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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39:47  浏览:81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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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府办发〔2010〕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辽源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五日    



辽源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市政府各驻外办事机构(含联络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的管理,使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工作职能

第一条 办事处是市政府派驻外地的综合办事机构,行使市政府赋予的职权,代表市政府与驻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方面进行相关工作的联系、协调,处理涉及我市的有关事务,为市内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服务,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二条 办事处主要工作职责:紧紧围绕辽源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贴近经济工作、争取外部资源、扩大招商引资、强化信息交流、做好接待服务为工作重点,具体负责与所在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种组织的协调联系,负责所在地对外宣传和招商引资工作,负责信息收集报送,负责接待服务和协助处置信访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办事处隶属市政府,为副处级直属事业单位建制。市政府办公室是办事处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办事处的管理和指导。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办事处通报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及市领导对办事处工作的意见和指示;全面了解和掌握办事处的基本情况,对办事处的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提出意见和建议。市直有关部门要协助办事处主管部门加强对办事处机构、干部人事、财务和国有资产等方面的管理以及经济联络、招商引资、劳务输出等方面的指导,妥善安置轮换人员。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四条 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办事处主任负责办事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办事处每半年向市政府递交书面工作报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办事处主任离开驻地3天以上,须提前向主管部门通报,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请示报告。

第五条 办事处主管部门负责对办事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视情况需要,可不定期派员对各办事处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考核。考核由主管部门制定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考核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委组织部报告。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办事处主任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研究问题,部署任务。

第六条 建立办事处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制度,按资金到位率一定比例给予办事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拨付。

第七条 办事处围绕全市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对外联络、信息收集、招商引资各项工作,每周定期向市政府报送有价值信息,重大信息随时报送。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办事处承担市委、市政府和各县区、各部门在所在地公务活动的接待。原则上市级领导在办事处食宿、交通由办事处负责,接待经费纳入办事处经费核算。各县区、各部门在办事处的食宿、交通费用自理,缴纳费用作为办事处经营收入。接待服务要热情、周到、节俭。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九条 各办事处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编制单独核定,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办事处机关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干部的选拔要严格遵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公务员法》执行。

第十条 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实行任期制。一般任期为3年。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和干部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任职时间。

第十一条 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的考察和任免,属于市管干部的,按市管干部考察和任免程序办理。不属于市管干部的,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考察和任免。

第十二条 各办事处科级和科级以下干部实行轮换制。轮换时间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轮换时间。选调轮换制干部,办事处、选调者本人和派员单位须签定《驻外办事处干部轮换工作协议书》,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和市人社局审核、监督,各方均应认真履行协议。轮换制干部在办事处工作期间,只迁移党、团组织关系和工资关系,其奖金、补贴、福利等由办事处负责。干部轮换期满回原单位工作,由主管部门会同办事处及派出单位对其在办事处工作期间的表现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的,原工作单位应妥善安置。

第十三条 为降低行政成本,办事处人员不足时可在驻地按有关规定聘请雇员。

第十四条 办事处可作为干部培养锻炼基地,由市委组织部每年有计划地安排干部到办事处挂职锻炼。

第十五条 办事处人员的奖惩,属国家公务员系列的,严格按《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奖惩暂行规定》执行,属工勤人员系列(含聘用)的,参照上述规定和条例执行。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各办事处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市财政给予工作经费保障。所需经费由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和驻地实际情况核定基本经费(含办公场所的维护、租赁及接待、车辆、人员工资、物业管理等费用),核定费用由市财政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办事处。各办事处经费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实行包干。特殊情况所需经费另行解决。

第十七条 办事处的各项收支均应纳入财务管理,按时向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不得设立小金库。各办事处发生的借款,须经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办事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原则上每年对各办事处进行一次联合检查或审计。办事处主要领导工作变动时,要进行离任审计。办事处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办事处对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增值、使用及经营状况负全部管理责任,必须定期检查固定资产使用和管理情况,保持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 健全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办事处的国有资产不得用于为企业贷款抵押和担保,不得进行变卖、转让等处置。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和处置国有资产时,办事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办事处购买专控商品,应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安排。

第二十一条 办事处不得从事经营性生产、贸易、投资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经商办企业。

第七章 自身建设

第二十二条 各办事处要认真按照政治坚定,求真务实,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团结协调的要求,加强班子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遵守廉洁自律方面的有关规定。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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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车(机)型排放达标申报审核工作进行调整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2]233号


关于对新车(机)型排放达标申报审核工作进行调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2000年11月,我局印发《关于实施<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环发[2000]227号)后开始对国产的重型柴油车、重型柴油机、轻型柴油车、轻型汽油车进行排放达标车(机)型申报审核工作。到目前为止,已发布排放达标车(机)型9012个。

  为了进一步加强新车排放达标车(机)型申报审核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申报审核的规范化,现对新机动车、发动机排放达标车(机)型申报审核工作进行一些调整,通知如下:

  一、我局将试行机动车、发动机排放达标车(机)型电子申报审核工作,并逐步开展车(机)型排放达标申报审核的网络化管理。

  二、我局发布的各期排放达标车(机)型通知,可登录中国环境保护网(www.zhb.gov.cn)查询。

  三、机动车、发动机排放达标车(机)型的申报受理工作由过去的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直接报到我局调整为以邮寄等方式报到我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审核方式不变,凡通过审核的新车(机)型,经我局批准后下发通知。

  申报联系单位:国家环保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

  联系电话及传真:010-84910475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大羊坊8号,国家环保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机动车排放达标申报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12

  电子信箱:office@vecc-sepa.org.cn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通知本地区有关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   

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做好粮食行业消防工作确保储粮安全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关于做好粮食行业消防工作确保储粮安全的通知

国粮电[201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针对前期我国部分地区接连发生火灾事故的情况,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要求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国家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聂振邦同志特别批示“要认真落实好通知的各项要求,特别是东北地区席茓苫储粮较多,秋冬季节更要引起高度重视,做好防火工作”。2010年以来,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形势较上年明显好转,事故数量直线下降。我们要继续努力,巩固这一成绩。为落实国办通知精神,结合粮食行业消防工作特点,现就做好“两节”期间消防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粮食行业冬季消防工作

  消防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一直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之一。粮食行业由于自身特殊性,一旦发生火灾,往往会带来重大损失,因此任何时候都不可掉以轻心、麻痹大意。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企业一定要站在讲政治和保民生的高度,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做好消防工作的意识,清醒认识并且善于发现当前粮食行业消防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隐患,不断增强做好消防工作的责任心,丝毫不能松懈。当前正值寒冬,风干物燥,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增加,同时华北、黄淮地区较往年降水少,持续干旱。目前又正值粮食收购时节,粮库车辆、人员往来频繁,所需麻袋、编织袋、苫布、席茓等易燃物料增多。东北地区粮食收购量大、烘干作业量大、露天储粮多,使得消防工作面临的复杂性增加,防控难度增大,消防安全形势严峻。各地区、各单位务必提高警惕,针对本地区、本单位消防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加强领导,落实行动,制订各项防范措施,完善应急预案,加强与公安、消防、安监、气象等部门的沟通联动,坚决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二、立即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行动

  各地区、各单位要针对当前消防工作实际情况,立即组织开展一次火灾隐患的大清查、大整改,务求彻底、注重实效。要认真检查从部门到企业、从领导到员工的各级消防安全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并且职责分工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并能发挥实效,应急预案是否完善并经常开展演练以保证灭火实战能力;各类消防物资、装备以及火灾防范措施是否到位,随时能够发挥作用;粮食企业作业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如库内用电、仓内照明、库区火源管理是否符合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程。要对仓房、油罐、罩棚、露天囤垛、烘干设施、收购现场、药品库、办公楼、出租设施、在建工程等部位进行重点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或限时治理,并实行追踪销案制度,不留遗患。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严格督促粮食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除了部门检查和企业自查,还可开展交叉互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也可联合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开展消防执法检查。

  三、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安全生产要坚持以人为本,既要保证人的安全,又要重视提高人的安全意识和素养。各地区、各单位要围绕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四个能力”,有重点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知识水平。利用板报、广播、录像、张贴画、网络、宣传员等多种媒介和途径,积极创新消防宣传工作,坚持开展火灾警示宣传,教导火灾防范措施,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严格落实岗前培训制度,未经培训并切实掌握设施、设备使用性能和安全要求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作业。尤其要强化对临时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

  四、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地区、各单位务必落实好消防安全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并将任务层层分解到下属单位及个人。粮食企业负责人是本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具体岗位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要加大对火灾事故的查处力度,并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严格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切实依法追究责任,使责任真正成为监督安全生产的保证和实现安全生产的动力。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须警钟常鸣、长抓不懈。各地区、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好职责,抓紧落实相关工作,特别是在元旦和春节期间,更要加倍警惕,密切关注行业安全生产动态,尤其是重点环节和关键领域的安全,务必按照中办和国办关于切实做好元旦和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储粮安全。

国家粮食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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