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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教育督导团若干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30:33  浏览:89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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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教育督导团若干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教育督导团若干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1994年9月9日,国家教委办公厅


《国家教育督导团若干工作制度(试行)》,经国家督学会议讨论,并经我委领导审查同意,现印发试行。国家督学按规定所开展的督导或调研活动,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予以支持。

国家教育督导团若干工作制度(试行)
为适应国家教育督导团开展工作的需要,特制订如下几项工作制度,先予试行。
一、国家督学主要工作职责
1.参与教育督导团安排的有关教育督导工作法规、文件的拟订工作。
2.参加教育督导团组织的教育督导活动。
3.参加教育督导团组织的调研活动。
4.接受邀请,参加地方的教育督导或调研活动。
5.对我国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和教育督导工作,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或地方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二、工作计划、总结
1.每年年初,由督导团办公室草拟教育督导团年度工作计划,经督导团工作会议或督导团办公会议讨论后组织实施。
2.全国性的教育督导和调研活动,由督导团办公室提出具体工作方案,经督导团办公会议讨论后组织实施。
3.每年年底,对上述工作计划或活动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作出总结。
三、会议制度
1.国家教育督导团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总督学主持,副总督学和全体国家督学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是确定教育督导团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工作经验,研究制定教育督导工作法规和重要的政策文件。
2.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总督学主持,副总督学、专职国家督学、教育督导团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参加。视情况可请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其他干部列席参加。会议主要任务为:研究落实教育督导团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全国性教育督导活动方案;研究有关教育督导重大工作事宜。
3.有关教育督导工作的全国性或地区性会议,本着精简会议的原则,按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后召开。
四、文件审批制度
1.凡属对教育督导行政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均以国家教育委员会名义下发,由委主任或主管副主任审批;以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名义下发的有关文件,由委办公厅负责同志审发。
2.凡以国家教育督导团名义印发的文件、函件,或发表的教育督导报告、公报,由总督学签发;或由总督学授权,副总督学签发。
3.凡向国务院或李岚清同志的请示、报告,均按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由委主任或主管副主任签发。
4.凡以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有关行政事务工作的文件,由督导团办公室主任签发。
5.其他有关文件的办理、运转,均按国家教育委员会的规定要求办理。
五、办好《督导通讯》
1.《督导通讯》系工作简报,刊载有关督导工作文件、领导同志讲话和工作指导性的言论,交流各地督导活动信息,选登有关工作经验。
2.《督导通讯》的编辑工作由督导团办公室负责。
六、条件保证
1.国家教育委员会向国家督学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
2.国家督学参加教育督导团组织的全国性教育督导活动,所需经费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此项经费,由督导团办公室按年度提出预算(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出专项预算),经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负责同志审核批准后,负责具体安排。
3.国家督学根据教育督导团安排,在地方进行教育督导或调研活动,所需经费,除国家教育委员会拨发的以外,请原工作单位或所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协助解决。
4.国家督学接受邀请参加地方的教育督导或调研活动,所需经费,由邀请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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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灌木林培育和利用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退发[2008]205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灌木林培育和利用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灌木林是我国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退耕还林工程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种植非常广泛。退耕还林工程灌木林不但发挥着重大的生态效益,而且在农民增收、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及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也发挥着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目前,退耕还林工程中所营造的灌木林普遍存在着总体质量差、经营粗放、利用不充分、科技含量低、资金投入少等问题。为充分发挥灌木林应有的作用和成效,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现就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灌木林培育和利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规划,分类经营
  科学规划、分类经营是加快灌木林培育与利用的基础。一是提高认识,加快发展。灌木植株矮小,根系发达,适应性强,容易成活,造林成本相对较低。要充分认识到大力发展灌木林是退耕还林工程区特别是干旱半干旱地区增加森林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提高灌木林培育与利用的主动性。二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要从本地区的自然状况出发,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统筹规划,根据治理对象和治理目的,合理布局灌木林重点分布区域,合理布局林种结构,科学规划灌木产业发展。三是分类经营,分区施策。根据生态区位、主导功能的不同划分灌木公益林、商品林和兼用林,实行不同的经营管理措施。公益林要突出其生态功能,实行封禁、封育等保护措施,管严管好,禁止人畜破坏。灌木商品林应突出其商品属性,由市场配置资源,进一步放开搞活。灌木兼用林要在保护和增强其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但要限制其采伐时间、采伐方式和采伐强度,采伐后的灌木林地必须及时更新,加强管护,尽快恢复植被。
  二、加强管理,提高质量
  加强管理、提高质量是加快灌木林培育与利用的重要措施。一是要搞好灌木造林作业设计。根据宜林地的自然条件和治理目标,科学选择适宜的灌木树种、造林方式、植被配置模式和初植密度。二是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治理模式。以森林植被为主体,积极推行多种造林模式,发展森林资源,改善区域生态环境。三是制定退耕还林工程灌木林抚育管理办法。规范退耕还林工程灌木林抚育管理的内容、方式和方法,促进灌木林的可持续经营。四是强化地方管理部门和退耕农户的责任。通过签订责任书和明确责任,使地方管理部门和退耕农户能够及时开展补植补造、森林防火和病虫鼠兔害防治等工作,提高灌木林的经营水平。
  三、促进利用,发挥效益
  促进利用、发挥效益是加快灌木林培育与利用的强大动力。一是走“公司+基地+农户”的路子,加快灌木原料林基地建设。逐步形成市场引导企业、企业带动基地、基地连结农户的产业化运行机制,实现灌木资源增加、生态改善、企业增收、农民致富的多重目标。二是培育壮大龙头企业。要牢固树立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的思想,根据各地的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灌木林加工利用企业,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经济优势,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三是加强灌木加工产品开发。要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灌木加工产品的开发水平,实现灌木林产品的深加工、精加工,延长产业链,形成产业群,实现多次增值,增强市场竞争力,带动灌木林的培育与利用。
  四、强化科技,提升水平
  强化科技、提升水平是加快灌木林培育与利用的重要手段。一是加强灌木的良种选育工作。加快优良乡土树种和强抗逆性树种的培育,加大种子园、母树林和采穗圃建设,逐步实现灌木造林良种化。二是加强对灌木林培育的基础研究。应加强对不同灌木树种、不同植被配置模式、不同盖度灌木林对地下水资源影响的研究,并根据自然条件和灌木树种的生物学特性,研究完善灌木培育技术标准体系。三是研制高效、优质的平茬机械。许多灌木树种经营周期短,萌蘖力强,只有通过及时平茬,才能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并提高其利用率和经济效益。要组织科研、生产部门联合攻关,尽快研制出集割灌、粉碎功能于一体的平茬机械。四是加强灌木林加工利用研究。要进一步加强对灌木林的生物质能利用、人造板加工、饲料加工以及药物提取等方面的深入研究,提高灌木林产品质量和产品竞争力。
  五、加大扶持,推动发展
  加大扶持、推动发展是加快灌木林培育与利用的重要保障。一是将灌木林抚育管理纳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这样,可从资金投入上推动退耕还林工程灌木林的平茬、抚育、病虫鼠兔害防治等经营措施的实施。二是大力扶持灌木林加工利用龙头企业。要树立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就是扶持退耕还林后续产业的理念,通过贴息贷款等方式,对符合林业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具有一定规模并能联结一定数量农户的灌木林加工利用企业进行扶持。三是加强对灌木林培育利用的金融支持,对灌木林的培育与利用实行长期限、低利息的信贷扶持政策。


                                   二OO八年十月十四日

营口市实施再就业工程补充规定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实施再就业工程补充规定

(1997年7月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营政发[1997]24号)


为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妥善分流企业富余职工,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有关规定,对《营口市再就业工程实施办法》(营政发[1995]38号文件)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 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其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实行先征后返,时间为一年。

第二条 新办的民营企业当年安置企业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超过企业从业人员60%的,经劳动部门确认、税务机关批准,在第一至第三年内免征所得税。同时享受对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时间为一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富余职工和失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劳动部门确认,税务机关批准,可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

第三条 企业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首次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免缴第一年的工商管理费,第二年减半征收工商管理费。

第四条 企业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首次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经劳动部门确认,工商部门颁发特定营业执照(需有标注),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减半征收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一年。第二年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再减半征收。

第五条 企业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首次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经劳动部门砍认,有关部门批准,免收第一年土地使用费,第二年减半征收。

第六条 企业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首次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在指定地点经营的,免收一年占道费。

第七条 企业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首次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租用房产局或公用事业局管理的房屋,按最低价收取租金,优先安装自来水、煤气,并按成本价收取费用。

第八条 企业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首次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符合卫生、健康条件的,卫生防疫部门减半收取办理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项费用。

第九条 企业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首次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新开办文化经营项目的,经文化部门批准,视经营情况,可在第一年内减免管理费50%。

第十条 企业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首次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将临街厂房或临街住宅房屋改为门市房的,在符合城市规划的情况下应给予批准,并减半征收改建的各种费用。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的各类市场应提供一定数量的“转业试验柜台”,供企业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开展转业试验活动。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而向社会招收人员时,必须优先录用专业、工种对口的企业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录用比例是:新建、扩建企业不低于录用人数的30%;其它企业不低于录有人数的40%。达不到规定比例的部分由企业按每人3000元缴纳再就业基金。

第十三条 打破企业职工所有制身份界限,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职工可互相流劝,任何单位不得以企业职工所有制身份界限为理由限制职工互相流动。

第十四条 鼓励劳务输出,凡成建制输出劳务的,由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协调,并负责办理有关手续。用人单位应为劳务人员缴纳各种劳动保险费。

第十五条 各类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办学单位要积极配合企业做好富作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凡有能力的学校,均须承担职工职业技能培训任务。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同在一个企业工作的,企业分流下岗时,要通过企业内部劳动组织的调整,保证一方职工在岗;夫妻双方同时下岗,各级职业介绍机构要优先安排一方职工再就业。

第十七条 实施阶段性放假的企业,要保证放假职工的基本生活,在职职工阶段性放假期间,工资可以下浮,但必须发放基本生活费。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使用外来劳动力。凡未经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外来劳动力,一律清退,违反规定的由各级劳动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九条 企业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首次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各有关部门凭《再就业优惠》给予优待。

第二十条 《再就业优惠证》由下岗6个月以上的企业职工或失业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审定,由市、市(县)、区再就业工程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一条 《再就业优惠证》由企业下岗职工本人使用,不许借用,对弄虚作假获取《再就业优惠证》或借用他人的,一经发现,收回证件,取消待遇,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经办人员及其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区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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