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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水利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9 05:00:22  浏览:94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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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水利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水利部


关于印发2009年水利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普法(2009)1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现将《2009年水利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09年水利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二00九年三月四日


附件:
2009年水利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2009年水利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总的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全国水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要求,围绕水利发展与改革的中心任务,以“法律进机关”为重点,继续深化“法律六进”活动,深入开展水利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水进程,为水利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围绕水利中心任务,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服务民生水利
1、加强服务民生水利和促进水利科学发展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大力发展民生水利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践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的应有之义。必须把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与民生水利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围绕解决好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生活保障、生存发展、人居环境、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民生水利问题,加大宣传力度。
2、继续深入开展宪法和重点水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大宪法宣传力度,把宪法宣传教育纳入年度法制宣传工作中去,推进宪法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要紧密结合水利法治建设的需要,大力宣传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抗旱条例、水文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水量分配暂行办法、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等水法规、规章,把水法宣传活动深入到社会各个层面、各类人群。
二、切实抓好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3、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组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指导意见》,以“法律进机关”为重点,在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各项制度的基础上,不断拓展学法用法的新方法和新途径。领导干部、公务员要带头学法,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以考(训)促学等形式,学习通用法律知识和水法规知识,实现领导干部、公务员法制教育的制度化和经常化。不断增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领导干部、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积极探索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4、继续加大对水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水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严格执行水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考核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水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2009年,水利部普法办将加大培训教育力度,进一步提高普法骨干及水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三、深入推进“法律六进”活动,扩大普法覆盖面,促进全民法制素质的提高
5、认真贯彻全国“法律六进”经验交流会的精神,切实加强“法律六进”组织领导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结合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各地、各流域管理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因地制宜,分类制定工作方案,推广“法律六进”活动新形式、新方法,确保“法律六进”稳步实施;水利部普法办将适时进行检查。
6、坚持分类指导,突出特色。法律进机关,重点是推进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法律进乡村,主要采用实用法律图书、光盘、宣传画、网页等多种形式深化宣传;法律进社区,注重发挥街道管理机关、社区服务部门的作用,利用多种资源优势,开展经常性的教育活动;法律进学校,着重采用以事、以案说法等生动活泼的方式,引导青少年牢固树立法制观念;法律进企业,要以企业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为主要对象,深入宣传有关的水法规,提高企业用法、守法意识;法律进单位,要以面向社会公众的窗口单位为重点,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水利部普法办将认真总结各地经验,对“法律六进”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将推荐到全国普法办。
四、坚持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相结合,不断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性
7、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法制宣传日”集中宣传为重点,深入开展水利法制宣传教育。今年“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主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保护水资源”。结合宣传主题,水利部、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全国青联于2009年共同发起“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保护水资源”主题宣传活动,并于2009年3月22日举办活动启动仪式。通过向全国青年发起节水倡议,组织青年走近水利、了解水资源,提高他们的水资源忧患意识,身体力行参与节约保护水资源行动。各地要紧紧围绕这一主题,组织安排好宣传活动。
8、不断丰富和改进法制宣传方式,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实用性和群众的参与性。广泛深入开展法制文艺汇演、法制报告会、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教育征文、演讲比赛等活动,扩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覆盖面。水利部普法办将组织开展水利法制宣传优秀文艺节目评选活动并制作发放宣传光盘;继续组织水法宣传电视系列片《人•水•法》第四部制作工作;组织编辑典型案例选编,为水利普法提供宣传材料;要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媒体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公报、简报等媒介的作用,特别注重利用新兴传播渠道和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信息报送,积极向“水政在线”传送信息资料,扎实推进“五五”普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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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武系统开展以劳养武活动若干政策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武系统开展以劳养武活动若干政策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为鼓励和支持各级人武部门兴办以劳养武企业,促进以劳养武活动的深入发展,推动我省经济建设再上新台阶,现就以劳养武活动作如下政策规定:
一、兴办以劳养武企业是开展以劳养武活动的主要形式。以劳养武企业,是指由县(市、区)人武部、预备役团组织、扶持由人武干部和专武干部领办,以民兵、预备役人员或退伍军人为主体,吸收部分军烈属、贫困群众参加的各种经济实体。它既为民兵活动提供经费,又与民兵建设
、扶贫帮困、双拥工作有机结合,注重发挥经济、军事、社会综合效益。
二、以劳养武企业一般属于集体性质。在民兵为主体兴办或与乡镇联办的以劳养武企业,按乡镇企业对待;城市(大、中型厂矿) 武装部兴办的以劳养武企业,按集体企业对待,可享受国家和省以及所在地、州、市、县乡镇企业现行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兴办以劳养武企业,开展以劳养武活动的目的在于:筹措积累资金,弥补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经费的不足,努力减轻地方财政和人民群众的经济负担。奋斗目标是:力争五年后,在现有民兵、预备役建设经费的基础上,实现“上不伸手、下不摊派,自力更生办武装”的目标。
四、以劳养武项目要经人武部、预备役团与有关部门充分考察论证,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凡新办或已办的以劳养武企业,必须经县级人武部、预备役团审查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未经审查批准、登记注册的,不得用以劳养武名义享受优惠政策。
五、以劳养武企业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一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允许县级人武部、预备役团的养武公司或其他企业法人担保,限期补足。
六、开展以劳养武活动,要因地制宜,注意立足当地资源、交通等优势和本单位财力情况,选择国家政策允许、社会需要、投资少、见效快的项目。
七、以劳养武企业申请贷款,在同等条件下有关银行应优先安排。对通过人武部、预备役团和有关部门评估论证的列入国家或省技改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贷款规定,并经开户银行审查评估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技改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在经济效益显著、自筹资金落实、还款
来源有保证的前提下,有关银行应在贷款资金上给予支持。以劳养武企业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必须有30%以上的企业自筹资金。
八、以劳养武企业经过人民银行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足的各种符合规定的集资,其利息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以劳养武企业应保证企业性质的基础上,积极鼓励以劳养武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方向发展,并按照股份制企业有关政策规定执
行。
九、以劳养武企业的收入,要按一定比例提取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上交人武部门用于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补贴、训练基地配套建设、武器库维修以及人武部设施建设。各项提成比例由各县(市、区)人武部、预备役团根据经营情况确定。
十、以劳养武企业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人武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上收、无偿占用企业的资金、财产。
十一、以劳养武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入股分红,实行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履行企业义务和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十二、以劳养武企业接受主管行业的指导监督。各县(市、区) 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人武部、预备役团设立以劳养武管理机构,对以劳养武企业实施组织领导、业务管理和协调督查。管理人员、技术人才可通过招聘的办法引进。
十三、人武部、预备役团在确保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选派人武、专武干部领办、兴办、承包本级以劳养武企业。
十四、县(市、区)人武部、预备役团利用训练基地、办公设施闲置部分开展的以自养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以及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办的各类培训班等,应执行国家和省政府关于校办工厂的一系列优惠政策,经济收益与开支受上级军事机关审计。
十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以劳养武宗旨、原则,拒不承担民兵工作或不提供民兵活动经费的以劳养武企业,由人武部门报告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并查处。
十六、以劳养武企业要体现民兵的特点。凡生产收益稳定的以劳养武企业,应根据企业总人数,按50人以上建排,100人以上建连的标准组建民兵组织,并定期开展活动,落实军事机关赋予的战备执勤和教育训练任务。不能建立民兵组织的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要积极参加所在乡
镇、街道、厂矿企业的民兵组织。
十七、以民兵为主体与乡镇联办的企业,每年必须为民兵活动提供一定比例的资金,由民兵连掌握。所提供资金和开支情况要上报县人武部备案。
十八、厂矿企业武装部的以劳养武,主要围绕搞好搞活企业,开展修旧利废、业余承包、临时加工等劳务服务项目。同时,也可本着为本厂服务、为社会服务的原则,兴办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
十九、各级工商、税务、计划、财政、民政、金融、土地、乡镇企业、扶贫、地矿等部门要积极支持以劳养武工作,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以劳养武企业的发展提供宽松、有利的政策环境。
二十、各军分区、预备役师要会同各级党委、政府以及职能部门,加强对以劳养武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帮助总结经验,积极推广典型,表彰先进,及时纠正存在问题,保证以劳养武活动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本规定在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省军区政治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1993年12月22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伪造验资报告进行处罚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伪造验资报告进行处罚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伪造验资报告进行处罚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闽工商外企字〔2000〕49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对公司形式的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二、外资企业未按规定期限交付出资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处理。
三、外资企业不按规定期限交付出资,并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验资报告,骗取法人资格延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所称的“办理公司登记时”,应含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以及其他涉及注册资本的登记程序及过程;“取得公司登记的”应包括取得公司法人资格、完成公司登记事项变更以及获得公司法人资格延续等登记注册备案结果。
四、对未按规定交付出资的外资企业,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处罚的同时,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未交付出资的公司股东。



2000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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