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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保证书法律效力的浅析/周振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9:09:22  浏览:88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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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发生矛盾后,有过错的夫妻一方,为了和好,自己主动或者应无过错方及其近亲属的要求,向另一方出具保证书。该保证书内容通常主要涉及夫妻双方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多少和夫妻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等问题。在双方协议离婚未果,进行诉讼离婚时,无过错方往往以此为据,要求法院按照保证书上的内容进行判决。因此,如何认定婚内保证书的法律效力,对于公正处理离婚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的保证

  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的自由,也包括离婚的自由。对于离婚自由,《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分别就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作了专门规定。其中,夫妻双方协议离婚除了有离婚的合意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取得离婚证,双方的夫妻关系才能正式解除。因此,即使夫妻双方中的过错方违背了婚内保证书上的允诺,但之后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登记离婚未果,而是进行诉讼离婚,人民法院也只能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查明案件事实,判断双方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条件,判决是否准许离婚。

  (二)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保证

  虽然民法坚持意思自治的原则,《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也允许夫妻双方对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自行协议解决,但是此时的“协议”由于已经进入到了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应依职权对双方协议的结果进行审查。如果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协议的结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不予准许。例如,1993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因此,夫妻双方在诉讼前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保证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为人民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的一个参考因素。

  (三)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的保证

  在婚内保证书中,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的保证,本质上是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所做的损害赔偿保证,即夫妻一方若违反保证,则要对另一方进行经济上的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只规定了四种损害赔偿情形,本文认为,对于夫妻双方就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如赌博、吸毒等),作出损害赔偿约定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系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可撤销情形,且不违法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了直接以损害赔偿的形式所做的保证外,还存在夫妻财产约定或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两者的区别表现在:第一,生效的条件不同。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只有在夫妻双方离婚后,才能生效。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并不涉及离婚,更不以离婚为条件,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二,财产标的不同。夫妻之间对双方的财产约定范围,既可以是婚前的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而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财产范围只能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应排除在外。如果涉及到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只能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对于这部分婚前财产,应当做夫妻财产约定来处理。按照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综上,婚内保证书中关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和子女抚养问题,在诉讼离婚中,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的保证的法律效力,则要就是否属于损害赔偿,夫妻财产约定或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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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营口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营口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营口开发区、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营口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九日

营口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市(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具有社会管理、社会服务职能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完善政务公开工作的内容和形式,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将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不断引向深入,根据《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各市(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具有社会管理、社会服务职能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中央、省驻营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市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市政府各部门下属具有社会管理、服务职能单位的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各部门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中央、省驻营直属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由市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考核。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结果是评定各市(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工作政绩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以及领导责任制、政务公开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二)各市(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职责和管理权限公开情况。包括:部门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范围、权限的公开情况。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公开情况。各级政府及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适宜公开的文件、重要工作的公开情况。包括政府决定的资源分配、重大工程招标、公共采购等事项的公开情况。

(四)行政执法公开情况。

(五)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公开情况。

(六)办事程序、条件、办理时限、办事结果、服务承诺及便民措施执行情况。

(七)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建设及违规违纪行为追究处理公开情况。

(八)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及执行情况。包括主动接受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等情况。

(九)群众对政务公开满意情况。

(十)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标准:

(一)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

(二)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

(三)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

(四)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

(五)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

(六)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七)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4个等次。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随时进行,对平时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记录存档,提出整改意见,年终考核时视整改情况核减相应分数,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条 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由市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各市(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对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自我总结,并自评得分,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市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验收小组采取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小组确定考核等次,经市政府审定后下发通报。

第十二条 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优秀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认真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合格的单位,视情节取消其本年度评选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并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市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营口市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各市(县)、区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验收评分标准

2.市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验收评分标准



附件1

各市(县)、区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验收评分标准

考核

项目
工 作

要 求
分 值
项目序号
评 分 标 准
自评得分
考评小组评分
领导小组评分










机构建设和工作部署情况
建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有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有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专项经费保障。有详细的政务公开工作计划和实施意见,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
10
1
设有政务公开领导小组。(2分)
 
 
 


2
有专职的工作人员负责政务公开工作。(2分)
 
 
 


3
有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专项经费。(2分)
 
 
 


4
有详细的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及组织实施办法。(2分)
 
 
 


5
定期召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或专题会,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2分)
 
 
 


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有较完善的政务公开实施方案、考核和评议制度、政务公开信息目录管理和备案制度、责任追究等制度。各项制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并能够认真落实和执行。

6
制定比较完善的政务公开实施方案。(2分)





10
7
有完善的政务公开考核和评议制度。(2分)
 
 
 


8
建立政务公开信息目录管理和备案制度。(2分)
 
 
 


9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2分)
 
 
 


10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2分)
 
 
 






政务公开的内容和目录管理情况








把政务公开的内容科学、准确地划分为职能、许可、服务、决策、法规文件和工作动态六大类。每月10日之前按时上报本地区的政务公开信息目录管理和备案情况。
















10








11
职能类:公开本地区、本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及内设机构职责。(1分)
 
 
 


12
许可类:按《行政许可法》要求,公示许可事项及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结果、收费情况等内容以及申请资料示范文本。(2分)
 
 
 


13
服务类:公开为民服务事项办理的条件、程序、期限、结果、收费情况等。(2分)
 
 
 


考核

项目
工 作

要 求
分 值
项目序号
评 分 标 准
自评得分
考评小组评分
领导小组评分













14
决策类:公开城市规划建设、经济改革发展等重大决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大额资金管理和使用等事项,以及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2分)





15
法规文件类:公开与本地区、本部门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性文件。(2分)
 
 
 


16
工作动态类:公开本地区、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为群众办理实事的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行政制发动态信息和结果,以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群众知情、参与、监督的工作事项。(1分)





政务公开的形式
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选择网络、新闻媒介、电子显示屏、听证会、专家咨询会、征求意见座谈会等公开载体,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20
17
每月10日前对本地区上月公开的内容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上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各项政务公开内容应当在产生、变更、撤销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未能按时限公开的应有充分理由。(5分)
 
 
 


18
利用“行风热线”节目,把政务决策、政务管理和政务信息进行主动公开。(5分)





19
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事项通过政府公告政报、新闻媒体、政府公众信息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5分)
 
 
 


20
建设必要的公开形式,如公开栏、电子显示屏、听证会、专家咨询会和征求意见座谈会等。(2分)
 
 
 


21
创新公开形式,在全市范围内率先提出并被推广。(3分)
 
 
 








政策咨询解答工作情况




按时解答群众提出的或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平转的咨询解答问题。对群众咨询的问题公开答复结果,答复的结果要有理有据,有针对性。对投诉、举报及时受理、查处、整改并回复投诉、举报人,有情况记录。对办理的事项,均应公开该事项的政策、法律依据,并提供法律法规查询,提供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的材料,以备查询。








30








22
解答群众提出的或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平转的政策咨询问题。(5分)
 
 
 
 

23
对办理的事项,均应一并公开该事项的政策、法律依据,并提供法律法规查询,提供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的材料,以备查询。(5分)

24
对群众咨询的问题公开答复结果,答复有理有据。(5分)

25


对投诉、举报及时受理、查处、整改并回复投诉、举报人,有情况记录。(5分)

26
政策咨询件满分10分。评分标准:解答问题准确、运用政策充分、办事程序和条件阐述清楚、解答及时。其中,不满意件,每件扣0.5分;市政务公开办公室二次平转的政策咨询问题,每件扣1分;超出时限要求,逾期不解答的,每件(次)扣0.5分。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说明,说明情况的不扣分。

考核

项目
工 作

要 求
分 值
项目序号
评 分 标 准
自评得分
考评小组评分
领导小组评分










政务公开信息上报情况
及时上报政务公开动态信息,质量较好。


10
27
及时上报政务公开动态信息情况。(2分)





28
政务动态信息被民心网及公共信息网及市政务公开工作简报采用情况。(3分)
 
 
 


29
上报及时,

质量较好(5分)
质量较好,被省采用的信息每篇加1分。
 
 
 


质量较好,被市政务公开工作简报采用的信息每篇加0.5分。





政务公开工作效果
政府机关作风明显好转,行政效率进一步提高,行政行为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有效提高,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进一步落实。
10
30
公开结果真实、可信,没有被群众投诉;政府决策没有出现严重的失误;行政区域内没有因政务不公开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3分)





31
群众评议网上调查。(3分)





32
人大、政协和民主党派评议组暗访、调查情况。(4分)





总计

100










附件2

市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验收评分标准

考核
项目
工 作 要 求
分 值
项目序号
评 分 标 准
自评得分
考评小组评分
领导小组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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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我部制定了《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活动中发生执法过错,按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卫生监督执法过错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执法不当的行为。
第四条 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主管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指定专门的机构负责本部门的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章 监督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
(一) 超越法定权限执法的;
(二) 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导致行政行为有过错的;
(三)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 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 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有过错,并予以追究责任:
(一)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决定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有过错的;
(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有过错的;
(三)其他方面反映并经核实,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有过错的。
第八条 检验、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检验或鉴定报告,造成行政行为过错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检验、鉴定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责任。
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未按要求进行技术评估、评审,造成行政行为过错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一)法律规定及标准、规范不明确或者有关解释不一致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行为错误的。

第三章 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追究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生的行政行为过错责任。
发生行政行为过错的单位负责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承办人员责任:
(一)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的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
(三)未能提供准确、真实信息,致使卫生行政部门做出错误决定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一)未正确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后未能及时纠正的;
(二)改变或者不采纳正确意见造成行政行为过错的。
第十三条 在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因执法人员共同行为导致行政行为过错,执法人员应共同承担过错责任,对所做出的错误决定明确表示不同意的人员并有相应证明的,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过错责任:
(一)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过错行为情节轻微。
第十五条 对于发生监督执法过错的责任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的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发生行政行为过错的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岗位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被追究行政行为过错责任的人员不服追究过错责任决定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接受申诉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并不得因被追究人的申诉加重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打击非法行医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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