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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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1997年5月9日省政府颁发了《福建省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闽政【1997】15号文),对促进我省扩大利用外资,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中央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享受优惠政策企业范围问题
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明确为《若干规定》正式实施之后,即1997年1月1日之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关于特别鼓励的重大项目问题
《若干规定》第八条所称的“外商投资我省特别鼓励的重大项目”,是指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属我省支柱产业、重点产业以及高新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财政部门可参与当地重大项目的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其增值税(地方留成25%的部分)返还,由企业所在地财政
部门实行全额列支返还方式。按现行财政体制应由省级财政负担的部分,将通过年终上下级财政结算返还各地。
三、关于进口设备税收优惠问题
对《若干规定》中所涉及进口设备税收优惠问题,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企业所得税返还方式问题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以“企业所得税退税”科目实行退库返还。
1998年8月31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施工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
施工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政发<1993>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淄博市建筑施工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淄博市建筑施工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装饰装修、防腐保温、市政工程、设备安装、建筑构件生产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业的开业与变更
第四条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和构配件生产企业开业,需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资质等级证书,持资质等级证书及有关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无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不得开业。
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每年审核一次,未经审核的作废。
第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凡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跨度十八米以上、造价一百万元以上及市开发项目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其他项目工程,由工程所在区县建设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构配件生产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或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资质等级、营业范围、隶属关系等变更时,应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颁发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的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歇业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建筑施工企业进出管理
第七条 外地建筑施工企业进淄承担工程任务,应持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外省企业持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资信证明、营业管理手册、法人代表证书(委托书)等证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和临时营业执照。
第八条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到外地或在本市跨区县承担工程任务,需持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企业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资信证明、营业管理手册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出市或跨区县施工手续。
第九条 外地进淄和我市跨区县承担任务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到工程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及纳税手续。
第十条 外地建筑施工企业注册登记、换发临时营业执照每年办理一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资质等级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核定的营业范围承担工程任务,不得越级、超范围施工或生产。严禁为无证无照的单位和个人代签工程承包合同。
第十二条 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办理进淄手续后,应及时到工程所在地区县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工程任务,应按规定与建设单位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第十四条 三级以上(含三级)建筑施工企业可按规定与其他证照齐全的企业实行工程分包,签定工程分包合同。
四级以下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的工程不得分包。
第十五条 实行总分包的工程,总包单位应指派专业人员进行管理,不得以包代管或倒手转包。
第十六条 外地建筑施工企业经市建设、公安、工商、劳动等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可在我市设立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基地。
第十七条 三级以上(含三级)和外地驻淄、进淄建筑施工企业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财务报表,接受监督指导,并按规定交纳税款和管理费。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工期定额、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不得高估冒算、任意压低和哄抬造价。要严格执行施工规范、规程、验评标准,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立标有企业名称、工程项目名称、开竣工时间和工地负责人等内容的标志牌,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进淄出淄建筑施工企业需撤离或返回本市的,应在三十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警告、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工、停产整顿、没收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许可证和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并对承包单位和负责人分别处以两万元以下、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证、无照施工和生产构配件的;
(二)超营业范围施工和生产构配件的;
(三)用非法手段招揽工程任务的;
(四)转让、出卖、涂改、擅自复印证书和执照的;
(五)倒手转包、坐收渔利的;
(六)其它严重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
以上处罚可单处亦可并处,罚款全部上交财政。
对受处罚单位所承担的工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管理混乱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责令停产整顿,赔偿损失,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未办理进淄或跨区县手续的建筑施工企业,按无证施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管理建筑施工企业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从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l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编号及名称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OO一年第6号
发布3l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31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3l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编号及名称
二OO一年七月九日
附件:
3l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编号及名称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1 YB/T185_2001 连铸保护渣粘度试验方法
2 YB/T186_2001 连铸保护渣熔化温度试验方法
3 YB/T187_2001 连铸保护渣堆积密度试验方法
4 YB/T188_2001 连铸保护渣粒度分布试验方法
5
YB/T189_2001 连铸保护渣水分含量(110℃)测定试验方法
6 YB/T190.1_2001 连铸保护渣化学分析方法 高氯
酸脱水重量法测定二氧化硅含量
7 YB/T190.2_2001 连铸保护渣化学分析法 EDTA滴
定法测定氧化铝含量
8
YB/T190.3_2001
连铸保护渣化学分析方法 EGTA滴定 法测定氧化钙含量
9
YB/T190.4_2001
连铸保护渣化学分析方法 CyDTA滴定法测定氧化镁含量
10
YB/T190.5_2001
连铸保护渣化学分析方法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氧化钾、氧化钠含
量
11 YB/T190.6_2001 连铸保护渣化学分析方法 燃
烧气体容量法和红外线吸收法测定游离碳含量
12 YB/T190.7_2001 连铸保护渣化学分析方法
燃烧气体容量法和红外线吸收法测定碳含量
13 YB/T190.8_2001 连铸保护渣化学分析方法
邻菲罗啉分光光度法和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铁含量
14 YB/T190.9_2001 连铸保护渣化学分析方法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氧化锂含量
15 YB/T190.10_2001 连铸保护渣化学分析方法
离子选择电极法测定氟含量
16 YB/T190.11_2001 连铸保护渣化学分析方法
高碘酸钠(钾)光度法和火焰原于吸收光谱法测定氧化锰含量
17 YB/T191.1_2001 铬矿石化学分析方法
重量法测定水分含量
18 YB/T191.2_2001 铬矿石化学分析方法
滴定法测定三氧化二铬含量
19 YB/T191.3_2001 铬矿石化学分析方法
高氯酸脱水重量法测定二氧化硅含量
20 YB/T191.4_2001 铬矿石化学分析方法
重铬酸钾滴定法测定全铁含量
21 YB/T191.5_2001 铬矿石化学分析方法
EDTA滴定法测定氧化钙和氧化镁含量
22 YB/T191.6_2001 铬矿石化学分析方法
磷钼蓝分光光度法测定磷含量
23 YB/T191.7_2001 铬矿石化学分析方法
红外线吸收法测定硫含量
24 YB/T192_2001 炼钢用增碳剂
25 YB/T2804_2001 普通高炉炭块 YB/T2
804_1991
26 YB/T4034_2001 高炉炭块尺寸及外观检查方法
YB/T4034_1991
27 YB/T5004_2001 镀锌钢绞线 YB/T500
4_1993
28 YB/T5033_2001 棉花打包用镀锌钢丝
YB/T5033_1993
29 YB/T5054_2001 炭糊类检测试样制备方法
YB/T5054_1993
30 YB/T5078_2001 煤焦油萘含量气相色谱测定方
法 YB/T5078_1993
31 YB/T5289_2001 电极糊延伸率试验方法
YB/T5289_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