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前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1:22:28 浏览:8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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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前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前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对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统称事务所)的民事案件中,有关脱钩改制后的事务所对原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通知如下:
对原事务所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当由其开办单位在所接收的原事务所的剩余财产和风险基金范围内承担清算责任。但如开办单位将原事务所的剩余财产和风险基金留给脱钩改制后的新事务所,则应当由新事务所在所接收的资产范围内对原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一年七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政府 苏联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0年9月25日 生效日期1990年9月25日)
(一)中方去文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之间就互设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在沈阳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为辽宁省、吉林省和黑龙江省。
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哈巴罗夫斯克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为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滨海边疆区、萨哈林州、阿穆尔州、赤塔州和伊尔库茨克州。
三、两国政府可于各自方便的时间在临时馆舍或永久馆舍开设上述总领事馆。
上述内容如蒙大使馆代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之间册一项协议,并自大使馆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0年九月二十五日于北京
(二)苏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确认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一九九0年九月二十五日部领二字第334号照会,全文如下:(内容同中方去文,略——编者)
苏联大使馆受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委托谨确认,苏联政府同意中国外交部照会的上述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华大使馆(印)
一九九0年九月二十五日于北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了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请依照执行。
199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