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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春节运输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2:12:11  浏览:95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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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春节运输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5]610号



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春节运输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建设兵团交通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中海集团、长航集团,部属各海事局:
为认真做好2006年春运期间的客货运输及假日旅游运输工作,确保春节期间广大旅客走得安全、走得及时、走得有序、走得满意,确保各种生产生活物资的运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
2006年春运从1月14日开始,至2月22日结束,为期40天。据预测,2006年春运期间全国道路旅客客运量约为18.55亿人次,比去年同期增长3%;主要省市水路旅客运输量约为2800万人次,同比增长1.5%。2006春节相对较早,学生流、探亲流、民工流交织,客运高峰会比较明显,春运任务将十分繁重。各单位要按照“安全、优质、有序”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春运工作及春节“旅游黄金周”运输的组织领导,成立以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的领导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春运工作,及时解决春运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春运以及假日运输工作顺利进行。长江干线的春运组织领导工作由长江航务管理局会同沿江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客运企业要提前做好春运客源调查工作,根据旅客的流量、流向、流时,制订运输方案,配备充足的运力,及时调整班次,做好春运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要建立应对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完善应急预案,预留部分机动运力,随时准备应对各种紧急突发情况。春运期间,在运力调配紧张的地区可抽调旅游客车或部分企事业单位的非营运客车参加短途客运,但必须保证车辆技术状况,并持当地县级以上运管机构出具的证明(式样见附件1),对驾驶员应进行必要的安全和客运业务培训。
二、强化安全管理,确保春运安全
运输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春运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把春运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来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部有关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好安全预防工作,全力避免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严厉打击客车和客船超载行为。客运站要严格按车船的载客定额发售客票和检票,对出站的客车要严格执行车辆技术状况和载客人数的检查、签字制度,谁签字,谁负责。对因客运站超售和超检客票造成车船超载的,要依法严肃处罚。凡发现超载运行的车船,要采取措施进行分流,分流费用由有关当事人承担,同时要对驾驶人员和车船所在企业依法进行处罚。二是在春运开始前,要对所有参加春运的车船及消防救生设施进行全面的技术检查,确保技术状况良好。对检查结果不合格的车船要收回营运牌证,严防技术性能不合格、安全无保障的车船参加春运。三是要进一步强化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和规章制度建设,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车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严禁超速和疲劳驾驶。四是省级运管机构可协调组织相关客运企业建立超长途客运驿站,对过往的超长途客运的车辆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及时更换驾驶人员,保证驾驶人员正常休息,避免疲劳驾驶。运输企业对长途客车必须按规定配备驾驶员,切实纠正驾驶员驾驶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大、疲劳驾驶的问题。要充分发挥GPS等先进科技手段对车辆行驶情况的监督、控制作用。五是各客运站要组织专门人员,对旅客托运和随身携带的行包进行认真检查,一、二级车站都要尽快配备检测仪,有条件的三级客运站要安装危险品检测仪,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查堵工作。六是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做好应对恶劣天气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生雨雪等恶劣天气,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清除积雪,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七是海事部门要严格执法,确保春运水上通航秩序。航道部门要加强对航道、航标和船闸等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力度,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航道畅通。各港航公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维护站、船治安秩序。八是要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票贩子、车匪路霸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为春运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三、加强运输组织,保障春运平稳有序
春运期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一是要加强运输调度指挥,根据客流的变化,及时调整班(航)次和班(航)期,合理调配运力,提高运输效率。港口、渡口和船闸部门要保证客船优先靠泊、优先过闸和客车优先过渡,确保班车、班轮正班正点运行。二是运输企业要提前到大专院校、旅客或民工相对集中的地区,与有关单位签订运输合同,及时增开包车、包船或加班车船,疏运旅客。避免出现因车船运力不足而造成的超载和旅客滞留现象。三是要做好客票的发售工作。各客运站要采取多设售票窗口、延长售票时间、提前预售票、发售团体票、上门售票、计算机联网售票等措施,最大限度地方便旅客购票。四是要加强对道路货运市场的监测,保证充足的运力,为各种重要物资和商品的正常流通提供运输保障。当发生运力不足时,应调集应急运力组织抢运。本地运力不足时,应向上级运管机构申请支援。五是地方性法规或地方人民政府已明确由交通部门管理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地区,当地运管机构要加强管理,保证充足的城市公共汽车和出租车运力,组织好车站、码头、机场客流的集散,满足城镇居民出行的需要。
春运期间,为确保广东等客流集中地区运力充足,现对进出广东春运工作做如下统筹安排:一是相邻省级运管机构应抽调部分运力持《进出广东春运证》从事进出广东加班车或包车客运,春运期间进出广东的加班车和包车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的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无效。二是承担进出广东加班车或包车任务的企业应具备省际包车客运资格,或具备省际班车客运资格且车辆数符合从事一、二类班线客运的条件。三是从事进出广东省际加班车和包车客运的车辆,应当遵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关于加班车和包车客运的有关规定。四是《进出广东春运证》(式样见附件2,可从交通部网站上下载)由各省级运管机构按我部规定的统一式样自行印制、发放和管理。《进出广东春运证》的起始地除填写车籍地地市名称外,还可再填写本省的其他一个地市名称以便适应客流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各省运管机构应在春运开始前,将印发的春运证数量报部公路司并抄广东省交通厅。五是包车协议必须由运输企业与用车方签订,严禁承包挂靠车主私自承揽包车业务。六是春运期间,进出广东的单程去程包车回程配客时,可不到当地运管机构进行备案。七是严格规范进出广东省际包车的安全管理制度,车辆的维护、安全检查、发车前例检等工作,由包车所在企业负责落实,包车企业可委托始发地的汽车客运站、机动车维修检测企业进行,也自行组织本单位维修人员或驾驶员进行。车籍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包车企业的督促检查,把包车安全例检制度落到实处,避免出现疏漏。
浙江、江苏、山东等民工流比较集中的地方,对客运包车也应当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准备,加强组织管理。
四、切实做好防控禽流感工作,保证春运顺利进行
当前,我国正处于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关键时期,并且在我国已经发现了人感染禽流感的情况,可能对春运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春运期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高度重视禽流感防控工作,努力克服春运期间客流量大而带来的各种困难,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我部关于防控禽流感的各项措施,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防控禽流感工作,确保实现交通系统防控禽流感工作的“三个确保”的工作目标,保证春运平稳有序运行。
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运输市场秩序
春运期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道路运输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加强对运输市场的监管,确保春运工作有序进行。一是要设立监督投诉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受理旅客或经营者的投诉;二是要加强对客运站点的监督与管理,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维护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三是要在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检查站或临时春运检查站,加强对过往车船的动态管理,纠正和打击各种违法违章行为;四是要加强对运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水平,确保运政执法文明、规范、准确,严禁在公路上或水上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2006年春运正值全国换发《道路运输证》和客运线路标志牌期间,在此期间凡合法取得的新旧两种式样的营运牌证均为有效,各地运管机构不得以营运牌证式样与部新的规定不符而进行处罚;五是要对无证经营、超范围(类别)经营和“甩”客、“卖”客、“倒”客、“宰”客、倒卖车船票等违法违章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六是要广泛发动广大旅客对客运经营者进行监督,鼓励他们举报经营者的违章违法行为,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的,可适当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六是要加强价格监督,切实保护旅客和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运价政策。确需在春运期间上浮道路客运票价的,要把运价上涨的幅度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并严格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客运站要严格按部有关规定收取站务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乱涨价、乱收费。
六、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牢固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加强对站务人员、司乘人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提高服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要开展多种形式的优质服务竞赛,倡导文明服务,大力推行规范化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特别是对老幼病残弱等有困难的旅客要进行重点服务照顾。要加强运输调度指挥,保证车船的正班正点。要保持站容站貌和车(船)容车(船)貌整洁,定期洗换座(卧)具,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客运站和客运车船要按规定配齐服务设施,并保证在春运期间正常使用。对夜晚有旅客滞留的客运站,客运站要开放候车室并提供必要的服务。
七、严格春运统计制度,加强宣传报道工作
春运期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春运统计工作,对社会客运量进行全面分析和统计,确保统计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春运期间,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每日上午10时前将《2006年春运旅客运输统计表》(见附件3)分别报部公路司和水运司。另外,水上旅客运输热点地区信息报送按《“黄金周”和“春运”期间水上客运热点地区运输情况报告制度》执行。春运期间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涉及外籍人员死亡的运输事故,以及造成重大污染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按照部《关于发布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35号)等有关规定,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12小时内报部。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假日值班电话与今年“十一”黄金周相比,如有变动的,请于2006年1月1日前报部。春运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向部报送书面总结。
春运期间,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一方面要积极配合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宣传交通部门对于春运工作所采取的各项积极措施、投入的运力、人力、设施等各方面准备工作,班次、线路等春节运输组织方案和有关政策规定,宣传各项交通建设成果在春运中发挥的巨大作用,及时通报春运进展情况。另一方面要通过印制新闻宣传材料,提醒驾乘人员、旅客的安全注意事项,向社会公布出行信息。为做好春运宣传工作,各省要及时总结归纳春运的进展情况和亮点工作,形成专项材料向部报送。例如高速客运、农村客运、滚装运输、旅游运输等在春运发挥的作用,计算机售票、联网售票方便旅客购票情况,车辆安装GPS等科技设备情况,客运站建设成就情况,应对客运高峰、雨雪天气或突发情况的措施,保障学生或民工返乡的措施,运管、航管部门加强市场监督情况,各方面的先进典型人物和事迹等等。另外,各省要把一些亮点工作拍摄成为图像材料,报送到部里,以便我部组织向中央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报送。图像资料需要采用DVCPRO或BETCAM专业录像带录制,不需配音,不需字幕,长短不限,可在一盘带中集中几个片段,每一个片段应附200字左右的文字说明,主要内容是事件由头、人物采访、主要特点和有关数据。每个省份在春运期间至少形成道路和水路运输方面的5个专项材料和5个图像片段,以传真或特快专递形式向部报送。
部公路司值班电话为:010--65292723,65292542(传真);
部水运司值班电话为:010--65292637,65292638(传真);
春节“黄金周”值班电话为:010--65292528,65292534(传真)。


附件:1.非营业性客车参加2006年春运证明
2.进出广东春运证式样
3.2006年春运旅客运输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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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
  (2006年3月6日玉屏侗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改善交通运输条件,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境内乡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乡村公路是指除国道、省道、县道及专用公路外通达乡、镇、村(自然村寨),可以行驶机动车辆的道路。
  第四条 乡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管养并重、保障畅通。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责任主体,领导乡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乡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和养护工作,检查建设和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所属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乡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
  自治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助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乡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做好乡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教育村(居)民爱护乡村公路,做好乡村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乡村公路、乡村公路用地和乡村公路附属设施的责任和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侵占或者损坏乡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资金。
  (一)国家拨付资金;
  (二)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不少于当年地方财政收入1%预算安排;
  (三)拖拉机(含小四轮)、三轮车、摩托车养路费;
  (四)依法自筹或者由群众自愿投工投劳;
  (五)社会捐助;
  (六)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资金。
  第十一条 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由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户,统一管理。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资金使用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对乡村公路建设进行全面规划、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乡村公路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乡村公路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文物古迹保护、环境保护、水利设施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符合村庄、集镇建设的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 乡村公路建设用地应当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自治县与邻县接边乡村公路建设用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与邻县协商解决。
  通乡公路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通村公路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受益的村组调剂解决。
  跨村公路建设用地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乡村公路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等设施或者清除地上附着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及时拆迁或者清除。
  第十七条 乡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乡村公路相关技术标准。
  乡村公路经过村寨、田间的路段,应当设置排水设施或者农灌通水渠道。
  乡村公路建设工程竣工后,由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乡村公路应当逐步完善公路防护、养护等配套设施。重点线路建设应当设置里程碑、界碑、指路牌,逐步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乡村公路应当赔偿或者修复;不能修复的,应当负责新建或者改建。
  第二十条 乡村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3米以内为乡村公路建筑控制区,1米以内为乡村公路用地。

                    第三章   管理和养护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乡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乡村公路养护资金,对乡村公路养护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定期考核。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批准的乡村公路养护计划组织实施,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实施路政巡查,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的行为依法检查、制止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配合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各种侵占、损坏乡村公路等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乡村公路养护需要在公路用地以外取土、弃土、挖砂、采石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划定范围。
  第二十五条 乡村公路因山洪、泥石流、崩山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受到严重损坏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第二十六条 乡村公路沿线绿化按照稳固路基、防护边坡、保障安全、美化路容的要求,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乡村公路的养护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和个人(农户)分段承包方式进行养护。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乡村公路、乡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搭建棚屋、设置摊点、维修场及其他临时设施;
  (二)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堆积物;
  (三)挖砂、取土、采矿、烧窑、制坯、种植作物;
  (四)堵塞公路边沟、利用路面引水灌溉、向路面排水、焚烧秸杆;
  (五)占道晒物和倾倒垃圾;
  (六)其他侵占、损坏、污染乡村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禁止涂改、损毁和侵占乡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三十条 在乡村公路两侧开山炸石、采伐树木和进行其他施工作业,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不得影响乡村公路通行和损坏乡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一条 修建跨越乡村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管线设施等,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征得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第三十二条 乡村公路建筑控制区不得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乡村公路弯道内侧的建筑物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行车视距。
  第三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乡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乡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绿化林木;需更新砍伐的,经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四) 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补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乡村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每年11月15日为自治县全民养护乡村公路义务日。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俄罗斯联邦外交部新闻领域合作议定书

中国外交部 俄罗斯联邦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俄罗斯联邦外交部新闻领域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4年6月28日 生效日期1994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俄罗斯联邦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相互关系基础的联合声明,考虑到加强和发展新闻领域合作的必要性,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本着友好睦邻、互利合作的精神积极引导各自的新闻媒体客观、正确地报道中俄情况,促进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信任。

  第二条 双方保证在对等基础上定期交换(或应该提供)关于两国外交部活动情况的消息,包括发送新闻资料和其他公开的出版物。

  第三条 一方将允许另一方的外交和领事机关依照当地的法律、规章和对等原则在其境内散发新闻公报和其他出版物。

  第四条 双方应协调高级访问和双边其他重大外交活动的新闻报道工作。为此目的,经双方同意可成立工作或专家小组。

  第五条 双方将鼓励两国的电视和广播组织、新闻通讯社、期刊编辑部、记者和新闻媒介工作者机构之间进行合作,以便进一步加深对彼此国家生活方式的认识和理解。

  第六条 双方将为对方国家常驻本国的记者和临时前来采访记者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七条 为了改善信息交流、提高实际工作效率和效能,双方将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部门领导或负责人一级的磋商。
  磋商的安排和经费问题依据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俄罗斯联邦外交部磋商议定书的有关规定解决。

  第八条 经双方同意可对本议定书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九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在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如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以此法顺延。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在莫斯科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俄罗斯联邦外交部
       代  表           代  表
       戴秉国            潘诺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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