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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电气化、通信、信号、电力设计内容改革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8:14:26  浏览:97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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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电气化、通信、信号、电力设计内容改革暂行规定

铁道部


铁路电气化、通信、信号、电力设计内容改革暂行规定

1989年2月18日,铁道部

铁路电气化、通信、信号和电力工程(下称“四电”)具有专业性强、技术发展快、扩能效果明显的特点。在土(土建)、机(机车车辆)、电(通信信号)、运(运输组织)、技(科技)相结合的综合扩能办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铁办(1987)393号文发布的《新建与改建铁路的基本要求》和铁科技(1988)653号文发布的《铁路主要技术政策》,深化“四电”设计内容的改革,根据近几年“四电”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经验,侧重在统一技术标准、采用新技术、确保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和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方式等方面,制定本暂行规定,作为“四电”设计规范的补充,以适应当前建设的需要。
一、电气化
1.铁路电气化,应加强设计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对电气化设计的主要技术条件,如机车类型、牵引方式、追踪间隔时分,特别是近、远期运量和牵引重量,应认真研究,力求准确,以便合理地设计牵引供电设备,充分发挥其能力,满足运输需要。
2.电气化铁路,应大力提高列车牵引重量,积极增加行车密度,适当提高行车速度。货物列车牵引重量,一般列车为4000吨;重载列车向5000吨以上发展。双线自动闭塞繁忙干线的最小追踪间隔时分可为6分钟;枢纽范围内进出站线路可为5分钟。
开行组合列车的电气化铁路,牵引供电设备一般可按一个供电臂运行一个组合列车设计,不考虑组合列车追踪运行。
3.双线电气化区段,供电设计应能使上、下行分别停电,实现双线“V”型综合维修“天窗”(客货运繁忙的干线上为60~120分钟)。积极采用先进的维修设备和维修方法,以缩短接触网停电时间,提高运输效率。
在繁忙干线应考虑确保旅客列车正常运行的要求,在天窗时间内,牵引供电设备应具备反向行车时的供电可能性。
4.在客货运繁忙的干线上,如果旅客列车换算对数的比重占平行图能力的20%以上时,旅客列车的电能消耗应单独计算。
5.牵引供电制式比选,应综合考虑铁路、电力系统、通信线路设施防护要求等因素。在技术经济合理时,优先考虑直接供电或带回流线的直接供电方式;繁忙干线、重载列车干线或电力系统薄弱地区,可考虑自耦变压器供电方式(简称AT方式)。根据具体情况,一条线可以采用不同供电方式分段供电,不强求全线一致。
6.牵引供电设备能力,应满足运量增长的需要。设计应远近期结合,分期投资,分期受益。对于改造困难的设施应按远期设计。对于可随运量增长进行扩建的设施,可分期建设。设计时应考虑远期扩建的条件,以方便今后改造。对于运量增长较快,行车方式可能改变的繁忙干线,牵引供电设备能力,按远期需要的通过能力设计,并要满足紧密运行的要求。
7.接触网是无备用的牵引供电设施,是行车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进行强化。接触网的绝缘水平,在无确切污秽资料的条件下,一般按重污区的标准设计。要改进接触网零部件的材质和结构,实现标准化,逐步达到少维修、无维修。在大风、沿海、高桥、高路堑、垩口等不利区段,应采取防风措施。
繁忙干线或腐蚀严重的电气化铁路,其接触线宜优先采用铜电车线。同一机车交路电车线材质应相同。繁忙铁路干线采用链型悬挂。
8.牵引变电所、分区亭、开闭所、自耦变压器所等,应节约用地。可以用防火墙,缩小带油设备间的距离;在人口稠密地区,可采用组合电器、高压电缆进出线等措施,压缩占地面积。在保证安全供电、便于检修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接线。
9.牵引供电系统,宜采用远动装置。远动装置的选型应根据单双线及运输繁忙程度等确定,其容量要预留发展余地。要逐步实现分区亭、开闭所、牵引变电所向无人值班过渡。
二、通 信
1.根据铁路运输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在继续完善和充分利用现有模拟通信网的同时,有计划地、积极地、稳妥地建设数字通讯网。
在数字通信工程设计中,应考虑全程全网的技术要求。
2.在信息量大的繁忙干线的改建工程中,对现有架空明线区段,经论证可行时采用光缆或数字微波,并设置对称电缆作为沿线通信使用。技术经济合理时,也可采用综合光缆。
在既有对称电缆需增容区段,经论证比选后,可增设数字微波或光缆。
3.在国内光缆通信设备的质量未完全过关或价格过高的情况下,其它干线仍可采用小同轴综合电缆。
4.对于运量不大,信息量不多的区段,可选用明线或对称电缆。
5.总枢纽与边远局枢纽、局间枢纽之间可考虑设置卫星通信。
6.在新建数字微波和卫星通信时,应根据有关规定采用信道或终端加密设备。
7.时分数字程控交换机,当前正处于引进研制、消化、吸收阶段。近期工程设计,要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在条件允许时可采用数字程控交换设备。一般情况下,应采用纵横制交换机。数字程控交换机的局间中继宜设置数字电路。
采用数字程控交换设备时,一般应考虑数模共存,节约投资。
8.在新建和改建铁路时,应设置列车无线调度电话设备。改建工程中,列车无线调度电话设备,一般应尽可能利旧。在运输繁忙区段,必要时可更新设备。设计中要考虑相邻区段的衔接要求。山区无线列调制式的选择,要经过认真的技术经济比较。运输不十分繁忙区段可采用400kHz调频感应无线通信。
9.积极采用站场无线通信。首先应考虑编组站、区段站运输安全生产需要,在客货运业务繁忙的车站也应考虑。
10.对光缆通信、程控交换机、数字微波通信等新技术设备,应贯彻集中维修、集中监控指挥,分散查看和执行操作的原则,以减少仪表、定员和工区的配置。
11.在进行电气化改造时,对路内既有电缆应增加防护措施,在达到防护标准时应予利用;非铁路运营部门的永久性通信线路应一并纳入路内通信设计内容;对路外通信迁改设计,凡能加防护设备解决的,尽量不采用搬迁办法,对非搬迁不可的,应严格落实迁改工程数量,本着影响多少、迁改多少的原则,并按原技术标准和容量迁改,及时与产权单位签订补偿协议。
三、信 号
1.要充分发挥信号设备在保证行车安全及扩大运能中的作用,积极采用先进、成熟、配套的信号技术装备。
2.单线区段一般采用半自动闭塞,条件成熟时应积极采用带区间检查的闭塞设备。技术经济有利时,可采用站间自动闭塞或自动闭塞。
双线区段宜采用自动闭塞。繁忙双线区段的自动闭塞,一般按单方向运行设计,根据运输需要亦可按双方向运行设计。
自动闭塞区段的通过信号机,一般采用三显示方式。随着行车速度的提高和重载列车的迅速发展,为提高行车密度,在运输特别繁忙的干线可采用带速度监督的四显示自动闭塞。一般线路也应积极采用带有速度监督的机车信号设备。对既有自动闭塞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时,根据条件可采用无绝缘轨道电路。
自动闭塞区段均应采用与制式相配套的连续式机车信号,相邻区段的机车信号制式应予协调。
电气化区段应增加逆向运行设计,根据运输需要,在非电气化区段亦可按逆向运行设计。在逆向运行时一般为站间闭塞;繁忙区段可按机车信号组织列车追踪。逆向运行时应增设进站信号机,出站信号机应有逆向运行的表示。
3.既有铁路技术改造,应采用成段电气集中联锁,并应采用统一的电路制式。
新建铁路一般应采用统一电路制式的电气集中联锁,在运输不繁忙的非自动闭塞区段的中间站可采用电锁器联锁;在无交流电源的区段车站可采用臂板电锁器联锁。有专用调机、作业繁忙的车站可采用单钩溜放平面调车电路。编组站、大型区段站,可选用视屏显示器。
条件成熟时,非集中联锁车站的到发线应设轨道电路,设有连续或接近连续式机车信号的车站应设到发线电码化;点式机车信号应设防止冒进出站信号机的感应点。
4.根据运输的需要,在中间站调车作业很少、运能紧张的单线区段和将来有可能实现行车指挥自动化的特定的双线区段,可采用调度集中。
自动闭塞区段应采用调度监督,铁路枢纽和运输繁忙的路局分界口宜采用调度监督。
5.编组站,应根据改编作业量的需要,设置自动化、半自动化、机械化或非机械化驼峰。应积极采用点连式调速系统和驼峰机车信号设备,有条件时也可采用其他调速制式和微机溜放进路控制。
驼峰尾部应根据运输需要采用平面调车区电气集中的单钩和连续溜放电路。
6.改建和扩建工程设计,要充分利用既有设备;信号设备力求一次施工,不搞过渡。必须进行工程过渡时,在保证行车安全条件下,应不高于既有设备标准。过渡工程的接发车联锁进路应不超出既有的接发车联锁进路。
两个工程项目,同是一个接轨站,且工期较近,应考虑两次工程一次设计、施工。
7.信号楼位置及建筑面积,应按远期工程设计,控制台盘面、电源屏及组合可按远期工程预留,并考虑设备大修时倒替的可能。既有的信号楼应尽量考虑利旧。
8.为确保行车安全和工程质量,工程设计应采用标准图或经部批准的电路和设备。
9.新建和既有线信号工程,应按部颁防雷办法进行设计。
10.站内信号干线电缆(指信号楼至出站信号机附近),一般采用金属护套电缆。在电气化区段,感应电压超过规定值时,应采用金属护套电缆。
大站电气集中站内信号干线电缆应设水泥槽防护。区间电缆沿路肩铺设时,特殊地段应设水泥槽防护。
11.在电气化区段的高柱信号机外缘与接触网带电部分达不到2米安全距离时,背板可按周围均缩小100毫米处理(即由R430毫米缩小为R330毫米)或采用防护网措施。
四、电 力
1.电力是铁路运输生产和职工生活的基本需要,今后新建铁路必须解决专用电源。各级铁路根据其用电设备的电力负荷等级,在供电上采用不同的标准。
2.既有线改造时应充分利用原有的供电能力,尽力利用既有设备。
3.配电所、变电所的建筑面积,按远期规划一次建成。
4.变压器容量为200kVA及其以下的独立变电所无特殊原因时不宜采用室内型,可采用杆上变电台或箱式变电站。
5.双线自动闭塞区段的高压电力线路应逐步采用双电源双回路,其中一路为一级负荷专用线路,另一路为电力贯通线路。电力贯通线路也作为一级负荷线路的横向备用。


重要枢纽应有双路独立电源。一般线路也应以电力贯通线的方式解决电力供应问题。
6.加强站场照明,以提高编组站的安全作业能力,但应采用高效节能的新光源和灯具,在提高照度的同时节约电能消耗,并宜采用高灯塔或灯桥。
五、综合要求
1.“四电”工程互有关联,相互影响,各专业的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计划,应统筹安排和加强系统工程总体设计,避免交叉干扰和返工浪费。“四电”设计分别由不同单位承担时,应明确总体设计单位。
2.在接触网、通信、信号、电力的线路设计中,以及接触网杆塔、信号机定位时,应加强协调配合,注意相互间的影响。
3.在桥梁、隧道、石质路肩和车站站台地段,应统一考虑电缆沟槽,加强总体性。
在一般情况下,通信、信号电缆和高、低压电力电缆应分设两个沟槽布放;特殊情况下,在加装隔离措施后,通信、信号电缆和高、低压电力电缆可以在一同沟、槽内分别布放。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尽量安排所有电缆一次同沟埋没。
4.中、小车站照明电力线,在满足照度和安全的条件下,宜与接触网同杆架设。
5.在电气化区段,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的供电段兼管电力维修时,下列设施可考虑合建:
(1)牵引变电所与电力变电所;开闭所、分区亭与电力配电所或开闭所;
电力变电所与牵引变电所合并时,可从110千伏侧取得电源。
(2)新建运输繁忙干线一次电化时,电力供电与牵引供电系统远动装置。
6.当电力线路与接触网合架时,电力线应架设在接触网支柱的田野侧,导线悬挂位置应符合有关安全规程的要求;维修时应保证安全、方便,并相互不影响供电;合架和分架部分应避免频繁变换。与接触网合架的高压电力线路,在跨越有限界门的平交道口时,最低导线高度允许不低于该挡距内接触导线的高度。
7.通信设计应根据各种遥信、遥控、遥测所涉及的对象及其信息量、技术指标和可靠性等要求,统筹安排,合理设计,以满足调度集中、牵引供电远动系统等的需要。
8.装设空调设备的机房应严格控制层高和面积。
9.既有线电气化中的土建改造,应贯彻执行《改革设计原则与标准的暂行规定》和《新建和改建铁路基本要求》中有关“原线电化”等精神。
10.设计单位必须经常性地进行业务建设,对设计工作要不断进行革新、创新。设计标准化程度要逐步提高,并应加速计算机辅助设计的开发与应用,以提高设计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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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科技成果登记暂行办法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海洋科技成果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海发[2001]34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国家有关涉海科研和教学机构,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海洋科技创新,规范海洋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充分利用海洋科技成果信息为海洋管理决策服务,促进海洋科技成果转化,根据科学技术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家海洋局研究制定了《海洋科技成果登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九月六日


海洋科技成果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技创新,规范海洋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海洋科技成果,充分利用海洋知识产权信息为宏观科技决策服务,促进海洋科技成果转化,根据科学技术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洋科技成果登记应当以客观、准确、及时为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海洋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

  第三条 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海洋科技成果应当依据本办法予以登记;鼓励非财政投入产生的海洋科技成果参加登记。

  第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海洋科技成果,按照国家和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办法登记。

  第五条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行政管理机构、国家海洋局所属单位、国家其它涉海科研和教学机构等的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海洋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对申请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预审,并向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

  第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单位)应向所在单位或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行政管理机构的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提出成果登记申请,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三)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 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按国家科学技术部制定的格式)、利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录入的成果信息软盘及下列材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

  (二)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和研究报告。

  第九条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负责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出具登记证明。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十条 凡被批准登记的科技成果将在国家海洋局科技成果网站、国家海洋科技成果公报、国家科技成果网站、国家科技成果公报上公布。国家海洋局将按年度印发《国家海洋科技成果统计公报》。

  第十一条 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如负责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人员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成果的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7月25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条例》第十三条二款修改为:“台球、电子游戏机等经营场所,不得接待未成年人(即不满十八周岁,下同)。

二、增加一款,作为《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有奖活动,不得向消费者兑换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
三、增加一条,列于《条例》原第十四条之后:禁止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者以任何方式雇用或组织人员从事营业性异性陪待活动。
四、将《条例》原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二款规定的,按每接待一人处以五百元罚款。再犯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
五、增加一条,列于《条例》原第二十四条之后:“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三款规定的,没收经营者违法设立的奖励财物,并按其违法数额处以五倍罚款,再犯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
六、增加一条,列于《条例》原第二十五条之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责任人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再犯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
七、增加一条,列于《条例》原第二十五条之后: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以对违法经营者经营的物品、设备和非法所得就地或异地查封、扣押,并于15日内依照本条例做出处理决定,因情况特殊,办案需延长时间的,由省文化行政部门批
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全文。



199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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