指挥中心报告。

  第十条 发生Ⅳ级预警事件,即灾种单一,危害范围不超出县(区)以下政府行政区域,造成一般人员伤亡5人以下,经济损失较小,对社会造成一般影响的事件,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接警后,5分钟内向事件发生地县(区)民防指挥部或县(区)政府分警,7分钟内向市相关分指挥部通报。县(区)民防指挥部或县(区)政府30分钟内向市相关分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

  第十一条 发生Ⅲ级预警事件,即灾种单一,危害范围不超出本市行政区域,造成一般人员伤亡5人以上,15人以下,经济损失较大,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需要参与处置的主要部门不超出主管副市长分管范围的事件,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5分钟内分警到市有关分指挥部,7分钟内向市民防指挥部通报情况。市有关分指挥部30分钟内向市民防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市分指挥机构10分钟内向省相关分指挥机构报告。市民防指挥部15分钟内向省应突总指挥部报告。

  (一)发生破坏性地震,分警到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二)发生沙土液化、咸水入侵和降落漏斗等地质灾害,分警到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三)发生旱灾和洪灾等灾害分警到市抗旱防汛指挥部。

  (四)发生火灾、爆炸等灾害事故分警到市消防灭火指挥部。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和生产过程中的其它事故,分警到市生产安全事故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

  (六)发生各种公共卫生事件,分警到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七)发生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恐怖活动),分警到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八)发生交通(包括铁路交通),空难事故,分警到市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九)发生海洋灾害或海上事故分警到海洋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部。

  (十)发生建筑物、构筑物爆炸、倒塌事故,分警到市建筑事故应急指挥部。

  (十一)农业发生病虫害、冰雹、洪涝、冻害和灾害性植物侵害,分警到市农业救灾应急指挥部。

  (十二)发生动物疫病,分警到市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十三)发生台风、冰雹、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分警到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十四)辽河石油勘探局、辽河油田分公司和辽河石化分公司分公所属区域发生的灾害,分警到辽河石油勘探局分指挥部。

  第十二条 发生Ⅱ级和Ⅰ级预警事件,即多灾种复杂灾害,危害范围不超出本市行政区域,造成一般人员伤亡15人以上,经济损失严重,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需要参与处置的部门超出主管副市长分管范围的事件,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3分钟内向市民防指挥部报警,5向各相关分指挥部通报,7分钟内向省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报告。市民防指挥部7分钟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各相关分指挥部10分钟内向省分指挥部报告。

  第十三条 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分警后,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值班室。

  第十四条 民防指挥部指挥中心、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与及各分指挥部指挥中心或值班室要设专用值班电话,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第十五条 市民防指挥部、区(县)民防指挥部或区(县)政府和各分指挥部要按各自的分工正确处警,安排值班备勤人员,指挥中心或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六条 指挥中心或值班室接到分警电话后,必须立即向本指挥部值班领导报告,并根据值班领导指示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报告;值班领导应立即向政府有关领导报告。

  第十七条 各级指挥部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和结束时,要及时逐级报告情况。特殊情况下可越级报告,并向直接上级补报情况。

  第十八条 各级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指挥中心和值班室值班人员要尽职尽责,掌握接处警内容、程序、分法和要求。凡因值班人员责任心不强、擅离职守、处置不当造成严重损失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部门领导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市民防指挥部、区(县)民防指挥部或区(县)政府各分指挥部以及市民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民防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中山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知识产权局 广东省中山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中山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知发〔2006〕1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我市专利保护和使用水平,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现将《中山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知识产权局
                             中山市财政局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中山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我市专利保护和使用水平,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促进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中山市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专利成果奖励及专利申请资助和专利成果产业化资助等活动,专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2006年度总额为300万元,以后视实际情况,一年一定。
  第三条 专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的职责:
  (一)向市财政局提出年度专利专项资金预算;
  (二)编制专利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三)负责专利专项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及实施;
  (四)对专利专项资金社会效益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财政局的职责:
  (一)负责专利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二)办理专利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三)负责专利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联合上报市政府事项;
  (四)对专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专利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
  (一)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在本市就业、就读、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第七条 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安排100万元用于市专利获奖项目和人员的奖励。专利奖励分中山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优秀专利发明人奖;对已授权的发明专利予以奖励;对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配套奖。
  (二)安排80万元用于支持专利成果产业化,扶持一批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成果实施及产业化,对被列入国家、省专利技术实施计划的项目,予以一定的配套资金支持。
  (三)安排60万元用于专利申请资助以及专利竞赛活动。对发明专利申请费和实审费给予相应资助;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予以适当资助,对申请国外专利予以补助;对发明创造专利大赛、工业设计专利大赛等竞赛活动中的优秀项目专利申请费及竞赛活动费予以资助。
  (四)安排60万元用于专利体系建设。扶持专利重点企业专利制度和专利专题数据库建设,扶持重点行业协会开展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和建设行业知识产权自律机制,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行业;对在我市创办专利服务机构的予以扶持,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我市专利服务机构予以奖励;对专利人才进行培训,开展专利宣传活动。
  第八条 专利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申请程序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全数追回已领取的专利专项资金,市知识产权局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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