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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农副产品拍卖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0:16:42  浏览:90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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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农副产品拍卖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农副产品拍卖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深圳经济特区农副产品拍卖规定》已经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日市人民政府第六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厉有为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对农副产品拍卖市场的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农副产品拍卖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特区内拍卖农副产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农副产品拍卖,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拍卖品种、质量、计量和价格
第四条 拍卖农副产品,应当依照《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的规定设立拍卖机构。
第五条 拍卖机构应当提供农副产品拍卖场所。
拍卖农副产品,除法定节假日外,应当每天举行,具体的拍卖时间和场次由拍卖机构确定。
第六条 依本规定拍卖的农副产品包括即时交割的现货和交割期在30日以内的农副产品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农副产品买卖合同)。
农副产品买卖合同为标准合同,由拍卖机构拟订,并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后由拍卖机构印制。
可以拍卖的农副产品品种由市政府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 拍卖的农副产品的质量等级,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腐凹变质或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农副产品,一律不准拍卖。
第八条 拍卖的农副产品实行计量规范化或计量标准化,交易单位以每500克计算或以件计算。
第九条 竞买人最高应价为成交价格,拍卖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第十条 农副产品买卖合同拍卖成交后,拍卖机构应当在合同上背书并加盖公章。
农副产品买卖合同拍卖成交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违反者,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 委托人、竞买人
第十一条 凡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农副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称委托人,凡参与拍卖竞价购买农副产品的单位或个人称竞买人。
第十二条 竞买人为单位的,应持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证明文件向拍买机构申领《竞买证》。竞买人为个人的,应持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向拍卖机构申领《竞买证》。
第十三条 委托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如下规则:
(一)竞买人凭《竞买证》参与竞买;
(二)拍卖的农副产品必须符合拍卖机构规定的规范品种、规格、包装、计量,按指定位置顺序存放,并在指定地点交割;
(三)拍卖成交当场次结清货款。
第十四条 委托人和竞买人参加拍卖,应当遵守拍卖机构的管理规定和拍卖守则。
第十五条 竞买人参加竞买农副产品,应当按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拍卖机构交纳保证金。
第十六条 每场次拍卖结束后,竞买人不参加以后场次拍卖的,拍卖机构应一次性退回竞买人所交纳的保证金,并同时收回《竞买证》。竞买人参加以后场次拍卖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四章 拍卖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拍卖机构应当公布当日拍卖的农副产品的品种、规格、价格、质量、数量。
第十八条 农副产品拍卖由拍卖机构指派拍卖员主持。拍卖员应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并持有主管部门发给的拍卖员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拍卖员职责如下:
(一)主持开市、收市;
(二)安排各场次农副产品拍卖顺序,并主持拍卖;
(三)确认成交,开具交易清单;
(四)维持拍卖场所秩序。
第二十条 拍卖开始,拍卖员可以以委托人报价或前一交易日该种农副产品拍卖的平均成交价作为开叫价。
第二十一条 拍卖竞价应按拍卖机构规定的价位规则进行。
第二十二条 拍卖的主要程序:
(一)委托人向拍卖机构申报委托拍卖的农副产品的品名、数量、规格、质量等级、价格;
(二)竞买人在拍卖员主持下公平竞价;
(三)交易成交,竞得人在交易清单上签字;
(四)委托人和竞得人通过拍卖机构进行交割、结算;
(五)拍卖机构按规定收取佣金及代收税金等。
第二十三条 每笔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向拍卖机构支付佣金。
佣金的收取标准由市政府物价部门核定。
拍卖机构因拍卖活动向委托人提供了装卸、包装、储藏、加工、清洁等必要服务的,可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五章 交割结算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交割是指每交易场次的实物交收及货款支付。
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和竞得人应通过拍卖机构统一结算货款。
即时交割的现货,委托人和竞得人应于拍卖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实物交收。农副产品买卖合同拍卖成交后的实物交收,按合同的约定履行。
第二十五条 竞得人拒不支付货款的,委托人可要求拍卖机构中止办理交割手续,拍卖机构应收回竞得人的《竞买证》,取消其竞买资格。
第二十六条 拍卖成交后,交易发票须加盖拍卖机构财务专用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拍卖成交后委托人交付的农副产品与提交的样品规格、标准不一致的,由拍卖机构责成委托人退回货款,委托人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八条 竞得人于拍卖成交后反悔的,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另行拍卖的差价损失。
第二十九条 拍卖机构违反本规定,造成有关当事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拍卖员在主持农副产品拍卖中违反本规定,造成有关当事人损失的,由拍卖机构和拍卖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市政府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有关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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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2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2012年1月1日至3日放假调休,共3天。2011年12月31日(星期六)上班。
  二、春节:1月22日至28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1日(星期六)、1月29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节:4月2日至4日放假调休,共3天。3月31日(星期六)、4月1日(星期日)上班。
  四、劳动节:4月29日至5月1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28日(星期六)上班。
  五、端午节:6月22日至24日放假公休,共3天。
  六、中秋节、国庆节:9月30日至10月7日放假调休,共8天。9月29日(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干部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干部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的复函

1962年8月11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7月28日〔62〕法民字第51号请示已收阅。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干部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你们提出的办法,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不宜采用。今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一定要认真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的政策、法律办事,以免群众对法院判决产生误解。此复。

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院干部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我区昭乌达盟敖汉旗法院,最近判决该院审判员刘宗雨离婚一案,引起了群众不满和女方上诉。对此我们感到基层法院审判人员的离婚案件,由其所在法院审理判决,确实容易引起对方当事人和群众的误解和不满,影响不好。为此,我们意见:今后基层法院审判人员或其他干部的离婚案件,按案件管辖规定属于其所在法院审理时,可报送中级法院作一审审理。
上述意见是否妥当,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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